国税局思想政治⼯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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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思想政治⼯作制度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局思想政治⼯作,培养⼀⽀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明稽查、能打硬仗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作暂⾏条例》和《⾃治区国税局基层建设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条思想政治⼯作是稽查⼯作的可靠保证,是调动稽查⼈员全⼼全意为纳税⼈服务和依法⾏政的根本性措施。加强思想政治⼯作是稽查局和各科(室)领导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本局思想政治⼯作要以**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作暂⾏条例》为依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以⼈为本,把握导向;围绕中⼼、突出重点;⾯向群众、服务税收。 第⼆章任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思想政治⼯作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引导全体税务⼲部振奋精神,增强信⼼,树⽴正确的世界观、⼈⽣观、价值观和权⼒观,提⾼政治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岗位为税收事业做贡献。 第五条思想政治⼯作的对象是:本局全体⼲部、职⼯、临时⼯。
第六条思想政治⼯作的主要内容是;系统性的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作。
第七条系统性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主要指基础性政治理论、形势任务、职业道德和法规纪律教育四个⽅⾯,具体包括:
⼀、*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三、世界观、⼈⽣观、价值观、权⼒观教育;四、形势和教育;五、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七、社会公共道德教育;⼋、税务职业道德教育;九、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的税务规章制度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等。
第⼋条思想政治⼯作主要内容:
⼀、领导班⼦⾃⾝建设中的思想⼯作;⼆、稽查管理过程中的思想⼯作;三、⽣活和实际⼯作中的思想⼯作;六、学先进、树典型和促使后进转化⼯作中的思想⼯作;七、其它⼯作中的思想⼯作。 第三章⽅针、原则、⽅法
第九条思想政治⼯作是坚持正⾯教育为主,积极疏导为辅的⽅针。
第⼗条思想政治⼯作的原则:围绕税务稽查⼯作实际,坚持理论灌输与⾃我教育相结合,做到尊重⼈、关⼼⼈和理解⼈。
第⼗⼀条思想政治⼯作的基本⽅法:⼀、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耐⼼说服与严格组织相结合;三、关⼼体贴、以情感⼈;四、对症下药,因⼈施教;五、树⽴榜样,典型⽰范;六、寓教于⽂,寓教于乐;七、民主协商,互相交流;⼋、抓住苗头,预防为主;九、耐⼼细致,循序渐进;⼗、发动群
众,互相帮助;⼗⼀、启发引导与表扬批评相结合;⼗⼆、单位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三、物质奖励与精神⿎励相结合;⼗四、⾝教与⾔教相结合等。
第⼗⼆条思想政治⼯作的主要⽅式:⼀、理论灌输;⼆、学习讨论、报告演讲;四、谈⼼⾛访;五、现⾝说法;六、表扬批评;七、正反对⽐;⼋、思想交流;九、参观访问;⼗、其他形式。 第四章基本制度
第⼗三条思想政治⼯作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思想政治⼯作责任制。按照科(室)领导职责范围,明确业务管理职责和思想政治⼯作职责,使“⼀岗两责”落到实处,促进业务⼯作与思想政治⼯作协调发展。
⼆、政治学习制度。坚持每周星期五学习⽇制度;每⽉不少于4次,做到理论学习年有计划,⽉有安排,季有考核,年有总结。
三、民主⽣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次民主⽣活会,总结经验、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我批评,解决思想问题。
四、思想政治⼯作会议制度。本局和科(室)每季度要召开⼀次思想⼯作专门会议,分析⼈员思想状况,布置任务,交流经验,总结⼯作;熟悉掌握本科(室)⼈员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变化,开展经常性的谈⼼活动和思想教育⼯作。
五、检查考核制度。本局结合岗位⽬标细则,每季对各科(室)思想政治⼯作进⾏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通报。
六、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思想政治⼯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先进集体,结合半年、年终⼯作总结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请⽰报告制度。各科(室)要将思想政治⼯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本局党⽀部汇报,使⽀部能够及时掌握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科)室于每年11⽉底向⼈教科作书⾯报告。
第⼗四条各科(室)应结合⾃⼰的⼯作实际,充分利⽤各种新闻媒介,进⾏⼴泛宣传,扩⼤思想政治教育⼯作阵地。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本局成⽴思想政治⼯作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副、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成员为各科(室)负责⼈。
第⼗六条本局思想政治⼯作领导⼩组对思想政治⼯作负全⾯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解决思想政治⼯作中遇到的问题; ⼆、负责领导班⼦和⼲部职⼯的思想政治建设; 三、发挥党组织的战⽃堡垒作⽤和的先锋模范作⽤;
四、指导协调职能科(室)和群众团体,根据⾃⼰的职责和⼯作特点开展思想政治⼯作。 第⼗七条思想政治⼯作领导⼩组组长对思想政治⼯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是: ⼀、组织研究和决定思想政治⼯作的重⼤问题;
⼆、深⼊各科(室)调查、了解情况,不断加强、改进思想政治⼯作;
三、统筹党政群等组织的.思想政治⼯作。 第⼗⼋条思想政治⼯作领导⼩组副组长职责:
⼀、对各科(室)思想政治⼯作提出要求,审定计划,指导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按照党⽀部分⼯,注重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落实⽀部的决议和措施;
三、深⼊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各科(室)思想政治⼯作,指导协调党、政、群组织开展⼯作; 四、协助组长抓好思想政治⼯作,使思想、政治⼯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九条科(室)负责⼈对其所在科(室)思想政治⼯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上级有关指⽰、精神、决议,结合本科(室)实际,制定思想政治⼯作规划、制度; ⼆、组织进⾏系统化政治理论教育; 三、做好科(室)⼈员经常性思想政治⼯作;
四、建⽴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部职⼯的教育和管理; 五、总结经验,及时向本局汇报思想政治⼯作情况。
第⼆⼗条本局共青团、⼯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应发挥⾃⾝优势,组织开展思想政治⼯作。其职责是:
⼀、紧密结合税收⼯作实际,做好思想政治⼯作;
⼆、将思想政治⼯作贯穿于关⼼群众⽣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 三、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体娱乐活动。
第⼆⼗⼀条思想政治⼯作的评估。主要以检验思想政治⼯作的成绩,全⾯考察科(室)负责⼈的素质为主,评估的具体⽅法和依据是: ⼀、重点抽查与全⾯考核相结合; ⼆、领导⼩组考核与群众评估相结合: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四、考核⼯作过程与考核结果相结合;
五、评估的依据为季度、半年、年终考核的平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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