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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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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记录表

人数 200 活动时间 2012.9。8 活动地点 会议室 活 动 过 程 1、 身边的法律(杨士勇主持) 1。 案例一: 1999年3月27日晚,在襄樊市的汉江沙滩上,一个由几名未成年人临时凑成的绑架团伙绑架了某中专生小刚,正当他们打电话向被绑架人母亲索要6万元赎金时,被樊城分局米公派出所刑警一举抓获。据查,他们曾多次敲诈小刚,金额达1000多元。三名犯罪嫌疑人中,最小的方某(17岁)竟天真地问刑警:“把钱还给他(受害人),我可以走了吗?” 2。 学生谈感想、讲身边的事情 3. 请学生指出所知的违法行为 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许多的时候是由于我们的不知法,不懂法而造成的犯法犯罪的,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就非常的必要。 4。 国家的有关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2、 预防青少年犯罪 案例二: 小伟是一位初中生,平时就喜欢开玩笑,搞恶作剧今年年初的一天,他看到路边的广告语“当你有困难或麻烦时,请你拨打110”,灵机一动,谎称自己因钥匙丢失,无法进家门。赶来的识破了他的谎言,严厉地批评了他,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小伟。一向娇惯孩子的父母并没有很好地批评和教育小伟.而小伟却在感到有趣、刺激之余产生了畸形的报复心理.从此,他经常拨打“110”,进行干扰或谎报假警,一个月竟多达三十多次。终于在一次利用磁卡电话进行假报警制造恶作剧时被当场抓获。小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被机关依法拘留。 1。 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2. 预防青少年犯罪 3. 让学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 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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