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一、名词解释 1、法 p1
2、法律责任p11 3、教育行政诉讼p97 4、学生申诉制度p84 5、法的制定p13 6、教育行政复议p89 7、教育法律救济p79 二、简答题
1、法律原则的作用p3 2、教育法的基本特征p19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p125 4、简述有哪些教育法律责任p63 5、简述法的特征p2
6、简述法的效力有哪些p13
四、论述(每题10分,共30分) 1、试述法的作用p6
2、试述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p79 3、试述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107
高等教育法规考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依法治教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管理和发展教育的活动。 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而独立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教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教育法律事实而使教育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有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刑事法律责任和教育违宪法律责任之分。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有七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简述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含义。
即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和终点上的平等三方面含义,这三个方面也是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实现的三个台阶。起点上的平等,是指受教育者在入学上
的平等,即平等的入学机会。过程上的平等,是指就学过程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是指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3、《教师法》规定教师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三种情形:
(1)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权益的; (2)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3)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4、高校的教学自主权是如何体现的? 高校的教学自主权主要表现为: (1)教学计划制定权 (2)选编教材权 (3)组织实施教学权
5、教师有六项义务:(1)律已的义务;(2)教书的义务;(3)育人的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6)提高水平的义务。
6、高校学生的权利有六项: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三金”权;(3)获得公正评价权;(4)申诉、诉讼权;(5)结社权和社会实践权;(6)其他权利。
7、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8、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有二种: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论述题:
1试述我国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教育法律,又分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两类;之外,教育国际条约和协定也是教育法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2 试述公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公办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对高校工作的领导,限于学校办学方向、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领导权,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而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则由校长负责,即执行事务、实施具体的行政权限由校长负责。
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校长领导和主持下的集体参与学校管理的机构,其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一般限于教学与科研方面。一般由学校中专业精深的专家、教授组成,由校长聘任,是高校在教学、科研方面的咨询机构和审议机构。其基本职能有三:(1)审议学科、专
业的设置;(2)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3)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建议权;(2) 审议通过权;(3) 审议决定权;(4) 评议监督权。
四、分析案例:(每题10分,共20分) 案例一:
2000年6月20日,北京中华研修大学聘任的老师李某,在课堂上与学生宋某发生冲突。事后,宋某提出让李某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的要求。同年6月30日,该大学在得到李口头委托的情况下,将其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费给了宋某。三个多月后,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诉称:学校未经我同意,擅自将应发给我的2500元课酬费给了宋某。现要求大学返回2500元及利息,并赔偿误工费945元。
问:李某能要回自己的课酬费吗?为什么?
能。因为公民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李某受聘于中华研修大学进行授课,该校应按约定支付课酬费。李某在教学中与学生发生纠纷,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医药费损失赔偿问题,应由李某与学生宋某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中华研修大学直接将李树春的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款给付宋某,没有法律依据。况且,中华研修大学不能证明李某曾授权让该大学代为向宋某给付赔偿款,故中华研修大学向宋某支付的2500元赔偿款不能视为是其向李树春支付的课酬费。因而,李某能要回应由中华研修大学支付课酬费2500元及利息。
案例二:
武某是某大学临床医学系大二学生。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武某重修该课程,考试成绩为79分。2007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问:该大学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不授予武某学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不对。学校不能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因为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或者重修机会。该规章没有规定考试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该大学制定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上述规章的规定,属与上述规章相抵触,应属无效。因而该大学依该校规取消授予武某学位资格的做法是不对的。 案例三:
某省一中学生因合伙盗窃于1990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该中学生当年参加高考。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二年考察,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但《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
未成年人升学不受歧视。
问:该中学生能否参加当年的高考?为什么?
能。国家教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属部门教育规章,是教育法表现形式的第五个层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未成年保护法》,则属教育单行法,是教育法表现形式的第二个层级。依教育法效力的从属关系来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而应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即该中学生可以参加当年的高考。 案例四:
林某是西北大学教师,在2000年通过了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授资格的评审。但在次年,学校以林某在填报评审表时存在论文级别等填报不实的情况为由,又作出了《关于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林某不服,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学校则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校的决定是专家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要求法院驳回。
问:法院会支持林某的诉求吗?为什么?
法院能否支持林某的诉求,关键是看林某与学校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本案中,西北大学是依法律授权的、享有对本校教师进行职务评审权的学校,因而其作出的《关于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涉及林某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属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法院会支持林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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