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人口转变背景下的中国家庭变迁及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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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科学 2012生第 期 第二次人口转变背景下的 中国家庭变迁及政策思考 吴 枕 [提 要]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的提出,为我们进一步探索家庭变迁的特征、趋势和影响提供了新 的分析视角,也为家庭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构建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尤其在中国,随着社会、经济和人 口的快速发展,家庭的规模、结构、关系、功能、资源与能力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对面向家 庭的社会政策与公共服务的需求也迅速增长。但是,中国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以个人 为单位,缺乏能够有效支持家庭的政策体系。因此,亟需审视家庭变迁所带来的政策需求,明晰家庭 私领域的边界和政府在支持家庭中的角色,确立“以家庭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价值基础。 [关键词]第二次人1:2转变 家庭变迁 家庭政策 [中图分类号]F24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一l14X(2012)02—0023-08 一、第二次人口转变背景下的家庭变迁 产生于20世纪初的第一次人口转变理论(Frist Demographic Transition)诠释了18世纪后期 欧洲国家在人口动态的转换过程中,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由高至低的规律性变化,探索人口转变 的阶段性特征及其经济与社会动因(Thompson,1929;Landry,1934;Notestein,1945)。二战 后,欧洲各国出现了短暂的“婴儿热”,但随后就陷人了生育率的长期低迷状态,甚至出现了人 口负增长。基于这种新的人口现象,20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学者提出了第二次人口转变概念 (Second Demographic Transition),力图解释生育率降到更替水平以下继续下降的原因,进而推断 人口转变完成后可能的走向(Van de Kaa&Lesthaeghe,1986;Van de Kaa,1987)。虽然学者对 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的普适性存在着分歧,但是这一理论为继续探索新的人口发展趋势开拓了一 个不同的分析视角,尤其是在家庭层面,令学者普遍意识到低生育率条件下的家庭和婚姻模式的 变化:从根本上说,两次人口转变建立在不同的家庭模式基础上,第一次转变基础上的“家庭 本文系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家庭政策的构建:基础、路径与体系”(项目号NCEC 一1—0510)的阶段性成果。 23 资产模式”已经让位于“个人家庭模式”,家庭的弱化成为第二次人口转变的主要特征之一 (Van de Kaa&Lesthaeghe,1986)。 作为社会细胞,家庭是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最微观的环境,是人类各种活动最基本的决 策单位,也是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利益共同体。历史地看,家庭是社会共同体的一种最古老的形 式(米特罗尔、西德尔,1987),但是在所有社会组织中,家庭对社会生活变化的反映却是最敏 感和最迅速的。进入第二次人口转变阶段的国家或地区表现出初婚年龄推迟、婚姻稳定性减弱、 同居现象增多、生育行为更倾向于个人选择,由此,家庭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呈现出更为明显的 结构性变化,家庭在规模、结构、模式、类型、关系等方面的变迁更为突出:一方面,家庭的核 心关系从“孩子至上”转为“夫妻至上”,生育行为不再成为家庭存在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 同质性的家庭类型转向多元化的家庭类型,逐渐从以联合家庭为主体过渡到以核心家庭的主体, 然后迅速扩展到包括单亲家庭、丁克家庭、空巢家庭等在内的多种类型。在中国,家庭变迁既具 有第二次人口转变所描述的共性,同时也呈现出独有的特征:人口的迅速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快速 发展推动着以家庭规模小型化、结构核心化和类型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变迁,其中,独生子 女家庭更是中国家庭变迁的一个独特现象。根据六次人口普查,目前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 (13.71亿)、也是家庭数最多(4.02亿户)的国家 。 第二次人口转变的核心意义在于长期低迷的生育率在微观层面上改变了家庭的人口基础,并 由此引致了一系列的社会后果。Lesthaegeh和Meekers(1986)通过数据分析构建了欧共体国家 的家庭构成和价值导向之间的关系,认为在第二次人口转变过程中,公众对于婚姻和生育的价值 观念显著影响了家庭构成,是否成为父母的身份选择更多是基于自我中心而非社会责任,生育孩 子的决策也取决于个人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强调以个人的自我实现和选择自由为核心价值的第 二次人口转变理论虽然无法判断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完全遵循单一的发展路径,但却揭示了相 似的家庭变迁轨迹:结婚率下降、家庭不稳定增强、家庭在抚幼、教育、养老、家务劳动等方面 的功能均出现了弱化的趋势。因此,亟需政府在政策层面对家庭变迁做出积极的回应。在某种程 度上,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为家庭政策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 二、家庭变迁引发的家庭困境及政策需求 在第二次人口转变过程中,家庭的某些自我保障能力和发展能力逐渐弱化,家庭作为基本社 会制度的地位已经逐渐丧失,无法为家庭成员提供传统意义上的有力支持。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 判断第二次人口转变的逻辑终点,但是家庭变迁及其弱化的趋势显然不是一个暂时的波动。在未 来长期的变化中,家庭对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是强烈且持久的。在中国,家庭面临的困境 及其对政策支持的需求更为突出,由于中国的社会发展滞后于人12I转变,相对于计划生育政策要 求民众所承担的计划生育义务而言,政府的社会发展政策及行动滞后甚至缺位,这一点在农村地 区体现得更为明显。另一方面,经济的迅速发展加速了劳动力的迁移和流动,但是由于户籍制度 (二元社会)的约束,导致了大量的家庭分散异地(留守老人、留守妻子、留守儿童),使这些 家庭面临着更大的困境。 家庭变迁给社会带来的冲击不仅是巨大的,而且是多方面,这充分反映在联合国国际家庭日 的系列主题上。1993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5月15日为 “国际家庭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Families),旨在改善家庭的地位和条件,加强在保护和援助 24 家庭方面的国际合作②。 表1 1996~2011年国际家庭日主题 年份 主题 年份 主题 2011 与家庭贫困和社会排斥作斗争 2003 g- 筹备2004年国际家庭年十周年纪念活动 2002正 家庭和老龄化:机遇与挑战 2010丘 移徙对世界各地家庭的影响 2009丘 母亲和家庭:变化世界中的挑战 2008丘 父亲与家庭:责任和挑战 2007正 家庭与残疾人 2001 家庭和志愿者:建设社会凝聚力 2000 g- 家庭:发展的推动者和受益者 1999车 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家庭 2006 变化中的家庭:机遇与挑战 1998 家庭:人权的教育者和提供者 2005 jl} 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家庭福祉 2004.年 国际家庭年十周年:一个行动框架 1997正 在伙伴关系基础上的家庭建设 1996正 家庭:贫穷和无家可归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资料来源:根据1996—2011年联合国国际家庭日主题整理。 联合国历年的家庭日主题一方面表征了20世纪末、21世纪初全球性的家庭变化趋势,另一 方面也反映出家庭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和政策需求,这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家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 供了一个行动框架和基本参考(见表1)。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2011年国际家庭日致辞中指出 基于家庭面临的风险以及家庭在抚育、养老、巩固社区等功能上的不可替代性,要进一步加强对 家庭的支持。自1990年以后,联合国与家庭有关的系列会议都在致力于加强政策和方案中以家 庭为中心的要素,作为统筹、综合的发展方式的一部分,这进一步诠释了家庭变迁所引致政策需 求的价值基础和基本逻辑。 综上,尽管家庭功能呈现出社会化和外化的趋势,但是家庭在生育、未成年子女教育、促进 健康、养老等方面仍然承担着主要的角色。因此,家庭变迁以及家庭在某些功能方面的不可替代 性或明显优势,决定了家庭对社会资源具有更大的需求。毋庸置疑,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 国家,家庭都需要相应的家庭政策予以支持。但是,与家庭的结构和形式所发生的巨大变化相 比,家庭政策却远远滞后于现代生活方式的变化(Crawford,1999)。中国妇联于2010年发布的 《中国和谐家庭建设状况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对国家现行的家庭支持政策,有超过一半 (56.4%)的家庭认为力度不够;有8.6%的家庭认为“基本没有政策支持”,另外约有20.3% 的被访者“不清楚哪些政策跟家庭有关”,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的家庭政策基本上处于缺位 状态③。 家庭变迁和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政策的主要内容、服务手段和形式。而且,第二次 人口转变所呈现出的家庭变迁趋势是刚性的,具有不可逆性,政府必须在政策层面对家庭的变迁 及其引致的需求做出积极的回应。如果社会政策体系缺乏对家庭变迁的动态反应,就会忽略家庭 层次的需求变化,那么整个社会福利制度也就失去了根基。尤其在中国,当具有基础性质的社会 政策不能符合家庭的基本特质及需求时,或者无法促进家庭在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发展,家庭变迁 的某些后果会使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显现出来。因 此,对正处于社会和家庭变迁之中的中国而言,亟需重新审视家庭政策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内容, 为重构家庭政策体系建立新的分析路径。 三、家庭政策的基本理论框架 联合国将家庭界定为一个自然形成和基本的社会群体单位,有权利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25 (United Nations,1948)。由此,我们可以延伸出联合国对家庭政策所持有的基本价值取向,即社 会和政府应该对家庭的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实际上,在工业化时代,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和 “个人主义”价值观已经逐渐改变了人们对传统家庭的基本认知,家庭不再只与家庭成员的利益 相关,也不再是政府不能或不应该干预的“私领域”。随着家庭行为和家庭变迁的外部效应的不 断增强,家庭与政府、社会的边界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家庭政策的价值基础也在转变,回归家庭 价值、支持家庭发展正在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社会政策的新支点。 实际上,所有的社会政策都与家庭直接或间接相关,都会惠及家庭或家庭的某个或某些成 员,但在新的人口和社会发展形势下,家庭政策体系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在一些国家它甚至构 成了社会政策的主体。但到目前为止,对家庭政策的界定在理论上并未达成一致。由于在很大程 度上受到人口结构、社会文化、政治制度与社会运动等因素的影响,家庭政策在不同的国家、社 会文化和制度背景下,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导向与内容。因此,很难在某一个社会体制里,找到任 何单一变迁方向的家庭政策(Rymsza,1996)。如果从政策对象的范围看,家庭政策可以分为广 义的家庭政策、中义的家庭政策和狭义的家庭政策。 第一,广义的家庭政策。一系列围绕着家庭所构建起来旨在提高家庭成员福利水平的政策, 是最为广泛意义上的家庭政策,换言之,一切与家庭有关的政策内容都可以被界定为家庭政策, 家庭政策包括政府为家庭所做的一切事情的总和(Kamerman&Kahn,1976)。从这一视角,家 庭政策与社会政策同义,可以被划分为显性家庭政策(Explicit Family Policy)和隐性家庭政策 (Implicit Family Policy),前者是指那些专门为了实现家庭的某个或某些特定目标的政策,后者是 指那些首要目的不是直接影响家庭,但是对家庭会产生间接影响作用的政策。 第二,中义的家庭政策。家庭政策是以家庭整体为目标对象,提高家庭和家庭成员的福利水 平。正如社会政策在一般意义上是为了提升每个人的福利一样,家庭政策是为了提高家庭的福利 水平(Zimmerman,1978)。从这个意义,家庭政策主要指为实现扮演家庭中某一角色的个人目 标和以家庭为单位的整体目标而设计的各种法律、规章制度、福利和方案(梁祖彬,2004)。 第三,狭义的家庭政策。家庭政策专门指向由政府向有儿童的家庭所提供的支持和服务,提 升家庭内部的儿童和照顾儿童者的福利水平的政策。具体而言,主要是为了提高照顾者和儿童福 利的社会政策,包括所有能够对有孩子的家庭带来健康和福利方面贡献的政府补助,可以体现为 直接的现金拨款、税收优惠、非金钱方面的补助和直接的服务,也可以将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其他 有益于包含有孩子家庭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服务,如健康补助(Gornick,Meyers&Ross,1996)。 在本文中,我们将家庭政策界定为第二种,即家庭政策是以家庭整体为目标对象,旨在增强 家庭发展能力、替补与完善家庭功能、提升家庭成员的福利水平。家庭政策至少应该具备四个方 面的特征(Moss&Sharpe,1979):(1)家庭是社会政策构成的核心单元之一;(2)以承认家庭 类型的多元化为前提;(3)实施工具包括法律、财政支持、服务提供等不同的方式;(4)不是 由单一的政策或法律构成,而是一系列综合、互补的政策体系。 Gauthier(1996)基于对22个国家家庭政策的跟踪调查发现,不同国家对家庭的介入程度以 及政策支持水平是不一样的。他将家庭政策模式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国家支持型家庭政策模 式、传统型家庭政策模式、平等性家庭政策模式和非干预家庭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中,政府对家 庭的介入程度与支持水平差别很大。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政策发展呈现出一些共性:一是 由支持传统家庭到确认家庭形态多元化;二是都倾向于以儿童为本位的财政支持;三是协助国民 26 平衡工作和家庭。这些国家的家庭政策有效地回应了家庭需求,为家庭提供了有力的社会支撑, 进而促进了国民福利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中国国家层面的家庭政策:特点与问题 家庭政策的研究框架和一些国家的政策实践,为探讨中国的家庭政策提供了一个明晰的分析 视角。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中国的家庭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旨在揭示中国家庭政策的特点 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政策体系现状 本文将中国现行的国家层面的家庭社会政策界定为国务院及各部委为单位制定并推行以家庭 整体为目标对象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及社会项目与行动的总和。到目前为止,涉及家庭的社 会政策主要包括57项,其中,专项法1项,综合法律14项,专项法规条列7项,综合性法规条 例20项,社会福利项目15项。 这些家庭政策所覆盖的领域包括低收人家庭的财政支持、就业扶助、儿童支持、计划生育家 庭奖励扶助和其它方面等5个领域,具体如下:(1)财政支持政策,包括对家庭及家庭成员的 现金支持和物资支持,主要体现为对贫困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援助;(2)支持就业,尤其是扶 助女性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就业,实现女性家庭——工作平衡,包括女性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劳动权 利、女性产假,男性产假,育儿假期,以及扶助其他特殊家庭成员的就业等;(3)对家庭中儿 童的支持和服务,包括对各类儿童(一般儿童和特殊儿童)提供的资助和托儿等各种服务;(4) 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专门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家庭实施的 各种补助和优惠政策;(5)其他与家庭相关的政策,包括对家庭养老、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 的支持等等。 为了进一步了解当前中国家庭政策的重点及特点,本文对上述57项政策的类型分布进行了 统计分析。根据不同政策类型在各领域中的分布情况(表2),我们可以发现在57项家庭政策 中,针对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居多,超过四成,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和对贫困家庭 的财政支持政策比例相等,均为17.5%,然后依次为就业(14%)和其它(7%)。如果根据政 策的不同类型划分,综合性法规条例的比例最大,占35.1%,然后依次为社会福利项M (26.3%)、综合性法律(24.6%)和专项法规条列(12.2%),面向家庭的专项法律只有1项 (1.8%)。其中,综合性法律和综合性法规条例排在首位的均为针对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内容,分 别为50%与55%,位居第二的均为就业支持,分别为21.4%与25%。专项法规条例则完全围绕 低收入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展开,其中5项(71.4%)针对低收入家庭,2项(28.6%)针对计 划生育家庭;而社会福利项目与行动中,7项(46.7%)面向儿童、5项(33.3%)面向计划生 育家庭、3项(20%)面向贫困家庭。 总体而言,中国直接或间接涉及家庭的政策数量并不少,但是缺乏专门的家庭政策,并且可 操作性不强。中国目前家庭政策的主要对象包括两类:一是针对家庭中儿童的保护与发展,涉及 儿童的教育、抚养、安全、福利以及特殊儿童,政策目的主要是保护儿童和提升儿童福利水平。 二是针对贫困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医疗保险、廉租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和社会福利措施,为低收人家庭提供了一张安全网;同时,对于计划生 育家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扶助制度。 27 表2家庭政策在不同领域的频数分布 社会政策类型 专项法律 综合性法律 财政支持 0 0 就业 0 3(21.4%) 儿童 0 7(50%) 计划生育家庭 1(100%) 0 其他 0 总计 1(1.8%) 4(28.6%) 14(24.6%) 专项法规、条例 综合性法规、条例 社会项目与行动 总计 5(71.4%) 2(10%) 3(20%) 10(17.5%) 0 5(25%) 0 8(14%) 0 11(55%) 7(46.7% 25(44%) 2(28.6%) 2(10%) 5(33.3%) 10(17.5%) 0 0 O 4(7%) 7(12.2%) 20(35,1%) 15(26.3%) 57(100%) (二)现行家庭政策体系的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归纳出中国家庭政策的主要特征,即以法律、法规、条例 为主要形式,以补充性政策为主要导向,以对儿童和贫困家庭及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为主体。其 中,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是中国家庭政策体系中的独特之处。总体上,中国目前尚 未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家庭政策体系,而且存在着两个明显的悖论:一是家庭变成了儿童、老人以 及其他生活在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获得政府和社会支持的障碍:一个拥有结构完整家庭的社会成员 就意味着得不到政府或社会的直接支持 ;二是家庭政策对家庭的支持滞后于计划生育政策约束 下生育率普遍降低所带来家庭需求的增加。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缺乏普遍的专门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家庭政策。对家庭在政策层面上的支持大多散见 在综合性法律和综合性法规条例中,只有“低保”政策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专门以家庭 为对象的政策。整体上,缺乏“家庭友好型”的社会政策安排,也缺少鼓励家庭成员相互照顾 的激励制度。 第二,家庭政策呈现出碎片化特征。由于缺乏国家层面上统一的政策机制,目前的家庭政策 无法应对家庭结构快速变迁及其所产生的需求。碎片化的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家庭政 策的政府部门分散化,涉及民政部、计生委、妇联等不同部门,但是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与 协商机制;二是部门之间的分散性导致政策内容趋于碎片化,政策对象分散,资源难以实现整合 并进行最有效的配置。 第三,缺乏具体、操作性强的政策内容安排。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居多,但缺乏操作性较强 的政策内容和社会行动项目,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庭观政策的效率,而广大家庭的社会需求 也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满足。 第四,各项与家庭福利相关的政策基本是补充型和残补式的。家庭政策的主要对象是贫困家 庭、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儿童等功能不完整的家庭,社会福利项目或行动也较多集中于特殊儿童 家庭,而结构较为完整的家庭更多依靠自我保障。家庭政策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征, 覆盖范围小,实施范围窄,有很强的补充性导向。 第五,缺乏对家庭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支持,没有发挥家庭政策对社会利益再分配的功能。日 本、新加坡、加拿大、香港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面向家庭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成员 承担供养父母、抚育子女等责任,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不考虑家庭负担人口的状况,这种 政策安排显然缺乏社会公平。 28 五、中国家庭政策的发展方向:从个人转向家庭 中国已经逐渐呈现出第二次人口转变的特征,进入了家庭变迁的关键时期。随着家庭生命周 期的演进、老龄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人口流动迁移的持续活跃,家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比以往更 加严峻,对政府和社会支持的需求比以往更加强烈。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一个公平、有效的家 庭政策体系,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旨在提高民生质量的各项经济与社会 政策安排,家庭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家庭发展的核心在于家庭能力的发展,在于家庭成 员能力的发展,即人的发展。因此,亟需构建秉承“以人为本”基本理念的家庭政策体系,至 少在以下三个方面改变家庭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价值基础。 第一,纳入对家庭整体的评估,加强对家庭照料功能的支持和扶助。尽管家庭的某些功能在 弱化甚至丧失,但是育儿、养老以及对病残家庭成员的照料仍然是家庭的重要功能。因此,家庭 政策应该充分考虑和评估家庭成员的抚养负担,鼓励家庭成员之问的互相照顾,对承担照料家庭 成员的家庭给予支持,包括补贴、减免税收等,构建“家庭友好型”的支持政策。 第二,家庭保障从自我保障转向社会与政府共同支持的导向。面对家庭的变化,原有的以家 庭自我保障为主的社会福利安排已经无法适应家庭变化带来的巨大社会需求,政府需要探索建立 新的福利政策安排,来应对家庭功能及其投射到需求层面的变化,家庭也应该逐渐成为社会政策 的主要对象。 第三,家庭政策体系安排从补充型转为发展型的导向。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普惠取向,许多 国家福利政策的对象开始从一部分贫困阶层扩大到一般居民生活的层面,福利内容也从单一的经 济补助转变为非货币化的福利服务。这一趋势的变化反映了许多国家的社会福利从支持性政策逐 渐过度到发展性政策,相应的家庭政策也从纯粹地满足家庭的经济需求转向满足家庭非货币化的 福利需求,从满足家庭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转向建构家庭的功能,提升家庭的发展能力。 可以预见,随着第二次人口转变的进一步发展,家庭变迁将成为中国社会变迁最重要的内 容,其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将会在更深的层次上和更广的范围内展开。积极应对这种变化带 来的各种挑战,积极回应这种变化带来的社会需求,积极构建公平、有效的家庭政策体系,已经 成为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①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tjfx/jdfx/t20110428—402722253.htm,第六次人口普 查主要数据公报,2011.4.28。 ( 中国妇女网,http://www.women.org.on,中国 妇联,中国和谐家庭建设状况问卷调查报告主要成果 发布,2010.5.15。 ②联合国网站,www.un.org/zh/events/familyday, 根据联合国国际家庭日的相关资料整理。 ④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94页。 参考文献: [1]Thompson,W.S.1929.Population.American Jour- hal ofSociology,(34). (1934).INED Press. [3]Notestein,F.W.1945.Population:The long [2]landry,A.1982 la Revolution Demographique view,in T.Schuhz(Eds.),Foodfor the Worm.Chica. 29 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T@ss. [1】]Gorniek,J.C.,Meyers M.K.and Ross K.E 1 998.Public Policies and the Employment of Mothers:A [4]Van de Kaa,D.1987.Europe’S Second De珊。一 graphic Transiiton,Population Bulletin(42). Cross—National Study.Social Science Q ̄er/y(79). [5]Leshaeghe,R.and Metekers,D.1986.Value Changes and the Dimensions of Familism in the European [12]Moss,P.and Sharpe D.1979,Family policy.in: M.Brown and S.Baldwin(Eds.),T}le Year book of Str- cial Policy in Britain.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1. Community.European Journal ofPopulation,2(3/4). [6]Crawford,J.M.1999.Co—parent Adoptions by Same—sex Couples:From Loophole to Law.Families in [13]Gauthier,Anne H.1996.The State and he tFamil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amily Pohcies in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Oxford:Clarend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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