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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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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理解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我国现行对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实行的一种出口货物退(免)税诸种管理办法免抵退税办法的一种。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实质上是企业外销时应交的,也就是说实务中,出口也要交税。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如课本上所说,出口环节的“销项税额”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零税率,而是超低税率(征税率-退税率)。会增加本期的销项税额。 这部分税额要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原材料免税进口料件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将两个公式合并后,我们对“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比较好理解了:

从出口FOB货款折算的人民币中,剔除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对应的征退税差额。

这样计算的原因包括三个

第一,免税购进材料本身不包含进项税,所以不应该计算免征和抵扣税额,因此要予以剔除;

我国对进料加工的进口业务不征收进口环节的和消费税。但这些进口料件的价值在料件复出口时已经包含在出口销售额里了,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也就包含该部份的税额,所以必须扣减。

第二,因为本期出口货物实际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因此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采用人为设定其进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税率;

第三,基于第二条同样的理由,因为无法直接计算应退税额,所以变通的办法,先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以此作为间接计算免抵退的一个中间数据。 4)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因此部分无进项税,所以不可能对此部分退税,所以要剔除)

5)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时,说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本期不用纳税,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部分留待下期抵扣。) 当期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6)两个规定(当期应退税额取小值)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就是说退税的时候以账面上的应交科目借方数字为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数字,就会出现该科目贷方余额的情况,按规定,该科目贷方余额需要在当月申报缴纳给税务局,所以直接按借方余额为限额退税,省去麻烦。

差额一般不再退还,或者即使会退还,也不会在账面上体现出来,在申报退税的同时另行备案。

当期免抵税额已通过出口环节免税和从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得到了抵减实现,不能再抵减应纳税额了。不需要国税局退税就已经实现了“退税”

免抵税额也不是不可能退了,只是表明本期内不能退,可以抵顶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实际上,在账务方面它还体现在留抵税额上,以后还有可能退税。另外,免抵税额还是一个税务指标,最起码地税要按照免抵税额提取城建税等。

调库是指税金调入国库或者免抵税金调出国库。进出口商品交纳后,国税或海关要将部分税款上调国库,留取部分以备免抵税支出。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

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金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只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税额时,才会有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情况) 免抵退税额是出口货物可退税的限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多出来的部分可能是由本期进货大于本期销货造成的,与出口无关,故不能退税。

例:极端情况:期初应交余额为0,当期出口为0,免抵退税额为0,当期销售1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当期购货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1.7万元期末留抵数大于免抵退税的数字,不能申请退税。

计算免抵税额(免抵退-退)主要是为了帐务处理的需要,因为实行“免抵退”实际有三种情况,

A、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交,这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 帐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当期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 金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B、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这时免抵税额为0, 帐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金额=当期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 金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C、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 帐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金额=当期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当期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出口退税) 金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税务局对免抵税额是视同税收收入的,是要调库的,按的分成比例财政和地方财政来分成的,也就是说国家对这部分免抵税额视同了应纳税额。而且,在计算的税负时,免抵税额也是要视同应纳税额来参与计算的。

下面是具体的会计核算

现举例说明,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2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6)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转出未交)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7)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9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7)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8)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出口退税) 3600000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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