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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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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贸易原则之——

透明度原则:我国加入WTO已将近十个年头了,为了履行一系列入世承诺,

我国对于外贸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以适应于WTO的大框架和其贸易的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就是其中之一。

透明度原则要求WTO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一成员方与另一成员方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根据该原则各成员必须如实公开如下法规: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 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这一原则与现行的其他制度原则可以说环环相扣,是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基础,是非歧视原则的表现,也让更多弱势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在WTO的框架下得到一定的利益。

中国作为WTO成员中较为新进的成员,在遵循WTO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针对透明度原则作出过承诺,具体囊括了,对外公布外贸数据、有关对外贸易的中

国法律、法规、行令以及各部委的规章、有关外汇措施、有关中国的海关法规、进出口关税税率和海关程序以及设立驻外咨询点,可在此获得有关于中国外贸的信息。

但我国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以及特定关键行业的透明度仍然有些不足。例如由于服务贸易领域缺乏行业性的普通法,如电信、旅游等领域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起调整作用的是一些各地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仍至是内部规定,由于各地各部门条块分割,有些规章制度属内部掌握,许多规章制度由于信息交流不畅造成的透明度缺乏问题还十分突出。又例如近年来中国在涉外税收、外汇管制、加工贸易等方面的调整相当频繁,但的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金融制度的透明度在媒体中存在着争议。

同时作为较为新进的成员,中国在运用WTO基本原则方面仍然比较吃亏,例如在2009年欧盟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遮遮掩掩,拒绝公布欧方投诉企业的名单,违背了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剥夺了中方企业的抗辩权。诸如此类的事件对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前景并不是十分有利。

要解决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的透明度的问题,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清理整顿法规。对于已经过时的外经贸法令应该及时地进行改进或删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加快行政、司法机关的改革步伐,增加执法和司法透明度。改革审批制度,增加审批透明度。废止各地各部门的内部规定,制定全国通行的行政组织法或行政程序法。完善司法制度,尤其是执行制度和司法机关的内部运行制度,并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信息公开,把信息公开作为、司法机关及有关组织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规定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法规都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加透明度。

4.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建立咨询机构,并且有效利用基本原则。 透明度原则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互利互信,但要真正使这一原则为我国的外贸企业所用,我们仍需要加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实际增强我国的话语权,而不是听人摆布,任人欺压。真正撇除某些国家施加的不良影响,达到我们需要的完全明朗公正的国际贸易体系。

互惠原则: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

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一)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

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使国家需要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加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要大力推进我国外贸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严格各地方各部门的土和各行其是的做法,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普遍执行,维护健全开放的外贸新制度与新秩序。这一原则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为调动地方与外贸生产企业的积极性,我国有步骤地下放外贸总公司的经营权,扩大地方的外贸经营权,陆续批准一些企业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和生产所需的进口业务的经营权。外贸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取消出口补贴。一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另一方面促使企业的发展建立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同提高的基础之上。 (三)平等互利的原则

我国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促进与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法律不允许外贸关系任何一方以强凌弱,或通过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攫取政治经济特权。这是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贯彻。 (四)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

《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给予其他方在互惠对等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或给予对等的歧视性的禁止、或其他类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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