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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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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1-0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十三条及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定事项;各组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总务、文书、印信、档案管理、出纳、公共关系、法制、各区公有财产保管之督导及其他不属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处置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处务;副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处务。 第 6 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二人,技正八人至十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

职等,其中技正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十四人至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管理师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人,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管理师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五人至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十四人至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7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第五条 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本处得商请主管机关,在各加工出口区设置单位,兼受管理处之指挥,依法办理加工出口区内有关业务。 第 12 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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