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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05]12号

来源:华佗健康网


平政办发[2005]12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民政局《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民政局《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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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平邑县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件》、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民函[2004]305号)精神及省、市关于组织开展残疾人员换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进行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坚持 “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指导思想,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深入基层,包片包干,进村入户,见人、见证、见档。证件不齐全、不一致的,不相照、不上报,做到查实情、摸实底、报实数,确保换证不错、不漏、不误。

二、人员范围

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范围为:户籍在我县的所有革命伤残军人、革命伤残人民警察、革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革命伤残民兵民工。

三、方法步骤

在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严把“三关”:一是把好证件审查关。对所有革命伤残人员必须认真审核“三证”(伤残证、抚恤证或伤残金银行存折、身份证或户口本),做到证件一致,确保不错、不漏。二是把好照相关。照相一律以红色为背景,革命伤残人员佩戴优抚对象胸牌(其中伤残人民警察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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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式服装并戴警衔),拍照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凡是“三证”不全或证件不一致的不予照相。三是把好材料上报关。在建立和完善革命伤残人员档案的基础上,将四类《革命伤残人员换证登记表》、革命伤残人员换证资料复印件和照片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报送省民政厅的照片装袋,与“三证”复印件一同装订),并向市民政局报送一份《新增优抚对象信息表》。

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月28日—2005年2月5日)。成立县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领导小组,学习上级政策规定,提高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拟定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的实施方案,对有关人员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其操作能力;召开全县伤残人员换证工作动员会议,对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通过致伤残人员一封公开信及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材料收集阶段(2005年2月6日—24日)。按照抚恤金发放名单,收集审核革命伤残人员“三证”,组织革命伤残人员佩戴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优抚对象胸牌(以下简称佩戴胸牌)照相。材料收集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身体状况好的伤残人员,由各乡镇、各系统及省市属企业集中收缴有效证件,并对证件合格者佩戴胸牌照相;对行动不便的革命伤残人员,由工作组人员到其家中进行现场办理;对因在外地工作、生活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由有关乡镇、单位通知其办理时限;对证件不全的,要督促其尽快补办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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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总上报阶段(2005年2月25日—28日)。将全县革命伤残人员的“三证”统一复印(一式四份)后,按照革命伤残人员性质,分类填写《伤残人员换发证件登记表》,2004年以来新增革命伤残人员,需另外填写《新增优抚对象信息表》(对经省民政厅批准、但尚未发放伤残证的人员,必须附《伤残人员审批表》复印件);对证件不全的暂不办理,待补齐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再进行补办。

四、组织领导

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为切实做好这次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换发工作,县成立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县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换发工作;同时抽调熟悉优抚工作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工作机构,负责全县革命伤残人员的材料收集、证件审核和换发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革命伤残人员证件换发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政策办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革命伤残人员证件换发工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工作 通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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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邑 县 民 政 局

致全县伤残人员及其亲属的一封信

全县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及其亲属,你们好: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精神,我县进行伤残人员证件换发工作。换证对象为户籍在平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从2005年7月1日起,旧证作废。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套改后的待遇期不变。根据省换发伤残证件工作试点的有关要求,希望你们给予通力支持和密切配合。

一、在2005年2月16日—24日期间,伤残人员不要外出;已外出打工或居住在亲属家的伤残人员,其亲属要通知伤残人员于2005年2月16日前回家。

二、要准确好有关证件。主要包括:伤残人员身份证、户口本、伤残证、抚恤证(伤残金银行领取存折)。

三、要做好照相准备。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伤残人员等候时间,拟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收集伤残人员资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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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对身体健康状况许可的伤残人员,采取分片集中的方式,由伤残人员带齐所需证件到指定地点审证、登记、照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集中登记的,采取分散的方式,由其亲属提前向工作组提供家庭具体住址,便于入户审证、登记、照相。材料不全或有误的,暂不登记、不照相,待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再予以补办。

四、在外地工作或随子女在外地居住的,因身体健康状况(需提供当地医院证明和家庭的具体住址)不能及时赶回的,务必于2005年2月20日前与县民政局联系(联系电话:4086306),并预约审证、登记、照相时间。如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2月25日。

最后,祝你们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合家欢乐,万事如意!

二00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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