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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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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案号:(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270号】2016年1月25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龙X协会诉被告伊X公司、大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民事案件。该案中,原告龙X协会诉称其系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二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产或销售带有涉案注册商标文字为名称的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是什么?证明商标又是什么?

(一)基本事实

2011年6月28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申请公证处就二被告被控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对证明二被告被控侵权行为过程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了公证书一份。被告大X公司认可销售了涉案茶叶,但抗辩其销售的茶叶系从被告伊X公司进货,就此提交了伊X公司送货单,被告伊X公司认可涉案茶叶系由其分装后向大X公司供货,同时称其所分装、销售的茶叶系从沈阳茶城购买的散装西湖龙井茶叶,但不能提供进货的相关合同及票据等证据。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被告伊X公司被控侵权行为的定性及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2、关于被告大X公司被控侵权行为的定性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关于被告伊X公司被控侵权行为的定性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伊X公司分装的外包装上标有涉案字样,与原告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基本一致。被告伊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的情况下,其在所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涉案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伊X公司承担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的法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被告大X公司被控侵权行为的定性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大X公司销售的标有涉案字样的涉案侵权商品,非为原告授权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故对原告要求大X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定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专家评议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并非所有商标都可以使用特定的地名作为其构成要素。但证明商标是何物?集体商标又是何物?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

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而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这是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相较于普通注册商标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最根本功能,笔者认为,证明商标更倾向于突出商标的衍生功能,即商标承载一定的商誉,产品质量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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