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视角下的诈骗犯罪预防
【摘要】现今,诈骗犯罪十分猖獗,犯罪人的诈骗手段日趋翻新,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其中,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财产是诈骗犯罪既遂的重要条件。由此可见,被害人个人的质素往往是诈骗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我们可以尝试从被害人的预防诈骗犯罪,化被动为主动,最终有效的减少诈骗犯罪。
【关键词】被害人;互动关系;预防
一、犯罪学视角下的犯罪人与被害人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犯罪人的概念
犯罪行为是人的行为,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不过,对于犯罪人的定义,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美国、英国学者倾向于认为,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而俄罗斯通说观点则认为,犯罪人是指犯有法律所禁止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1]犯罪人的概念又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上得区分。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受刑罚惩罚的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被采取矫治措施的人。刑法学上的犯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是指法律已经依法确定了的人,而且此种人应当在犯罪学上进行特殊预防。
2.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当然是指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而不包括遭受自然灾害、动物侵害等情况。但是,对于被害人这个概念的外延到底有多大,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由此也导致各家对于被害人概念的定义不一致。综合各方的观点,基本上可以分为最狭义的被害人概念、狭义的被害人概念、广义的被害人概念以及最广义的被害人概念。其中,最狭义的被害人概念将被害人的外延仅限定于个体法益遭受损害的自然人。狭义的被害人概念将被害人的外延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等单位,而不包括国家,但只限于由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具体权利并由此直接承受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失的人和单位。广义的被害人概念除了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之外,还包括社会与国家。最广义的被害人概念认为被害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甚至是抽象的法律秩序和善良风俗。笔者认为应采最狭义的被害人概念,将被害人定义为,因受犯罪行为而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除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
其双方的相互作用。①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静态模式,即犯罪是有犯罪人引起的,犯罪人是主动的一方,被害人则是被动承受的一方;二是刺激——反应模式,即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有被害人诱发的;三是互动模式,即认为在犯罪的发生及其控制的社会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都是作为主体而活动着。其中,第一种模式过于僵化的看待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完全忽视了犯罪过程中被害人的存在性。第二种模式承认被害人行为对犯罪发生所起的作用,但却未免过于简单机械,实际上抹杀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对自己行为进行选择的自主性。第三种模式则以动态的眼光看待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但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关系却有不同的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被害人推动”模式,是指被害人在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即通过一个或数个推动的行为来实现其引诱。换言之,犯罪人原本没有犯意,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原初的挑衅,才激起了犯罪人的侵害行为,被害人在肇始之初直至被害发生之前往往处于主动的地位。
第二种模式是“冲突”模式,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互动关系,一方侵害,另一方被害,但角色却经常互换。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即属于此种模式。家庭关系中因长期虐待行为而招致的被杀,虽然虐待者本身已经构成犯罪,而且对自身的被害也负有主要责任,但是犯罪人(原初的被害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犯罪,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模式是“可利用被害人”模式,这一模式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没什么长时间的互动关系,被害人是完全被动的,几乎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受到犯罪侵害。比如在抢劫、盗窃的财产性犯罪中,被害人透露的巨额收入或是大笔的财产转移信息与行动都可能成为诱发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因。
二、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解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简化的看来,诈骗犯罪中犯罪人是主动的行骗,而被害人则是基于错误认识上当受骗。可见,实践中诈骗犯罪的成功与否与被害人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即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诈骗罪既遂的重要条件。
不可否认,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种过错是指诈骗犯罪被害人因自身行为疏忽或思想、认识不正确或知识、技能不足等方面产生的过失或过错,也正是这种过错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外,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教育的失误以及社会管理上存在的缺陷都是诈骗罪中被害人过错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被害人自身素质方面的缺陷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极为重要的原因,甚至可以说是关键的原因。一方面,被害人的行为可能会诱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如被害人发财心切,幻想着能买中彩票,成为富翁,因而经
常性的买彩票,甚至向周围的同事、朋友等透露或寻求帮助,由于其发财的心理过于急切,就可能让有心人萌发诈骗的心理。另外一方面,被害人由于疏忽或是胆小怕事而导致犯罪人乘隙而入,诈骗成功。如,利用短信进行诈骗的犯罪人经常会群发短信给他人,以银行卡消费或是密码修改等为由头要求被害人致电查询,以此来骗取电话费。
诚然,诈骗犯罪中犯罪人的诈骗行为是该受到谴责的,他们的行为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但是从被害人的角度看,我们也不能说他们完全没有过错,毕竟人无完人。所以,我们可以尝试从被害人的角度来预防诈骗罪,特别是在当前诈骗犯罪愈发猖狂,犯罪分子手段更新快速,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更应该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研究诈骗犯罪,进而抑制甚至是杜绝诈骗犯罪的发生,确保公私财产的安全。三、以被害人为视角展开的被害预防
传统的犯罪预防对策,较单一地注重于对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一方进行防范,而忽视了被害人及其被害预防的作用。这种仅从犯罪人角度出发的犯罪预防模式也逐渐显现出了弊端,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我们可以尝试以被害人为视角来展开我们的犯罪预防措施。
(一)传统的犯罪预防
传统的犯罪预防将重心放在了对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一方,而忽视被害人一方,可以说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之外来进行犯罪预防。概括而来,传统的犯罪预防主要是从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以及刑罚预防四种模式展开的。②犯罪社会预防的目标在于“治本”,即彻底的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不过这个过程是很漫长的,需要乃至全社会的倾力才能达到,因为我们可以发现,即便是在发达国家,他们的犯罪压力也并不比现今的中国小。犯罪的治安预防旨在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轻微违法犯罪人进行重点监控,或是借助高新技术产品对公共场所进行有效的排查布防来预防犯罪的发生。这种预防措施看似主动,实则被动,往往是在犯罪发生之后才能采取积极的手段。犯罪的刑罚预防其实有两种作用,一是一般预防,即震慑潜在的犯罪人以及其他的社会公众;二是特殊预防,即针对特定的犯人。这种预防措施的程序复杂,成本高昂,一旦发生错误则是不可逆转的,因为当事人生理心理上所受的创伤是事后的金钱补偿怎么也平复不了的。犯罪的心理预防旨在使人养成健全的人格、使人更加的完善、使人的内在充实。这种预防方法的依据之一在于人是一种精神性的生物实体,不仅有本能和直觉,还有理性和意识;依据之二在于犯罪人往往表现为人格品质的欠缺或变异,这种缺陷或变异进而导致社会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低下或者丧失,导致他们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场合下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的选择。但是,心理预防却没有确实可行的操作性,且其更多关注的是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综上,笔者认为传统的四种预防方法都忽视了对犯罪被害人的专门关注,它们要么是统筹全社会进行预防,要么是针对犯罪人或是潜在的犯罪人进行预防,但是只有被害人才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才是犯罪恶果的直接承受者。因此,我们有必要从被害人的视角出发来探讨犯罪预防。
(二)以被害人为视角展开被害预防
被害预防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具体个体、以及社区、国家乃至全社会,为消除易遭受犯罪侵害的各种因素和条件,以避免刑事被害所作出的各种积极防范性努力和措施的总和。③它实际上是以每一个有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的具体个体为本位,在社区、国家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所进行的刑事被害预防活动。当前,世界各国犯罪预防的一个明显转变就是从被动的预防犯罪到主动的预防犯罪;从法律制止到物质制止从立足于行为人预防转向被害人预防。围绕着“被害”这一中心内容,被害预防一般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和被害后预防。
被害前预防是指在刑事被害发生之前对被害加以超前防范的一种被害预防形式,也就是提高被害预防的警觉心,其目的在于积极减弱被害人的被害性或者切断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时空联系。一方面,利用现有的有力因素和有力条件,加强布施各种防控设施,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应于心理上更加的小心谨慎,及时发现、自觉消除自身易遭被害的各种致害因素。
被害中预防是指在刑事被害发生之时被害全力严加防范的一种被害预防形式。但这种预防常常给人以“现害现防”的消极印象,且被害人遭人时,基本上都会出现愤怒、恐惧、狂躁、手足无措等激情反应,因此,被害人必须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理智,并且尽可能的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
被害后预防是指在犯罪侵害已经实施终了、被害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对再度被害、重复被害以及恶性逆变等加强防范的一种被害预防形式。被害后预防主要针对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防止被害人再次被害的‘再次预防’;二是习惯性被害人对于防止长期重复被害而言的‘受容预防’;三是已然被害人对于防止自身向犯罪人角色恶性逆变而言的‘逆变预防’。④受害后被害人应及时积极的报案,协助相关部门尽快破案,被害人自身也应及时的调整情绪,而社会也应对被害人加强保护,使其尽早的“重返社会”。
四、以被害人为视角的诈骗犯罪预防对策
诈骗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多发性侵财案件,且上升幅度较快,1979年盗窃案件占全国刑事立案的88.43%,诈骗占1.57%,2002年盗窃案件下降65.98%,而仅普通诈骗案件立案率就上升到4.41%。⑤因此,必须全方位的做好预防诈骗的措施。一方面,应健全法律制度,强化社会管理,加大犯罪成本,减少诈骗犯罪的条件和机会。另外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充分地进行预警。同时,也应从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做好被害预防。预防诈骗犯罪中的财产被害,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害前的预防
被害前预防是在刑事被害发生前采取预防措施,其目的是要提高相关公众的
警觉性,防止应自身的过错而被骗。诈骗犯固然可恨,但被害人也大多具有过错,这是诈骗犯罪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诈骗犯罪被害原因的共性和实质所在。⑥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落入犯罪人的陷阱往往是由于缺乏防范意识、疏忽轻信,或是贪图小利、急功近利等原因。而犯罪人正是利用被害人的这些弱点,投其所好,实施诈骗行为。所以,被害人的自身质素很重要,不仅要有坚定的意志,端正的思想,而且还要多看多听多想,提高自身识别骗术的能力,否则,就会落入犯罪人的陷阱。
(二)被害中的预防
被害中预防的特殊作用往往被忽视,有人以为加害行为都已经开始了,还谈被害预防有什么用?况且当人们出于犯罪人设置的犯罪情景中,由于心理上的极大的愤怒或是恐慌,很少有人还能保持理性,并懂得采取当时最适合自己的做法。但是,事中被害预防至少在减少犯罪结果的扩大方面还是有重要意义的,在一些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措施得当就可以避免更严重的结果发生,甚至可以阻却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达到完全意义上的被害预防。就诈骗犯罪来说基本上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的这么一个模式。诈骗犯行骗的基本方法在于:当时社会上什么人受到崇敬,就装什么人;女青年爱找什么人作对象,骗子就装什么人。
(三)被害后的预防
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可能会为了面子或自尊而默不报案。更有甚者,由于被害次数多了可能会产生逆反的心理,进而实施诈骗行为,从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应采取以下具体的措施:一是,必须消除被害人被害后的认容心理,排除其忍气吞声、默不报案的心理障碍,及时报案,提供线索;二是,应认真吸取被害教训,尽快消除自身的各种致害因素,以防范再度被害;三是,相关机关应保障其正当诉讼权利、刑事补偿或赔偿权利,使其“重返社会”;四是,家属、邻居、同事、朋友等应对被害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安慰,纾解其心理障碍。
注释:
①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29.
②蔡应明.犯罪预防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0:1.
③蔡应明.犯罪预防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0:270.
④蔡应明.犯罪预防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0:275.
⑤周长康,张应立[M].发展犯罪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72.
⑥蔡应明.犯罪预防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0:287.
参考文献:
[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3.
[2]周长康,张应立.发展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3]蔡应明.犯罪预防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0.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申柳华.德国刑法被害人信条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6]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7]刘军.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8]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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