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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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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J10628—2005

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发 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 程 学 院 批准部门: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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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建科发[2005]168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和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二 O O 五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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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厅[2003]函规字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在两方面对配置停车场(库)做出了规定: 一、主要根据对已建成使用的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调查情况看,配置停车场(库)存在着位置选择和平面布置上的不合理;停车场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存在诸多隐患;对城市动态交通的畅通影响较大等问题。本标准第3、4章中对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场(库)交通工具安全和畅通,提出了要求和规定。

二、根据对已建成使用的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车位数和实际停车需求调查情况看,停车车位数普遍显得不足,特别是在城市商业商业区、住宅区内矛盾尤为突出。考虑到全省各城市之间在城市规模、发展阶段、建筑工程所处区位以及城市交通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本标准第5章在停车位配建指标上,仅按大、中、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各类城市的地段区位差别、城市交通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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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朝晖六区;邮政编码:310014;

E-mail:****************),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海宁 单玉川 姚昭晖 俞传正 郑学斌 张建强 谢 榕 李青梅

朱共明 5

目 次

1 总则··················································7 2 术语··················································8 3 一般规定··············································10 4 设置规则··············································12 4.1 基本出入口设置···································12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13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14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15 4.5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17 5 配建指标··············································19 本标准用词说明···········································23 条文说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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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的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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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配置停车场(库)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4 基地出入口actrance/exit of bases

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 大城市big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 中等城市medium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 小城市town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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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交通影响分析analysis of effects on traffic

指建设项目实施前,为满足一定服务水平,对该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以减少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变化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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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般 规 定

3.0.1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

3.0.2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置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3.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4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作停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车库。

3.0.5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3.0.6 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其他类型车辆应按表3。0。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表3。0。6 车辆换算系数 车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10

摩托车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动车 换算系数 0.7 0.7 1.0 2.0 2.5 3.5 1.0 2.5 1.5 3.0.7 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配置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3.0.8 建筑工程按配置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1个的,应按1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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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 置 规 则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 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 4.1.2 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4.1.3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M;距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80M。 4.1.4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4。1。4。

4.1.5 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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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1个。 2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 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6 开设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50M。

4.1.7 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2个出入口应合并为1个。

4.1.8 基地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4.2.1 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应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点及停车场(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主要通道应设双向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7.0M,转变半径不应小于7.0M;供大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8.0M,转变半径不应小于10.5M。当尽端式地面停车场设计停车数少于20辆,停车场与主车道的连通车道长度大于20M时,连通车道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0M。

4.2.2 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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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

4.2.3 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和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5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在有接送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4.2.4 商场、饭店和宾馆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入口和装卸车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商场可按每5000㎡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的,可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

2 旅馆、饭店每100客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客房的,可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客房,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

3 装卸车位尺寸应为4.0×12.0M。

4 装卸车位应出入方便,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 4.2.5 宾馆、饭店和会议中心等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户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表5.0.6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4.3.1 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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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连接,应设置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满足内部交通组织的要求。

4.3.2 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5.0M,转变半径不应小于7.0M。 4.3.3 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车道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小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1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等候客车位。

2 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时且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3 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4 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4.3.4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5M。 4.3.5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10.0M,且两者之间必须有良好的行车视距。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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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要求,应按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

2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8个。

3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8个。

4 当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以上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小于总停车数的2%。

4.4.3 无障碍停车位应设置在靠近入口处或醒目处。多层停车库的无障碍停车位,应设置在底层或与交通道路同一层面上。 4.4.4 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4.4.5 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轮椅坡道。

4.4.6 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的停车场(库)应设专用轮椅通道,并应与无障碍停车位轮椅通道和停车场(库)入口连接。

4.4.7 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可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并应符合机动车停车库的有关规定;地面机械停车库应设有不少于总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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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位20%候车位的候停区,升降横移式车位在地下车库设置时,不应超过3层。

4.4.8 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4.5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4.5.1 建筑工程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基地内,并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当车位数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5M。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小于20%,斜坡宽度不应小于300MM,并应设置无障碍轮椅通道和为残疾人设置的专用停车位。

4.5.2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在垂直式和斜列式,自行车停车方式见图4.5.2。

db—车辆间隔

bd—一侧停车通道宽 Bd—单排停车带宽 bs—两侧停车通道 Bs—双排停车带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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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

自行车停车位置 露天 室内 路边 自行车停车面积(㎡/辆) 1.5-1.8 1.8-2.0 1.0-1.5 4.5.4 自行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0M。

4.5.5 公共建筑吸引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位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处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其停放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4.5.6 内部工作人员自行车停车场地应与外来自行车场地分开设置。

4.5.7 自行车停车可采用停车架,其停车面积应按停车架形式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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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 建 指 标

5.0.1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5.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5.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Ⅰ Ⅱ Ⅲ 适用范围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5.0.2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5.0.2的规定。 表5.0.2 住宅停车指标

项目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或别墅 140㎡﹤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 80㎡﹤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 机动车(停车位/户) Ⅰ 1.5 1.2 0.8 0.3 Ⅱ 1.5 1.2 0.8 0.3 Ⅲ 1.2 1.0 0.6 0.2 非机动车(停车位/户) — 1.5 2.0 3.0 注:经济适用房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指标进行控制。

5.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表5.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关行政办公楼 其他办公楼 机动车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Ⅰ 0.4 0.3 Ⅱ 0.6 0.4 Ⅲ 0.8 0.6 非机动车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内部 2.0 3.0 外来 1.0 1.0 5.0.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4的规定. 表5.0.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建筑面积≧10000㎡的商业建筑 10000㎡﹥建筑面积≧1000㎡的商业建筑

机动车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Ⅰ 0.4 0.3 Ⅱ 0.6 0.4 Ⅲ 0.8 0.6 非机动车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内部 2.0 2.0 外来 8.0 5.0 19

建筑面积﹤1000㎡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 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0.2 0.6 0.2 0.4 0.2 0.8 0.3 0.6 0.3 1.0 0.4 0.8 1.0 2.0 2.0 2.0 2.0 10.0 8.0 6.0 5.0.5 餐饮、娱乐设施的停车位指标不应表5.0.5的规定. 表5.0.5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

项目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机动车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Ⅰ 1.0 Ⅱ 1.2 Ⅲ 1.5 非机动车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内部 2.0 外来 3.0 5.0.6 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Ⅰ 一类 二类 0.4 0.2 机动车 (停车位/每客房) Ⅱ 0.5 0.25 Ⅲ 0.6 0.4 非机动车 (停车位/每客房) 内部 1.5 1.5 外来 — — 注:1、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其他普遍旅馆。 2、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5.0.7 体育场馆应按表5.0.7-1分类,其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7-2的规定.

表5.0.7-1 体育场馆分类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容量规模(座位数) 体育场 ≧15000 ﹤15000 娱乐性体育设施 体育馆 ≧4000 ﹤4000 表5.0.7-2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Ⅰ — 1.0 0.5

Ⅱ 3.0 2.0 1.0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Ⅲ 4.0 3.0 2.0 内部 — — — 外来 25.0 25.0 20.0 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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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影(剧)院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表5.0.8 影(剧)院停车指标

项目 剧场、市级影剧院 会议中心 一般影剧院 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Ⅰ 1.5 — 0.5 Ⅱ 2.0 3.0 1.0 Ⅲ 4.0 5.0 2.0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内部 5.0 3.0 5.0 外来 25.0 20.0 20.0 5.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9的规定.

表5.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机动车 Ⅰ 0.2 Ⅱ 0.4 Ⅲ 0.6 内部 1.0 非机动车 外来 4.0 5.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0的规定. 表5.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机动车 Ⅰ 0.4 Ⅱ 0.6 Ⅲ 0.8 内部 1.0 非机动车 外来 4.0 5.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1的规定. 表5.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Ⅰ 省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住院部(停车位/每床) 门诊部(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住院部(停车位/每床) 0.4 0.08 0.1 0.05 0.4 机动车 Ⅱ 0.5 0.1 0.3 0.08 0.4 Ⅲ 0.6 0.15 0.4 0.1 0.4 1.0 — 2.0 3.0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内部 2.0 外来 3.0 疗养院(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5.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2的规定. 表5.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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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大专院校 中学 小学 机动车(停车位/每百教工) Ⅰ 10.0 4.0 4.0 Ⅱ 15.0 8.0 8.0 Ⅲ 25.0 12.0 12.0 非机动车 (停车位/每百位师生) 60.0 70.0 20.0 5.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3的规定执行. 表5.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主题公园 城市公园 旅游区、渡假村 机动车(每100㎡游览用地面积) 0.15 0.07 0.20 非机动车(每100㎡游览用地面积) 内部 * * * 外来 10.0 15.0 0.2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5.0.14 工业厂房区、仓库区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4的规定. 表5.0.14 工业厂房区、仓库区停车位指标

类别 工业厂房区 仓库区 机动车(每100㎡建筑面积) 0.2 0.4 非机动车(每100㎡用地面积) 内部 * * 外来 4.0 2.0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人数的80%计算. 5.0.15 停车位配建指标仅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各类城市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模、发展阶段、建筑工程所处区位和城市交通等因素,自行制定配建指标。 5.0.16 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区域建筑面积超过20000㎡、中心区外围的市区或交通相对宽松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的城市大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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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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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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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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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26 3 一般规定········································28 4 设置规则········································30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30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31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31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32 4.5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33 5 配建指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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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近十余年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城市化进程加快,目前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已达2900美元左右,按“五普”口径城市化水平已达%,比1978年的14.1%提高了30个百分点。城市规模急剧扩大,车辆拥有量也在不断增长,尤其近年来个人汽车货款、车价和汽车进口税不断下调等利好的出台,汽车消费需求出现爆发性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急剧增长。例如,杭州市区机动车拥有量1995年为58357辆,2000年市区机动车拥有量就达到91616辆,年平均增长率11.4%。2001年萧山、余杭划入市区后,市区机动车拥有量359475辆,2002年为438357辆,年增长速度为21.9%,2002年杭州汽车销量就达到8万多辆,比上一年增长20%—30%,为华东地区之最。在杭州老城市,到去年3月,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9.9686万辆,而机动车泊位却只有4.1万个,为4.9:1,这就意味着每个车位有近5辆车来争抢。停车难成为我省城市的热点问题之一。我省现行的停车场的配置标准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时过境迁,该规则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新的形势需要,为此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意义,是为本省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1.0.2 条文说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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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本标准指的“城市”、“城市规划区”即是按上述规定而定的。

本标准的城市建筑工程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其配置停车场(库)设计、设置都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要求,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设计不受本规则的约束。

1.0.3 条文说明了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设计、设置,必须确保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应满足城市环境的要求,合理处理好交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1.0.4 本标准在下达编制任务时,明确为省工程建设标准。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1月3日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企、事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同时,考虑到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有关交通和停车场(库)设计要求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城市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因此,本条规定,城市建筑工程的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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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般 规 定

3.0.1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主体建筑与配置停车场(库)不在城市道路的同侧所带来的车辆和人流横穿道路现象,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堵塞及交通事故。因此,要求位于城市道路,特别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按标准分别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配建停车位。 3.0.2 考虑到个别建筑项目,尤其旧城改造项目,由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过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设计要求,故允许在道路同侧上建设的相邻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3.0.3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由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车辆,在道路上上下客,以及内部通道交通不顺所引起的交通堵塞,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干扰,保证城市动态交通的畅通和安全。我省城市中有许多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由于车流与车库、基地大门、建筑门厅的交通组织联系不尽合理,造成公共建筑门厅前、住宅小区大门前经常堵塞,并影响城市道路上的正常交通,如杭州市天目山路国际花园段处,一到晚间营业高峰期间,地下车库出入口、地面临时停车位、酒店茶楼门厅之间交通混乱不堪,甚至拥堵至天目山路上。 3.0.4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配置停车场(库)侵占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道路用地等,但考虑到个别建筑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城市防护绿带通过,为了提高用地利用率,允许在满足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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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如防护要求、景观要求、栽植要求等,经批准后,在绿地下面可设置配建地下车库。

3.0.5 本条文规定是为确保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

3.0.6 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机动车车型主要以小型车为主,从杭州市机动保有量看,小型车以下的车种(含小型车、微型车、摩托车)占92%左右。而且,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机动车几乎均是小型车及以下的车种,从快速增长的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看,私人小轿车占主导地位。因此,取机动车的设计车为小型客车。非机动车中自行车所占比例达98%左右,因此,取非机动车的设计车辆为自行车,并根据各种车辆几种停车方式所需的停车面积的平均数与各自设计车辆的比例得出各自当量换算系数。

3.0.7 本条文主要针对综合性建筑工程和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其配置停车位数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

3.0.8 本条文主要规定配置指标计算时,尾数出现小数情况的,应将小数进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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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 置 规 则

4.1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 主要是针对基地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车辆出入口,必将会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特别是在城市路幅宽、流量大,且车速快的快速道、主干路上,容易影响城市道路正常交通,造成交通事故频繁的情况,制定本条文。

4.1.2 城市道路交叉口是城市道路交通最复杂,最易堵塞,交通事故最频繁的地区,为了减轻基地车辆出入口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交通压力,制定本条文。

基地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计算方法(见下图)。 S 出 入 口 红线 R 注: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4.1.3、4.1.4 基地出入口若距离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的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隧道引道端点、桥梁两端太近,容易成为事故的黑点,为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关于停车场选址及出入口视线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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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1.6、4.1.7 在道路上设置基地出入口越多,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及安全影响越大,但出入口设置过少,又会影响基地内车辆的交通疏散及通行。因此,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文。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4.2.1 建筑工程基地内总平面通道、车流与上下客之间的关系处理是否合理,将会直接影响到相邻城市道路的交通通畅。因此,本条文规定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以及车行道宽度的要求。

4.2.2 城市中心区内的有些建筑工程基地由于建筑密度很高,内部道路不畅,而造成进入或驶出基地的车辆倒退行驶的现象,对城市道路影响极大,为避免这种情况制定本条文。

4.2.3 吸引大量出租车的公共建筑工程,由于出租车排队候客而影响到城市道路交通的情况在我省城市中比较严重。同时在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门口,因家长用小汽车接送学生上下学而产生交通堵塞的现象也较普遍,因此,作了本条文规定。

4.2.4 商场、饭店和宾馆等均有大量货物需要装卸,为了避免占用道路作为停车装卸场地制定本条文的规定。

4.2.5 本条文主要针对有大客车停车需求的公共建筑工程,其停车位的配置及计算方法作出规定。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4.3.1 为了保证建筑主体与配置的停车场(库)之间的交通联系,不让内部产生的交通利用城市道路来组织交通,减少内部交通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同时,为避免进出停车库出入口的车辆由于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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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视线不良的情况而产生交通事故。因此,制定本条文。

4.3.2 为了理顺基地内部场地的交通组织与基地出入口和停车场(库)出入口之间的联系,保证城市道路和内部道路的畅通,制定本条文。

4.3.3 车库出入口的数量多少,主要取决于交通安全与畅通以及出入口的通行能力,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并结合本省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文。

4.3.4 为保证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条文。

4.3.5 本条文主要是考虑自行车和行人的安全,制定本条文。

4.4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4.4.1 按建设部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上级或同级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应引用这些标准,不得重复”的原则要求,城市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可按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4.4.3、4.4.4、4.4.5、4.4.6 考虑到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在我省城市建设中愈来愈被重视,本标准参考有关规定,在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数量、布置要求和轮椅通道的组织上做了规定。 4.4.7 鉴于目前我省大城市中开始陆续兴建机械式停车库,节约了城市用地和建造地下车库的投资,但由于这类停车库容量大,为机械或液压传动,进出车库速度慢,容易在高峰时车库前产生排队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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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堵塞现象,因此,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并结合本省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文。

4.4.8 考虑到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吸引的车辆数量大,疏散要求高,而机械式停车库车辆进出车库速度慢,疏散能力差,因此,体育场(馆)等疏散要求高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不适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而对于有些公共建筑的配置停车场,如、饭店、宾馆、办公楼可部分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对于场地过小,如不用机械式停车方式根本无法解决停车问题的,可全部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4.5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4.5.1 本条文的制定主要考虑到:(1)为保证自行车停车库(场)出入口的通行能力,规定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5M,同时,当自行车停车位数大于300辆时,出入口数不应小于2个;(2)地下自行车停车库为方便自行车上下,规定设置踏步时,须设置自行车斜坡,坡度宜设在20%以下,坡度宽度不应小于30CM。

4.5.2、4.5.3 本条文是参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自行车停车排列方式,并考虑自行车停车场(库)在露天、室内、路边不同停车位置所需的停车面积,制定本条文。

4.5.4 本条文主要是考虑到停自行车时,停车人不至于碰头。 4.5.5 本条文的制定主要上考虑公共建筑吸引的自行车停车应停放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避免自行车停车造成人员横穿道路或占路停放。为方便使用,自行车停车场地最好设在建筑人流主出入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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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沿建筑后退红线的道路旁,其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4.5.6 本条文的制定主要是骑自行车的角度考虑,便于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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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 建 指 标

5.0.1 全省配建停车位指标采用分级体系,通过对城市大、中、小的区分,构筑起全省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分级体系,在每个城市的实际操作时,对照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表选定本城市配建指标的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员50无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本标准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即是按上述规定而定的。

5.0.2、5.0.4-5.0.14 在配建停车位具体指标确定时,进行了全省9个城市的调查,这9个城市中,大城市1全、中等城市1个,小城市7个。在对调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参考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杭州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计标准与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资料,并考虑到全省城市近五年机动车平均增长速度在23%左右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考虑后取低限值。

5.0.15 全省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的制定所涉及的因素诸多,主要有:城市规模差异的因素;同级城市的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城市地段的区位差异因素;同类建筑工程的不同等级因素;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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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进入家庭的因素;城市交通的导向因素等,情况复杂难以统一标准,因此,本标准为了提高实际操作性,对停车位配建指标仅从本省城市规模差异的因素、同类建筑工程的不同等级因素、小汽车进入家庭的因素加以考虑,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各类城市,尤其大城市内的地段区位差别、不同城市交通等因素下的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由各城市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0.16 本条文的制定主要保证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和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开发建设不导致开发对象周边交通服务水平下降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土地超强开发的规划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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