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应客观、全面、公正
作者:耿俊尧
来源:《赢未来·学校品牌管理》2018年第01期
弑师案发生后,作为媒体人,我的心情是沉痛的。然而,有些媒体的片面渲染与煽情令我愤怒,它们既没有恪守媒体责任,也丧失了职业道德,影响不良。
对于弑师案的报道,总体上理应如此把握:这是一场悲剧而不是闹剧,基调应满含同情,不能当成一场新闻狂欢,流露出“终于出大事了”的看客心态。
媒体把新闻事件呈现给公众时必须把客观性放在首位,不渲染、不煽情是基本原则;第二是全面性,媒体不能片面地呈现新闻事件,误导公众;其三,在原因剖析时忌讳“一因一果”的分析,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很多原因,需要注意“原因的原因往往不是原因”。
如果离开对真实、客观、全面的追求,那么新闻传播将异化为非新闻的传播活动。新闻传播不是纯粹的旁观式传播,其关注着传播主体的立场和情感,渗透着传播主体对公正、公平的理解和追求。报道者在处理新闻事件时应只报道事实,不报道意见,在新闻传播中做客观“展示”,而非主观“讲述”, 以反映事物本来面目为根本,不夹杂个人的想法、观点和意见,力求准确可靠。
信息源一定要权威,报道者要着重采访接近事实的人,而不能图省事采访旁观者。旁观者容易道听途说,凭想像加工事实,制造场景。信息源一定要全面,不能片面采访,偏听一方。越是不易采訪到的一方,越可能揭示重大事实。只有同时呈现双方说法,才能离事实更近。报道者要对新闻事实进行查证,这对要求及时、迅速报道事实的记者来说,有一定困难。可是,报道又必须对受众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较为安全的处理办法就是呈现正、反两方的意见。只有向新闻受众全面地提供事实与情况,尤其是看法对立的事实与情况,才能保证新闻传播的宏观真实与客观公正;全面报道与评论事实,是新闻传播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对任何当事人的说法都要仔细甄别,在重大命案面前,任何一方都容易情绪失控,在失控状态下说出的话,往往首先“利己”,故意掩盖对自己不利的细节,因而有失客观。记者应全程警惕,不能轻信,以防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到事实的反面。
加害人与受害人,都是受害者,没有赢家。在“双输”的事实面前,报道者不能推波助澜,要揭示恶,但不夸大恶。对一个新闻事实的报道要完整,情节详尽,尤其是对不可或缺的重要过程与情节,必须作出细致的报道,若实在无法提供有关情况,要作出交代或说明;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报道,要提供纵向与横向的全方位材料与分析,既不隐恶显善,也不隐善显恶,使公众毫无障碍地获得关于这些社会现象的整体资讯和全部看法,以便通过独立的观察与思考,得出他们自己的印象与结论;对有争议问题的报道,要全面顾及和充分报道各种情况、意见与看
法,即使是少数人的意见,或者在传播者看来是错误而不加认同的意见,也应无保留地向公众公开报道,而不是将自己的看法强加于公众。
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忠实地反映社情民意是媒体的基本职责,正确引导和引领舆论,秉持和坚守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事实求是地进行报道,为社会的和谐贡献力量,既是国家和人民所期望的,也是媒体自身的长远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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