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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国际私法历史概述图(图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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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国家学说时间古罗马《万民法》公元前8世纪中叶→公元前2世纪国际私法学的萌芽(公元7世纪-13世纪)中国《唐律疏议》公元7世纪中叶意大利早期注释学派公元12世纪-13世纪具体内容1.《市民法》与《万民法》同时存在2.《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非罗马人、非罗马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是世界上最早的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规范。1.唐代《永徽律·名例》——“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2.属地与属人原则相结合3.只是国际私法学的萌芽,尚未形成系统的国际私法学理论学说。1.通过对古罗马法的“解释”,寻求解决法律冲突的办法2.主张将“强大的和更有益的法律”作为解决法律适用的唯一标准3.没有提出系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学说世界国际私法历史概述图(图表二)国际私法学的形成(14世纪-18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14世纪法国法则区别说16世纪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德国法律关系本座说1848年1.代表人物:巴托鲁斯2.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3.评价“法则区别说”不是法而是法学,是“区别私法学”或区域冲突法学。1.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莱2.主要观点:杜摩兰,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三类,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主张一切法律都依附于制订者的领土;纯粹的“人法” 才可随人所至而及于域外;所谓“混合法则”也是属地的。1.代表人物: 胡伯、保罗·伏特2.主要观点:“胡伯三原则”——出自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国法律约束领土上的一切人,在域外无效;在一国境内的居住者,无论是经常或是暂时居住的,均属该国国民;在外国领域内有效使用的法律,在内国领域内可以依照“礼让原则”,准予使用。3.评价“国际礼让说”传入美国,成为英美国际私法的基石。1.代表人物: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2.主要观点:出自——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与之对应的“本座”。这就是该法律关系重心所在的地域或对该法律关系来说最为适当的地域。该地域所施行的法律体系应是支配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图表二)国际私法学的发展(1848年——至今)意大利国籍法说1851年英国既得权说19世纪末美国美国学派1834年法国法律社会目的说20世纪1.代表人物:孟西尼2.主要观点:民族主义原则,即国籍原则(本国法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原则)公共秩序原则(主权原则)3.不仅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得到规定,而且打破了以往以住所地为连结点确定属人法的一统天下,许多国家改住所地为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1.代表人物: 戴西2.主要观点 出自——《法律冲突法》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已经取得的权利。因此域外效力不是给外国法的,而只是给该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的。3.评价曾在西方国家国际私法领域获得较高地位,后被抛弃。1.代表人物: 斯托里2.主要观点:出自《冲突法评论》每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都享有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直接支配在其领域外的任何人、物和行为;一个国家法律要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必须得到另一个国家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3.承袭了荷兰的属地主义和国际礼让说,奠定了美国国际私法的基础。1.代表人物:毕叶、巴迪福尔2.主要观点:毕叶,在《国际私法原理》中指出,法律冲突是主权冲突;巴迪福尔,主张根据法律所体现的社会目的来选择法律的适用。3.评价“价值论”、“利益论”和巴迪福尔的主张,构成了欧洲大陆近一百年来的法律适用理论。中国法权独立自主说20世纪1.代表人物:傅疆、曹履贞2.主要观点:“法权独立自主”傅疆,认为“保护外人权利,必先有独立自主之法权。否则,领事裁判权侵入,国际私法亦无由发生,故国际私法与领事裁判权,不两立者也。”3.评价:促进制定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1929年《外国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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