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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美国与我国的权益法比较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中国、美国以及国际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权益法: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

权益法可分为简单权益法与复杂权益法两种。

1. 简单权益法但在理论上是复杂权益法的简化,既不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不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2. 复杂权益法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视同合并处理,又称单线合并法。复杂权益法不仅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而且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一、中国与美国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比较

适用条件:

我国准则对权益法采用了实质控制与控股比例两种标准,并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控制、共同控制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情况。准则指出:“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

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控制除了绝对控制(50%以上)标准,还包括协议控股,协议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在被投资单位决策机构享有多数投票权或多数成员等情况。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同的控制。重大影响除了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至50%的表决权资本的情况外,还包括数量标准虽未达到20%,但可向被投资单位派出权力机构代表或管理人员,参与政策制定及存在技术依赖等其他情况。另外,当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能力受限时,即使以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数量标准,也可以认为不具有实质控制能力。在美国的APB(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8号中指出:如果一个投资者拥有被投资单位的20%或更多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则其投资会计处理适合权益法。其理由是:投资者能够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或财务政策施加“重大影响”。

在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数量标准上(20%以上),两国准则是一致的。但美国准则更强调20%的数量标准,而我国准则更强调对实质性控制权的职业判断,这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在企业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个人股的份额又受到严格限制,使得份额低于20%就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很多。所以我们在运用权益法时,要充分注重“实质重于形式”,予以合理的职业判断。

核算方法:

美国和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区别实际上是反映在复杂权益法和简单权益法上。美国采用的复杂权益法与我国采用的简单权益法主要存在两点不同:一、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不同;二是对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不同。中美两国采用的不同方法体现了两国不同的会计环境和会计理念。

投资成本的确定: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份额的差额,我国准则将之视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分期摊销,计入损益,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列示。而美国准则将差额分给具体资产,或单独作为一项商誉列示。

权益法的中止和恢复使用:

我国准则对权益法中止的条件界定为“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中止权益法”,并同时指出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最多减少至零,当被投资企业开始盈利时,首先要按规定可享有的投资收益减去以前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份额,然后才可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美国APB意见第18号指出:“投资者承担被投资者损失的份额可以等于或超过权益法确定的投资账面数额加上投资者的预付款,当投资减少为零时,投资者一般应中止权益法核算,而且不应承担追加的损失,除非投资者自愿承担被投资者的债务或许诺对被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如果被投资者后来又报告了净收益,投资者只有在它享有该收益的份额等于在权益法中止应用期间末确认的净损失的份额之后,才能恢复使用权益法”。

可见,我国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权益法的中止和恢复使用,但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只是美国准则的阐述更加明确。

二、中国与国际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比较

运用范围:

在权益法的运用范围上, 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不完全相同。CAS2 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IAS28 要求除风险资本组织、共同基金、信托公司和类似主体外的其他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了几种豁免采用权益法的情形; IAS31 规定了对合营企业投资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即比例合并法与权益法, 并将比例合并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权益法作为备选方法, 与IAS28 类似, IAS31 也不适用于风险资本组织、共同基金、信托公司和类似主体的投资。

对重大影响的定义与描述:

CAS 第5 条将/ 重大影响定义为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IAS28 第2 段将/ 重大影响 定义为参与决定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 但不是控制或共同控制这些政策。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对/ 重大影响 强调的是/ 参与权利 , 而国际会计准则实际上强调的是/ 决定权利, 二者是存在明显差异的。

在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的报告日与投资者的财务报表报告日存在差异时:

IAS28规定, 联营应按照投资者的财务报表日期编制财务报表, 并对联营的财务报表报告日和投资者财务报表报告日期之间所发生的重大交易或事项的影响进行调整, 并指出在任何情况下, 联营的报告日和投资者报告日之间相差不得超过三个月。CAS2 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本质上与IAS28 是一致的, 不过CAS2 并没有明确对相差时间做出规定。

对与联营企业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的处理:

IAS28 第23 段规定, 投资者( 包括其子公司) 和联营企业之间因/ 逆流、/ 顺流交

易带来的损益, 在投资者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部分仅限于非关联投资者在联营中的利益。/ 逆流 交易的例子如将联营的资产出售给投资者, / 顺流 交易的例子有将投资者的资产出售给联营, 这些交易带来的投资者享有的联营的损益份额应抵消。CAS2 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

权益法核算例题:

B公司购买乙公司股票100万,占有表决权股份的30%,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当年获净利25万,从中分利15万。

1、 B公司购股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股票(成本)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2、第一年乙公司获利,B调增投资(25×30%=7.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股票(损益调整) 7.5万

贷:投资收益 7.5万

3、乙公司分利,B收利(15×30%=4.5),调减投资

借:银行存款 4.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股票(损益调整) 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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