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江安校区青春广场学生活动宣传区是面向全校提供的展示校园学生活动的平台,旨在引导青年学生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活动,发挥校园文化育人的功能,加强文化道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青春广场以及学生活动宣传工作的开展,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此出台《青春广场学生活动宣传区展板审批细则》,具体细则如下:
一、 申请展板的学生活动以学生组织建设、科技创新、文化艺术类第二课堂活动为主,原则上不涉及商业宣传活动。
二、 青春广场学生活动宣传区只能放置由学校统一制作、统一规格,由保卫处保管的制式展板,其他自制展板严禁放入青春广场学生活动宣传区。
三、要求展板设计美观大方,内容积极向上,旨在展示和谐、健康的大学校园生活。张贴的喷绘、手绘海报尺寸应与展板大小相适宜。
四、摆放在青春广场学生活动宣传区的展板内容原则上应该是面向全校的大型校级学生活动,或能够体现学院水平的,具有导向性、有意义的院级学生活动。
五、学院活动展板的申请应由学院指导老师、学生科、分团委老师初审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再由学工部或校团委审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最后到保卫处借用展板。(学院学生活动或班级学生活动由学工部审核;学院分团委指导的院学生会、分科协、青年志愿者分队、院级社团、“三个代表”研究会等学院学生组织,团支部活动由校团委审核。)
六、校级学生组织活动展板申请前应由指导老师对活动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再由学工部或校团委审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最后到保卫处借用展板。(学工部指导的校级学生组织活动由学工部审核;校团委指导的校级学生组织活动由校团委审核)
七、展板必须按规定摆放在青春广场由学校统一规划的学生活动宣传区,如摆放在未经许可的其他区域,学校保卫处将按照规定进行清理,再由指导老师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回海报。
八、对于屡次不按规定程序完备申请手续、不在指定区域摆放展板、或展板内容涉及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内容的校、院学生组织,学校将根据规定追究其责任。
该细则由颁布之日起生效,请校内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严格执行。
青春广场悬挂横幅申请流程 一、学院申请横幅相应流程:
1、悬挂横幅的申请(注明横幅内容、悬挂时间、地点)。
2、横幅申请由学院指导老师、学生科、分团委老师初审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 3、由校团委审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报宣传部审核,按规定悬挂横幅。 二、团委学生组织申请横幅相应流程:
1、悬挂横幅申请(注明横幅内容、悬挂时间、地点)。 2、由团委分管老师审核签字。 3、团委签字后加盖团委公章。 4、报宣传部审核,按规定悬挂横幅。 江安校区申请教室流程
一、学院分团委的学生组织需申请教室,应由学院自行向教务处运行科进行相关申请。 二、校团委下属的学生组织申请教室流程:
①报送活动申请(需注明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参加人数以及是否需要使用多媒体设备等);
②校团委分管老师审核签字;
③校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团委公章;
④教务处运行科安排教室(分管老师需陪同学生前往办理)。 青春广场学生活动管理细则
第一条 四川大学江安校区青春广场是开展学生活动的重要场地,旨在引导青年学生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学生活动,推动校园文化的繁荣发展,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提高青年学生的文化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青春广场,引导学生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青春广场学生活动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团委学生组织、学校团委指导的社团、科协、青年志愿者分队;学院分团委指导的院学生会、分科协、青年志愿者分队、院级社团、“三个代表”研究会等学院学生组织。
第三条 各学生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的学生组织给予:黄牌警告,红牌警告。
第二章 细则
第一条 学生活动以团学组织建设、科技创新、文化艺术类第二课堂等活动为主,原则上不涉及商业活动。
第二条 学生活动原则上应是面向全校开展的大型校级学生活动,或是具有学院专业特色,面向全校开展的大型院级学生活动。
第三条 学生活动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如需使用音响,搭建舞台,活动原则上只能在周末(周五19:00——周日19:00)开展。
第四条 学生活动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周一的活动必须在上周五申请)申请,申请时应带齐相关材料(活动策划书,活动申请书)等。并且注明在青春广场活动开展的形式,是否需要发放宣传资料,是否需要使用音响等详细情况。
第五条 校级学生活动应由校级学生组织指导老师对活动进行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再递交到校团委审核。校团委同意并签字盖章后,递交到保卫处进行备案。校级学生组织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对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并全权负责,以保证活动健康安全有序地开展。 第六条 院级学生活动应先由学院指导老师或分团委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再递交到校团委审核,校团委同意并签字盖章后,递交到保卫处进行备案。学院指导老师对该活动现场指导,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对该活动全权负责,以保证活动健康安全有序地开展。
第七条 学院承办的大型校级活动,按第六条之规定施行。
第 医疗方面如义诊﹑义务献血﹑捐献骨髓等活动必须出具相关单位证明;活动涉及校外人士,必须上报校宣传部审核通过。
第九条 原则上,各级学生组织不得进行募捐活动,如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募捐时,应按第五条和第六条由学院审核,签署副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校团委审批。申请注明募捐的目的、募捐方式(捐款或者捐物)、地点、时间、捐款管理办法和经济监督人等,手续办理完后方可进行募捐活动。学生个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只能在校内举办,禁止任何形式的校外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必须坚持捐助人自愿的原则,募捐款不能挪作他用。募捐后应向全校同学公示财务情况和接受方的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使用学校公共设备时,活动主办方有责任确保学校公共设备资源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对非正常使用导致公共设备资源损毁、丢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使用活动场地应按照场地使用要求申请借用。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在当天内撤去所有活动物品,并保持场地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 活动地点或宣传摊位应摆放在申请的地点,一律不得占用校内交通要道。 第十二条 学生活动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商业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按情节严重根据学校相应规章对当事人及相关组织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以宣传活动需要为理由在任何树上或非指定公共设施上进行钉钉、拉线或扎铁丝等破坏性行为。一旦出现破坏公共设施的情况,需按照设施主管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学校团委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类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的手续与内容进行现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活动,一经发现,对主要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完成相关申请手续但不按学校审批意见执行的,或活动实际执行内容与申请审批情况不相符合的校级和院级学生组织,学校将给予该学生组织“黄牌警告”一次。对受“黄牌警告”的学生组织,在接受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再申请海报、横幅和青春广场活动的,需在原审批条件与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由指导老师本人亲自陪同学生一同前往校团委申请之要求,或其他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增加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没有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展活动的,或活动实际执行内容与申请审批情况存在严重差异,活动形式和内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校将给予该学生组织“红牌警告”。对受“红牌警告”的学生组织、从受到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能在申请任何形式的宣传海报,横幅和青春广场活动,或其他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有本条例没有完全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但已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的,可参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 对接受“黄牌警告”的学生组织在处罚期内如再次受到“黄牌警告”,将会对其直接给予“红牌警告”,并按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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