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国大厦独家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肇东市立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哈尔滨香坊汇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之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立国大厦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独家销售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立国大厦
物业类型: 住宅、地下车位、地下商业街
代理销售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以甲方书面委托的可销售面积为准 ,以上面积以最终规划设计的可销售面积为准,并由甲方书面确认)。
项目位臵: 肇东市八仙南路与花园街交汇处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工作:项目具备销售条件后,独家负责全程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销售方案和策略的制定、销售价格建议、销售团队的建设、销售制度执行以及各项销售具体工作的开展。
2.2 乙方根据市场反馈和实际销售情况,向甲方提交阶段性营销策略和各类建议方案,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召开工作例会汇报销售情况、客户反馈及提出解决方案。
2.3 全程策划服务,包括对项目所在地进行市场调研、建筑规划设计完善意见、商铺设计建议、形象营销、营销推广策略、销售策略、服务策略、品牌策略及相应的执行方案。
2.4 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营销活动执行等与项目销售有关的所有研讨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2.5 参与合同条款讨论和修订,负责对客户解释合同条款。 2.6 协助甲方办理客户交铺等各项手续。
2.7 销售启动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启动确认函为准。
2.8 甲方对乙方服务内容质量监督标准,以具体服务方案及履行标准执行。
第三条 代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3.1 销售目标:乙方在代理销售合同期限内可销售面积销售率达到总体的90%。
3.2 销售周期:具体周期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包含在《项目销售策略及价格体系》方案中,由甲方批准后作为执行依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3 销售佣金:按销售额的1.5%计算提取
3.4 销售溢价分配:在各销售阶段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销售价格(正常优惠后)为基准价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低于基准价格销售;如经乙方努力,各阶段实际成交的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准价格,超出的部分,按销售溢价的5:5比例分成,即甲方60%,乙方40%。
3.5 此项目合作模式为独家代理,除甲乙双方约定的范围外,所有发生的销售行为,均纳入乙方客户并按标准收取佣金。甲乙双方约定的不计提佣金的范围如下:住宅项目可销售面积的10%、地上底层商服可销售面积的20%、地下商业街商铺可销售面积的20%,所发生的销售行为。
3.6支付方式
3.6.1销售佣金按月实际销售结算,每月最后一天结算,结算后十个工作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销售溢价部分按月同步结算。
3.6.2销售开盘后前三个月支付每笔销售佣金时,甲方只需支付给乙方需支付佣金的85%,剩余15%作为销售保证金,待本项目到达销售目标(可销售面积的90%)及以上目标时,连同该阶段销售佣金一次性支付乙方。其余阶段的佣金正常计提,甲方按期支付。
3.7 销售达到目标后,甲乙双方可参照本合同佣金标准继续进行销售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3.8 成交确认:在本合同期限内,购铺客户缴纳全额商铺款(贷款客户缴纳首付款),并与甲方签订《销售合同》的,即视为成交。
3.8.1 如客户退铺,经甲乙方确认后,可以给该客户退款,因甲方或客户原因导致退铺的,甲方仍向乙方结算佣金;因乙方原因导致退铺的,甲方不结算佣金。
第四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甲方有获得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
4.1.2 甲方负责本项目合法、持续运作所需的政府文件及相关资料。 4.1.3 负责营销推广费用:由乙方提出营销推广计划,由甲方审核后直接与相关单位(如平面文案设计、制作或安装公司、媒体或发布单位等)签署合同,并由甲方直接向设计、制作方或发布方付款。乙方负责与相关单位直接沟通推广设计理念,并协助督促制作或设计单位完成工作。
4.1.4 甲方负责提供销售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复印机、空调、电脑、饮水机(含饮用水、纸杯)、固定电话(含ADSL)、POS机、办公家具、花木租摆、保洁人员、安保人员、售楼部租赁(含自建)及水、电费用等。
4.1.5 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联系;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
4.1.6 本合同规定之服务属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任何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服务涉及甲方的研究资料、图纸、数据等提供或披露给无关的第三方,否则视为对方违约,但专为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业务时除外。
4.1.7 甲方负责派专人负责销售合同(含用章)签订、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保管有关购房资料等事项,并对乙方每套房屋销售进行确认的授权签字人。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对不胜任销售岗位的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利提出书面质疑并提出更换要求。
4.1.8 订立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工程进度计划表,本项目装修标准的清单和设备、设施清单,甲方保证工程按进度计划完成和按装修标准交铺。如甲方超过规定期限,则乙方有权可以将各项指标考核时间及本合同代理时间也相应顺延。
4.1.9 如甲方未按规定的建筑标准、质量及交房日期将房屋交付使用,或甲方未按约定的工程进度进行施工,或因甲方与发布、制作单位产生纠纷而导致媒体发布及广告工具制作不能按计划完成,乙方销售考核时间做相应顺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销售进度的影响,乙方可免责并且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直至甲方将上述事宜处理妥当后继续计算考核时间。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如期保质保量执行并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
4.2.2 人员配臵:乙方根据甲方项目的需要组成项目专案组,具体人员配臵名单在合同签订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上人员属于乙方聘用人员,和乙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乙方所派驻人员工资、福利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人员配臵应向甲方报备并征得甲方同意,如乙方驻场人员需要调整,则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备甲方,并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具体人员进场时间根据甲方项目进度专项协商确认。在销售现场达到使用状态时,乙方应及时向该项目派驻销售团队。对于甲方提出的更换不胜任现场工作人员的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更换现场工作人员。
4.2.3 由乙方在每个月月底组织甲乙双方共同召开月度销售总结会,对上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阶段销售方向、进度、方式进行修正,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案。乙方需以每周简报、每周例会的形式向甲方汇报项目情况、项目进展、实际销售情况、市场动态等,以便于本项目销售工作的及时调整与落实。
4.2.4 乙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销售佣金等服务费用。 4.2.5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有效的开展工作。
4.2.6 乙方亦应积极参与甲方或甲方与其他合作单位的会议,并就本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4.2.7 乙方应协助甲方设计、执行各种媒体发布或制作的工作; 4.2.8 乙方所制定的所有方案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4.2.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有关工作转包于第三方。 4.2.10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中有损害乙方形象及利益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
第五条 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条件 5.1 本合同项下完成销售或完成80%以上。 5.2 本合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完成代销任务。
5.3 如乙方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项目销售方案中规定的销售额,则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乙方的销售保证金不退。
5.4 解除或终止合同,双方应依法及合同约定履行结算、移交等相关事宜。 5.5 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则视为甲方违约,如
甲方连续15天未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及溢价分成,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6 经过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5.7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8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如发现乙方工作中有损害甲方形象及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如乙方不在期限内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双方违反本合同条款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质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6.2 若甲方无故延期支付合同约定各项费用,甲方应每天按未付金额的2‰(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延期付费达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应付的费用及滞纳金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6.3 如乙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则提出合同解除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即¥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于合同解除时一次性支付给对方,并据实支付守约方损失,守约方保留追诉的权利。
6.4 甲方不能在本合同外的其它项目、场合使用乙方品牌,如需使用则需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具体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否则视甲方侵权,乙方将要求甲方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并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6.5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委托他人进行对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如甲方另行委托其它公司开展以上业务属单方面违约行为,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已产生的销售相关费用,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违约条款的第六条第二款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事宜
7.1 乙方所有基于本项目所提交的方案、策略、计划书等,均属于甲方知识产权,甲方有权使用。
7.2 文函往来:所有根据本合同要送达或给予的文函往来必须用中文书写,往来文函可以专人送达或以预先确认的邮递方式或以电传送达本合同内各当事人之地址或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之地址。
7.3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各方在阐释或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各方可在本合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如争议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实现,则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其他条款。
7.4 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继续合作的情况下,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一次性支付截留乙方的所有款项。不可抗力包括项目所在地政府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项目终止或中止实施情形。
7.5 修改合同:本合同的修改、删减和增加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关于修改、刪减和增加条文的补充协议方为有效。
7.6 本合同以简体中文打印形式,共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肆份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加盖骑缝章。
7.7 本合同未具体明确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价格体系、启动时间等,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乙方制定的销售方案确定销售基价及启动时间等,并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对销售策略及价格体系有最终调整及确认权。
7.8 以上各类收费,甲方收到乙方相关发票后支付。
7.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附件
附件一: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附件三: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附件四:土地证复印件 附件五: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六:独家销售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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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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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乙方: 签字: 盖章: 年月 日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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