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企业设立办事指南
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核准办理程序
一、行政事项名称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二、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8]77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经营的比较优势;
(三)无违法纪录、资信良好。
五、申请材料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分两级两类:
(一)国家级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每年确定);(暂定伊朗、伊拉克、阿富汗)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二)省级一类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以上申办境外投资所需材料 :(国家级两套、省级一类一套)
1、“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外经贸委的请示(区县商务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市级国有企业上级集团公司等)
2、境内主体企业有关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②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④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
⑤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如主体企业相关资质(工程、劳务、贸易、矿产资源、房地产开发、整车、医疗药品等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省级二类
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含境外机构)
申请材料 :
①标准的境外投资申请表 (企业通过“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http://fec.mofcom.gov.cn/index.shtml,点击“在线办事”,进入“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②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后的)
③相关主体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劳务、贸易、矿产资源、房地产开发、整车、医疗药品等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④“主管部门”同意的备案表
六、许可程序
(一)商务部和市外经贸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二)市外经贸委核准企业开展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参赞处室意见。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三)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需征求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矿业联合会和意见,以作为核准时参考。
(四)市外经贸委按照核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或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商务部。
七、告知方式
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批复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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