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11〕291号
湘建建〔2011〕29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提高企业争先创优积极性,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必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投资额、性质、建设单位、招标范围、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设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似项目监理经验情况等设臵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臵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金额和提交方法。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和招标人专用帐户,以银行转帐形式,不得用现金或通过其他账户提交,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
投标保证金额度按照合同估算价的1%确定;但一般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得少于2万元人民币。
未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延期通知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的设臵不得超出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允许范围。招标人设定的上、下限值之间幅度差不超过8%。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就中标价进行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艺设备(建筑智能、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等)和管道(管线)及电梯、市政工程的工艺及公用专业设备(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线)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部分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自身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 (四)投标保证金;
(五)现场监理部机构; (六)监理大纲;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应为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省外监理企业凭有效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在我省境内参与项目投标。招标人在对有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要求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
第十九条 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监理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省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应有列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名录内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相应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布查验结果;
(四)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
(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承诺、工期、服务周期、总监姓名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七)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或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及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内,投标人未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投诉,或者投标人有投诉但已处理完毕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通知书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上述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已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实际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要求创建省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5%—10%;招标人要求创建芙蓉奖工程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10%—15%;招标人要求创建鲁班奖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15%—20%。实行优质优价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相关优质优价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中标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自更换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其他工程监理投标活动;因非监理方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3个月以上,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五章 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当在接到招标文件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对异议做出答复,招标人不得进行开标、评标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就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10日内。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以非法手段或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起异议或投诉。经查实,对恶意投诉的,按照相关规定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按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拒不改正、涉及到备案的,不予备案;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建〔2008〕15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后,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
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
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并填写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见附表1):
(一)招标目标和项目范围;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须知和合同主要条款;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三)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2)。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含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的。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十五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3)。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见附表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符合(大于除外)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值或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下限值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高于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进行合格性评审(见附表5)。监理大纲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十八条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问题澄清通知见附表6,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见附表7。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见附表8)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见附表9)。
第四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本评标办法分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类。评标办法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二)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三)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适当调整评标办法适用范围。评标办法的分类和具体内容按照本规定附表10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0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按照附表12选用权数取值。
第二十一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在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3名中标候选人(见附表19)。
随机抽取程序如下(见附表11):
(一) 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随机抽取,其抽取的号码为该投标人的代码;
(二) 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根据中标候选人数量抽取一至三次。第一次抽取的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取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抽取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通过随机抽取的号码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如随机抽取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出席抽签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随机抽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见附表13);
(二)对现场监理部机构(见附表14)和信誉(见附表15)评审计分;
(三)对投标报价(见附表16)评审计分;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见附表17);
(六)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见附表18)。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没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分;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独自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因素的评审计分为无效分:
(一)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二)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评审计分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亦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见附表19)。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二)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七)废标情况说明;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评审内容和标准〙 附表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名 称 招标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 结构类型 内 容 建设规模(面积、高度、跨度等)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北京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北京时间) 专业 级以上(含 级)企业;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专业 万元 天 监理服务期: 计划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共 日历天。 投标须知见第 章; 合同主要条款要求按招标文件第 章。 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号文中 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址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企业资质 11 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12 投标保证金 13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要求监理服务期 14 及计划开、竣工日期 招标文件的工程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须知 16 和合同主要条款 15 17 评标办法和相关事项 18 上、下限值或合理价 附表2 形式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1 1 2 3 4 5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 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的 递交情况 投标报价唯一 联合体协议书6 (实行联合体投标的) 7 8 其他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按规定格式填写 未递交两份(含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对同一招标项目无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 按〘招标文件〙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没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情况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2 3 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 资格评审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投标人资格条件 以他人 名义投标 串通投标 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投标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投标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弄虚作假 料,没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澄清、说明或投标人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者补正 或者补正 投标担保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营业 执照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 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质疑时,投标人能够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资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级资质,质等级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 入湘中湖南省外企业具备有效的入湘中介服务登记介服务证 登记证 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企业 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信誉 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10 11 12 13 拟任总监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工程师资格 专业监理 工程师及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监理员 其他 投标人没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4 响应性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1 1 2 2 3 4 5 招标 范围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符合或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2 3 上、下 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限值 值或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下限值 合理价 投标人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 监理服务期或工期 质量 标准 缺陷 责任期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其他 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载明的缺陷责任期服务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配备 其他能够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6 7 8 备注:以上内容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有一项不合格则结论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5
监理大纲合格性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项 目 评审标准 1 合 格 1 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 不合格 合 格 2 监理组织 不合格 合 格 3 监理方案 不合格 合 格 4 监理工作流程 不合格 合 格 5 监理措施 不合格 合 格 6 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 不合格 7 评审结论 2 3 备注: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2、1-6项均为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 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为合格; 4、监理大纲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5、如招标文件对第6项有具体要求的,满足要求的为合格; 6、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时,招标文件可以规定监理大纲仅须提供第6项。 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6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主任评委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7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8 不合格投标人名单表(废标情况说明) 序号 1 2 全体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投标人 不合格原因 附表9 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名单表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投标人名称 全体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10 评标办法分类表 内容 分类 适用范围 投标文件评审 监理大纲和现场监理部机构评审 评审方法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 各单项得分的权数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16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 / 信誉和投标报价评审 评审 方法 信誉 投标报价 监理大纲 现场监理部机构 综合得分计算 投标人 排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所有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程序(附表19) 中标 候选人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公开随机抽取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9)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9) 合理定 价评审 抽取法 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在7000万元以内建设项目 当次招标的工程项综合 评估法 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 评审内容、评审内容、标准见附标准见附表表13 14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15 按综合得分取值见附由高至低进表12,综合行排序(附表计算见附18) 表17 备注: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适当调整评标办法适用范围; 2、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附表11 随机抽取表 序号 投标人名称 第一轮抽取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二轮抽取号码 中标候选人顺序 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招标人代表签名: 监督人员签名: 附表12 权数取值表 序号 1 2 3 4 计 分 权 数 监理大纲 现场监理部机构 信誉 投标报价 K1 k2 K3 K4 取 值 范 围 0.20—0.30 0.25—0.30 0.20—0.30 0.20—0.25 备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取值,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之和应等于1。 附表13 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表 序号 1 项目 监理目标、 范围和任务 评 分 标 准 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明确、具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监理目标、范围和任务欠明确、欠具体 监理组织结构形式合理、各监理人员职责任务明确 监理组织结构形式欠合理、各监理人员职责任务欠明确 完整、合理、可行 欠完整、欠合理 4 监理工作流程 详细、合理,有针对性 欠详细,欠合理 根据工程重点、难点分析,监理措施得力 5 监理措施 措施一般 有合理化建议且具有积极意义 6 7 拟投入的检测 仪器设备 合理 欠合理 合 计 备注:监理大纲中应当具备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 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分值 8 6-7 19-20 15-18 19-20 15-18 11-12 9-10 23-25 19-22 1-3 14-15 11-13 备 注 2 监理组织 3 监理方案 附表14 现场监理部机构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目 评审标准 综合条件(专业、职称、执证、工作经历、个人荣誉等) 类似工程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监理经验 无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共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每项 共创省优质工程每项 项目获奖 共创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每项 共创鲁班奖每项 不良行 为记录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评审计分 21-25 14-15 12 0.6 1 2 3 -6 -4 1 2 专业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综合条件(数量、专业、职称、执证、工作经历、22-25 获奖情况等) 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记录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 综合条件(数量、专业、职称、培训证、监理经验等) 12-15 -6 -4 3 4 监理员 任职资格 合 计 18-20 备注:附表15的相关备注适用本表。 评标委员签字/日期: 附表15 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目 评 审 标 准 三个及以上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1 类似工程 监理经验 两个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一个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无类似工程监理经验 共创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每项 共创省优质工程每项 2 项目获 奖情况 共创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每项 共创鲁班奖每项 AAA级 AA级 3 企业诚信 等级 A级 B级 未参加省建设监理协会诚信等级评定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4 投标人不良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行为记录情况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合 计 30 28 25 20 0.6 1 2 4 35 32 29 24 24 35 -3 -5 评审计分 5 备注:1、所称“类似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等相近;工业项目指工艺、规模、品种、生产方法、主要构筑物结构形式等相同或者相近;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等相近。 类似工程证明材料,招标工程以同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为准;非招标工程以同时提供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为准。 2、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的,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且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企业及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共创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省内企业以开标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的两期文件为准),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省内企业以开标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的八期文件为准),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③类似工程加分有效期投标人为48个月,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为60个月,按监理业务手册上注明的竣工时间计算。
3、投标人应当提供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如没有发布表彰文件,则提供获奖证书),如果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中没有载明共创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则以企业提供的相应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等证明资料为准。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共创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共创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共创芙蓉奖加分。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奖项加分不超过1项;企业及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同一工程的同类奖项获奖加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共创鲁班奖、共创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共创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2项。当企业共创芙蓉奖、共创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4项时,按表中评审标准加分;当共创芙蓉奖、共创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累计超过4项时,超过4项部分按表中评审标准乘以系数0.3加分。
4、需要对投标人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进行澄清或核实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实的内容,投标人应当尽量提供原件核实;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供原件的,所提供的复印件应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5、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和省内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文件的时间计算。
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网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
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记录相关资料时,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分别扣7分,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扣1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6、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监理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符合前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设臵2—3分加分项目。对符合前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评审计分,除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可以按照牵头人的计算外,企业信誉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的约定的各成员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7、企业诚信等级按省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结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6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1 2 3 项 目 评分标准 备 注 X为投标报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X值 备注: 投标报价—基准价 从1%开始每升1%减1基准价 ×100%>1% 分,即100-1*(100X-1) -2%≤ 投标报价—基准价 ≤1% 100分 基准价 投标报价—基准价 从-2%开始每降1%减1基准价 ×100% <-2% 分,即100-1*(100X-2)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 备注: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基准价公式:在投标报价上、下限值之间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的个数。 3、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7 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 ) 总分( ) 单 项 评 分 评委编号 监理大纲 部机构 1 2 3 4 5 单项得分Pi 权数Ki Ki Pi 现场监理 信誉 投标报价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监理大纲单项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投标人综合得分为监理大纲、现场监理部机构、信誉及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12)之和。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8 经评审后的投标人排序表 排 序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投标人 综合得分 备注: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填写综合得分。 2、如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亦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排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19 中标候选人表 排 序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中标候选人 附件二:〘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
评 标 报 告
招标项目名称
招 标 编 号
评 标 委 员 会 二O 年 月 日
目 录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七)废标情况说明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附:基本情况和数据表(附表1)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专业技术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称 专业类别 承担的职务 在评标委员会中联系电话 (三)开标记录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投 标 人 号 1 2 3 4 密封 和标记 情况 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 报价 (万元) 质量 承诺 工期 服务 周期 投标人法总监理定代表人工程师或其委托姓名 代理人 签名 上、下限值: (万元) 记录人: 招标人: 监督人: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评标办法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号文件中的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附:权数取值表(附表12)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6);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附表7)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附:进入详细评审阶段(或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名单表(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附表9); 形式评审表(附表2); 资格评审表(附表3); 响应性评审表(附表4); 监理大纲合格性评审表(仅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适用)(附表5);
(七)废标情况说明
附:不合格投标人名单表(废标情况说明)(附表8)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仅综合评估法适用)
附: 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表(附表13);现场监理部机构评审计分表(附表14);信誉评审计分表(附表15);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附表16);综合得分计算表(附表17)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附:随机抽取表(附表11) 2、采用综合评估法
附:经评审后的投标人排序表 (附表18)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附:中标候选人表(附表19)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