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工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型社会群体,多年来这个群体确实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其合法权益经常遭受到侵害,成为当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我国是一个拥有九亿农民的泱泱大国,要构建一个发达、民主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考虑农民及农民工的权益问题。笔者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在各级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努力下,农民工工作将能到:劳动有合同、上岗有培训、报酬有保障、生产有安全、工作有保障、住宿有改善、维权有渠道、子女有学上、生活有文化、发展有目标。农民工这个群体,在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但“农民工”这个特定的称谓,将会随着历史的进程逐渐消失。本文笔者指出了当前社会中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列举了一些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现象,分析了农民工受损的基本原因,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以此来促进中国社会更快地向着健康、和谐、繁荣、发达的目标迈进。
关键词:农民工 合法权益 法律保障
目录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1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1
(二)工资待遇低,生活条件差…………………………………………………………1
(三)超时超强度劳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2
(四)缺乏劳动保护措施,职业病频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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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欠薪现象普遍存在…………………………………………………………………2
(六)社会保障缺乏………………………………………………………………………2
(七)教育权得不到保障…………………………………………………………………2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3
(一)社会制度存在弊端…………………………………………………………………3
(二)法制不够健全………………………………………………………………………3
(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4
三、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对策………………………………………………………4
(一)逐步对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4
(二)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4
(三)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5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5
(五)加强工会在农民工的维权机制中的作用,组建统一的维权组织………………5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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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以来,在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近两亿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然而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造成了社会经济进程中的不和谐之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战略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以空前之势兴起,而农村土地对农民束缚力逐渐减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背井离乡如潮水般涌进大中城市,干起了城里人不愿干的脏活、累活,他们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他们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和认同,还不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准差距很大,也得不到应该得到的尊重,他们承载着太多的歧视和不平等,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2005年全国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也很低。有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一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资待遇低,生活条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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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取酬,干活给钱,理所当然。但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相比,工资待遇相差悬殊,城市工人的工资收入相当农民工的3倍以上。据北京市统计局2009年对京城农民工生存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月均收入1400元左右,而北京市职工工资为4000元左右。不仅工资低,他们的生活条件也很差,用工企业或单位为节省开支,给农民工安排简陋的住处,有的甚至不管住处,致使他们不能很好的休息,有的因受风害而生病。
(三)超时超强度劳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休息权是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好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现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有近九成的农民工仍然超时。农民工不仅劳动时间长,而且劳动强度大。一些用人单位把农民工当成赚钱的机器,重活、累活、脏活、难活、险活等城市工人不愿从事的工种,都让农民工打头阵,农民工往往要完成城市工人难以完成的定额。、
(四)缺乏劳动保护措施,职业病频发
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但是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特别是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投入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事件也时有发生。
(五)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尽管农民工工资收入很低,却不能按时如数拿到工资。有些单位或企业特别是建筑行业,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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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各种原因或借口,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72.5%的农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达1000亿左右。仅2009年一年河北省就查处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42起,为6.74万农民工追回工资1.29亿元,这个事实从另一侧面证实了欠薪现象的严重存在。
(六)社会保障缺乏
由于不是城市居民,农民工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全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40%。而笔者所在的县城,只有少数私企为农民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其他保险就没有参加了。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是工伤工亡的高危人群,他们因工生病大多数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去,一部分人自费看病,用人单位很少为他们支付,有些人因没钱看病,只好返回家乡了。
(七)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农民工自身需要受教育受培训。农民工们为了挣钱,为了生存进城镇打工,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什么专业技术,他们需要进行培训才能提高,但是因为自身经济条件较差,往往难以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费用,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且又无明确的保障,极少有受教育受培训的机会。另外,他们超时超强的劳动也使他们没有再学习的精力。二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进城大多都是夫妻双双外出,这样其子女在家乡上学很不方便,就得把子女带到城市来,但城市学校大多不愿接纳农村孩子,现在虽有明文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可以免受借读费就近上学,但还是有些学校以学生满员为借口拒收农民工子女。据统计,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很多都是农民工的孩子。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既有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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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一)社会制度存在弊端
传统的户籍制度将我国人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这一制度曾经对社会稳定起着很大的作用,但现在却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最深层次的原因。农民工无论进城打工多久,也不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你的农村户口的身份和地位,农民工的子女长大以后仍然是农民,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农民工就无法享有,形成“贡献在城里,保障在农村;年轻在城市,养老回农村。”近年来,国家逐渐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但在落实、采取措施的力度和范围方面还很不够,城乡差别仍然很大,这将严重影响着中国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
(二)法制不够健全
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国家也仍然在加强立法建设,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农民工保律的欠缺。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但这些都是为所有工人所作的比较笼统的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制订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上还存在盲区,导致保护农民工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第二、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并没有向劳动者倾斜,使得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第三、法规的操作性也不强。如《劳动法 》规定,订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手段。第四、在司法方面,其一由于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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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救济效率却很低,结果使得大部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其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方面,套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大多数农民工却无法举证或举证能力有限,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其三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和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三)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内在原因。由于劳动力过剩,农民们求职心切,他们找工作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确立劳动关系,而对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考虑,所以很容易陷入那些善于坑骗的用工方所设置的陷井。而且,中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缘和地缘的同质作用,一般不愿打破这种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相反,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去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另外,农民工进入城市以后,散落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没有自己的组织,使其无正式的社会组织可依靠,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因证据不足求助无门,往往铤而走险,甚至采用非法手段(打人或杀人)和过激行为(跳楼等),给社会的安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严重的危害 。
三、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对策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性的遭受侵害,这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而在众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中,法律的途径是权利保障最后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国家应大力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各项制度,合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我认为,完善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逐步对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
为加快城市化步伐、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国家长治久安,应下决心及早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允许在城市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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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让进城务工的农民在政治权利、求职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一律同等,真正成为城市的主人。
(二)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该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用专门的章节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建议尽快制定发布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法规。在劳动法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中,应规定不准歧视农民工的用人原则;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费用由用人单位预先垫付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特定义务;农民工最低工资及支付制度等。同时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应包括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劳动保护等各项内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生命安全。
(三)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
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在执法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方向。应对农民工的签订合同及工资发放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尤其对建筑行业更要重点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对那些存在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在司法方面,要对农民工建立特别保护制度。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简化手续,及时受理,最大限度减少维权成本,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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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地方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如2010年2月初,河北省易县就启动农民工“万培训”工程,使他们过去靠卖力气走四方,如今靠技能闯市场。第二,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工会在农民工的维权机制中的作用,组建统一的维权组织
《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所以,笔者认为应该修订现行的《工会法》,使工会也成为农民工利益的代言人。另外,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大的特点,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维权法律援助等帮助。
四、结语
我国是一个拥有九亿农民的泱泱大国,要构建一个发达、民主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考虑农民及农民工的权益问题。笔者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在各级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努力下,农民工工作将能到:劳动有合同、上岗有培训、报酬有保障、生产有安全、工作有保障、住宿有改善、维权有渠道、子女有学上、生活有文化、发展有目标。农民工这个群体,在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但“农民工”这个特定的称谓,将会随着历史的进程逐渐消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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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剑.试论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及其法律援助机制[J].甘肃农业,2005,(02).
[2]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J].新视野,2008,(05).
[3]谭安华.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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