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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心得体会

来源:华佗健康网
经济法概论心得体会

【篇一:经济法读后感】

《经济法总论》读后感

本次所读书目是“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经济法系列的《经济法总论》,由史际春和邓峰编写,1998年出版。

初次拿到此书,发现书本身并不厚,270面,应该很快就会读完的,事实上发现这本书很难理解,看完是一回事,读懂是另外一回事,而且读懂才是更重要的。书出版虽然在1998年,离现在有些“久远”,但是书中的理论内涵并不过时,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下面谈几点我读完此书的感受。 一、学习经济法总论的意义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它热门发展的同时,更是与争论并存——毕竟有争论的学术才会有一定的热度,才会藉众家之言,促进自身发展,从而迈向成熟的学科和部门法。

另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问题也是较明显的。人们在研习经济法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时,经常感到缺乏一种有力度的理论,能够提纲挈领地驾驭众多的制度和规定。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经济法总论尚未达到成熟的境界,正所谓有多少本经济法书,就有多少种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缺乏对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更多着眼于具体制度研究,只注重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具体法规的作用,忽视制度背后的思想,忽视经济法一般原理的指导作用,这难以彰显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自我品质。

所以,对于我们,就更有认真学好总论的必要性了。 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之前接触到经济法的概念,譬如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且不论概念描述的角度,直观上就给人一种新鲜感。通常情况下给法下定义都习惯性的在结尾处套以“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长此以往,觉得再正常不过,而且也并未怀疑该点。然而史际春教授的概念界说没有机械套用某某法律规范、总称之类的,而是创新的把经

济法归结为“法”。此处,有很强的启示意义,给我们以警示,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概念或者我们自己下定义时,形成一个条件反射,即是不是要套用法律规范、总称等等,所面对的概念是 否符合此类说法?这可以辐射到所有概念之中。

继而,史教授进行了论述:法的部门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抽象,再将其反馈于实践时,必然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若把规范作为法部门的组成单元,则势必导致一个法的部门要从数万个法规中去抽取法律规范,会割裂法规。法律部门的基本形式和组成单元是法规,辅之以一些法规中的个别规范,从而对法的部门予以适当的抽象化、模糊化处理,某个具体法规或规范未必只能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本身实用性强,法律规范众多,如此,概念上只是理解为“法”,那么,经济法是否可以囊括所有应属于“经济法”的法规,即如何对此界定?对组成法律部门的法规予以抽象化模糊化的处理,《公司法》、《土地管理法》、《“三包”规定》等法规,不妨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民法,完全不必对其做人为的割裂。对此,是否能体现出经济法的特殊地位、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

这些疑问本书中并没有回答,在和其他同学的交流中才得知史教授的学术观点是赞成英美法的,才对上述问题有所豁然。以至于在后来论述中出现公法与私法划分之外的“第三法域”时,史教授也是反对的,尤其是绝对化的概念划分,因为英美法中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的,他主张以“公”的手段和“私”的手段的有机结合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另外还有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做绝对的划分,出于经济关系受到多种法律手段调整,这样以利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关于经济法的价值之实质正义

法和正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变化发展的,正义的发展从形式正义、校正正义、效益正义、报应正义,一直到社会主义、实质正义等。史教授认为在当今社会,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的,它包含着分配正义的内容,追求最大所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的正义观。这无疑体现了经济法在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点与民商法区别开来,民商法注重于形式平等。

实质正义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不相悖,且前者是后者的扬弃。经济法从不平等出发,最终达到实质平等,民法从平

等出发,最终达到形式平等。所以,有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民商法基础上的“二次调整”是很贴切的。

看完全书,我觉得实质正义价值是经济法核心价值之所在,而在全书中,无不体现出该价值观念。即使相比于社会效益价值、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价值,它亦有着统领作用:实质正义价值观以社会为本位,不仅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且同时注重社会整体利益;而自由与秩序是与生俱来的矛盾,以实质正义价值观规范“公”的国家意志调整经济关系,达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乃至实现经济法的统一和和谐的目标。

另外,书中经济法三原则中的“灵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融会了实质正义价值观的思想;

而对于经济责任制,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贯穿其始终。

所以,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法特色,总体上我认为实质正义价值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责任制是一条主干线。 四、结尾

正如开头所说的,读完与读懂这本书完全是不可类比的,读懂这本书不是一朝一夕的,读到后来,才慢慢发现这本书的精彩之处,当然,有很多理论内容是需要仔细琢磨和体会的。在以后的时间里,

我会时常拿出来翻阅,以加强对经济法总论的认识,促进今后学习。

【篇二:经济法概论课程学习方法建议】

经济法概论课程学习方法建议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财经专科工商管理、会计、金融等专业的基础课。4学分,一学期开设。教学目标:

1.通过教学和学习,使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条款以及这些理论、知识、条款在经济发展中的运行机制和方法、调控的作用等有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2.通过教学和学习,使学生学会观察和分析经济运行中所需的法律环境、条件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培养学生辨析守法与违法、保证企

业经济运行和个人的各种经济行为遵守我国法律的要求意识和能力。 3.注意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全新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理念,在教学和学习过程中,即要注重对经济法律理论的传递与积累,更要注重利用这些经济法律理论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作到知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各种经济行为。

本课程的教学设计是从“经济、管理类的学生学习经济方面法律,而不是法律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方面法律”为出发点的。因此只要求学生知法、守法和用法;并不要求学生知晓为什么要制订经济法,经济

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即“知其然,并一定要知其所以然”。 经济法在法律关系中是部门法,学习经济法需要一定的法理知识,为此我们对经济法概论的教学内容设计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法理知识,为学习经济、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奠定良好的基础。即第一编的内容。即基础知识概述和相关民法知识;

第二部分:经济实体法律。这是学习的重点内容。是所谓知法、守法和用法的核心。包括企业法、外资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消法、质量法等近25余部法律。

根据上述教学目标和教学设计内容,结合自己的教学体会,谈一谈学习方法,供参考。

1.由于经济法概论主要涉及的是经济部门法的内容,尽管课程介绍了一些法理的基本知识,但对于内容丰富的25部经济法律来讲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建议同学在学习经济法概论之前要翻一翻民法学等教材,了解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法人、代理、时效、物权、财产权、债权等内容,为学好经济法奠定法理知识。 2.经济法概论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同学们要理解每一部法律的立法理论基础、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立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理解掌握每部法律精髓的前提,同时对于成千上万的法条没有必要死记硬背,也不可能背地下来,即使是法官断案、律师辩护也不可能对每一部法律的法条全都记下来,但也不能一点都不知道,怎么办呢?关于需要记忆的内容请大家以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指导或考核说明规定的为依据进行。

3.经济法概论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大家在掌握每部法律立法宗旨和精髓的基础上,要时时刻刻关注我们国家火热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现象,能够运用法律理论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方案。这样既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用法律的能力,即用法。

4.制定一个学习计划。认真阅读本课程的教学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的安排,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学习计划。计划包括学习目标、时间安排、学习方法、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坚持课前预习、坚持上课听讲习、坚持课后巩固练习(以经济法概论概论学习指导上提供的练习为主)。

总之要业余时间抓紧学,老师授课认真学,同学交流互相学,工作忙时抽空学,与时俱进勤奋学。这样才能达到较好的学习效果。

【篇三: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学习心得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我对经济法的了解是模糊的,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都不了解。通过本学期对经济法概论的学习,我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有了初步了解。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将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感觉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经济关系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畴。

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

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票据法、 企业破产法 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我

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我说一下我对经济法的了解: 首先是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 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

破条条块块的分割、 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 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

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 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

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再次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 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 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 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 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 引导,所以经

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 另一方为经营者。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可比拟的独立性、优越性和特定性等。他有其自身的独立特点,与其他法律不同;但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有着密切联系,离开了其他法律,他是无法独立生存下去的。他作为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虽然他只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却越来越重,在社会中通过其作用而完善其不完备的地方,使得其越来越完善。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

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我通过学习了半学期的经济法。知道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仅仅通过一个学期的经济法的学习想获得足够的法律知识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但是我还是可以发自内心的大声说:我收获很多,因为它让我收获了一种意识,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 1

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作者 马飞

浅谈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 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

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 2

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

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3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

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

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 4

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

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 5

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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