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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定密管理

来源:华佗健康网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提高定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0定密工作的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

3.2《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厅字200058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0年4月29日)。

4.术语和定义

5.职责

5.1保密委员会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0的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定密责任(审核)人在省市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省市保密局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5.2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5.2.1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

5.2.2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5.2.3负责审核、确定以省市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5.2.4负责变更以省市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

5.2.5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6.具体内容

6.1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6.1.1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6.1.1.1确定秘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6.1.1.2确定保密期限;绝密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事项部超过二十年,秘密事项不超过十年;

6.1.1.3确定知悉范围,应当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国家秘密事项,因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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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列入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需经定密审核人员提议和省市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

6.1.1.4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体上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页按已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明显标志外(如:机密★1年),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有可能对外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部位做出标注。

6.2定密工作的一般程序

6.2.1在定密工作中,定密责任人的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

6.2.2对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业务项目或文件资料,以省市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由定密建议人,填写定密审批表,提出定密建议,由定密审核人依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核,报经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确定,根据保密委员会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由保密办公室按照法定标志要求在文件或资料上标密;

6.2.3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6.2.4 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建议)、审核、批准的定密责任,确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7.保障措施

7.1公司对所产生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没有及时确定密级、标明密级标志或者在密级确定之前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致使该事项扩大接触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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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2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8.支持性表单

8.1《确定密级(变更、解除)、保密期限审定表》

8.2《定密细目》

9.附则

9.1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成员起草,仅限保密委员会成员查阅。

9.2制度的修订由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提出,报董事长裁决,保密委员会专人修订。

9.3 制度自签发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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