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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是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优化路径

来源:华佗健康网
股份制是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优化路径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 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特点是合作社办企业。我国农民专 业合作社当前的特点是企业进入并领办合作社。要想改变资 “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用 途会受到限制,特别是不可能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意味着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不在 其列;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而各地计划 指标普遍不足,不可能分给衣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意味着只 有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可能入市。 二是完善补偿机制。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 本对普通农户社员处于支配地位的现状,让农户社员逐渐获 取更多的合作社资产所有权、控制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唯 一的途径是社员通过入股和扩股向农产品销售、加工和流通 城镇连片开发建设中既有公益性项目,也有经营性项目,严 格按公共利益原则行使征地权很难操作,城镇化所需的土地 大部分今后还要继续通过征收取得。目前是按原用途补偿. 环节发展,使农户社员逐渐掌控资本,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或 大股东。持有股份应成为合作社成员的重要标志,因为成员 以其出资额在合作社中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享有相应的权 利;出资也是合作社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础。以股东社员 为主组成的合作社自身成为龙头企业,将经济活动向农产品 最高不超过3O倍。按这个标准,征农民一亩地仅补偿2万~3 万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 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为此,应完善征地价格形成 机制,改变按原用途补偿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非 农利用产生的增值收益。征地涉及农民住房拆迁时,不能再 流通和加工领域拓展,使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社员能分享初 级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最终实现服务利用者和 服务提供者身份的同一。这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的最佳途径,是应该鼓励和倡导的发展方向。通过这条途径 可使合作社成为社员具有同质性的组织,也就促进了合作社 的规范化。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而应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还可探 索留地安置、区段征收等新途径。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来源:《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农业规模经营既要讲效率亦要顾公平 中国社科院农发所杜志雄 农民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的优劣直接 赋予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 叶兴庆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是城镇化背景下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 影响着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首先要通 过城镇化,通过工业、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吸纳更 多的农村劳动力。只有让农村人口转移,农村从事农业的人 口与劳动力减少,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劳动生 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这个目标有两条途径: 一是缩小征地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 产率从而提高农民收入才有望成为可能。 为推动部分农村人口就业转移和城镇化后的土地形成规 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 地。这意味着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到哪里,必须先把哪里的 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然后才能出让给各类建设项目使 用。这是城镇化进程中涉地矛盾的总根源。从根本上解决这 个矛盾,必须回归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行使征 模经营格局,提高耕地利用效率,一方面,要建立起正常的 土地流转市场,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流转土地后能 获得正常土地租金,提高其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要努力创 造条件促使土地相对集中于本地农民的家庭农场和种植大 户。这样,通过农业规模经济的实现,提升专业化、职业化 农民的收入水平。 地权的宪法规定上来。这需要一个过程。现阶段可以有选择 地缩小征地范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曾提出, “土地 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 农业规模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是有条件的,其前提是农 村人口和农业劳动力真正实现城市化和稳定的非农就业。同 时,对效率的追求还必须考虑公平,规模经营带来的利益增 值应该为大多数农民所获得。一些地方并不具备这个前提条 件,但也通过一些手段,甚至运用强制性措施推进耕地流 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农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 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 “在符合规划 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 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是缩 小征地范围的突破性举措,也是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重 转、推行农业规模经营,同时将集中起来的土地 要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一举措仍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外来企业,等等。因其缺乏程序正义和农民认同 2014/4总第134期农村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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