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榆 泉 煤 矿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
职业安全健康,实现体面劳动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有关法律、行规、规章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结合上榆泉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我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决定成立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付组长: 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工会
成 员: 通风付总 采掘副总 机电副总 应急救援中心主任 各办主任 各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 总工程师 付主任:通风付总
成 员:经营办 应急救援中心人员 通风队 卫生所 安监科 综合办 生产办 机电科 二、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1、 领导小组的工作责任:
(1)、矿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组长.领导小组各付组长按照各自工作岗位职责分工,协助组长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小组各成员负责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 负责制定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4)、研究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
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职工,要及时组织救治。
2、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责任:
(1)经营办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及联络工作。
(2)办公室各成员要按照各自的岗位工作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台账及有关档案。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建立完善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并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A、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C、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D、综合办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制度; 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制度 E、通风队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F、经营办负责建立——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G、通风队负责建立—-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H、卫生所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J、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K、卫生所负责建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M、经营办负责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N、经营办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U、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V、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按各自岗位职责分工负责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3)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有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依法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5)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6)依法组织对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7)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矿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有关单位按期解决。
(8)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9)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我矿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全矿职工公布。
(10)负责全矿的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3、各部门、各队的工作责任
(1)、由通风队负责指派专人,按照职业中毒防治以及粉尘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做好上述两种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监测时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由机电科负责联系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噪音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做好噪音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
(2)、各采煤队、掘进队,以及机运一队、通风队、储装运队,都要在本队辖区工作地点范围内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3) 、基层各队要指派专人负责,对本队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矿机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联络员负责组织进行。
(4)、由经营办和卫生所共同负责,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5)、由卫生所负责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工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卫生所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现场人员和队长应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及矿长汇报,
三、我矿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范围包括以下3方面: 1、粉 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2、化学物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等; 3、物理因素:噪声。
四、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1、粉尘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1) 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煤尘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 ≤5 5~10 10~30 岩尘 30~50 ≥50 水泥尘 <10 0。5 0。2 1.5 5。0 2.5 1.0 3 (2) 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回采工作面 掘进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回风侧10~15m处 业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放煤工人作业、回柱放顶、移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刮板输送机 风镐、、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在回风侧3~5m处 电钻打眼、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刷帮、挑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工作顶、拉底 处 面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工作面爆在工人作业地点 破作业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同时作业 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装卸料 10m处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回风侧5~10m处 业、装煤(岩)点 转载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点及其它配电室、水泵房、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地点 地面作业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场所
(3) 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定点呼吸性粉尘 粉尘分散度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监测地点 采、掘工作面 其他地点 监测周期 3个月1次 6个月1次 1个月1次 6个月1次 6个月1次 (4)、井下及地面煤仓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
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5)、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6)、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7)、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
(8)、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9)、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10)、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风机抽尘净化。
(11)、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进行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2、噪声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1)、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2)、每年定期对以下作业场所的噪音进行一次监测: 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除尘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泵站、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等地点。
在每个监测地点要选择3个测点,取其平均值。
(3)、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3、职业中毒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井下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碳CO2 硫化氢H2S 0.0024 0.00025 0.5 0。00066 (1)、化学毒物监测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采样地点应包括: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出口5-10米范围内、;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距回风出口5-10米范围内;采煤工作面回风流内的皮带机头处。
(2)、二氧化氮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采掘工作面有害气体涌出出现异常情况时,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3)、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空区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巷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封闭,并设立警示牌.
(5)、井下实施爆破作业时,为防止二氧化氮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五、职业危害申报
1、由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一次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申报时要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3、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矿长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4、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我矿的基本情况;
(2)。我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我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矿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1、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2、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2008〕212号)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上榆泉煤矿。
上榆泉煤矿
2011年元月20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