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xxx,男/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被 告: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拖欠支付的工资共计xxxxxxxx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xxxxxxx元;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年 月开始到被告处就职,任职 工作,工资为月薪 元。被告自最后一次于 年 月 日支付原告 年 月份的工资后,截至原告离职时,其 年 月份、 年 月份、 月份和 月份工资总计人民币 元全部未予以发放。被告在原告离职交接清单中认可该项欠薪金额,但无法提供确切的偿付日期。
原告认为,依法如期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企图逃避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中的规定,被告除应立即无条件全额支付拖欠工资外,还应向原告支付 个月工资,即人民币 元作为经济补偿。
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xxxxxxxx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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