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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佗健康网


标准编号 Q/HN-1-0000.08.012-

2014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2014-04-12

目 录

1 总则 ....................................................................................................................................................................... 9

1.1 通则 .......................................................................................................................................................... 9 1.2 生产区域和工作场所 ............................................................................................................................ 10 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 13 1.4 设备的维护........................................................................................................................................... 14 1.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 15 1.6 工具的使用........................................................................................................................................... 16 2 热力机械工作票 .................................................................................................................................................. 21

2.1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 21 2.2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 ................................................................................................. 22 2.3 外包工作票 .............................................................................................................................................. 23 2.4 工作票填写 .............................................................................................................................................. 25 2.5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 26 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 27

2.7 工作票管理......................................................................................................................................... 29 3 贮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 29

3.1基本规定 ................................................................................................................................................. 29 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 ......................................................................................................... 30 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 ............................................................................................................................. 32 3.4 储煤场、储煤筒仓 ................................................................................................................................. 33 3.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 ............................................................................................................................. 35 3.6 皮带运输机 ............................................................................................................................................ 36 3.7 原煤斗 .................................................................................................................................................... 38 3.8 除铁、筛煤与碎煤机 ............................................................................................................................. 38 3.9 给煤机 .................................................................................................................................................... 39 4 燃油及燃机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 39

4.1 基本规定 ................................................................................................................................................ 39 4.2 卸供油工作 ............................................................................................................................................ 40 4.3 燃油的储存管理..................................................................................................................................... 42 4.4 燃油设备的检修..................................................................................................................................... 42 4.5 燃气轮机及其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 43 5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

5.1 基本规定......................................................................................................................................... 5.2 吹灰 ................................................................................................................................................ 55 5.3 排污 ................................................................................................................................................ 56 5.4 除焦 ................................................................................................................................................ 56 5.5 除灰、渣......................................................................................................................................... 57 5.6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 58 6 锅炉设备的检修 ................................................................................................................................................ 59

6.1 基本规定......................................................................................................................................... 59 6.2 燃烧室的清扫与检修 ......................................................................................................................... 60 6.3 烟道及受热面、空气预热器的检修 ................................................................................................... 61 6.4 煤粉仓 .............................................................................................................................................. 62 6.5 锅筒内部的检修 ................................................................................................................................... 63 6.6 转动机械的检修 ............................................................................................................................... 63 6.7 水压试验........................................................................................................................................... 6.8 安全门的校验....................................................................................................................................... 6.9 电除尘器检修....................................................................................................................................... 65 6.10 气力输灰系统运行与检修 ............................................................................................................... 66 6.11 袋式除尘器运行与检修 ................................................................................................................... 66 6.12 水力除渣系统运行与检修 ................................................................................................................... 67 6.13 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运行与检修 ........................................................................................................... 67 6.14 锅炉烟气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 69 7 汽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 72

7.1 基本规定 ................................................................................................................................................ 72 7.2 汽轮机的检修......................................................................................................................................... 72 7.3 凝汽器的清洗......................................................................................................................................... 75 7.4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 75 7.5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 75 7.6 喷水池、冷水塔及空冷塔的维护 ..................................................................................................... 76 8 管道、容器的检修 .............................................................................................................................................. 77

8.1 汽、水管道和可燃气体、道的检修 ............................................................................................. 77 8.2 地下管道 ................................................................................................................................................ 79 8.3 容器内的工作......................................................................................................................................... 80

9 化学工作.............................................................................................................................................................. 81

9.1 化验工作基本规定 ................................................................................................................................. 81 9.2 取样工作 ................................................................................................................................................ 82 9.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 82 9.4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 83 9.5 磷酸酯抗燃油的使用 ............................................................................................................................. 84 9.6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 85 9.7 水处理设备的检修和运行 ..................................................................................................................... 86 10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 88

10.1 基本规定 .............................................................................................................................................. 88 10.2 制氢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 10.3 储氢罐与气瓶....................................................................................................................................... 10.4 发电机氢系统....................................................................................................................................... 90 11 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 ........................................................................................................................................ 90 12 水工建筑物及水库的运行与维护 .................................................................................................................... 92

12.1 一般要求 .............................................................................................................................................. 92 12.2 水工建筑物的运行与维护 ................................................................................................................... 93 12.3 水工金属结构的运行与检修 ............................................................................................................... 94 12.4 输水系统的检修 ................................................................................................................................... 95 12.5 钻孔与灌浆........................................................................................................................................... 96 12.6 野外作业 .............................................................................................................................................. 97 12.7 水上作业 .............................................................................................................................................. 98 13 风电机组的运行与检修 .................................................................................................................................... 99

13.1 基本规定 ............................................................................................................................................ 99 13.2 风电机组运行................................................................................................................................... 100

13.3 风电机组检修................................................................................................................................... 101 13.4 其他 .................................................................................................................................................. 104 14 电焊和气焊 ...................................................................................................................................................... 104

14.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 104 14.2 电焊 .................................................................................................................................................... 106 14.3 气焊 .................................................................................................................................................... 107 14.4 氩弧焊 ................................................................................................................................................ 111 15 高处作业 .......................................................................................................................................................... 111

15.1 基本规定 ............................................................................................................................................ 111 15.2 脚手架 ................................................................................................................................................ 114 15.3 炉膛内脚手架..................................................................................................................................... 117 15.4 移动式脚手架..................................................................................................................................... 118 15.5 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与吊篮 ............................................................................................. 118 15.6 脚手架的拆除..................................................................................................................................... 119 15.7 斜道与跳板......................................................................................................................................... 120 15.8 梯子 .................................................................................................................................................... 120 15.9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 122 16 起重和搬运 ...................................................................................................................................................... 122

16.1 基本规定 .......................................................................................................................................... 122 16.2 各式起重机....................................................................................................................................... 123 16.3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合成纤维绳)、吊钩、滑车、千斤顶

和手拉葫芦 .................................................................................................................................................. 129 16.4 桅杆、缆索起重机 ........................................................................................................................... 132 16.5 人工搬运 .......................................................................................................................................... 133 16.6 车辆和船舶运输 ............................................................................................................................... 134

16.7 码头工作 .......................................................................................................................................... 136 16.8 卸船机和推扒机 ............................................................................................................................... 136 17 土石方工作 ...................................................................................................................................................... 137

17.1 基本规定 ............................................................................................................................................ 137 17.2 挖土 .................................................................................................................................................... 141 17.3 打眼工作 ............................................................................................................................................ 142 17.4 爆破工作 ............................................................................................................................................ 143 18 水银和潜水工作 .............................................................................................................................................. 145

18.1 水银工作 ............................................................................................................................................ 145 18.2 潜水工作 ............................................................................................................................................ 146 附录A 紧急救 ............................................................................................................................................... 149 附录B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 162 附录C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 1 附录D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格式 ........................................................................................................................ 165 附录E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 ................................................................................................................ 167 附录F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 ................................................................................................................................ 169 附录G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 ................................................................................................................................ 170 附录H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 ................................................................................................................................ 172 附录I继热作业措施票格式 ................................................................................................................................ 173 附录J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 ........................................................................................................................ 175 附录K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 ................................................................................................................ 177 附录L停电联系单格式 ........................................................................................................................................ 178 附录M送电联系单格式 ........................................................................................................................................ 179 附录N 储油罐防火间距 ....................................................................................................................................... 179 附录O脚手架委托单格式 .................................................................................................................................... 181

附录P脚手架验收合格牌格式 ............................................................................................................................ 181 附录Q脚手架验收单格式 .................................................................................................................................... 182 附录R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 ............................................................................................................ 183 附录S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计算 ............................................................................................................ 190 附录T手拉葫芦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 ........................................................................................................ 190 附录U 风电机组工作票格式 ............................................................................................................................... 192 附录V 外包风电机组工作票格式 ....................................................................................................................... 196 附录W 水电厂机械工作票格式 ........................................................................................................................... 192 附录X 水电厂外包机械工作票格式 ................................................................................................................... 196

1 总则

1.1 通则 1.1.1

为了加强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

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1.2

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

1.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4

本规程适用于华能集团公司生产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本规程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严格贯彻执行。热机系统管理和工作人员对本规程每年应考试一次。

1.1.5

企业必须对所有新进入员工和新入厂外来作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部分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学习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中断工作连续1个月以上人员,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对外来参观、检查、指导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

1.1.6

各级领导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班组长及以上岗位人员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1.7

各级领导人员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者,应立即制止。

1.1.8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1.1.9

各企业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但安全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其它能保证安全的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2 生产区域和工作场所 1.2.1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平面布局合理。工程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

1.2.2

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腐蚀的现象,门窗及锁扣应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固定牢固。

1.2.3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风机叶轮、叶片等处的冰溜子(覆冰),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

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造成的严重结冰,以防压垮房顶。

1.2.4

厂区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室外设备的通道上、厂区的主要道路有积雪或结冰时,应及时清除,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采取防滑措施。

1.2.5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高噪音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远离人员聚集场所。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氨站、氢站等)的机动车,必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1.2.6

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必须设有事故照明。工作地点应配有手持、移动式等应急照明。高度低于2.5m的电缆夹层、隧道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1.2.7 1.2.8

室内的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牢固。踏板及平台表面应防滑。在楼梯的始、末级应有明显的防踏空线标志。

1.2.9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当过道上方存在距地面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碰头线标志。地面有油水、泥污等,必须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1.2.10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

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1.2.11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200mm高的栏杆和不低

于18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1.2.12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

或平台。

1.2.13 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1.2.14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1.2.15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设备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

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起重设备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并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1.2.16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防护装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

火器、砂箱、防火毯和其他消防工具以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消防设施和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1.2.17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稀释剂等。运行

中所需少量的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或密闭铁箱内。

1.2.18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

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处理。

1.2.19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环境温度在

25℃时,保温层表面温度不宜超过50℃。

1.2.20 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热管道或其它

热体保温层外必须再包上金属皮。如发现保温有渗油,应更换保温。

1.2.21 道的法兰、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

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

1.2.22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按

相关规定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并沿两侧规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它阻燃物质。

1.2.23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

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1.2.24 冬季室外作业采取临时取暖设施时,必须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高处作业的场所必

须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1.2.25 进入煤仓、引水洞、阀门井等相对受限场所以及地下厂房等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场所

作业,必须事先进行良好的通风,并测量氧气、一氧化碳、可燃气等气体含量,确认不会发生缺氧、中毒、爆炸等情况,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进出人员应登记。

1.2.26 在高温场所作业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对温度

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根据现场情况安排间歇作业并做好监护工作。

1.2.27 主控室、化验室等必要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应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

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28 应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

安全及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标志。

1.2.29 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

维护制度等。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1.2.30 冬季作业中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工序,将分别采取搭设帐篷,使用电暖器或热风机

等取暖设备,以确保作业的正常进行,应做好防触电、防火措施。

1.2.31 厂区内机动车行驶规定:

1.2.31.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20km/h。

1.2.31.2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10km/h:

(1)在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

(2)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 (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1.2.31.3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5km/h:

(1)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油库、加卸油区域、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2)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1.2.31.4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1.2.31.5因特殊原因须超过上速规定的速度,应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2.31.6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上述规定速度。

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

1.3.1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后,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换从事其它工作。

1.3.2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1.3.3 使用易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1.3.4 使用有毒危险品(如氯气、氨、汞、酸、碱)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1.3.5 使用有放射性物质(如钴、铯)的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 1.3.6 作业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械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裙子。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对接触高温物体、酸碱作业、易爆易爆、带电设备、有毒有害、辐射等作业,必须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戴面罩、手套等。带电作业必须穿绝缘鞋。

1.3.7 油漆等挥发性液体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戴防护口罩或防毒面具,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

1.3.8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

1.3.9 冬季在高寒地区的室外作业,必须穿防寒衣物及戴棉安全帽。

1.3.10 工作服、专用防护服,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根据产品说明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

1.4 设备的维护

1.4.1 机械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在机器设备断电隔离之前或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1.4.2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1.4.3 在机器未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维修工作。维修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或熔丝应拉开;断路器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DCS系统操作画面上也应设置“禁止操作”),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

闸板、阀门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1.4.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往油蛊和轴承里加油。

1.4.5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需要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1.4.6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以及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损害或强酸、强碱泄漏伤害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酸碱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锅筒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1.4.7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要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停留。

1.4.8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2.4m以上部分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1.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5.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1.5.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1.5.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1.5.4 严禁用湿手去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1.5.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1.5.6 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1.5.7 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

于4m,跨越道路应大于6m。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配置漏电保安器,宜采用插座式接线方式,方便使用。

1.5.8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处坠落。

1.5.9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能扑灭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

1.5.10 在进入电缆沟、孔洞、密闭容器内工作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确认有足够的空气可供正常呼吸。

1.5.11 在室(内)外作业现场严禁乱拉临时电源,检修工作必要时,要将临时电源线架起并摆放整齐。电源线应使用橡胶电缆线,禁止使用花线或护套线。裸露电源线严禁使用,必要时将裸露电源部位用绝缘胶布包扎合格。

1.6 工具的使用 1.6.1 一般工具

1.6.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具不准使用。

1.6.1.2 大锤和手锤的榔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缺陷。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锤把上不应有油污。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1.6.1.3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1.6.1.4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6.1.5 使用撬杠作业时,支撑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在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1.6.2 磨削工具

1.6.2.1 使用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片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储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在运输和

使用过程中不应碰坚硬的物体。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1.6.2.2 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应大于65°。砂轮应使用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1.6.2.3 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10°时,应装设挡屑板。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

1.6.2.4 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1mm。

1.6.2.5 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的方向。

1.6.2.6 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严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防护面罩。 1.6.2.7 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1.6.2.8 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10 °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1.6.2.9 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应大于180°。 1.6.2.10 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1.6.3 切割工具

1.6.3.1 使用无齿锯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得过猛用力。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经过,并应预防火花点燃周围物品。

1.6.3.2 使用手持切割机、角磨机、砂轮机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工作场所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尽量远离。 1.6.4 机加工设备

1.6.4.1 机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上或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安全考试合格。

1.6.4.2 机加工设备的本体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机外壳应接地良好,不加防护罩的旋转连接部位楔子、销子不凸出。

1.6.4.3 冲、剪、压机器的离合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制动器灵敏可靠。安全防

护装置齐全有效。

1.6.4.4 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栏、罩齐全有效。夹、装装置完好,限位、联锁、操作手柄灵敏可靠。

1.6.4.5 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件固定牢固。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1.6.4.6 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1.6.4.7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1.6.5 电气工器具

1.6.5.1 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裸露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气人员修理。

1.6.5.2 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1.6.5.3 使用Ⅰ类或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1.6.5.4 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置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1.6.5.5 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以免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

1.6.5.6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电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

1.6.5.7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装卸钻头应在断电的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他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1.6.5.8 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剪刀头间隙。操作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1.6.5.9 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电源联结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 1.6.6 行灯

1.6.6.1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1.6.6.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应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

1.6.6.3 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有插头,低压侧带有插座,并采取两种不能相互插入的插头。

1.6.6.4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使用三相插头。 1.6.7 手电钻、冲击钻、电锤的使用

1.6.7.1 塑料外壳应防止碰、磕、砸,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溶剂接触;

1.6.7.2 使用过程中突然停止转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严禁借用外力加压; 1.6.7.3 安装钻头时,必须断开电源,不许用锤子或其他金属制品物件敲击;

1.6.7.4 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移动工具时,严禁手提软导线或工具的转

动部分;

1.6.7.5 较小的工件在被钻孔前必须先固定牢固;

1.6.7.6 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1.6.8 射钉

1.6.8.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口对人。

1.6.8.2 击发时,应将射钉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 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1.6.8.3 射钉弹应随用随装。在更换零件或转移工作时,射钉内不应装有射钉弹。 1.6.9 高压清洗机

1.6.9.1 使用高压清洗机前,应检查电气部分绝缘良好,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或强行拖拉,禁止使用不合格或有缺陷的软管。

1.6.9.2 高压头固定不牢不准加压。加压过程应缓慢进行,不应突然加压,不应超过铭牌最大压力。

1.6.9.3 操作喷的工作人员应有固定的立足点,严禁把高压水对人或电气设备。 1.6.10 气(风)动工具

1.6.10.1 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

动工具。

1.6.10.2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止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1.6.10.3 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风动工具的送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能拆装软管;工作中禁止采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1.6.10.4 冲击式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使用。

1.6.10.5 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所使用风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

1.6.10.6 使用过程中,不应将风管做锐角弯曲、缠绕、打结或将重物置于其上。风管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6.10.7 更换工具附件前或工作结束时,应首先关闭供气管路阀门,并排尽余气。 1.6.10.8 在梯子或移动平台上使用风动工具,必须将梯子或平台固定牢固。 1.6.10.9 气压大于0.2Mpa时,不应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扫。 1.6.10.10 1.6.10.11 1.6.11 喷灯

1.6.11.1 使用喷灯的人员应熟悉喷灯的使用方法。

1.6.11.2 喷灯使用前应检查: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加油的螺丝塞应拧紧。

1.6.11.3 用喷灯工作时,严禁将喷嘴对人或易燃物品点火,工作地点不应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尽可能保持空气流通。

1.6.11.4 严禁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1.6.11.5 不应将喷灯放在高温的物体上,油筒内压力不应过高。

1.6.11.6 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1.6.11.7 喷灯用完后,应消压,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修理后的工具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在有防护的封闭区域内进行。 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2 热力机械工作票

2.1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2.1.1

凡在热力、机械和热控设备、系统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或试验的工作,需要对

设备采取安全措施的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C)。 2.1.2

严禁采取口头联系的方式在生产区域进行工作,凡在生产区域进行不需要办理工作

票的工作,必须填用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或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录D、E),由分管该工作区域的运行值班人员履行许可、终结手续,并记录备案。 2.1.3

工作票如附有措施票,必须在工作票上注明措施票的内容和编号,否则应填写

“无”。 2.1.4

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如涉及需要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时,必须在由继

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栏内填写,并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 2.1.5

检修工作涉及动火作业时,应遵守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相关规

定,同时,必须附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G)。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缺氧环境、放射性作业时,必须附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H)。涉及继电保护、热控措施的必须附继热措施票(格式见附录I)。措施票编号与工作票编号相同,可以手书,工作票上必须注明措施票张数。措施票执行及管理原则按工作票执行。 2.1.6

事故紧急抢修,经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后,使用事故紧急抢修单(见附录F)。各

企业应根据现场实际制定事故紧急抢修单的使用管理规定。事故紧急抢修系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或严重缺陷、威胁到人身和设备安全而需要立即进行的抢修工作。 2.1.7

节假日、夜间临时检修可以参照事故紧急抢修执行。如抢修时间超过八小时或夜间

检修工作延续到白班上班的均应办理或补办工作票。 2.1.8

同一部门或同一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

(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允许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1.9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

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2.1.10 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用计算机打印或手书,手书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票面内容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2.1.11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运行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运行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终结时间及复役时间记入值班日志和工作票登记本中。

2.1.12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签发人审核、签发。同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热机工作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动火作业措施票负责人。

2.1.13机组大、小修或临检时,可按设备、系统、专业工作情况分别使用系统工作票,系统工作票由工作任务、分部工作清单和相应隔离措施组成。

2.1.14工作票必须编号。要确保每份工作票在本厂内的编号唯一,且便于查阅、统计、分析。

2.1.15工作票宜应用计算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2.2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 2.2.1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2.1.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相关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担任。

2.2.1.2 工作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2.2.1.3 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的运行值班人员担任。

2.2.1.4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每年要参加本企业组织的专项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应由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公布。 2.2.2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2.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2.2.2 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2.2.2.3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2.2.3

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3.1 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离; 2.2.3.2 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2.2.3.3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2.2.4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4.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2.4.2 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2.2.4.3 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2.2.5

运行值班负责人(班长、单元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5.1 对工作票的许可至终结程序执行负责; 2.2.5.2 对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完备、正确执行负责;

2.2.5.3 对工作结束后的安全措施拆除与保留情况的准确填写和执行情况负责。 2.2.6

继保、热控安全措施监护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6.1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2.2.6.2 工作结束后,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恢复。 2.2.7

继保、热控安全措施执行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7.1 正确地执行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

2.2.7.2 工作结束后,正确地恢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 2.2.8

工作班成员

2.2.8.1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工作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2.2.8.2 参加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严格落实;相互关照,确保自身、他人和设备的安全。 2.2.9

值长

2.2.9.1 负责审查检修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

场实际安全条件;

2.2.9.2 对批准的检修工期、审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负责; 2.2.9.3 不应批准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的工作票。 2.3 外包工作票

2.3.1 对于外包检修工作,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

人和发包单位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联系人分别由已经批准的具有工作票

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经发包单位对其资格进

行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 2.3.2

外包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

2.3.2.1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

(1) 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 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 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2.3.2.2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

(1) 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

责;

(2) 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 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 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2.3.2.3 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等; (4) 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

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2.3.2.4 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 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程和发包单位

的有关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4)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 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

(6) 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

2.3.2.5 工作联系人职责:

(1) 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 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 (3) 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5) 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2.4 工作票填写 2.4.1

工作票的填写必须使用标准的术语,设备应注明名称和编号;工作内容填写应具

体,工作地点明确。 2.4.2

“ 工作负责人”栏:工作负责人即为工作监护人,单一工作负责人或多项工作的

总负责人填入此栏。 2.4.3

“工作班成员”栏:应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填入“工作班成员”栏,超过10人

的,只填写10人姓名,并写明工作班成员人数(如***等共 人),其他人员姓名写入附页。“共 人”的总人数包括工作负责人。有监护人的应明确监护人。 2.4.4

“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

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2.4.5

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1)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断开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阀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应加锁的截门。

(2)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4)工作票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可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附页(格式见附录J、K)。

2.4.6

“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包括:由于运行方式或设备缺陷需要扩

大隔断范围的措施;运行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运行设备安全的措施;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提出的安全措施;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如无补充措施,应在该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2.4.7

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

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如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2.4.8

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在检查核对安全措施执行无误后,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许

可工作开始时间”并签名,然后,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名。 2.4.9

“批准工作结束时间”栏:由值长根据机组运行需要填写该项工作结束时间。

2.5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2.5.1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断开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和检修设备控制开

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 2.5.2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热机检修工作负责

人不具备到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L)取代此项检查。 2.5.3

热力设备、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1) 氢气、煤气、天然气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

修,必须关严有关截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2) 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截门、闸

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如截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截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批准的其它安全措施。

(3) 在前(1)、(2)两项中,凡属电动门、气动门或液压门作为隔离措施

时,必须将其操作能源(如:电源、气源、液源等)可靠地切断。

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2.6.1

签发工作票

2.6.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2.6.1.2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

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人员处。

2.6.1.3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

人姓名,工作班成员主要填写各班组的工作负责人。 2.6.2

接收工作票

2.6.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缺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值班

人员,由运行值班人员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2.6.2.2 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

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2.6.2.3 运行班长(或值长)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值班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2.6.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2.6.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在适

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2.6.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写停电联

系单,送电气运行班长据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将停电联系单退给热机运行班长并做好记录;如电气和热机为非集中控制的,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可用电话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班长姓名,停电联系单可保存在电气运行班长处备查,热机运行班长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

2.6.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工作许可人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2.6.4 工作许可

2.6.4.1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

2.6.4.2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

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 2.6.5 开始工作

2.6.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2.6.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经双方及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后执行,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变动原因和变动安全措施的内容及执行情况,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在备注栏签名。 2.6.6 工作监护

2.6.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本规程2.2.4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2.6.6.2 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2.6.7 工作延期

2.6.7.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2h前向运行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2.6.7.2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2.6.8 检修设备试运

2.6.8.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2.6.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M),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班。

2.6.8.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

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6.8.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2.6.9 工作终结

2.6.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6.9.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2.6.9.3 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将一式两份工作票留存运行处,工作方告终结;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即可开展新的工作;运行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收回标示牌,恢复安全措施,由值班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盖上“已复役”印章,该工作票方告终结。

2.6.9.4 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异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值班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待记录簿或设备异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2.6.9.5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保存好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2.6.9.6 每月底由运行、检修部门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

2.7 工作票管理

2.7.1 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运行、检修等部门应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是工作票的监督考核部门,对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7.2 电厂的生产副厂长应定期组织综合分析工作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7.3 已执行的工作票、工作联系单、事故紧急抢修单应由运行、检修部门在每月底按编号顺序收回,保存12个月。

3 贮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3.1基本规定

3.1.1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信设备。

3.1.2 各工作现场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应有良好的照明。 3.1.3严禁在运煤设备运行中进行任何检修或清理工作

3.1.4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在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1.5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由电气人员断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接地线接地。 3.1.6 严禁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下面进行工作或行走。必需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3.1.7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并要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3.1.8 北方寒冷地区采用汽暖供热的输煤系统,采用凝结水回收器作为汽水回收的设备,应采取防止容器爆裂,汽、水喷出伤人的措施,如增加安全阀或增设排汽设施等。 3.1.9 输煤系统所有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如配煤小车、移动式给煤机、斗轮机、卸船机等,均应装设清道器,防止轨道上堆积杂物,致使设备损坏或者行走时伤人。

3.1.10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 3.1.11 输煤系统应设置抑尘设施。

3.1.12斗轮机、皮带等贮运煤设备开动前,必须进行音响警示,管理部门应对持续时间、间隔时间、次数等进行详细规定。

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

3.2.1 禁止在一个车箱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箱后方可进行。 3.2.2 厂内铁道:

3.2.2.1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提前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3.2.2.2 沿铁路两侧的人行道,应保持通畅。当机车到来或听到汽笛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轨道中心线与道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3.2.2.3 非运煤机车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

或跳车。

3.2.2.4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作业人员不准靠近车辆。卸煤前应检查好列车的制动情况,防止溜车伤人。

3.2.2.5 卸煤作业人员应熟悉各种型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作业人员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3.2.2.6 卸煤作业人员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3.2.2.7 寒冷地区卸冻煤时,必须从车辆的顶部进入车内,不要从底开门观察车辆内的存煤,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

3.2.2.8 底开门车卸煤作业须两人以上进行,并不得从车下面的门进入车内,观察存煤是否卸净必须从车厢的顶部查看。

3.2.2.9 车辆卸煤完毕,应及时清除轨道上的积煤。

3.2.2.10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车厢间穿过。

3.2.2.11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做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3.2.2.12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司机接到信号应立即停车。

3.2.2.13 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机车可靠制动,并将车门上锁。

3.2.2.14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3.2.2.15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3.2.2.16 在电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车顶上调车作业。 3.2.2.17 机车移动式取样机在平台入口设置可以闭锁的小门并挂上警示标志。取样机工作时,严禁在取样机平台上逗留。

3.2.2.18 厂内调车作业时,机车的速度应控制在20 km/h以内。 3,2.2.19车辆推进前必须接好风管,进行车列制动机试验并试拉。 3.2.2.20 确认闭塞后,准备进路,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3.2.2.21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3.2.2.22在厂内铁道或迁车台运行时,火车两侧安全距离内不准行人或车辆通行。 3.2.3 汽车运输

3.2.3.1 运煤汽车过磅时,上磅速度应缓慢,停车后熄火。运煤汽车在厂区道路、卸煤沟和煤场行驶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3.2.3.2 进出煤场的运煤汽车和卸煤人员必须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运煤汽车应按规定地点有秩序地卸煤,不准抢道行车。

3.2.3.3 卸煤人员不得在车上随车走动卸煤。卸煤工不得指挥运煤汽车卸煤。

3.2.3.4 在煤堆上工作的人员要关注周围环境及煤场路面情况,应站在司机的视线范围之内,并与车辆应保持至少4m以上的安全距离。

3.2.3.5 运煤汽车司机在人工卸煤过程中不得开动车辆,只有得到卸煤人员已全部撤离的通知,鸣号示警,并确认车辆周围无人后方可开动车辆。禁止在车辆移动过程中打开车门。

3.2.3.6运煤汽车采用人工卸煤时,必须在汽车停稳熄火后才能开始卸煤。 3.2.3.7人工式卸煤汽车和自卸式卸煤汽车在同时卸煤时应保持20m的距离。 3.2.3.8 斗轮机堆取料作业范围内,禁止接卸运煤汽车。 3.2.3.9 恶劣天气影响视线情况下,禁止运煤汽车进入煤场卸煤。

3.2.3.10 汽车卸煤区与推煤机作业区界限应清晰,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要根据煤场的储煤情况及时划分各种车辆的工作区域,不允许推煤、卸煤以及机械上煤交叉作业。 3.2.3.11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汽车运煤的管理规定,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3.2.3.12.生物质电厂在燃料场内进行吊装、运输、上垛等作业时,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以防止设备伤人。

3.2.3.13生物质电厂在送料车辆进入指定垛位前,作业人员不得在燃料垛底部、车辆行驶路线停留,防止燃料垛意外坍塌、车辆行走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3.2.3.14生物质电厂燃料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加油。

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 3.3.1 煤车清扫

3.3.1.1 人工清扫车底的存煤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方可进行。

3.3.1.2 清理自卸式运煤汽车底部粘煤时,车厢要放平并做好防止车厢误升的措施。需要升降车厢时,清煤人员必须下车。 3.3.2 煤船清舱

3.3.2.1 煤船清舱人员上下舱时应检查船舱内钢直梯是否坚固完整。若钢直梯锈蚀严重或有松动现象时,清舱人员上下舱时必须使用安全绳或梯子。清舱人员上下舱时不允许脚蹬或手抓钢直梯护笼。

3.3.2.2 清舱人员上下舱后应离开作业舱口位置。 3.3.2.3 煤船清舱不应乱扔清舱工具。

3.3.2.4 在清舱工作中需卸煤机司机配合作业时,清舱负责人应首先将清舱人员安排至船舱安全的地方,然后用哨声和舱面指挥人员联系,此段时间内清舱人员不准离开规定的安全地点。卸煤机停止工作后,清舱人员一定要听见卸煤机司机发出的信号(如电喇叭信号)后才可离开安全地点。卸煤机抓斗作业过程中严禁舱内人员走动。 3.3.2.5 不准在同一个舱内进行清扫与机械卸煤交叉作业。 3.3.2.6 夏季煤船清舱时应有防止清舱人员中暑的安全措施。 3.3.2.7使用清舱机进行煤船清舱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卸煤机吊运清舱机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和搬运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清舱机吊运安全措施;

b)安装或拆卸吊具时,卸煤机司机应切断总电源;

c)清舱机作业时应与清舱人员保持有效工作距离,清舱人员不得靠近工作中的清舱机; d)严禁清舱机和卸煤机在同一舱口内同时工作。

e)清仓阶段卸煤机与清仓机交替工作时,当清舱机停止工作后,应尽量远离残煤堆停放。清舱指挥员必须向卸煤机司机指明清舱机所停放的位置,卸煤机司机明白无误后方可操作卸煤。

3.4 储煤场、储煤筒仓 3.4.1 储煤场

3.4.1.1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道应畅通。 3.4.1.2 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煤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不宜大于

200mm×200mm。

3.4.1.3 储煤场进入大块煤或煤石时,卸煤人员应做好防砸伤、挤伤的安全措施。 3.4.1.4 储煤场的大块煤或煤石及结冻的煤块应及时进行处理。人工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或搬运煤石时要注意站立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3.4.1.5 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3.4.1.6 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订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3.4.1.7 推煤机配合斗轮机作业时,应保持3m的安全距离。

3.4.1.8 推煤机上煤场作业时,司机要注意周围的车辆和人员情况,防止发生意外。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坡度不得超过35°,以防止推煤机溜车;在煤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推煤机和煤堆边缘要保持1.5m以上的距离,以防推煤机翻倒。

3.4.1.9 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严禁从车上跳下。

3.4.1.10 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应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

3.4.1.11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3.4.1.12 煤场存煤应及时倒烧,防止存煤自燃。发现存煤自燃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灭火,防止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气体中毒,不应将已燃存煤上至皮带。 3.4.1.13存煤自燃时,禁止在煤堆正上方作业及灭火,防止坍塌。

3.4,1,14 卸汽车煤时,严禁在汽车行走中打开马槽,人员应远离推煤机拖动的载重汽车。 3.4.2 储煤筒仓

3.4.2.1 储煤筒仓顶部必须安装防爆门,露天布置,严禁踩踏或堆放物品。防爆门上方禁止人员停留。防爆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3.4.2.2 几座筒仓必须轮流使用,以防筒仓存煤结拱、自燃,严禁明火进入筒仓。 3.4.2.3 不准将储煤筒仓进口的蓖子移动,以防工作人员落入储煤筒仓。 3.4.2.4 储煤筒仓加仓前应确认该储煤筒仓下无其他人员。

3.4.2.5 储煤筒仓堵塞时,应用压缩空气等破拱,不准任何人进入储煤筒仓内戳煤。

3.4.2.6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时应采取防止煤块飞溅及滑仓伤人的措施,并应保证工作必须至少两人进行。

3.4.2.7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前,必须将与储煤筒仓相对应的皮带开启后,方可进行;严禁在皮带停止时处理储煤筒仓搭桥。

3.4.2.8 储煤筒仓在处理储煤筒仓搭桥过程中如发生滑仓,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气源阀门,并就地停止储煤筒仓下的皮带运行。

3.4.2.9 使用临时空气管清除缝隙煤槽壁积煤时应检查接头是否牢固,使用中要防止气管触及转动机械。

3.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

3.5.1 所有卸、运煤机械(如卸船机、翻车机、龙门抓煤机、履带式抓煤机、扒煤机、斗轮机、推煤机、斗链运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刹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禁止使用。

3.5.2 斗轮机、桥式龙门抓煤机等转动机械停止工作时,必须将轮斗放置有可靠支点的位置固定并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3.5.3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卸煤、运煤机旁逗留。在卸船机、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禁止人员通过或逗留。

3.5.4 司机开动卸煤、运煤机械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方可起动。

3.5.5除当班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了望或走出操作室。 3.5.6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3.5.7 履带式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

3.5.8 推煤机上下煤堆及在煤堆上工作时,应注意坡度和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煤机翻到。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距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

3.5.9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凡使用钢丝绳做为牵引的机械,必须划定危险工作区域,无关人员不准入内。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

3.5.10 更换钢丝绳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须戴手套。 3.5.11当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切断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埘离开时,应将运煤

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3.5.12 斗轮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推煤机配合斗轮机作业时,应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 3.5.13 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态。 b) 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车。 c) 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域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d) 当翻车机回转到90°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设置有效的防止自动翻转的装置,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工作。

e) 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其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f) 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人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出翻车机工作区域。 g) 程序控制的翻车机系统运行中若某一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停止翻车机系统的程序运行,待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行。

3.5.14 螺旋卸煤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本体未提升到最大高度之前,禁止煤车送入或拉出煤沟;煤车送入或拉出煤沟时禁止开动螺旋卸煤机。

b) 螺旋卸煤机在工作前必须检查确认螺旋卸煤机、煤车上部无人工作、无大型杂物,螺旋位于上限位置。警示铃停止后方可开动螺旋卸煤机。

c)采用螺旋卸煤车卸煤时,螺旋机下严禁有人工作或逗留,防止螺旋机链条断,螺旋体掉落伤人。

d)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高度限位,停放在规定位置。

e)螺旋卸煤机操作前必须用警铃提示,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周围的人员和设备情况。 f) 汽车螺旋卸煤机下方煤箅子应及时清理,防止运煤汽车进入卸车区域时与螺旋卸煤机发生碰撞。

g) 禁止用螺旋卸煤机从事运送人员、吊起重物、推拉车皮的无关工作。

3.6 皮带运输机

3.6.1 皮带运输机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

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3.6.2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皮带运输机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应有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3.6.3 碎煤机、滚轴筛、给煤机、配煤车等皮带运输流程上的设备应各自设置单独的就地紧急停止按钮并与皮带机的拉线开关一起参与联锁保护。

3.6.4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禁止用皮带运送人员及工器具。

3.6.5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3.6.6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涂油膏等防滑物料。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人工取煤样或捡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3.6.7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不得将身体探入落煤管内,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3.6.8进入到落煤管进行堵煤清理、更换衬板等工作时,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三通挡板的位置关闭到合理的位置并断开三通挡板的电源,同时将与这一通道有可能来煤的设备电源全部断开,防止突然来煤。如果在落煤管的上方有除铁器等设备,也应停电或移出,上述所有停电设备开关操作把手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3.6.9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时应采取切断皮带机的电源等安全措施,并在断开电源的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3.6.10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3.6.11 带式磁性除铁器传动轮周围应有防护罩,并有防止运行中的除铁器上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

3.6.12 在清理振动筛、碎煤机设备时,应待设备完全停稳,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清理。

3.6.13 皮带运输机使用液力偶合器的应安装牢固可靠的防护罩,避免由于液力偶合器内部

油温过高易熔塞融化高温液压油喷溅伤人。

3.7 原煤斗

3.7.1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或其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3.7.2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3.7.3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3.7.4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物料)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a)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还应采取防止上部来煤的安全措施,切断上部来煤设备的电源,并在上述切断电源的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b)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c)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

d)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3.7.5 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3.7.6 锅炉停炉时间较长时应将原煤仓走空,以防止原煤板结和自燃。原煤仓大量放煤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防止积煤压塌建筑物,造成人身伤亡和建筑物、设备等损坏事故。

3.8 除铁、筛煤与碎煤机

3.8.1 移动式盘式除铁器必须安装车挡及限位开关,必须安装提示行走的声光报警,防止除铁器行走时将人碰伤。

3.8.2 在带式除铁器甩、落铁件所及范围外侧应安装安全围栏,防止人员靠近运行中的带式除铁器被铁件击伤。在停留在皮带外侧的盘式除铁器下方安装安全围栏,严禁人员在盘

式除铁器下方行走或逗留。禁止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3.8.3 必须经常检查除铁器的吊具,保证完好,防止坠落。

3.8.4 禁止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人孔门。严禁在检查门前长时间停留。如果检查门松动或被振开,应立即停机,待转子完全静止后,关好检查门,才能启动碎煤机。 3.8.5碎煤机检查时,必须将碎煤机停运,将就地控制箱转换开关切至“就地”控制,禁止远方起动,待转子完全静止后,方可打开检查门检查、清理。

3.8.6 进入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工作时,如清理碎煤机、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的卡塞,必须将碎煤、筛煤设备等设备的电源断开,并将与该设备连接的上下通道的所有设备电源全部断开,在上述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并有专人监护。在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进行检修工作,还应搭设牢固检修平台,使用电气工具和照明应遵守本规程有关规定。

3.8.7 运行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按“事故按钮”紧急停止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的运行。

3.9 给煤机

3.9.1 禁止任何人员把手放在移动式给煤机的行走轨道上。

3.9.2 清除给煤机内部雷管和块状等异物及捅移动式给煤机上部缝隙式煤槽堵煤时,应停止给煤机的运行并切断给煤机的电源,如需站在给煤机下方的皮带上或靠近皮带工作,还应切断皮带机的电源,并在上述已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4 燃油及燃机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4.1 基本规定

4.1.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及有关规定,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部分附录N 的规定。油区投入生产前应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

4.1.2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工作要办动火作业措施票。锅炉房内的燃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4.1.3发电厂必须制定燃油区出入管理制度。进入燃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和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在入口处,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去除静电。不得携带非防爆型手持式电气工具,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

4.1.4燃油区的一切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不小于40℃的可燃油品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讯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标准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4.1.5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防火堤内严禁植树,燃油区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1.6燃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燃油区宜安装在线消防报警装置。

4.1.7 燃油区周围必须设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并经常保持畅通。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燃油区域(防爆型电瓶车除外)。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

4.1.8 各类管道在进入燃油泵房、燃油罐区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管道穿越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油泵房内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发火灾。

4.1.9卸油区及燃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燃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燃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尽可能布置在燃道的上方。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4.1.10燃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参加燃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气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4.1.11 油区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手电筒应为防爆型。油区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器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2 卸供油工作

4.2.1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4.2.2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45℃,柴油不超过50℃,重油不超过80℃。

4.2.3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4.2.4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在正常作业状态时,卸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4.2.5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4.2.6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4.2.7火车 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蒸汽机车不允许进入油区站台,内燃机车对车操作时要有两节以上的隔离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4.2.8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4.2.9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4.2.10 卸油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人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4.2.11 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4.2.12 油船、汽车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应接地。

4.2.13燃油系统运行时应根据油温及环境温度,及时投退冷却系统和伴热系统。调整出口油温符合要求。

4.2.14不准使用同一油罐同时卸油、供油。

4.2.15道不得超压运行,应能够自由膨胀,并采取防震、防磨等措施。道附近的高温管道保温应齐全,并应包裹铝皮或薄铁皮,油系统阀门、法兰、接头等附件应加装防护罩,防止燃油喷漏到高温管道上引起火灾。

4.2.16机组运行中应保持供油泵正常运行,维持供油母管压力符合要求。炉前燃油系统点火前,应进行油系统泄漏试验,确保系统设备无内、外漏。备用泵联锁保护装置应定期试验,动作正常。

4.2.17油及油系统应严密不渗漏。油运行中应严格监视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雾化不正常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4.2.18油应定期进行进退试验,做到运动不受阻,软管无拉扯、挤压、缠绕现象。软管应定期更换。燃烧器壳体无积油机向外漏油现象。

4.2.19邻炉加热前,应检查点火油系统,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炸。

4.3 燃油的储存管理

4.3.1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防火堤(墙)应保持坚实完整,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上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在工作后及时修复。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消防规定。

4.3.2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a)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b) 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4.3.3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4.3.4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4.3.5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4.3.6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4.4 燃油设备的检修

4.4.1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定)。严禁对燃油设备及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4.4.2油区的运行操作、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4.3 油区检修用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源箱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b) 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c)临时电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d) 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e)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f)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4.4.4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发电企业应明确规定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

4.4.5 动火工作票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其职责是:

a) 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b) 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c) 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 d)动火工作进行时,监护人应始终在场。

4.4.6检修道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在燃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测量油气合格后方可工作。动火时做好降温措施。

4.4.7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4.4.8 在燃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并测量油气合格后方可工作。

4.4.9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本规程中“容器内的工作”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4.5 燃气轮机及其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4.5.1 燃气轮机设备及燃气系统上检修、维护以及试验等工作,应执行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4.5.1.1在燃机及燃气系统上的查漏、消缺等工作应办理工作票: a)进入燃气门站、调压站和前置模块等燃气区域进行查漏、消缺维护。 b)进入燃气轮机间或燃料模块、阀门组间进行查漏、消缺等工作。 c)进行燃机辅机及与燃机关联系统的检修工作。

4.5.1.2 燃机及燃气区域(燃气设备及管道10米内)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上述区域周围30米内动火需办理动火工作票。

a)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符合规定(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监护人、消防人员、安全措施等项)要求。企业应明确规定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 b)一级动火工作应经厂级领导、安监部门、消防部门、运行及检修维护部门共同到场检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动火工作票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防爆要求及消防方法。其职责是:

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3)动火工作进行时,监护人员应始终在场。 4)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种。 5) 禁止在未经置换的燃气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等动火工作。

4.5.1.3 在燃气轮机设备及燃气系统上工作,除执行热力机械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a) 使用燃气排气发散装置,在停用、检修或故障处理中,向大气排空压力。

b) 可燃气体设备及系统防静电接地装置完整可靠,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防止因静电积聚产生火花。

c) 现场固定安装的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温感器和人员配备的便携式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测试仪应完好准确,并应定期校验合格,为人员、设备及环境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提供可靠依据。

4.5.1.4 电厂必须制定燃气区域出入管理制度。进入上述区域均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和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在入口处触摸释放静电装置。不得携带非防爆型手持式电气工具,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如化纤服装)进入燃气区域。 4.5.1.5 参加燃气区域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气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人员应先进行有关安全教育,方可参加相应运行和维修工作。燃气区域内一切电气设备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4.5.1.6 燃气区域工作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器具(有色金属制成),电动工器具、手电筒应为防爆型。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铝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5.1.7 电厂应制定燃气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包括燃气区域的主要危险点分布及相应管

控措施。做好燃气泄漏事故预想,制订包括燃气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窒息中毒等燃气系统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4.5.2 燃气系统安全要求

4.5.2.1 燃机电厂新建、扩建和改建燃机管道设施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153-2004)、《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范》(DL 5174-2003)及国家和石油燃气行业有关规定。燃气区域和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应规定。天然气区域投入生产前应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

4.5.2.2 厂内燃气调压站、燃气前置模块区域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非燃烧材料栅栏,包括燃料模块等处应张贴 “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示牌和相应管理规定标示牌,入口处设置存放火种箱和静电释放装置。

4.5.2.3 燃气区域内的各种箱体门应有防静电、防产生火花的措施;燃气区域的一切设施(如开关、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脑、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设施的选用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国标GB 5005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4.5.2.4 燃气区域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存储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

4.5.2.5 燃气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在线危险气体探头,危险气体探头应保证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查维护。一般一级报警值低于燃气爆炸下限的25%,如发现有危险气体报警,应立即进行确认和查漏工作,消除泄漏点。便携式危险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和维护,并建立台帐。

4.5.2.6 燃气区域应按《石油燃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53-200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使其处于正常完好的备用状态。禁止将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移作他用。

4.5.2.7 燃气区域周围必须设有环形消防通道,没有环形通道的,通道尽头必须设有回车场,通道应保持畅通。燃气区域内不应有妨碍消防的植物、杂物、设施。

4.5.2.8 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燃气区域内(防爆型电瓶车除外);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相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入内。

4.5.2.9 燃气区域必须按规定安装相应数量的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并使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燃气设备设施接地线和电气设备、热控仪器仪表接地线应分别装设。燃气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气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宜布置在燃气管道的上

方。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按规定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测量、记录。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两次。 4.5.2.10 燃气管道安全要求:

a) 管道和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格的产品,并应适合燃气工作压力、温度的要求。禁止使用铸铁管道、附件和阀门。

b) 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方式,若采用其他连接方式,必须有效防止漏气。

c)输气管道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全线阴极保护电位,应达到或低于- 0.55V。保护电位达不到规定,应查明原因进行消除。经检测确认防腐层老化时,应及时处理。

d)燃气区域必须设置取样口和吹扫口,吹扫口应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和保证全流量放散的管道。

e) 燃气管道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燃气管道禁止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仅做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f)厂外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测试桩。输气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g) 厂内燃气输气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或管道直埋,不宜采用地沟敷设。架空管道下路口应设置限高警示和限高栏。直埋燃气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制订检漏措施并严格执行。 h) 厂内直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路面标志。对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志;对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对绿化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桩标志。

i)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入后应与路面齐平;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的深度,应使回填后不遮挡字体。混凝土方砖标志和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4.5.2.11 燃气放散管安全要求:

a)应在燃气管道上合理设置放散管位置,放散管上应设置快开阀。

b)放散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得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应采用防静电接地,设置在避雷保护装置范围内。并应采取稳管加固措施。

c)所有的安全阀、泻放管、管道放散管均应接至放散母管,集中排放至安全区域,不得就地排放。放散竖管排放速度不宜超过20m/s,以5~10min之内排空管道内存气来确定放散

管的直径。

d)集中放散竖管应设置阻火设备(带消声功能)。出口高度应比附近建筑物高出2米以上,总高度不得低于10米,满足放散的燃气不被吸入附近建筑物室内和通风装置内。严禁在放散竖管顶端装设弯管,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散管的措施。

4.5.2.12 燃气系统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保持正常可靠运行。燃气系统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应列为强制计量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4.5.2.13 入厂燃气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燃气各项指标的要求。加热燃气时,宜采用热水、水蒸气及其他较安全的加热方法。采用热水、蒸汽加热时,热水、蒸汽压力应高于燃气压力。

4.5.2.14 燃气管道试验安全要求:

a)燃气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应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周边人员与设施的安全。

b)试验时应设隔离带和巡视人员,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在试验升压过程中及强度试验稳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人员离试验管道的安全距离可按下表确定。 c) 试验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必须牢固可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

d)吹扫和待试验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装盲板且有明显标志。 4.5.3 燃机安全要求

4.5.3.1 燃气轮机组应设置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并装设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测,保持系统性能良好。

4.5.3.2 燃气轮机组灭火保护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完整清晰。

4.5.3. 3 燃机罩壳内上部及燃料模块内应安装适当数量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完好。一旦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运行人员必须立即增开屋顶排风风机数量,同时尽快查出报警原因,进行处理。 4.5.3. 4 燃机主厂房屋顶、燃机罩壳顶部的防爆型排风机应保持完好状态,并定期进行切换运行,该排风机损坏后禁止使用非防爆型排风机进行更换或代替。 4.5.3.5 燃机系统的相关防爆规定可参照GB261.1-2010第13章执行。

4.5.3.6 燃机所属辅助设备系统的安全要求参见本规程第五章锅炉、第七章汽轮机部分。 4.5.4 燃气系统置换

4.5.4.1 首次置换或大修后置换应在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吹扫清管、干燥合格后进行,相关仪器仪表也同时参与置换,保证无死角和遗漏。

4.5.4.2 管道内空气应采用氮气或其它无腐蚀、无毒害的惰性气体作为置换介质。用氮气置换时应控制温度,向管内注氮时,进入管内的氮气温度不宜低于5℃。

4.5.4.3 置换空气时,惰性气体的隔离长度应保证到达置换管线末端的空气与燃气不混合。

4.5.4.4 燃气系统置换、充压、泄压应缓慢操作,过程中管道内气流速度不大于5m/s。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导致自燃或爆炸。

4.5.4.5 置换过程中,混合气体应从放散系统缓慢排出,放散隔离区域内不允许有烟火和静电火花产生。

4.5.4.6 当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置换管道末端放散管口气体中含氧量不大于2%时,置换合格。

4.5.4.7 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应使用两台以上可燃气体检测仪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不少于5min,当连续3次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通入空气;当采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3次,每次间隔5min测定燃气浓度均大于90%时,方可投入运行。

4.5.4.8置换燃气过程中,应做好防止人员窒息的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

4.5.4.9 应制订作业指导书或作业票,明确置换工作的安全措施、技术要求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燃气浓度检测仪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能够熟练使用该仪器,确保测量数据的可靠性。

4.5.4.10 置换结束后,必须确认置换系统与燃气系统可靠隔离、拆除。以防燃气窜入置换系统引起事故。 4.5.5 燃气系统的运行

4.5.5.1 燃气输送管道应在系统试运,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按生产工艺要求正式投运。

4.5.5.2燃气系统在燃气运行期间应处于正压状态,以避免空气进入系统。

4.5.5.3 应制订燃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内容包括:系统工艺流程及技术指标,操作程序卡,定期维护和试验,异常情况处理措施,防冻、防堵、防凝安全要求,巡检和紧急疏散路线等。

4.5.5.4 应定期对燃气系统查漏。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种燃气主管线段和支线,巡查内容包括燃气区域内管道、阀门、过滤加热装置、仪器仪表、通风照明、消防系统等设备的

运行状况,做好燃气系统参数(如压力、流量、液位、危险气体浓度)、设备状态监控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5.5.5 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巡线检查,及时处理输气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对输气管道巡线检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a)检查燃气管道及附属设备是否存在泄漏;覆土是否完好,有无塌陷现象。 b)检查是否有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及相关安全标志标示的状况。

c)检查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是否存在取土、挖塘、修渠等违章建筑施工,以及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根深植物等现象。

d) 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和修建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e)禁止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f)每年汛期前后,应对穿跨越河流管段进行安全检查,对不满足防洪要求的穿跨越河流管段应及时进行加固。

g)检查是否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它行为。 4.5.6 燃气轮机组的运行

4.5.6.1 燃气轮机运行中,进气滤网单元、进气喇叭口、轮机间、扩压间、燃气模块仓门应关闭,严禁进入;CO2灭火系统应正常投用,CO2灭火系统故障无法投用时禁止启动燃气轮机。燃气轮机各冷却、通风风机应正常投用,燃气轮机运行中燃机间等高温区域不得遗留有任何可燃物。无论何时都应加强燃机间等区域的温度、危险气体浓度的监视。 4.5.6.2 燃气轮机运行中,危险气体检测系统应投用,各个检测器应正常运行。危险气体检测系统故障或危险气体浓度高报警时应禁止启动机组。

4.5.6.3 燃气轮机每次启动时,应能通过燃气阀门泄漏试验程序,以保证燃气系统管道阀门严密性良好;泄漏试验的程序和参数不应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得到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的批准,同时记录原因及相关数据。

4.5.6.4 燃气轮机组启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汽轮机应力数据,控制升负荷速率,防止汽轮机本体应力过大,发生振动等。

4.5.6.5 对排气分散度要严密监视和控制,当分散度较大时,应做分析、记录,观察发展趋势,必要时可通过调整负荷、燃烧试验来调整、控制分散度。

4.5.6.6 燃气轮机停机后,应检查各风机按程序正常停用,不得强制打开燃机间冷却风机或打开燃机仓门,避免外缸过度冷却导致气缸变形,进而引起动静间碰磨。

4.5.6.7 若燃气轮机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机,在CO2喷射灭火期间严禁打开燃机间和扩压间仓门,运行人员应确认燃气轮机相关风机已停用,否则应强制停用风机。 4.5.7 燃气系统及燃机检修基本规定

4.5.7.1 检修工作前,应将检修的设备、管道与运行中的燃气管道可靠隔离(关闭相应隔绝阀门,必要时拆除一段连接管并加堵板),燃气管道及系统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至合格,燃油系统放尽存油。相应隔离电动阀门停电、气动阀门停气,悬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示牌并上锁。

4.5.7.2 检修开工前,应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隔离严密性,严禁对燃气(油)设备及管道采用明火检验可燃气体浓度。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共同到现场确认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相应措施齐全后,方可允许开工。工作时设专人监护。

4.5.7.3 检修期间,经常监视燃气隔绝点后燃气浓度以及(燃油)压力。工作间断,开工前应再次测量燃气浓度,符合要求方可工作。动火过程中应至少每四小时检测燃气浓度,确认其在合格范围内。

4.5.7.4 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区域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遵守出入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后,并设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b)应停止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应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肥皂水检查泄漏点,禁止明火查漏。

c) 应进行通风换气,使有害气体含量小于规定值(燃气在空气中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混合气体中CO浓度低于0.05%),含氧量保持在19.5%~21%左右。 d)现场作业人员应在上风位置工作。

e)使用防爆工器具(如铜质工器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f)在有限空间、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监护人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g)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h)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药品。

4.5.7.5 可燃气体严重泄漏时,除执行4.5.6.4条外,还需执行下述规定:

a)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设置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动火。实行交通管制,将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b) 进入现场的抢险人员、消防人员、运行人员警戒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急救技能,上述人

员必须正确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c) 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救护中毒和受伤人员。 d)不得使用塑料管、橡胶管和胶板等高绝缘材料。

e)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等,优先采用远程控制关闭、隔离供气总阀门(ESD),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关闭手动隔离供气总阀,确认可靠隔离后方可实施灭火。

4.5.7.6 管道及设备修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与清扫,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电力隧道、管沟、烟道和地下设施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4.5.7.7 泄漏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现场,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4.5.8 燃气系统的检修:

4.5.8.1 严禁一切火源接近燃气管道。燃气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4.5.8.2 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可燃气管道的不严密处。

4.5.8.3 在燃气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阀门、垫,焊接支管等),应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可燃气管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用惰性气体进行气体置换,将残留的可燃气体完全排出,并用小动物或仪器检验,证明管道内确无可燃气体存在,方可开始工作。

4.5.8.4 燃气区域检修用的临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源箱应设置在燃气区域外面。

b)穿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c) 临时电线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d)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热体管道设备上。

e)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前,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f)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4.5.8.5 在燃气区域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4.5.8.6 在燃气罐体内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严禁使用汽油或

其他可燃、易燃物清洗污垢。在气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气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气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4.5.8.7 燃气系统在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的设备,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工作,否则应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4.5.8.8运行中的燃气输气管道,除专业队伍使用专用设备带压修理外,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宜带压修理。管道封堵作业时,管道内的介质压力应在封堵设备的允许压力内。采用囊式封堵器进行封堵时,应避免产生负压封堵。

4.5.8.9 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道检测周期,并按期进行检测。 4.5.9 燃气轮机组的检修:

4.5.9.1 燃机本体检修前,参考执行下列安全措施:

a)隔离燃气进气,相应隔离阀门关闭,上锁,挂警示牌。燃料模块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并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合格。

b)停运燃机盘车、启动燃机的变频启动装置或启动电机,断开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出口闸刀及励磁装置,相应电动、气动执行机构停电、停气,挂警示牌。 c)关闭余热锅炉烟囱挡板及启动旁路挡板,断开相应操作电源,挂警示牌。 d)隔绝汽轮机汽源,相应隔离电动阀门停电、气动阀门停气,并挂警示牌。 e)汽轮机真空系统停运,汽轮机凝器压力到零。 f)停止润滑油泵、顶轴油泵,电机停电,并挂警示牌。 g)停止防喘空压机运行,储气罐泄压,电机停电,并挂警示牌。

h)进入轮机间、燃料模块小室内工作,应切断CO2灭火供气总门并上锁,退出CO2灭火保护。

i)IGV置于全开位并止转,然后电机停电,挂警示牌。

j)在压气机进气道内、透平缸内工作时,应实行登记制度,工作结束时必须对人员、物品进行逐一清点,防止遗漏。

4.5.9.2 严格进行规范的周期性孔窥检查,建立孔窥检查档案,检查时应确认盘车装置及启动装置已停用并停电。

4.5.9.3 进行压气机开缸、R0级叶片检查等涉及压气机进口可调导叶(IGV)的检修工作前,确认IGV固定止转,防止IGV突然转动伤人。

4.5.9.4 进行压气机IGV角度校验时,应设专人监护,机务、运行和热控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每次测量IGV角度前都应固定止转,测量期间严禁操作IGV。只有在确认作业人员手臂已经离开导叶时,方可拆除止转措施,热控人员方可操作调节IGV角度。

4.5.9.5 运行中禁止进入燃气轮机间,以免被烫伤,或因CO2灭火系统动作导致窒息伤害。如确需进入,应得到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好以下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a)在进入轮机间前应测量可燃气体含量符合要求,做好相应个人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 b)确认轮机间通风系统和消防系统工作正常。如果通风故障或消防系统报警,应立即撤离小室。

c)现场监护人员与进入轮机间的人员、控制室的操作人员保持不中断的通信联系,一旦发现异常,小室内工作人员应立即撤离轮机间。

d)进入轮机间应在离仓门口1.5米以内。工作区域离出口应无任何障碍。如有需要,应使用伸长杠进行调试或泄漏检查。

e)进入轮机间前后应清点物品,工作完成后,应清理现场,人员和物品全部撤出,方可关闭所有轮机间的仓门。

4.5.9.6 清理、修磨叶片或对叶片进行着色探伤时应戴手套,以防止被叶片尖锐的边缘划伤。

4.5.9.7 进入压气机喇叭口、进气通道内工作时,应穿专用连体服,防止异物遗留。工作期间,开启并固定人孔门,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确认上述区域无人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4.5.9.8 更换压气机进气滤网,应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在机组运行或高速盘车时更换滤网,防止拆除滤网时造成人员伤害或有杂物被吸入压气机内部。

b)为防止滤网反吹系统误动伤害工作人员,更换滤网时应切断反吹气源。 c)更换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防止异物残留。

d)严禁在进气室内进行动火工作,以免滤芯燃烧。如确需动火,应在拆除滤芯后执行。进气室内动火需制订专门安全措施,并得到主管生产的厂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现场配备足够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监护。

4.5.9.9 燃机透平及压气机的开缸、盖缸、翻转子、拆装轴承、装卸转子、校转子动平衡等检修工作,参照本规程第七章汽轮机检修的相应章节规定执行。

4.5.9.10 排气热电偶故障更换时,燃机仓门处应有专人监护。

4.5.9.11 燃机排气通道内检修工作开始前,应测量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工作时设专人监护,燃气未置换时禁止进行燃料阀门校调试验。

4.5.9.12 在工作人员拆卸过渡段进入燃机透平缸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燃机透平缸内过渡段起吊或移动时,缸内外人员要联系配合好,防止人员挤伤。

4.5.9.13 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环境下,严禁进行火花塞点火试验。火花塞点火试验时应做好防止高压电击的安全措施。

4.5.9.14 所有装复工作完成后,在燃机透平缸人孔门关闭前,三级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员、工器具及其他物件遗留在燃机透平缸内,之后方可允许关闭人孔门。 4.5.9.15 燃气模块查漏,必须做好相关安全措施,门口处设专人监护。保持小室仓门开启,发生异常立即撤出。

4.5.9.16 燃气模块内设备检修照明及电气、热控设备仪器仪表等,应使用低电压防爆产品。

4.5.9.17 燃气模块内阀门拆除吊出时,应避免与其他设备或人员磕碰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

4.5.9.18 燃气轮机辅机设备的检修维护:

a)拆卸防喘阀、燃气(油)截止阀等带有弹簧的阀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禁止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b)各类油泵吊至检修平台过程中,不得在运输途中发生漏油。如在途中有漏油,应及时做好清理工作,防止人员滑跌伤人。

c)进入油箱应穿专用连体服,鞋底应擦干净或戴鞋套,照明应使用小于或等于12V的行灯或手电筒。

4.5.9.19 燃气轮机和压气机的缸体、转子检修及燃机机组所属余热锅炉、汽轮机及相应辅助设备等检修维护参照本规程第五章锅炉、第七章汽轮机的相应章节规定执行。

5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基本规定

5.1.1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严禁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5.1.2 对循环流化床等正压锅炉,巡检时应避免在封闭的人孔门及与锅炉连接的膨胀节期停留,在锅炉运行时,严禁打开任何门孔。

5.1.3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严禁打开检查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应缓慢小心,工作人员应站在门后,并选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5.1.4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5.1.5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操作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5.1.6 当锅炉濒临灭火时,严禁投油、气助燃。当发现锅炉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重新点火。

5.1.7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严禁在原煤斗加煤及空气炮或机械振打装置投用的情况下进行人工疏通作业。

5.1.8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异物。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运,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5.1.9 在锅炉运行中,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处理。

5.1.10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压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不大于5.884Mpa的:0.294Mpa 额定汽压大于5.884 Mpa的:0.490Mpa

热紧螺丝只许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应将扳手的手把接长。 5.1.11 安全阀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和《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汽试验或定期校验。

5.2 吹灰

5.2.1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

5.2.2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退)出吹灰管。

5.2.3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5.2.4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5.2.5 吹灰器管路应进行定期检查。

5.2.6 使用燃气吹灰器的,放置燃气的房子、燃气管道的布置应远离火源和热源,在显眼的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并定期进行泄漏检测,发现泄漏应及时进行处理。

5.3 排污

5.3.1 现场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5.3.2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5.3.3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它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5.3.4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5.3.5 当排污池周围有塌陷时,应扩大警示范围,防止进一步塌陷造成人员伤害。

5.4 除焦

5.4.1 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5.4.2循环流化床锅炉结焦时,应尽快安排停炉,待冷却后方可处理。如果是炉膛床面结焦,清焦时应防止表面塌陷,并做好回料管落渣的防范措施。如果是分离器或回料阀内结焦,必须由上面进行除焦,逐步向下,并做好防止塌陷的措施。

5.4.3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5.4.4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喷出时,禁止打焦。

5.4.5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5.4.6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运行值班人员同意。除焦时,运行人员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5.4.7 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

5.4.8 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应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

5.4.9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的可能时,应停炉除焦。停炉采用水力除焦时应做好防止烫伤的措施,进入炉内人工除焦前,应检查是否存在高空掉焦和渣井坍塌的风险。 5.4.10 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并保持适当距离,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并安排专人监护。

5.4.11装有水力除焦器的锅炉,当吹灰时,禁止进行水力除焦器的检修工作。

5.5 除灰、渣

5.5.1 担任除灰渣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及训练。

5.5.2 除灰渣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渣进入靴内。

5.5.3 除灰渣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牢固,用后应放在指定的地方。

5.5.4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除灰渣。除灰渣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

5.5.5 除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5.5.6 除灰渣前应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提醒标志。除灰渣完毕后也应通知运行值班人员。

5.5.7 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禁止人员工作或逗留。

5.5.8 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开启时应缓慢,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渣。

5.5.9 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要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

5.5.10 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应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除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5.5.11 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2m,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事故排渣至地面的渣堆,如其温度较高,可

能烫伤人员或引起火灾时,装车前应用水进行冷却。冷却灰堆时,禁止直接将水冲入灰堆,应采取喷洒从外到里逐步冷却的方式。

5.5.12 运灰铁道应平坦并保持畅通,还应及时清除散落的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防滑倒。 5.5.13 灰车须有刹车装置。不准使用受损的灰车。

5.5.14 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5.5.15 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5.5.16 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5.5.17 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并须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

5.5.18 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渣沟内。

5.5.19 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5.5.20 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带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5.5.21 循环流化床锅炉必须配备冷却介质流量控制功能。实现冷却介质控制门关闭与冷渣器开启闭锁,同时实现冷却介质流量低、温度高跳冷渣器等保护功能。主床排渣时,必须保证冷渣器在投运状态,渣温能够降到允许的温度。外置床事故排渣口周围必须设置固定的围栏,事故排渣时,现场必须有人监督,放出的渣料应冷却至常温后才可清理。 5.5.22 禁止在运行中的捞渣机周围长时间停留,防止人员烫伤。 5.5.23 不停炉进行检修捞渣机和干渣机时,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5.6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5.6.1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使用蒸汽或惰性气体等进行灭火并予清除后方可起动。 5.6.2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所处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它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扬起引起爆炸。

5.6.3 在制粉系统运行中,禁止在磨煤机传动装置和钢球磨煤机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禁止清理运行中的给煤机链轮、拨轮等转动部件上的缠绕异物。

5.6.4 禁止在制粉设备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5.6.5 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入口门关闭并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应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

5.6.6 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5.6.7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或引起附近电缆着火。 对存在危及人员的安全的防爆门应加防爆导向管(如粗粉分离器等设备)。

5.6.8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应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5.6.9 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或清理干净。

6 锅炉设备的检修

6.1 基本规定

6.1.1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并打开门后疏水门。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6.1.2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应将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脱硝喷氨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运行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磨煤机、制粉系统密封风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吸风机、增压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等设备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6.1.3 进入循环流化床炉膛内部检修时,必须将炉膛出口及分离器入口烟道进行有效的隔离,防止工作人员高空坠落或高空落物。分离器内有检修工作时,若有人员进入回料阀内

工作,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1.4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定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6.1.5 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应与运行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6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氨气。

6.1.7 进入炉内、锅内(汽包)、烟风道、回转式预热器、除尘器、煤粉仓等封闭空间内工作时,工作人员至少2人以上且外面必须有1名工作人员监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必须清点人员及工具,确保不遗留在工作室内。在关闭人孔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确认没有人、工具或杂物遗留后立即关闭。

6.2 燃烧室的清扫与检修

6.2.1 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本规程6.1.2、6.1.3和6.1.4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值班负责人。

6.2.2 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孔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

6.2.3 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

6.2.4 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6.2.5 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6.2.6 若燃烧室须搭脚手架,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同时,落在脚手架上的灰焦应及时清除,以防止超过脚手架的荷重,燃烧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安监人员组织的验收。若采用吊篮或炉内升降平台清焦、检修作业时,应首先采取其它方式清理可能脱落的焦;使用前应加强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1人进入吊篮或炉内升降平台作业。在吊篮或炉内升降平台上的人员,必须每人至少使用一套单独挂在炉外的安全防坠器。

6.2.7 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6.2.8 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6.2.9 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燃烧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检查燃烧室和第一段烟道内的灰和焦渣是否已清扫干净,然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如需对锅炉进行紧急检修而未能预先进行清扫燃烧室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查明燃烧室内确无悬挂着的大块焦渣,没有存积的热灰和焦渣,没有损坏的炉墙、石旋砖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件,并按6.1.1、6.1.2、6.1.3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6.2.10 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设110V、220V临时性的固定照明,电缆线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110V、220V的临时照明。

6.2.11 在燃烧室内工作如需开动吸风机以加强通风和降温时,必须通知内部工作人员撤出。

6.2.12 燃烧室内调换炉管、水冷壁管或拆砌炉墙时,如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面不准有人工作。

6.3 烟道及受热面、空气预热器的检修

6.3.1 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本规程6.1.2、6.1.3和6.1.4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6.3.2 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

6.3.3 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人孔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

6.3.4 清扫烟道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再起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6.3.5 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 6.3.6 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应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 6.3.7 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门或抬起安全门。

6.3.8 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6.3.9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检查后立即关闭。

6.3.10 在烟道内检修时,应检查脚下支持板牢固可靠,并在靠近垂直烟道前1m的水平烟道处加装可靠的临时护栏,以防止人员坠落。

6.3.11 在受热面的管子上工作时,应铺上脚手板,并固定牢固。

6.4 煤粉仓

6.4.1 锅炉停用时间较长时,应将煤粉仓煤粉烧尽,防止积粉自燃。发现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

6.4.2 严禁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将仓内煤粉用尽或放光。

6.4.3 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连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关闭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的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行工作。

6.4.4 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应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2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应抓紧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能看到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应能听见,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

6.4.5 清扫煤粉仓时,严禁在仓内或仓外附近吸烟或点火。禁止将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煤粉仓内。

6.4.6 如煤粉仓四角有积粉工作人员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应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6.4.7 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内残留的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

6.4.8 煤粉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6.4.9 煤粉仓内的照明必须使用12V行灯,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行灯不准埋入积粉内,防止积粉自燃。

6.4.10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煤粉仓、灰斗(灰仓)内,然后关闭人孔门和防爆门。

6.5 锅筒内部的检修

6.5.1 锅炉放水和冷却后,在打开锅筒人孔门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按本规程6.1.1的要求检查该炉是否确已与各母管和总管可靠地隔断,锅筒空气门确已开启,锅筒加药门确已关闭,并上锁。

6.5.2 打开锅筒人孔门时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把人孔门打开,不可把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子把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妥地放在锅筒内。

6.5.3 工作人员进入锅筒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锅筒内的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允许进入。在锅筒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6.5.4 进入锅筒的工作人员,必须穿专用检修服,衣袋中不准有零星物件,下降口处用胶皮封堵以防落入炉管内。

6.5.5 在锅筒内清洗锅筒和排管时,应有一人在外面监护。

6.5.6 锅筒内工作,应填写进出锅筒物资、工器具登记表。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锅筒内部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6.5.7 锅筒内压使用电压24V及以下的电动工具。 6.5.8 严禁在锅筒内充氧作业。

6.6 转动机械的检修

6.6.1 所有转动机械(如空预器、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1.4.4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机组运行中对单侧风机进行检修时,应采取牢靠的防止设备转动的措施,禁止采用电机冷却风扇叶轮制动转子。

6.6.2 有关值班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隔离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收回工作票,至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确已离开有关设备后,才可以取下警告牌,恢复设备的使用,并记入运行日志内。

6.6.3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应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人员不准擅自进行试运行的操作。

6.6.4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起动。 6.6.5 吸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

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燃烧室、烟道、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工作,方可试运行。 6.6.6 在转动机械试运行起动时,运行操作人员站在事故按钮处,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6.6.7 不应在电动机和热机转动设备连接的情况下试转电机的转向。

6.7 水压试验

6.7.1水压试验前,应制定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并报负责生产的领导批准。 6.7.2 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应检查炉内各部位不应有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应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试验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的一切检修工作。

6.7.3 省煤器或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锅筒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必须通知锅筒内的工作人员离开。

6.7.4 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

6.7.5 禁止在带压运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应先将压力降到符合5.1.8的规定。

6.7.6 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检查确认放水总管处无人工作,方可进行。

6.7.7 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方可进行检查。双色水位计不应进行超压试验,防止碎裂伤人。

6.8 安全门的校验

6.8.1 安全门的校验工作应在水压试验后进行。

6.8.2 安全门校验时应保持运行操作人员与现场校验人员通讯畅通,并安排一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6.8.3 现场校验人员应做好噪音防护措施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校验安全门附近严禁站人。

6.8.4 实际排汽试验前必须充分暖管,冬季校验前应确保室外疏水管及消音器孔未堵塞。 6.8.5 安全门不启座时,禁止用敲打阀门的方法助力起跳。封闭式锅炉校验安全门时应打开窗户通风,防止蒸汽外泄烫伤。

6.9 电除尘器检修

6.9.1 在电除尘器运行时严禁打开人孔门,严禁对阴极系统进行检修。进入电场内部工作,必须做好各种安全措施。使用核料位计,还应将射线源有效关断。 进入本体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移动照明必须为36V以下。

6.9.2 进入电场内部工作,应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外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系,进、出电场及相关人孔门时应清点人数和工具。

6.9.3 电除尘内部温度降至40℃以下时,方可入内工作。若有必要进入40℃以上的电除尘内部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在进入电除尘前,应先用接地棒对阴极线放电。

6.9.4 进入电除尘内部工作必须配戴安全帽、护目镜和防尘口罩,服饰的袖口、裤脚应扎紧。电场内部进行电焊工作,必须做好防止中毒和触电的安全措施以及电焊机绝缘导线的防护措施。

6.9.5 工作人员进入电除尘器本体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除尘器阴极与接地网的接地线连接可靠,并用接地棒将阴极对地放电。检查阳极板、阴极线及灰斗积灰确已清除干净,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检修工作(如阳极板、阴极线及灰斗积灰不能清除干净,应采取防尘、防跌入灰斗的措施,方可进入本体内部施工)。灰斗料位计采用放射性核料位计的要可靠进行隔绝,防止对检修人员产生伤害。

6.9.6 在电除尘器本体内部工作需要开动吸风机时,必须先通知风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撤离本体。

6.9.7 在本体内部检修阳极板和阴极线时,必须带好工具袋,禁止将焊条头、螺栓、螺母及其它杂物掉入灰斗或搭接在阴极框架上,工作点下面严禁站人。

6.9.8 检修整流变压器及高压隔离开关时,必须停止整流变压器运行,并做好高压设备接地措施后方可进行。多台整流变压器共处一室时,应停止该室所有整流变压器运行,并做好高压设备接地措施。

6.9.9 电除尘器检修结束后,试验振打、进行空载升压试验前,检修负责人必须对本体内部详细检查一次,确认检修人员全部离开除尘器内,人孔门全部关闭螺栓拧紧后,方可进行试验。

6.9.10 电除尘器运行中检修或更换整流变压器出口阻尼电阻时,应将高压隔离开关打到接地位置,并通过临时接地线可靠接地。若阻尼电阻位于电场侧,还应将两侧电场停运,做好接地措施。

6.10 气力输灰系统运行与检修

6.10.1 严禁将手伸入运行中的电气锁气器内部检查或清除杂物。

6.10.2 仓泵运行时,严禁拆卸与仓泵连接的管道、阀门、手孔及对法兰密封进行更换检修。

6.10.3 仓泵在运行中严禁打开人孔门,防止干灰喷出伤人。

6.10.4 储灰库运行时严禁打开人孔门,防止粉尘飞扬和人员跌落灰库。 6.10.5 输灰管道运行时,严禁对漏灰处进行补漏,防止干灰喷出伤人。

6.10.6 仓泵内检修前,应将灰全部输送干净。如不能将灰全部输送干净,应做好清灰准备工作,防止发生扬尘。

6.10.7 进行仓泵内检修时,必须打开排气阀,关闭进料阀、出料阀和进气阀,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示牌。

6.10.8 在进行电动锁气器检修时,应将灰斗灰卸净或将灰斗下部插板门关闭。 6.10.9 进入灰库内检修时,必须停运灰库气化风机,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警示牌。

6.10.10 严禁在灰库内有积灰情况下进入灰库内作业。 6.10.11 灰库检修结束后,应清点人员和工具,并清理现场。

6.10.12 检修卸灰装置时,必须切断卸灰装置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6.10.13 灰库检修时,必须在人孔门周围设好护栏,并挂警示牌,防止人员跌落。 6.10.14 严禁在仓泵泵体、压缩空气储气罐随意开孔或焊接。如需开孔或焊接,必须经技术论证。

6.10.15 仓泵检修结束后,必须清理杂物,经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后关闭人孔门。 6.10.16 严禁用大锤敲击仓泵泵体。

6.11 袋式除尘器运行与检修

6.11.1 严禁将运行中的袋式除尘器人孔门打开。

6.11.2 在吸风机运行的情况下,对袋式除尘器某个室进行检修,必须关闭该室的进出口挡板门,并切断电动执行器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进入除尘器前,必

须强制通风。温度低于40℃后,方可进入作业。

6.11.3 检修袋式除尘器入口烟道、气流均布板、烟气室时,必须做好防止火花进入袋式除尘器滤袋区域的措施。

6.11.4 进入袋式除尘器净气室内检修作业时,严禁带入火种。确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防止着火的措施。

6.11.5 袋式除尘器检修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对人员、工具进行清点,并清理现场。严禁用水冲洗滤网。

6.12 水力除渣系统运行与检修

6.12.1 严禁打开运行中的脱水仓(未进行析水前)排渣门。

6.12.2 在浓缩机内动火作业时,应做好防止玻璃钢斜管组件着火的措施。 6.12.3 严禁踩踏浓缩机玻璃钢斜管组件。

6.12.4 冬季寒冷地区,浓缩机、脱水仓停运后,必须将水排空。

6.12.5 输渣管道、输浆管道停运后,必须用清水冲洗管道,防止渣浆堵塞管道。冬季要及时将管道内水放净。

6.13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运行与检修

6.13.1 操作烟气系统各挡板门(如原烟气进口挡板门、净烟气出口挡板门、旁路挡板门等),应得到值长许可,并随时与机组主控制室保持联系,保证锅炉烟风系统和脱硫烟气系统安全运行。

6.13.2 锅炉运行时,如需对脱硫各挡板门进行检查维护,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6.13.3 脱硫各挡板门如采用液压执行机构,在进行检查维护时,应先将执行机构蓄能器内的压力释放。

6.13.4 进入脱硫塔检查及检修,应视情况排放塔内浆液,将脱硫塔内用水冲洗干净,检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进入脱硫脱硫塔内部时,严禁携带火种。

6.13.5 进入有限空间(包括原烟气烟道、净烟气烟道、脱硫塔、烟气换热器、增压风机、浆液箱等)作业时,必须经过充分的通风换气。进出人员和工器具必须登记,外部必须留有人员进行可视监护。

6.13.6 脱硫系统及附属烟道处纳入一级动火区域管理。动火前应检查相应区域内消防水、除雾器冲洗水是否备用完好。将作业点及两旁400mm范围内的防腐材料彻底清除干净,禁止

用高温设施对防腐层进行烘烤。动火工作期间,作业区域设专职监护人员,并做好可靠的隔离措施,隔离材料必须严密且防火,做好火星飞溅的防护措施,并准备灭火、降温设备。在设备防腐和防腐保养期间,严禁动火。

6.13.7 在脱硫塔、净烟道、烟囱处防腐时应采用物理方式分别进行单独隔离。

6.13.8 防腐作业现场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口。作业现场通风不良时,应采用强制通风。禁止在有限空间内调配防腐材料。

6.13.9 进入防腐作业现场的人员禁止穿着和使用由合成纤维、毛织品制成的工作服、擦布及带铁钉的鞋,且严禁携带火种。

6.13.10 存放防腐材料的仓库要设在防腐施工现场以外,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

6.13.11 脱硫系统大小修或改造时,应进行区域封闭,设置不间断门岗,人员进出应执行登记出入制度,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告知牌。

6.13.12 在脱硫塔内进行空间交叉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6.13.13 在脱硫系统有限空间检修每次工作结束后,检修负责人必须清点检修人员,确认全部从容器内出来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6.13.14 进入脱硫塔进行工作前应先观察塔内结垢情况,查看有无大块垢块,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垢块,应先在保证清除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予以清除。 6.13.15 严禁在除雾器上直接站人或堆放物料。

6.13.16 排放脱硫塔、池、罐、箱、以及管道内剩余浆液时,如需在就地开排放门要戴好护目镜及橡胶手套。

6.13.17 疏通石灰石下粉管内的堵粉,应在专门搭建的平台上进行,站在下粉口侧面。工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使用专用工具,且不准用身体推、顶工具,并安排专人监护。工作时严禁在石灰石粉仓装粉及空气炮、振打装置投用的情况下进行人工疏通作业。 6.13.18 清理石灰石粉仓内堵粉应参照煤粉仓相关规定执行。

6.13.19 石灰石、粉旋转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动转动的链条。 6.13.20 进行石灰石破碎机检修时,严禁向破碎机入口卸石灰石。 6.13.21 石灰石制浆系统斗提机运行时,严禁打开手孔进行检查。

6.13.22 进行斗提机检修前,应停止进料,斗提机空转2周后,检修人员方可打开人孔门进行检修。斗提机检修时应做好防止转动和上部落物的措施。

6.13.23 使用放射性密度计,应设置警示标志。对放射性的密度计检修、维护时必须由取得相关资证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检查。

6.13.24 冬季寒冷地区,脱硫系统停运后,必须将管道内浆液、冲洗水及时排空。 6.13.25 在脱硫系统有限空间内部作业必须使用12V的防爆照明灯具。 6.13.26 进行脱硫塔液位计冲洗时应临时解除液位低跳浆液循环泵的联锁保护。 6.13.27 禁止在运行或备用的真空脱水皮带机皮带上行走及进入皮带机内部检查。 6.13.28 在系统运行状态下,严禁打开增压风机人孔门、GGH(烟气换热器)人孔门、脱硫塔人孔门、脱硫塔排空门。

6.14 锅炉烟气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6.14.1 基本要求

6.14.1.1 涉氨系统必须纳入一级动火区域管理。

6.14.1.2 严禁在存有氨及尿素的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作业。

6.14.1.3 在可能有氨的地方进行工作时,宜在上风位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6.14.1.4 工作人员进入脱硝装置系统(包括前后烟道、喷氨区域、催化剂区域等)作业。工作地点应进行强制通风,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并用仪器检验合格。

6.14.1.5 涉氨系统所有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必须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4.1.6 涉氨系统的管道、容器及安全阀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6.14.1.7 运行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各储罐、管道的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等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14.1.8 稀释风失去后必须立即停止喷氨。

6.14.1.9 涉氨系统的隔绝阀应使用氨专用阀门。氨系统的安全阀及排放装置应设置泄压管并引至吸收罐或吸收池。

6.14.1.10 氨区及氨气使用场所应设足够的氨气体检测报警仪。 6.14.2 液氨法烟气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6.14.2.1 从事氨区运行操作工作和检修工作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操作上岗证。

6.14.2.2 氨区出入应严格执行登记准入制度,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氨区。 6.14.2.3 所有进入氨区的人员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火种及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氨区前应先消除静电,观察风向,并确认逃生线路及出口。

6.14.2.4 氨区附近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防护隔离服、正压呼吸器、防护全面罩、胶皮手套等),操作现场放置急救药品,氨区门口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在易见位置安装风向标,对上述安全设施及用品应定期检查或更换。

6.14.2.5 氨区(液氨储罐、装卸及气氨制备区域)应设立完善的消防喷淋系统、应急洗眼系统,并进行定期试验,保证可靠备用;在冬季能发生上冻的地区,氨区消防喷淋系统、应急洗眼系统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6.14.2.6 氨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氨区值班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6.14.2.7 氨区应在不同方向设置不少于两个的逃生出口,逃生出口应采用逃生门。液氨储罐上方检查平台应至少分两侧设置两路通道。

6.14.2.8 氨区设备及管道应设置防晒设施或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液氨储罐应设置冷却水喷淋降温装置。

6.14.2.9 在液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6.14.2.10 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烧实体防火堤。

6.14.2.11 液氨储罐使用前或检修后应对罐内进行清理,疏通液位计连通管,并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能试验。

6.14.2.12 运送液氨和氨水的汽车罐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站台卸车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卸车站台的设备、阀门和其它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6.14.2.13 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装卸过程中严禁启动车辆。

6.14.2.14 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连接应牢固,阀门应逐渐开启。如有泄漏应及时消除。

6.14.2.15 卸车时应保留罐内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6.14.2.16 液氨卸料结束时,应排尽液相管内残余液体,严禁用空气压料和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

6.14.2.17 液氨卸料时,押运员、罐区卸车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6.14.2.18 液氨卸料速度不应太快,且要有静电导除设施。 6.14.2.19 当贮罐液位达到安全高度以后,禁止往贮罐强行卸料。 6.14.2.20 卸料工作结束后应关闭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6.14.2.21 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

6.14.2.22 卸车结束后,槽车应立即离开卸车站台。押运员应将罐车所有配件随车返回。 6.14.2.23 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

6.14.2.24 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正压呼吸器等个人防护器材。

6.14.2.25 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

6.14.2.26 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或其它容器。

6.14.2.27 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卸车站台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也不应随意用装置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车辆。

6.14.2.28 液氨管线突然发生爆炸或发生大量氨气泄漏时,应首先疏散区域内人员,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6.14.2.29 涉氨系统动火前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并对设备管道等用氮气进行充分的置换,经仪器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6.14.2.30 在氨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地点应进行强制通风,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用氮气进行气体置换,并用仪器检验合格,加装堵板后方可开始工作。

6.14.2.31 液氨储罐检修前应将液氨排空,用氮气进行置换,对液氨储罐充水静置72小时以上,将残留的氨气完全吸收,并用仪器或小动物检验合格。工作时,罐内必须进行强制通风。

6.14.3 尿素法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6.14.3.1 尿素输送斗提机内应保持清洁,禁止落入杂物,在运行中严禁检修斗提机。 6.14.3.2 进行斗提机检修前,应停止进料,斗提机空转2周后,检修人员方可打开人孔门进行检修。斗提机检修时应做好防止转动和上部落物的措施。

6.14.3.3 进入尿素储仓内检修前,必须将尿素全部清空,并充分通风后,方可进入内部工作。储仓内存有尿素时不准在仓内、外壁上动火作业。

6.14.3.4 进入尿素溶解罐内前,必须将罐内浆液全部排空,冲洗干净后充分通风,并测试罐内氨气残存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6.14.3.5 尿素输送管道动火前应用热水冲洗干净。 6.14.3.6 在热解炉制备氨气过程中严禁停止稀释风的供给。 6.14.3.7 进入热解炉内工作参照有限空间相关规定执行。

6.14.3.8 在热解炉供油系统工作时参照4.4.4、4.4.5、4.4.7规定执行。

7. 汽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7.1 基本规定

7.1.1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或隔板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疏水系统等可靠地隔绝,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气动、液动阀门的电源、气源、液压油等驱动能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对气控阀门,也应隔绝其控制装置的气源,并在进气气源门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示牌。

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7.1.2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7.1.3 必须经过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并得到运行值长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a) 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b) 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以上工作应由检修单位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7.1.4 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5.1.9规定。

7.1.5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7.2 汽轮机的检修

7.2.1揭开汽轮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a) 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b) 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16.2.19的要求进行检查;

c) 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严禁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结合面之间。

7.2.2 大修中需将汽轮机的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都必须是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严禁工作人员在汽缸盖的下方进行工作。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a) 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止碰坏设备,汽缸盖翻身场所必须设安全围栏; b) 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能承受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c) 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应使用正确的钢丝绳结绳方法,以防止发生滑脱、折弯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时发生撞击; d) 汽缸离开支架时,应立即检查所有吊具,确认无问题才能继续起吊。吊起高度以保证小钩松开后不碰地即可;

e) 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7.2.3 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使用时应特别注意,电加热器只有在插入螺栓孔后才接通电源,严禁将带电的加热杆从一个螺栓孔移至另一个螺栓孔中,在使用时严禁敲击、碰撞,以免折断碰坏,使用后每只加热器应旋入配电工具箱内固定座中,妥善保管。 7.2.4 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b) 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需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必须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c) 在轴瓦就位时严禁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d) 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应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7.2.5 装卸汽机转子,必须使用专用的吊具、索具(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必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悬挂、穿绕(栓)、绑扎方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严禁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7.2.6 如果需要在起吊的隔板、隔板套、轴承盖、汽封套、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使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7.2.7 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必须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b) 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严禁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c) 如需站在汽缸水平结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严禁戴线手套,鞋底必须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结合面。

7.2.8 盖上汽缸盖前,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确实没有人员、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汽缸内各抽汽口、疏水孔堵塞的物品确认全部取出,方允许盖上。 7.2.9 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b) 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警示带(绳)或栅栏围好,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c) 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d) 试加的平衡块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e) 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切断电动机的开关;

f) 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平衡块时,必须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在拆装平衡块时,应有防止拆卸工具和平衡块掉下来或掉入设备内的措施。

7.2.10 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严禁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7.2.11 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7.2.12 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汽孔应用木板盖上。

7.2.13 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统靴,裤脚套在靴外面。

7.2.14 在对抗燃油系统进行检修时应注意通风,着合适的防护衣和手套,不应使抗燃油接触到皮肤和眼睛,防止吸入到人体内。工作后应彻底洗手和洗脸,确保安全。

7.2.15 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7.3 凝汽器的清洗

7.3.1 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警告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

7.3.2 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24V及以下电压行灯。

7.3.3 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7.3.4 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运行值班负责人。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7.4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7.4.1 在检修以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连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地隔绝,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应共同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7.4.2 检修前必须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打开疏水门和放空气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7.4.3 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堵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7.4.4检修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场所,才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7.5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7.5.1没有得到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可燃、有害气体存在及是否缺氧(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当发生危险时,应防止不当施救。

7.5.2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阀门应关严、上锁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

7.5.3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7.5.4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在周围设置牢固的临时围栏和警示标志。工作现场不应少于2人,地面上应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进行监视。如果工作人员需要撤离,沟道、井坑、孔洞的盖板和安全设施必须恢复,或在其周围设置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装设照明等显著标志。

7.5.5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它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7.6 喷水池、冷水塔及空冷塔的维护

7.6.1 进入喷水池、冷水塔的储水池内及空冷塔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在池内水中工作须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7.6.2 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禁止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禁止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7.6.3 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

7.6.4 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200mm,旁边应有便道。

7.6.5 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放水检修水池或清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边,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7.6.6 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青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竖井井口必须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则须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7.6.7 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积冰时,至少应有两人进行工作,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7.6.8 检修冷水塔及间接空冷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作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 7.6.9 检修冷水塔及间接空冷塔筒壁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二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台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严禁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7.6.10 使用吊台必须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每次开始工作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详细进行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

7.6.11 禁止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7.6.12 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时,必须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至少应有两人进行工作。如有高处坠落危险时,应使用安全带。

7.6.13空冷塔内通道、栏杆、盖板应保持完好,区域内照明应正常。

7.6.14 在空冷塔内工作时,应做好防止人员烫伤、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进行风机、减速箱等转动设备和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严禁踩踏在叶片和散热器片上工作。

7.6.15 空冷塔内消防设施应齐全,在空冷塔内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8 管道、容器的检修

8.1 汽、水管道和可燃气体、道的检修

8.1.1 不停机进行汽、水管道的检修工作,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和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办工作票和动火票),并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8.1.2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它部分隔断,放掉内部的汽、气、水、油,确认内部无压力。或如有着火、爆炸、中毒、窒息的可能,应先将内部可燃气置换后进行工作。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对电动、气动、液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气源、液压源。

8.1.3 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运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定需要检修的管道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没有汽、水、油或可燃气漏入的可能。

8.1.4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做好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并挂警告牌。

8.1.5 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应先将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靠近身体一侧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

道上没有疏水门.则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法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8.1.6检修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8.1.7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特殊情况下,在运行中的管道、阀门上进行紧固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消除轻微漏泄等工作,必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由指定的熟练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必要时应按照5.1.9的规定执行。在工作中应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

8.1.8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8.1.9 在可燃气体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垫片、阀门等),应先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可燃气体管道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介质置换,直至从排放口检测到的可燃气体含量低于规定值,并用小动物和仪器试验,证明管道内确无可燃气体存在,方可开始工作。

8.1.10在可燃气体管道系统上进行工作,还应做好下列防护措施: a) 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尽可能在上风位置上工作。 b) 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c) 在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监护人的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d) 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钢制的工具时,应涂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e) 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f)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用品。

8.1.11 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可燃气体管道的不严密处。

8.1.12 严禁一切火源接近运行中的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泄漏检查须用仪器或肥皂水方法,禁止用火焰检查。可燃气体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8.1.13 可燃气体管道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介质置换。在可燃气体含量检测、泄漏试验合格后,才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8.1.14 检修道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必须特别作好防火措施。

8.1.15 禁止在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8.2 地下管道

8.2.1 地下管道的检修,应遵守本规程8.1的规定。

8.2.2 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两人。 8.2.3 开闭地下维护室的人孔盖,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

8.2.4 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必须在打开人孔周围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还应在遮栏上悬挂红灯。

8.2.5 在人孔盖下面应装有上下用的脚蹬(间距300~400mm)或固定的铁梯。 8.2.6 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进行操作或检修,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8.2.7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可用12~36V的行灯。在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照明灯具。 8.2.8 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须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8.2.9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把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8.2.10 进入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2个人孔,并在每个人孔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以加强通风。

8.2.11 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可用仪器测量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明火投进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严禁吸烟。

8.2.12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应掌握地下维护室经常发生有害气体的部位,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在检修开始前,应采取相关的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

8.2.13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必须戴防毒面具(必要时戴正压式呼吸器)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必须进入维护室作救护,应先戴上防毒面具(必要时戴正压式呼吸器)

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作监护。

8.2.14 在聚集含量不超标的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 8.2.15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应进入工作。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8.3 容器内的工作

8.3.1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8.3.2 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本规程14.1.7的规定进行。

8.3.3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应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再进行有害气体、含氧量的测量。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工作人员方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8.3.4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l%内,必要时作业人员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在容器、水池内环境中作业,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8.3.5 对箱、罐等容器、设备充压找漏时,应尽量使用注水打压方式,防止发生爆裂伤人。

采用气体充压找漏时,应使用有可靠减压阀门控制的压缩空气,且只有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进行充压。对装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压缩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对临时制作的、没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的罐体、容器等,禁止采用气体打压。 8.3.6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叁人,其中两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发生问题应防止不当施救。

8.3.7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8.3.8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不准带入火种。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8.3.9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9 化学工作

9.1 化验工作基本规定

9.1.1 化验人员应穿耐酸、碱腐蚀工作服。必要时应穿橡胶围裙和橡胶靴。化验室应有自来水,洗眼器,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9.1.2 禁止将药品放在饮食器皿内,也不准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在饭前和工作后要洗手。

9.1.3 禁止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9.1.4 化验人员应熟知化学药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应用滴管或移液管吸取,严禁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

9.1.5 试管加热时不准把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可接触皮肤及冷水。

9.1.6禁止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9.1.7 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9.1.8 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应采取可靠的物理隔离。

9.1.9 凡有毒性、易燃、致癌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易爆物品、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亦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9.1.10 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禁止用火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9.1.11 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准超过烧杯的2/3。

9.2 取样工作

9.2.1 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9.2.2 汽水取样必须通过冷却装置,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

9.2.3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一般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有蒸汽冒出,以防烫伤。 9.2.4 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立即将取样管入口门关闭。

9.2.5 在电气设备上取油样,应由电气专业指定的人员操作,化验人员在旁指导。在运行设备上取油样,应取得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9.2.6应采用机械自动取样机采取煤样。一般不宜在运行的皮带上人工取样。因特殊情况,需在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人要站在栏杆的外面。取样时要握紧铁锹,并逆向煤流的方向取煤。

9.2.7 若需上煤车取煤样,应事先与燃料值班人员联系好,只有确定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方可上煤车取煤。

9.2.8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必须事先与有关值班人员联系,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章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9.2.9在液氨槽车取样时事先征得运行人员同意。必须佩戴全密闭防护面罩,橡胶手套,站在上风口缓慢打开槽车取样门、排出取样管内残存氨液进行准确取样工作,远离人群送至化验室在密闭通风橱内进行化验。

9.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9.3.1 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漂白粉、氧化型、非氧化型杀菌剂及其他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

9.3.2 使用和装卸这些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橡胶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的位置,以防吸入飞扬的药品粉末。

9.3.3 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喷淋装置,洗眼器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9.3.4 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溅到

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氧化型、非氧化型杀菌剂溅到眼内或皮肤上时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冲洗,然后送医务室急救。

9.3.5 不准把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 9.3.6氨水、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准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氨水、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9.3.7 液氨、氨水、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易燃易爆危险”的标志。

9.3.8 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严禁将氨瓶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溶氨时应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阀,同时应开启吸气器。

9.3.9 溶聚合剂(聚合铝、聚合铁等)时.不应将药品溅到手上或洒在地面上。

9.3.10 进入酸气、氨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佩戴套头式防毒面具。必要时,穿全密闭防护服戴正压呼吸器

9.4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9.4.1 在进行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喷淋装置、洗眼器、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9.4.2 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口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须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9.4.3 搬运密封的浓酸或浓苛性碱溶液的坛子时,应将坛子放在牢固的木箱或框篮内(口朝上),并用软物塞紧。木箱或框篮上应有牢固的把手,由两人搬一个坛子,不准由一人单独搬运。用车子或抬箱搬运时,必须将木箱或框篮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禁止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坛子。

9.4.4 搬运的道路应畅通,并在必要地点设有水源和急救用品。

9.4.5 凡属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则须装强力的通风设备。

9.4.6 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应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进行泄压操作。严禁在无送气门、空气门和不准承压的槽车上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9.4.7 从酸槽或酸储存箱中取出酸液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方式输送。如采用虹吸的方法时,不应使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则操作

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耐腐蚀盆(玻璃盆或陶瓷盆)。

9.4.8 配制稀酸时,禁止将水倒入酸内,应将浓酸少量地缓慢地滴入水内,并不断进行搅拌,以防剧烈发热迸溅。

9.4.9 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9.4.10 开启苛性碱桶及溶解苛性碱,均须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苛性碱时,可先用废布包住,以免细块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要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

9.4.11 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的顶部不应站人。酸碱罐周围应设耐酸碱围堰,围堰容积不少一个酸碱罐容积及不低于100cm的围栏。酸碱罐周围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4.12 酸碱储存罐应使用电子液位计,当采用玻璃液位管时,应装金属防护罩。 9.4.13 从事酸碱等工作时应带防护眼镜(面罩)。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l%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就医治疗。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再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9.4.14 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氢氟酸应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阳光下曝晒; b) 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按照本部分10.4.2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应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

c) 稀酸系统如有泄漏,应用警戒带围起,并派人看守,严禁靠近;

d) 皮肤上溅着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入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

e) 严禁将酸洗废液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河流或其他水域。 9.5 磷酸酯抗燃油的使用

9.5.1 试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加热应在通风厨中进行。

9.5.2 从事磷酸酯抗燃油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抗燃油的特性,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及口罩。现场严禁吸烟和吃东西。

9.5.3 人体接触磷酸酯抗燃油后,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a) 误食处理:一旦吞进磷酸酯抗燃油,应立即采取措施将其呕吐出来,然后到医院进一步

诊治;

b) 误人眼睛内: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再到医院治疗; c) 皮肤沾染:立即用水、肥皂清洗干净; d) 吸人蒸汽:立即脱离污染气源,送往医院诊治。 9.5.4 磷酸酯抗燃油如有泄漏迹象,应采取以下措施: a) 消除泄漏点;

b) 采取包裹或涂敷措施.覆盖绝热层,消除多孔性表面,以免磷酸酯抗燃油渗入保温层中;

c) 将泄漏的磷酸酯抗燃油通过导流沟收集;

d) 如果磷酸酯抗燃油渗入保温层并着火,应使用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应用水灭火.磷 酸酯抗燃油燃烧会产生有刺激性的气体,除产生二氧化碳、水蒸气外.还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五氧化二磷等有毒气体。因此,现场宜配备供氧装置或防毒面具.防止吸入对身体有害的烟雾。

9.5.5 废磷酸酯抗燃油的处理不准随意排放磷酸酯抗燃油。对报废以及洒落的磷酸酯抗燃油应妥善处理:

a) 对于退出运行的磷酸酯抗燃油,宜再生利用。如果没有再生利用价值,应采取返回制造厂回收或高温焚烧的方法处理;

b) 对于撒落的抗燃油应收集,如果难以收集,用锯末或棉纱汲取收集,采取高温焚烧的措施处理。

9.6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9.6.1 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水门应装在室外)和排气风扇。加液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9.6.2 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氯瓶禁止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为增加氯气挥发量,应用淋水法,但水温不宜过高,更不准用沸水浇氯瓶安全阀。 9.6.3 应用10%氨水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漏氯处不可与水接触,以防腐蚀。

9.6.4 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出余氯。

9.6.5 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

冷湿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气;如已昏迷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务人员急救。

9.6.6 拆卸加氯机时,检修人员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地方休息。

9.6.7 在用酒精擦洗加氯机零件时,严禁烟火。

9.6.8 加氯机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人对所有接头逐个检查,防止漏装错装,并用氨水检漏。

9.7 水处理设备的检修和运行 9.7.1 一般规定

9.7.1.1 水处理设备内介质一般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等特性,设备的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9.7.1.2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安全措施,确保检修设备可靠隔离。 9.7.1.3 化学设备检修时更换的备品备件材质必须与介质相适应,避免因腐蚀造成化学介质泄漏伤人或造成环境污染。

9.7.1.4 在有毒、有害和腐蚀性系统设备附近工作时,应有必要的遮挡和隔绝措施,防止人员受伤和中毒。

9.7.1.5 水处理设备发生泄漏时,不得直接用手触摸检查泄漏情况或堵漏。 9.7.1.6 水处理设备、管道等应有明显的颜色标识.并在适当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 9.7.2 酸碱系统

9.7.2.1 化学车间酸库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及通风设施,所有酸溶液箱、罐的排气必须经过酸雾吸收装置进行排放。

9.7.2.2 化学车间加药间、酸碱库内应有冲洗水,同时设置必要的淋浴喷头和洗眼装置。 9.7.2.3 拆卸酸碱等强腐蚀性设备时,必须先泄掉设备内部压力,防止酸碱喷出伤人;当有酸碱液体流出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稀释,防止流出的酸碱液体腐蚀设备及基础。 9.7.2.4 进行酸碱系统检修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穿防酸碱工作服、胶鞋、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呼吸器等必要安全劳动保护用品。

9.7.2.5 酸系统发生泄漏缺陷需进行检修时,如需动火作业,应先在动火区域或设备内部检测氢气浓度,防止因氢气聚集发生燃烧和爆炸。

9.7.2.6 酸碱系统投运前,值班人员应先检查阀门状态是否正确,防止系统超压造成酸碱泄漏。

9.7.2.7 泄漏的酸碱液必须回收至废水处理系统,严禁直接外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9.7.3 离子交换设备

9.7.3.1 离子交换器内部检修工作时,使用的软梯必须经检验合格,工作人员进入内部工作应遵守容器内部作业相关规定,检修中排装置等设备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相关安全规定。 9.7.3.2 在衬里设备外表面进行电火焊工作时,必须制定严格的防止衬里着火燃烧的措施,进行衬胶的打磨等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口罩。

9.7.3.3 衬胶修补后采用电火花方法检验时,工作人员应做好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9.7.3.4 离子交换设备检修中止工作人员撤出时,应清点人数和工具。

9.7.3.5 离子变换器内部的树脂倒出或者装填树脂工作宜采用水力输送方式。当采用人力搬运时,需及时清扫脚手架和地面遗漏的树脂,防止人员滑倒受伤。 9.7.4 凝结水精处理设备

9.7.4.1 中压凝结水处理装置运行中应防止中压系统和低压系统串水损坏设备、伤人。 9.7.4.2 汽机厂房凝结水精处理设备检修如需动用电火焊工作,必须履行明火工作票制度,动火前应先检测氢气浓度。 9.7.5 淡化水系统

9.7.5.1 电渗析或EDI设备在检修和运行中应采取防止产生氢气爆炸的措施。 9.7.5.2 海水反渗透压力容器端板松动时禁止设备运行,防止脱出伤人。 9.7.6 电解制氯系统

9.7.6.1 采用电解海水或食盐水制取次氯酸钠的系统,必须保证车间内通风良好.次氯酸钠储罐必须设置必要的排氢装置,防止氢气在储罐内聚集。

9.7.6.2 电解制氯间内必须设置“严禁烟火”、“当心中毒”、“当心腐蚀”等安全瞽示标志。

9.7.6.3 制氯设备检修时,必须将设备可靠停止,充分冲洗干净,排出系统残存的氢气和氯气。在制氯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9.7.6.4 制氯设备运行时禁止两手同时接触电解装置的两极。 9.7.7 炉内加药设备

9.7.7.1 氨水、联氨具有毒性和腐蚀性,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口罩等安全用具。如果眼睛、皮肤不慎沾上氨水、联氨,应立即用大量清水清洗,情况严重时应紧急就医。 9.7.7.2 液氨发生泄漏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喷淋以吸收氨气,并启动液氨泄漏应急预案。

10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10.1 基本规定

10.1.1 制氢站、发电机氢系统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在制氢站、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制(供)氢站周围(一般在10m以内)应设有高度不低于2 m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围墙。

10.1.2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室和氢罐区。因工作需要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应实行登记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制氢站前应先消除静电。

10.1.3 禁止在制氢室、储氢罐、氢冷发电机以及氢气管路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如必须在上述地点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气含量测定,证实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体积),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办理动火工作票后方可工作,工作中应至少每4 h测定空气中的含氢量并符合标准。 11.1.4 制氢站的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电气、通讯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10.1.5 制氢和供氢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 10.1.6 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按规程规定置换为空气,按照10.1.3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10.1.7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或爆炸。

10.1.8 制氢室中应备有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以供进行与碱液有关的工作时使用;还应备有稀硼酸溶液,以供中和溅到眼睛或皮肤上的碱液。在配制电解液工作中,关于处理碱液的安全注意事项,应按照9.4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9 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10.2 制氢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10.2.1 应在线检测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并定期进行校正分析化验。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其中氢气纯度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氢气湿度(露点温度)应不大于-2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10.2.2 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以保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值班室内应设有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10.2.3 油脂和油类不应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制氢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10.2.4 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防火毯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10.2.5 不准用手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

10.2.6 制氢室应设漏氢检测装置,房顶应有经常处于开启状态的透气窗。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防雷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华能集团《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10.2.7 电解槽氢氧两侧运行的温度差和压力差必须保持在合格的范围内。

10.3 储氢罐与气瓶

10.3.1 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应受热,应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10.3.2 氢气瓶的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应遵守14.3的有关规定。 10.3.3 应定期测定运行中储氢罐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并保证在合格范围,应根据氢罐内的湿度定期排除氢罐内的凝结水。

10.3.4 在环境温度低于零度的地区,储氢罐的底部排水管道、阀门及向空安全阀应有防冻措施,防止冻坏管道、阀门。

10.3.5 由制氢站向发电机补充氢气应经储氢罐,禁止由电解槽直接向发电机补氢;储氢

罐的氢气入口和供氢出口管路应分别设置,且供氢出口管应从储氢罐内的中上部引出。

10.4 发电机氢系统

10.4.1 氢冷发电机的氢气置换操作必须使用CO2、N2等不活泼气体,按专门的操作规程进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必须保证各种气体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10.4.2 发电机氢冷系统中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实现在线检测并进行定期校正化验。氢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其中氢气纯度不应低于96.0%,含氧量不应超过1.2%,露点温度(湿度)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为5℃时不高于-5℃,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不小于10℃时,不高于0℃,应均不低于-2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10.4.3 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轴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主油箱上的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烟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 10.4.4 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置换空气的管路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气的管路也应隔断,并加装严密的堵板。

10.4.5 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11 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

11.1水轮发电机组检修前,应做好以下措施:

a)机组在停机态,关闭导水叶和主阀,做好防止机组转动的措施;

b)可靠隔断油、水、气源,并在相应阀门上悬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示牌; c) 切断机组、辅助设备与其他相关系统的电源,并在有关开关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警示牌。

11.2 进入水轮机内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关闭进水闸门,做好防误提门(误开)措施,排出疏水钢管内积水,保持钢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b)关闭尾水门,开启尾水管排水阀,排尾水管积水;

c)开启水轮机蜗壳、尾水人孔门前,应先打开验水阀验水并检查尾水压力表已无水压;

d)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

e)切断导水叶操作油压,做好防止导水叶突然转动的措施;

f) 切断各轴承、空冷器、主轴密封润滑水供水水源及调相充气气源。

11.3在尾水管内搭设脚手架或平台前,应检查搭设用的钢梁、管材、扣件、搭板等完好。 11.4利用导水叶和转轮悬挂搭设平台的绳索只能用作临时过渡,在脚手架或平台搭设完毕后,绳索必须拆除。

11.5如需排出检修门与工作门之间的积水,应先检查蜗壳排水阀、尾水排水阀已经全开,蜗壳和尾水平台确已无人后,封闭蜗壳进人门,在尾水进人门处悬挂人员禁止进入警示牌,再缓慢开旁通阀和小开度提开工作门排除积水。

11.6进入钢管、蜗壳、转轮室和尾水管等危险部位工作时,应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监护,做好防滑、防坠落的措施,必要时使用防坠器。照明充足,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 11.7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蜗壳、导水叶、转轮室和水机室、发电机空气间隙等相关静止、转动部位,撤离无关人员和清理物件,并做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措施。工作过程中,各部位检修人员信息保持畅通。

11.8在导水叶区域内或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调速器、主阀油压,投入机械锁定,在调速器和主阀供油阀门及操作把手上悬挂警示牌,必要时,泄掉调速器和主阀压油罐油压。

11.9在转轮室进行检修工作时,转轮室下方应有盖板或坚固支架,上方应做好防止落物措施。

11.10在蜗壳、转轮室、尾水管内进行焊接、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1.11特殊情况下,在蜗壳、转轮室、尾水管等内部使用动力电源时,做好防触电措施(如:电缆应采用双层绝缘,电缆架空应安全可靠,电源箱、控制箱应放在蜗壳、转轮室、尾水管外,并配漏电保护装置。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垫,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等)。

11.12进行水轮机转轮电焊补焊时,焊机接地线应牢固搭接在转轮上,防止轴承瓦面电弧损坏。

11.13调速系统接力器和导水叶联调时,严禁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部位内。严禁无关人员到各活动部位(活动导叶之间、控制环、双联臂、拐臂等处)区域内。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入口处应挂禁止标志,并有专人监护。

11.14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进人门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确认内部无人员和物

件。在封闭蜗壳进人门时还需再进行一次检查,后立即封闭。

11.15检修期间,如果出现交叉工作,施工作业面之间应挂设安全网或安装隔离板。搭设的扶梯、过道要牢固可靠。

11.16发电机风洞处应有专人值守,对出入风洞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检查、登记、核对、注销。每天工作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应全面进行检查。工作终结时,应组织联合检查。 11.17发电机电气预防性试验时,应对水轮机、发电机风洞及电气连接等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无其他人员。在各通道应设警示标志,安排专人把守,试验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 11.18发电机盖板、档风板拆除后,发电机上部转子磁极和定子上端部应用油布遮挡,防止工具、杂物、灰尘等掉入。

11.19不准踩踏发电机定子线棒绝缘盒、汇流排、转子磁极和引线等绝缘部件。 11.20在发电机转子上工作时,轮辐孔应敷设防护盖板,防止人员坠落。

11.21在发电机定子、转子上进行电焊、气割工作时,做好防止焊渣、铁屑等掉入发电机内部的措施。备足灭火器,做好灭火应急措施。

11.22发电机转子、水轮机转轮及大轴吊装时,应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人负责统一指挥。设备就位前,无关人员不得在吊装区域内随意走动。

11.23发电机转子、水轮机转轮等设备吊出后,进入机坑的各通道门口应设围栏和警示标志,发电机定子到机坑边缘应铺设防护网。

11.24定子线棒环氧浇灌、定子、转子及其他部位喷漆时,应进行充分通风,做好个人防护及防火措施。周围应设围栏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11.25在尾水不排水情况下检修工作密封、水导轴承或其他部件时,应可靠投入检修密封围带,并确保顶盖处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原7.1.6)

12 水工建筑物及水库的运行与维护

12.1 一般要求

12.1.1 在大坝廊道、两岸边坡、引流道、调压井等工作场所作业,以及水上作业和野外作业,不得少于2人。

12.1.2 大坝廊道照明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如电压超过《特低压(LEV)限值》规定值时,应设防触电措施,否则应使用安全电压。在引水压力钢管、隧洞等内部作业,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2.1.3 大坝廊道交通应保持畅通,排水、照明、通风良好;大坝廊道应设置指引交通、廊道名称和永久桩号的标志,宜安装固定电话或保持通信畅通。进入大坝廊道的人员应携带应急照明。

12.1.4 汛前所有泄水闸门应作全面检查、维修,进行启闭试验。汛期启闭机电源应有两路的电源,同时配备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12.1.5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应做到监测项目符合规程、规范要求,设备、仪器齐全、正常,性能良好。观测次数(周期)符合规程、规范要求,观测记录、计算成果、整编报告正确、客观、真实可靠。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评价并加强监测。

12.1.6 水库库区应进行定期巡视检查,掌握蓄水过程库岸再造情况,重点对影响水工建筑物及周边居民安全的渗漏、塌方、山体滑坡进行检查和现场影像资料收集,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上报并通报地方。

12.1.7坝前、进水口附近应有完善的防淤、排沙、拦污措施,坝前漂浮物需定期清理,满足水库安全运行要求。进水口拦污栅前、后压差满足要求。

12.1.8 厂、坝区排水设施汛期应保持正常,做好防止外部雨水、洪水倒灌厂房的防护措施。

12.1.9 厂区交通道路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道路畅通,做好防止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防护措施,危险地段应装设、修建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12.1.10 水库坝前停泊的船舶、浮动码头应抛锚或拴系牢固,汛期应加系防汛缆绳。浮动码头的锚链应定期检查确保牢固。汛期,大坝上下游停泊的船舶应有专人看守。 12.1.11 水库泄流时,如需同时操作邻近闸门,应进行同时开启或同时关闭的同向操作,严禁在开启(关闭)闸门的同时进行邻近闸门关闭(开启)的逆向操作。

12.2 水工建筑物的运行与维护

12.2.1 大坝上下游应设置大坝保护范围的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船只进入保护范围。 12.2.2 水工建筑物的楼层、层面等承重部位和水工建筑物上设置的起重吊钩,应有明显的荷重标志,禁止超载。

12.2.3 凡有可能承载重荷的排水沟道均应设置满足要求的承重盖板或敷设涵管。 12.2.4 有通车要求的大坝、工作桥,应在两侧设立限载限速交通安全标志,作业期间,应设立临时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监视来往车辆。

12.2.5 水工建筑物的开挖、钻设孔洞、割断钢筋等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复核并经本单位技术部门审核,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改变结构或对大坝、厂房等重要水

工建筑物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改造项目,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专题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12.2.6 水工建筑物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厂房结构稳定,不得渗水、漏水。大坝基础质量良好,排水、防渗设施正常,坝基扬压力、渗漏量正常。大坝坝体技术状况良好,坝面、廊道内混凝土无新增裂缝,结构缝、工作缝、渗漏量正常。泄水建筑物溢流面无冲刷、空蚀、裂缝等。

12.2.7 厂区和大坝保护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如确需爆破,应委托有爆破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前应进行爆破震动试验,确定爆破参数,制订爆破安全施工方案,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2.2.8 水工建筑物排水设施应保持畅通,不得将施工灰浆或其他异物排入地沟,以免堵塞。厂房、大坝集水井需定期清理。大坝基础排水孔应定期检查,保持排水孔正常工作。 12.2.9 大坝廊道工作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应确认所有人员已离开廊道,方可锁门。 12.2.10 通风不良且长期无人出入的隧洞、廊道、检查井、集水井等,须充分通风并确保O2浓度在19.5%以上且无有毒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作业。

12.2.11 水库泄流期间,严禁在泄流影响区域作业。非泄流期间,在泄流可能影响区域作业,应事先制订及时恢复泄流的方案。

12.2.12 混凝土凿除作业,应戴防护眼镜和安全帽,并对临近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严禁在同一垂直面的上下同时作业。多人在同一平面作业时,应保持距离,防止飞渣、工具伤人。

12.2.13 混凝土搅拌机必须安置在坚实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角筒架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作业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搅拌机进料斗内,也不得贴近机架察看,严禁将工具伸入搅拌筒内,严禁向旋转部位加油或进行清扫、检修等工作。运转出料时,严禁用工具或手进入搅拌筒内扒料。

12.2.14 进行水工建筑物水下检查、维修前,应制订专项潜水作业方案,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按方案做好相关措施后,方可下水作业。

12.3 水工金属结构的运行与检修

12.3.1 卷扬式启闭机的抱闸及安全装置失灵时,禁止进行启闭操作。紧急状态下,需要人为松开抱闸进行启闭操作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12.3.2 卷扬式启闭机禁止利用升降和行走极限位置器停车。无升降极限位置器的启闭机,操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12.3.3 在闸门上工作,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有关规定,上下攀爬闸门时应使用专用爬梯,

工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和防坠器。启闭中的闸门上严禁站人。

12.3.4 闸门在吊起状态下,禁止进行气割、焊接及其他降低闸门金属结构强度的检修工作。立放检修的闸门应做好防止闸门倾倒的措施。

12.3.5 启闭机在持门状态下,禁止进行检修工作。运行中发生故障,应将闸门落至最低位或做好防止闸门下落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检修。

12.3.6 拦污栅清扫或检修应在静水中进行。在门槽内进行拦污栅清扫时,应搭设牢固的作业平台,拦污栅提升高度应适宜,防止挂在拦污栅上的杂物突然坠落伤人。

12.3.7 闸门液压启闭系统检修前应将各阀件及管路的压力排尽,并做好防止油泵突然启动的安全措施。不得带压紧固管路接头,拆卸管路前,必须先确认管路无压。

12.3.8 闸门液压启闭系统检修时,拆出的油缸、活塞杆应放置在有凹陷的专用支架上,否则应在油缸、活塞杆两侧垫以楔形木块,防止油缸、活塞杆滚动。

12.3.9 液压缸吊运过程中,应做好防止活塞杆滑出的措施。液压缸分解时,严禁用油压推出活塞杆,活塞拉出时应做好防止其突然脱出缸体的措施。

12.3.10 对于双缸操作的液压启闭机,检修时的单缸操作,应在液压缸与门体解除连接的状态下进行。单缸操作前,应关闭另一个液压缸的管路阀门或由检修人员进行封堵。 12.3.11 进行液压启闭机活塞耐压试验时,首先应检查所用压力表及压力油泵安全阀合格。

12.3.12 闸门液压启闭机带负荷试验时,作业人员应远离高压油软管,以防爆管伤人。 12.3.13 船闸人字闸门关闭后,两扇门叶的导卡与导轮错位时,禁止对闸室进行充水操作。所有人员不得停留在充水后的人字闸门上。

12.3.14 人字闸门进行底枢检修前,应确认人字门已垫起固定牢靠。禁止使用液压千斤顶替代支墩支撑闸门。

12.4 输水系统的检修

12.4.1 控制压力涵洞的闸门,在充放水时,不应使洞内流量增减太快,并保持通气孔畅通,以防洞内产生负压、超压及气蚀等现象。

12.4.2 进入输水管道或调压井工作时,应关闭进水口闸门和所有可能向管道来压得管路阀门,排除管道积水,并保持排水阀全开启。在尾水位以下工作时,还应关闭尾水阀门,并保证尾水管水位在工作点以下。

12.4.3 在打开进人孔前,须确认输水管道内的水已排空。进入输水管道工作,人孔门应保持全开,并派专人在入口值班和记录,保持进出人数相同。带入输水管道及调压井内部的

工具材料要详细登记,工作结束时要清点,不可遗漏。

12.4.4 进入输水管道或调压井的人员应穿防滑橡胶鞋,并随身携带应急照明。在管道行走的人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防滑跌时对他人造成伤害。

12.4.5 通过进水阀进入输水管道工作期间,应确保进水阀始终处于全开状态。

12.4.6 在输水管道内工作,需要使用动力电源或特殊情况需使用12V以上电压的照明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

a)所有电缆应采用双层绝缘,电缆架空应安全可靠。照明电源电缆不得与动力电源电缆混用。

b)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电源连接箱和控制箱应放在管道外面。

c)动力电源连接箱和控制箱应专人值班,并保证内部和外部的通信畅通,确保异常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d)若工作中需要在管道内部装设中间电源连接箱(或配电箱),箱子内部还应加装一套漏电保护装置,并派专人值班。箱子应作好防水措施,并放在人员不易碰及的地方,周围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隔离措施,箱体外壳应有“有电危险”的荧光标志。

e)应使用带绝缘外壳的电气工具;操作人员须戴干燥的手套,必要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垫上。

f)禁止移动带电的动力电缆或配电箱。

12.4.7 设有沉沙池的引水隧洞,进洞人员应明确沉沙池的位置,以防掉入池中。 12.4.8 进入输水管道(岔管)渐变段、垂直段等等处工作时,应做好防止人员高空坠落和高空落物的措施。

12.4.9 在管道内搭设脚手架,应防止滑移、倾斜、侧翻。搭设脚手架的钢管露出部分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碰伤。

12.5 钻孔与灌浆

12.5.1 钻机平台应平整坚固,满足最大负荷1.3倍以上的承载安全系数。钻机四周要保证有50~100cm的安全活动范围,临空面应设置防护栏杆和护板。钻机安装时必须用锚筋固定,转动轮必须安装防护罩。

12.5.2 移动钻机要有安全措施,机械拆装解体的部件,要用支架稳固垫实,对回转机构要卡死。

12.5.3 钻机拆装找正孔位,应使用定位销等专用工具,禁止用手伸入孔内试探,拆装传动皮带禁止手指伸进皮带里面。

12.5.4 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分或从其上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的皮带。

12.5.5 钻机水接头要系好保护绳,防止过大摆动缠绕。

12.5.6 灌浆机在运转中,安全阀应确保能正确动作,经校正后,不得随意转动,高压调节阀应设置防护设施。调节高压阀门和检查各缸盖阀门时,应减压进行,并戴防护眼镜。 12.5.7 钻机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平台。操作人员离开钻机时,应把钻杆落地,锁上旋转锁,停止发动机。

12.5.8 灌浆施工中应严格按技术要求控制压力,逐级加压,不能突升突降,以防管路爆裂。作业人员下灌浆塞或修理高压管路时应停机,在工作结束且人员远离后方可开机,以防高压管路爆裂,浆液喷射伤人。

12.5.9 化学灌浆材料应按其性能分别堆放、专人保管,易燃易爆材料要隔离存放。运输时应专人负责,材料严格封存包装,妥善搬运存放,禁止碰撞冲击,避免曝晒,以免发生燃烧和爆炸。

12.5.10 化学灌浆现场的通风和照明应良好,且有充足的水源。禁止易燃物与浆液接触,禁止用明火加温浆液,应用水浴加温,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

12.5.11 化学灌浆的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应穿戴防护用具,避免皮肤与浆液接触。工作后应用肥皂和清水洗手、洗脸,避免毒素侵入体内。

12.5.12 化学灌浆应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落弃的浆液应仔细收集,妥善处理。对基础进行化学灌浆,应根据地下水活动情况,选择相应配方,确定固化时间,防止未固化的浆液被水流带走。严禁废液流入水源,污染水质。

12.6 野外作业

12.6.1 野外作业,应携带必要的保护器械、防护用品、药品及通信工具。

12.6.2 野外作业应注意天气变化,若遇大风、暴雨、打雷及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作业,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雷雨天气禁止在山顶和树下避雨。

12.6.3 作业人员应自备饮用水,禁止饮用不明水质的野外水源,不得采食野菜、野果。 12.6.4 野外作业不准穿越不明深浅的水域,注意避开山洪、泥石流、滑坡、坍塌等危险区域。

12.6.5 野外作业不得冒险攀登陡坡、险崖。工作时,应站在稳固安全的地方,不准站在陡坡或不稳定的孤石上,在悬崖险坡的临边处工作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同时应防止落石伤人。

12.6.6 通过悬崖险坡下方的道路,应戴安全帽,迅速通过,不得停留。

12.6.7 在高压线路附近严禁使用塔尺、钢卷尺、皮尺、线尺、普通绳索等非绝缘工具测量,并与带电体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12.6.8 水文缆道维护作业时,铅鱼下方禁止有人工作。

12.6.9 水文缆道主索、工作索上油时,应戴帆布手套,防止被钢丝绳断丝扎伤。 12.6.10 进行水文缆道主索放松操作时,应防止砸伤索下人员。绞紧或放松钢丝绳索时,不准用手触摸钢丝索及绞车的运转部分,并做好防止衣物绞入的措施。 12.6.11 在水文缆道房内靠近河道作业,工作人员应系安全带,防止落入河中。

12.7 水上作业

12.7.1 大风、大雨、雷电、浓雾天气时禁止进行水上作业。

12.7.2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禁止穿雨鞋等笨重鞋类。雨天作业时,雨衣只能披在身上,不得穿袖。

12.7.3 在岸坡、码头、进水塔、大坝迎水面等临水边作业,应做好防止落水的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12.7.4 水上作业船应通过地方海事部门定期船检,船舶驾驶人员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

12.7.5 水上作业船应保持适航状态,配备救生用具、消防器材、排水工具和堵漏材料等。 12.7.6 在船上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设备时,应有专门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须装在舱面上,应有重物压舱。

12.7.7 上下船使用的跳板应搭设稳固,须使用厚度50mm以上的木板,宽度不得小于250mm,并有防滑措施。

12.7.8 船上作业时,应将装配的仪器设备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

12.7.9 严禁船舶在航道中、轮渡线上、桥下以及有水上架空设施的水域内抛锚。在横流、旋涡、危岩下不得停船。停泊时拴船的绳链、桩柱必须结实,拴系应牢固。

12.7.10 船在无码头设施的地方停靠,应选择水流平缓和足够水深处,并观察岸坡是否安

全可靠。

13 风电机组的运行与检修

13.1 基本规定

13.1.1 在风电机组上工作,应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及变电站部分(GB26860-2011)、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7.94.1-2010)、电力线路部分(GB26857.9-2011)、高压试验部分(GB26861-2011)以及本规程。

13.1.2 在风电机组上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机械、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应具备高处作业所要求的能力,并熟练掌握高空逃生及高空救援的相关技能。 13.1.3 风力发电机组底部入口处应设置“禁止烟火”、“未经允许,禁止入内”等标示牌;基础附近应设置“请勿靠近,当心落物”、“雷雨天气,禁止靠近”等警示牌;塔架爬梯旁应设置“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可能触及的带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当心触电”标识。

13.1.4 风电机组内无防护罩的旋转部件应粘贴“禁止踩踏”标识;易发生机械卷入、轧压、碾压、剪切等机械伤害的作业地点应设置“当心机械伤人”标识;机组内安全绳固定点、高空应急逃生定位点、机舱和部件起吊点应清晰标明;塔架平台、机舱顶部和机舱底部壳体、导流罩等作业人员工作时站立的承台等应标明最大承受重量。

13.1.5 塔架内照明设施应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照明灯具选用应符合《灯具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的规定,灯具的安装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9)的要求。

13.1.6 机舱和塔架底部平台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置于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可靠固定。 13.1.7 风电机组机舱内、交通运输工具上应配备急救箱、应急灯和逃生装置等应急物品,并定期检查、补充或更换。急救箱内的药品应根据风电场现场需要合理配置。 13.1.8 雷雨天气不得安装、检修、维护和巡检风电机组,发生雷雨天气后一小时内禁止靠近风力发电机组;风电机组叶片有结冰现象且有掉落危险时,禁止人员靠近,并应在风电场各入口处设置警戒区;塔架爬梯有冰雪覆盖时,严禁攀爬。

13.1.9 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风速超过25m/s及以上时,禁止人员户外作业。

13.1.10 攀爬风电机组前,应将风电机组置于停机状态,将就地控制箱运行方式切换至“检修/维护”模式并挂警示牌,防止远程启动和就地误启动。

13.1.11 在风电机组上工作时,应不少于两人;禁止两人在同一段塔架内同时攀爬;通过塔架平台盖板后,应立即随手关闭盖板;随身携带工具人员应后上塔、先下塔;到达工作位置,应先挂好安全绳,后解防坠器;在塔架爬梯上作业,应系好安全绳和定位绳,安全绳严禁低挂高用。

13.1.12 登塔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穿工作服、穿防护鞋、戴安全帽、戴防滑手套、使用防坠落保险装置,登塔人员体重及负重之和不宜超过100kg。

13.1.13 登塔作业时,风速不得高于该机型允许登塔风速,但风速超过18m/s时及以上时,禁止任何人员登塔作业。

13.1.14 高处作业时,使用的工器具和其它物品应放入专用工具袋中,不得随手携带;工作中所需零部件、工器具必须传递,不得空中抛接;工器具使用完后应及时放回工具袋或箱中,工作结束后应清点。

13.1.15 登塔用安全带应按照《安全带》GB207.95-2007.9、《安全带检验方法》GB207.96-2007.9有关规定进行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使用前检查安全带及其附件无开线、开裂、金属件变形、连接器开启、断股等现象。

13.1.16 登塔用防坠器、连接绳、连接器、缓冲器应按照《电力高处作业防坠器》DL/T 1147-2007.9有关规定进行保管使用、检查试验。

13.2 风电机组运行

13.2.1 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均应有设备制造厂的铭牌,风电机组还应有风电场编制的设备名称和设备编号,并标示在明显位置。

13.2.2 风电机组运行期间,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均正常投入,无失效、短接及退出现象。

13.2.3 手动启动机组前,叶轮上应无覆冰、积雪现象;机组内发生冰冻情况时,禁止使用自动升降机等辅助爬升设备;停运叶片结冰的机组,应采用远程停机方式。

13.2.4 风电机组正常启、停操作应采取机组底部就地操作或远程操作。机舱内启、停操作仅限于调试、维护和故障处理。

13.2.5 有人员在机舱内、塔架平台或塔架爬梯上时,禁止将机组启动并网运行。 13.2.6 在寒冷、潮湿和盐雾腐蚀严重的地区,停止运行七天以上的机组在投运前应检查绝缘,合格后才能启动运行。

13.2.7 禁止在风力发电机组进气口和排气口附近存放物品。

13.2.8 风电机组长期退出运行时,应在机组周边、机组内做好安全警示措施和防潮措

施,并定期进行巡检。必要时对可能发生凝露、锈蚀的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13.2.9 风电机组的巡视应遵照《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T77.96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巡视、登机巡视、特殊巡视。当机组非正常运行、风电机组大修后或新设备投入运行时,需要增加该部分设备的巡视检查内容和次数。

13.3 风电机组检修

13.3.1 每半年至少对机组的变桨系统、液压系统、刹车系统、安全链等重要保护装置进行检测试验一次。

13.3.2 对机组的接地电阻应每年进行测试一次,电阻值不宜大于4Ω;每年对轮毂至塔架底部的引雷通道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试,电阻值不应大于0.5Ω。

13.3.3 风电机组内安全钢丝绳(导轨)、爬梯、工作平台、塔筒门防风挂钩每半年检查一次。风电机组钢直梯及其支撑、梯梁、梯棍、护笼、立柱、扶手等构件表面应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梯子使用的缺陷,梯子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13.3.4 风电机组内助爬器各部件每半年进行检查试验。禁止用助爬器取代安全绳、用助爬器运输物资。

13.3.5 进行风力发电机组检修作业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保持各作业点、监控中心之间的联络。

13.3.6 风电机组检修作业时,车辆宜停泊在塔架上风向并与塔架保持20米及以上的安全距离。

13.3.7 风电机组检修作业使用的临时照明、手持照明,应使用电压不大于24V的安全行灯变压器;

13.3.8 风电机组检修作业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使用II类或III类电动工具。 13.3.9 检修和维护时使用的吊篮,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7.9155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工作温度低于零下20℃时禁止使用吊篮,当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m/s时,不得在吊篮上工作。

13.3.10 出机舱工作必须系安全带,系两根安全绳;在机舱顶部作业时,应站在防滑表面。安全绳应挂在安全绳定位点或牢固构件上。

13.3.11 风速超过12m/s时,不得打开机舱盖(含天窗);风速超过14m/s时,应关闭机舱盖。风速超过12m/s,不得在轮毂内工作,风速超过18m/s时,不得在机舱内工作。 13.3.12 测量网侧电压和相序时必须佩戴绝缘手套,并站在干燥的绝缘台或绝缘垫上;风

电机组启动并网前,应确保电气柜柜门关闭,外壳可靠接地。检查和更换电容器前,应将电容器充分放电。

13.3.13 检修液压系统时,应先将液压系统泄压,拆卸液压站部件时,应带防护手套和护目眼镜;拆除制动装置应先切断液压、机械与电气连接,安装制动装置应最后连接液压、机械与电气装置。

13.3.14 清理润滑油脂必须戴防护手套;打开齿轮箱盖及液压站油箱时,应防止吸入热蒸汽;进行清理滑环、更换碳刷、维修打磨叶片等粉尘环境的作业时,应配戴防毒防尘面具。

13.3.15 进入轮毂或在叶轮工作,应首先将叶轮可靠锁定,不得在高于机组规定的最高允许风速时锁定叶轮;进入变桨距机组轮毂内工作,还必须将变桨机构可靠锁定。 13.3.16 拆除能够造成叶轮失去制动的部件前,应首先锁定叶轮;拆除制动装置应先切断液压、机械与电气连接。

13.3.17 严禁在叶轮转动的情况下插入锁定销,禁止锁定销未完全退出插孔前松开制动器。

13.3.18 使用弹簧阻尼偏航系统卡钳固定螺栓扭矩和功率消耗应每半年检查一次。采用滑动轴承的偏航系统固定螺栓力矩值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13.3.19 风力发电机组内的螺栓,均应按规定的方式和力矩值进行紧固,并进行抽检。 13.3.20 风力发电机组高速轴和刹车系统防护罩未就位时,禁止启动机组。

13.3.21 进入轮毂或在叶轮工作,宜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做好相应措施。 13.3.22 禁止将车辆作为缆绳支点和起吊动力器械。 13.3.23 机舱内小吊机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a)打开机舱内的吊装孔之前,操作人员及附近的工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并防止舱内人员和物品坠落。

b)使用小吊机前,应检查操作手柄按钮的灵活性;检查钢丝绳(吊绳、吊带) 无毛刺、无变形、无裂变,空载吊钩上升至极限位置时限位应准确可靠;吊钩在圆周360°与垂直180°范围内应转动灵活,滑轮转动时无卡阻和碰擦,吊钩防松装置无异常,钩口闭锁装置动作正常。每年全面检查维护一次,并进行额定荷载试验。

c)小吊车所吊重物不得超过吊车额定载荷,严禁超载,严禁起吊物体重量不清物品,重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载荷时先应做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d)机舱外起吊物料时,吊物口下禁止站人,拉风绳人员远离吊物口正下方;作业下方6

米半径内无人员通行、逗留。当风速大于 10m/s 禁止机舱外使用吊机。

e)起吊物品必须绑扎稳妥,吊钩要垂直于所吊挂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起吊较长部件时,必须使用辅助导向绳引导。严禁用限位器停车。

13.3.24 风电机组吊装起重作业应严格遵循《履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DL/T 5248)、《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DL/T 5250)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塔架、机舱、叶轮、叶片等部件吊装风速不得高于该机型安装技术规定。未明确相关吊装风速的,风速超过8m/s时,不宜进行叶片和叶轮吊装;风速超过10m/s时,不宜进行塔架、机舱、轮毂、发电机等设备吊装工作。

b)风电机组吊装现场应设置警示标牌, 在吊装场地周围设立警戒线,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c)吊装作业区有带电设备时,起重设施和吊物、缆风绳等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下小于《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26857.9)的规定,并应设专人监护。吊装时采用的缆绳应由非导电材料制成,并确保足够强度和长度。

d)风电机组塔架、机舱就位后,应立即按照紧固技术要求进行紧固。使用的各类紧固器具,应经过检测合格并有检验合格标识。

e)起吊机舱时,起吊点应确保无误。在吊装中必须保证有一名作业人员在塔架平台协助工作。

f)机舱和塔架对接时应缓慢而平稳,避免机舱与塔架之间发生碰撞。 g)起吊机舱时,禁止人员随机舱一起起吊。

h)机舱与塔架固定连接螺栓达到技术要求的紧固力矩后,方可松开吊钩、移除吊具。 i)起吊叶轮和叶片时至少有两根导向绳。应有足够人员拉紧导向绳,保证起吊方向。 j)起吊变桨距风电机组叶轮时,叶片桨距角必须处于顺桨位置,并可靠锁定。 k)叶片吊装前,应检查叶片引雷线连接良好,叶片各接闪器至根部引雷线阻值不大于该机组规定值。

13.3.25 风力发电机组检修工作完毕后,应清点检修前所携带的工具和物料,及时清理现场的油污、零件包装、抹布等废弃物。在锁闭塔筒门之前,应清点工作人员,防止人员被锁在塔筒内。

13.4 其他

13.4.1 机舱发生火险,尚未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迅速采取灭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发生火灾时,禁止通过升降装置撤离,应首先考虑从塔架内爬梯撤离。当爬梯无法使用时方可利用逃生装置从机舱外部进行撤离。

13.4.2 机组发生飞车或失控时,工作人员应立即从机组上风方向撤离现场,并尽快远离机组。

13.4.3 突遇雷雨天气时,人员应及时撤离机组;来不及撤离时,可双脚并拢并站在塔架平台上,不得碰触任何金属物体。

13.4.4发现塔架螺栓断裂或塔架本体出现裂纹时,应立即将风机停运。

14 电焊和气焊

14.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4.1.1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方可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DL/T 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要求,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可允许工作。

14.1.2焊工应戴(工作帽)、工作鞋、穿全棉帆布工作服、戴手套。工作服上衣不应扎在裤子里,口袋应有遮盖,裤长至少应罩住鞋舌与鞋帮,必要时应配备鞋罩。工作服上不应有破损、孔洞和缝隙,领口、袖口处应严格闭合,防止飞溅的熔融金属或火花从接合部位进入,以免在仰焊、仰割时被灼伤。

在自然通风较差的场所或受限环境进行焊接作业时,应安装固定或移动式的机械通风设备,在粉尘和有害烟气无法降至允许限值时必须戴防尘(电焊尘)口罩,必要时应使用呼吸保护装置 。

14.1.3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14.1.4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14.1.5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14.1.6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

盖)。

14.1.7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燃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对上述容器所有连接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加装堵板后,方准许焊接。

14.1.8 在风力超过五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五级以下三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14.1.9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14.1.10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4.1.11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14.1.12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遵照本规程第十五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14.1.13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并遵守本部分“12高处作业”的规定。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14.1.14 在锅炉锅筒、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a) 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应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应穿干燥的工作服;

b) 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c) 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d) 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不应带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14.1.15 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14.1.16 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程7.5的有关规定。

14.1.17 气焊与电焊不应上下交叉作业,必要时应按本部分15.1.13做好安全防护隔离措施。

14.1.18 射线检验工作应事先告知,无关人员不准靠近正在进行射线检验的工作场所、不准进入安全警戒区域。

14.1.19 电焊机动力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或拆除应由电工完成,电焊机终端开关及电焊机启、停工作应由具备资质的使用人员进行操作。

14.2 电焊

14.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14.2.2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14.2.3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焊机应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14.2.4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并尽量不带连接接头。如需要接长导线时,则接头应连接牢固、绝缘良好。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14.2.5 电焊机必须装有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14.2.6 禁止用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14.2.7 严禁使用氧气、乙炔和氢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以防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禁止借助承重链、钢丝绳、起重机、卷扬机或升降机不得用来传输焊接电流。

14.2.8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14.2.9 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应牢固地夹住焊条; b) 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c) 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d) 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14.2.10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14.2.11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护目镜片; b) 电焊手套,工作服;

c) 橡胶绝缘鞋;

d)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14.2.12 电焊工所坐的椅子,须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14.2.13 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14.2.14 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的外壳上。

14.2.15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14.2.16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14.2.17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14.2.18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14.2.19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14.2.20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14.2.21 禁止在带压设备和重要设备上引弧。

14.3 气焊

14.3.1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14.3.2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14.3.3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并禁止吸烟。

14.3.4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m。

14.3.5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14.3.6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14.3.7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14.3.8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每一气瓶上必须套以厚度不少于25 mm的防震胶圈两个,以免运输气瓶时互相撞击和震动;

b) 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 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c) 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d) 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e)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f) 用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以防止烈日曝晒; g) 气瓶内不论有无气体,搬运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

h)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i)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禁止运送和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

14.3.9 焊接工作结束或中断焊接工作时,应关闭氧气和乙炔气瓶、供气管路的阀门,确保气体不外漏。重新开始工作时,应再次确认没有可燃气体外漏时方可点火工作。 14.3.10氧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

14.3.10.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4.3.10.2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4.3.10.3 在接收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14.3.10.4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供应厂商。

14.3.10.5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溶解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

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4.3.10.6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表压),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4.3.10.7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14.3.10.8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4.3.10.9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14.3.10.10 禁止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没有回火阀的溶解乙炔气瓶。

14.3.10.11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14.3.10.12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14.3.10.13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14.3.10.14 严禁用氧气作为压力气源吹扫管道。 14.3.11 减压器

14.3.11.1 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14.3.11.2 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a) 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业减压器,禁止混用或替用;

b) 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不应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c) 外套螺帽的螺纹应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棉、麻绳、皮垫或胶垫代替);

d) 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近。

14.3.11.3 应先把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14.3.11.4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14.3.11.5 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14.3.11.6 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须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时,须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

14.3.11.7 使用于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使用于溶解乙炔气瓶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14.3.11.8 每个氧气减压器和乙炔减压器上只允许接一把焊炬或一把割炬。 14.3.12 橡胶软管

14.3.12.1橡胶软管的结构、尺寸、工作压力、机械性能、颜色必须符合GB/T 2550的要求。橡胶软管的颜色,乙炔软管应为红色、氧气软管应为蓝色、氩气软管应为黑色、液化气与甲烷软管应为橙色。同时使用二种气体进行焊接或切割时,橡胶软管不准混用。 14.3.12.2 橡胶软管的长度宜大于l5 m。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14.3.12.3 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14.3.12.4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龟裂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鼓包、龟裂、漏气等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把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软管接头必须满足GB/T 5107的要求。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

14.3.12.5 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拧松减压器上的调整螺杆或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停止供气。

14.3.12.6 通气的橡胶软管上方不宜进行动火作业,以防火灾。如有必要,应做好防护措施。

14.3.12.7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不准把软管放在运输通道上,也不得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4.3.13 焊

14.3.13.1 焊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禁止在着火的情况下疏通气焊嘴。

14.3.13.2 焊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14.3.13.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尽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

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14.3.13.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14.4 氩弧焊

14.4.1 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14.4.2 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合物及金属烟尘吸入人体。

14.4.3 焊接时需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14.4.4氩弧焊时应尽量采用放射性强度小的铈钨电极,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钨极磨削应尽量采用专用工具,必要时应戴口罩,磨完钨极后应洗脸和洗手。

15 高处作业

15.1 基本规定

15.1.1凡在离坠落基准面1.5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并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输电线路杆塔高处作业、风力发电机组高处作业应遵守其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15.1.2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15.1.3高处作业应根据风险程度采用搭建脚手架、悬挂安全网或安装安全手扶绳等防坠落措施后方可进行。

15.1.4 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落物伤人。隔离h为作业位置至其 底部的垂直距离,R为半径。

当2 m≤h≤5 m时,R=3 m; 当5 m<h≤15 m时,R=4 m; 当15 m<h≤30 m 时,R=5 m;

区域为R与起吊工件最大长度之和。隔离区应按以下原则划分:

当h>30 m时,R=6 m。

15.1.5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防护栏杆或安全网,否则,工作人员应使用区域安全带或防坠落悬挂安全带。 15.1.6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200mm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0mm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15.1.7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15.1.8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目测检查,并应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05N,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15.1.9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5.1.10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15.1.11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应采取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的措施。

15.1.12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5.1.13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15.1.14 冬季在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高空冬季施工浇注水泥时,禁止在木制脚手板上下方生火炉养护。

15.1.15 在五级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5.1.16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彩钢板屋顶等)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15.1.17 厂房外墙、烟囱、冷水塔等处壁应设置固定爬梯,高出地面2.4m以上部分应设有护圈。高度在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15.1.18 专用高空作业车辆应定期维护保养,专人驾驶。启升、制动装置可靠,液压机构

无渗漏现象,严禁超载使用。

15.1.19 移动平台工作面四周应有1.2 m高的护栏,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有明显的荷重标志,严禁超载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使用时应采取制动措施,防止平台移动。

15.1.20 使用铝合金快装脚手架前,应认真检查组件有无损坏、变形,扣件有无损坏变形。严禁超载使用。 15.1.21移动升降台的使用

移动升降台的升降操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a)使用前应进行的性能和外观检查: ——电源线应完好; ——各操作按钮应有效。 ——输无漏油现象。

——臂架上各交叉点螺母完整、牢固;

——机械结构、液压系统、电气系统和移动装置及上升极限位置器应完好; ——载人作业的升降台工作面四周应有1.2 m高的护栏。 b)升降操作与使用:

——撑开支腿,调整支腿螺栓,使升降台保持水平,然后锁定支腿定位栓; ——接通电源并打开电源,待指示灯亮后空载试升降一次; ——发现升降台工作压力过高或声音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严禁超载使用;

——在没有安全护栏的固定式升降台上严禁载人工作; ——在动作过程和处于上升位置时,不得移动升降台; ——严禁作业人员在工作平台上作激烈的人为摇晃; ——严禁在工作台上进行任何带电作业;

——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拆装电器,以防触电或误接; ——非专业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溢流阀。

15.2 脚手架

15.2.1 脚手架的荷载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物件等的重量.并留有一定裕(余)量,严禁超荷载使用。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进行起重工作、聚集人员或放置超出计算荷重的材料。

15.2.2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木杆脚手架的杆柱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应禁止使用。

立杆、斜撑、剪力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包皮上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立杆的梢径不应小于70 mm,大头直径不应大于180 mm,长度不宜小于6m。 纵向水平杆所采用的杉杆梢径不应小于80 mm,红松、落叶松梢径不应小于70 mm,长度不宜小于6m。

横向水平杆的梢径不得小于80 mm,长度宜为2.1~2.3 m。

b)竹脚手架的竹竿应采用3~4年的毛竹,竹竿应挺直、坚韧,青嫩、枯黄、黑斑、虫蛀、疵点、枯质或裂纹连通两节以上受机械损伤的严禁使用。使用竹竿搭设脚手架时,其立杆、斜杆、顶撑、大横杆的小头一般不小于75mm,小横杆的小头不小于90mm。 c)扣件式脚手架钢管材质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2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钢管的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Q235级钢的规定。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应有斜口、毛口,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缝、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不同外径的钢管混用。

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宜采用φ48.3×3.6钢管。

15.2.3脚手板要求: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单块脚手板的质量不宜大于30kg。脚手板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碳素结构钢》中Q235级钢的规定,其质量与尺寸要符合

JGJ 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冲压钢脚手板应有防滑的凸包或圆孔,脚手板不应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b)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整竹拼制板。

竹串片脚手板应采用螺栓穿过并列的竹片拧紧而成,螺栓直径应为8~10mm,间距应为500~600mm,螺栓孔直径不得大于10mm。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0mm、宽度应为250mm~300mm、长度应为2m~3.5m。

竹笆脚手板应采用平放的竹片纵横编织而成。纵片不得少于五道且第一道用双片,横片应一反一正,四边端纵横片交点应用铁丝穿过钻孔每道扎牢。竹片厚度不得小于10mm,宽度应为30mm。每块竹笆脚手板应沿纵向用铁丝扎两道宽40mm的双面夹筋。竹笆脚手板长应为1.5m~2.5m,宽应为0.8m~1.2m。

整竹拼制脚手板应采用大头直径为30mm、小头直径为20mm~25mm的整竹大小头一顺一倒相互排列而成。板长应为0.8m~1.2m。整竹之间应用14号镀锌铁丝按150mm一道进行编扎。脚手板两端及中间应设双面木板条,并采用镀锌铁丝绑牢。

c)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GBJ 5《木结构设计规范》中Ⅱa级

材质的规定。木脚手板的长度宜3m~6m,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距脚手板两端80mm处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2~3圈(或用薄铁皮包箍)并用钉子钉牢。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15.2.4 脚手杆的材质不同,连接材料也不同。不应互相串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木脚手杆连接材料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使用3个月以下,三层以下的脚手架可使用直径10mm的三股小白麻绳连接。

b) 竹脚手杆一般用竹篾连接。竹篾用水竹或慈竹劈成,质地新鲜,坚韧带青。厚度0.6mm~0.8mm,宽度5mm。断腰、大结疤和受潮、发霉的不能使用。使用前一天应用水浸泡。

c) 钢管脚手杆的连接材料应为扣件。其材质应符合GB15831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规定;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新购置的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用于搭设脚手架的铰链不准使用脆性的铸铁材料。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接螺栓必须拧紧,扣件螺栓紧固力矩应控制在40~60N/m。

15.2.5 搭拆脚手架必须在专人的统一指挥下,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专业架子工进行。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15.2.6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脚手架。

15.2.7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15.2.8搭设落地式脚手架的地基与基础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地基承载力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立杆的时候,要先将土夯实;如果是毛竹,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扫地杆。 外脚手架立杆底端基础的底座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脚手架的立杆、斜杆底端的基础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较坚硬的土层,应将杆件底端埋入土中,立杆埋深不得小于500mm,斜杆埋深不得小于300mm,坑口直径应大于杆件直径100mm,坑底应夯实并垫以垫木,埋杆时应采用垫木卡紧,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并做成土墩且有排水措施。松软的土层应处理,在处理后的基础上放置垫木,垫木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50mm,并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

15.2.9 脚手板和斜道板应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2 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 cm高的护板。

15.2.10 脚手架应搭建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上下脚手架应使用斜道或梯子,不得借助脚手架立杆、栏杆或构筑物攀爬。

15.2.11 脚手架搭建申请委托、搭建、验收使用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脚手架的搭建,应由使用的工作负责人提出并填写脚手架委托单(格式见附录O),送有关部门统一安排搭建。

b)使用部门应按“脚手架验收合格牌”上使用日期内使用,凡超过使用期仍需使用的,应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5.2.12 搭设好的脚手架,未经有资质的人员验收不得擅自使用。经过验收的脚手架,以脚手架上挂有“脚手架验收合格牌”为准。使用工作负责人每天上脚手架前,必须进行脚手架整体检查,并在合格牌上签名(格式见附录P)。

15.2.13 大型脚手架、悬吊式脚手架、炉膛脚手架,必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工作负责人、脚手架搭建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签名后,方可交付使用。脚手架验收单由使用部门保存(格式见附录Q)。

15.2.14 脚手架上临时放置的零星物件,必须做好防窜、防坠、防滑的措施。在冬季应做好雨、雪、霜、冰的防滑措施。

15.2.15 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等作业时,应做好防火措施,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溅落引起火警。15.2.16 在运行机组场所或带电设备附近需搭建(或拆除)脚手架前,委托部门应履行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手续,并在运行或设备方的监护下方可进行搭建(或拆除)工

作。

15.2.17 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底座(柱座),底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15.2.18 用于金属管脚手架连接的直角、旋转、对接、防滑等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

金属管脚手架钢管上严禁打孔。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连接部分要完整无损。

15.2.19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5.2.19.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距墙或构件面120~150mm。

15.2.19.2 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脚手板两端必须可靠固定,严防倾翻。脚手板采用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采用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15.2.19.3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15.2.20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例如悬吊式脚手架、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脚手架等,应有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5.2.21 脚手架搭建、使用接近带电体时,应按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保持安全距离。搭建、使用时应由电气专业人员监护并负责做好防止触电措施的落实。

15.2.22 脚手架使用人应负责及时清除聚积在脚手架上与工作内容不相符的物件, 严禁脚手架超载使用(人员、物件的总荷重)。

15.3 炉膛内脚手架

15.3.1 进入炉膛搭设脚手架前,必须停止吸、送风机、磨煤机的运行,并做好防止误启动的措施。注意炉膛结焦情况,防止落焦伤人。

15.3.2 进入炉膛搭设脚手架时,应保证炉膛内有足够的照明,电源设备应设有触电保护器或隔离变压器,电源线在炉膛穿孔部分要加橡皮绝缘垫,做好防触电安全措施。 15.3.3 进入炉膛施工前,脚手架施工负责人必须进行工作交底,合理安排人员,有步骤地进行搭建工作。

炉膛内不得少于2人,炉外必须设专人监护。

15.4 移动式脚手架

15.4.1移动式脚手架,一般可采用金属、木料装配成,架下装有滚轮。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

15.4.2 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下来,上面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15.4.3 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皆须铺平。

15.4.4 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人员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15.5 悬吊式脚手架、炉内升降平台与吊篮

15.5.1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lO m。如果条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15.5.2 使用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15.5.3 吊篮平台、悬挂机构、提引机构、主制动器、辅助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符合GB/T19135高处作业吊篮的要求。

15.5.4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9。工作钢丝绳最小直径应不小于6 mm。安全钢丝绳必须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其型号、规格宜与工作钢丝绳相同。

15.5.5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1.5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应进行动荷重试验.试验应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15.5.6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经过安全检查员核实配重和检查悬挂机构,并进行空载运行以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15.5.7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置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5.5.8 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

15.5.9 吊篮平台、悬挂机构、提升机构、主制动器、辅助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符合JGJ5027《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的要求。

15.5.10 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

15.5.11吊篮上宜设超载保护装置,必要时吊篮上须有防倾斜装置。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并在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机构上使用的相同型号的安全钢丝绳。每根安全钢丝绳上必须有不能自动复位的安全锁(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吊篮在正常使用时,严禁使用安全锁制动。

15.5.12 吊篮平台上应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靠工作面一侧的高度应不小于800 mm,后侧及两边高度应不小于1100m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载荷。吊篮平台如装有门,其门不得向外开,门上应装有电气联锁装置。

15.5.13吊篮平台正常运行操作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平台上,并且要选用可点动和连续手按且不受气候影响的电气设备。吊篮平台如装有门,其门不得向外开,并设有电气闭锁装置。

15.5.14 用来升降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的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应防止起吊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炉内升降平台或吊篮落下。升降平台或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设计荷重的5倍。

15.5.15 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的钢丝绳,在使用以后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并应符合GB 5971《起重机械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中的规定。

15.5.16 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以防止当吊起吊篮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吊篮落下。升降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吊篮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锚锭、可靠的建筑物或构件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吊篮设计荷重的5倍。

15.5.17 吊篮平台内应设有安全带和工具的挂钩装置。 使用吊篮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可靠的建筑物、构件上或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15.6 脚手架的拆除

15.6.1 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脚手架拆除前,脚手架委托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如脚手架拆除后遗留有空洞或栏杆不完整,必须做好临时防范措施,同时立即安排做好补缺工作,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 b)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警告牌。

c) 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气人员拆除。 d)拆除脚手架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15.6.2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

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进行抛撑加固或横向斜撑加固。

15.6.3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应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拆除脚手架时严禁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15.6.4 不应先拆掉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15.6.5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15.7 斜道与跳板

15.7.1 斜道坡道入大于1:3,板面应架成台阶,每阶的高度以150mm为宜,通过手推车的斜道坡度不应大于1:7。斜道的宽度如系单方向通行,不应小于1m,如系双方向通行,不应小于1.5m。

15.7.2 斜道板与跳板的厚度应为50mm,如果其跨度超过一般脚手板的规定时,则其厚度应该根据计算决定。

15.7.3 跳板的坡度应保持在1:3以下,在跳板的全宽上应钉有防滑木条,各木条的距离应为300~400mm。

15.7.4 在斜道或跳板上通行时,斜道板或跳板应不致被压弯或发生滑动,斜道板的两侧应装上1200mm高的栏杆,必要时应装护板。

15.7.5 跳板搭在圆顶型或拱型的建筑物上时,其底面应当备有合于下面建筑物圆弧型的底垫,以保证其稳固性。

15.8 梯子

15.8.1便携式梯子(以下简称梯子)的材料可以是玻璃纤维、金属、木材、毛竹等。梯子的材料、尺寸、强度等应符合GB/T 178.1、GB/T 178.2、GB7059-2007等相关要求。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各种材质便携式梯子的使用、管理、定期检验必须符合GB/T 178.2中的要求。使用前应进行目测检查,发现有故障的梯子应停止使用,贴上“禁止使用”标签,并应及时修理。当发现梯子可见严重弯曲、变形或损坏等不可修复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废,对报废后的梯子应进行破坏处理,以确保其不能再被使用。

15.8.2梯子使用时应确保工作安全负荷不超过其最大允许载荷。梯子的踏板(踏棍、踏杆)须嵌在梯框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0mm。

15.8.3在直梯、延伸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梯子的最上两级严禁站人,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15.8.4直梯的长度不应超过6m,延伸梯全程延伸长度不应超过11m,并应装备限位装置以确保延伸部分与非延伸部分至少有1m 重叠。

直梯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15.8.5 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

15.8.6 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15.8.7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15.8.8 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15.8.9 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开度的拉链。

15.8.10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15.8.11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15.8.12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15.8.13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15.8.14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15.8.15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15.8.16 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15.8.17 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软梯,不准继续使用。

15.8.18 使用软梯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山崖上的风化危石。 15.8.19 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作软梯的架设工作。

15.8.20 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15.8.21一个梯子上只允许一人站立,并有一人监护。严禁带人移动梯子。

15.9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15.9.1 在悬崖陡壁进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和安全训练,并应戴安全帽,穿防滑的鞋,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15.9.2安全带的安全绳一定要挂在安全可靠的挂点(悬挂工作绳)上,挂点装置静负荷承载能力至少为全部负载的2倍以上。两人及以上不得共用同一挂点装置和安全保险绳。

如用树干作挂点受力基础,必须详细检查树干的坚固情况,确保能承受全部负载的拉力要求。

15.9.3 用来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每六个月作一次定期试验,试验是以静荷重2206N,悬吊5min,如有损坏或变形则不许使用。

15.9.4 悬崖陡壁上作业,应按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使用梯子、脚手架应遵照本章有关规定;在凸凹不平的悬崖陡壁上作业,禁止使用吊篮。 15.9.5 在悬崖上通行的小路,必须符台以下规定:

a ) 在悬崖陡壁上工作或行走时,应在悬空的一面用钢钎作柱,架设1.2m高的木挡屏;

b ) 小路上松动的土石应全部清除;

c ) 在小路临山一面应设一道扶绳,以便行走扶用;

d ) 在崖壁上工作时,如在悬空工作的下面有人工作或通行,应设挡板或安全网。

16 起重和搬运

16.1 基本规定

16.1.1在进行大修、更改工程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作前,对于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16.1.2 对于起重能力在50t以上的起重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参加设备的定货、验收、试运转及鉴定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问题。

16.1.3 接交起重设备时,应由交付单位提出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

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

16.1.4 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在启用前,应由国家相关检验单位进行检查试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6.1.5 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16.1.6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正式工作。

16.1.7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核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16.1.8 各式起重机、各种简单起重机械、钢丝绳、麻绳、纤维绳、吊装带、吊环螺栓等的检查和试验等,可参考附录R的有关资料。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计算详见附录S。 16.1.9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指挥,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16.1.10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16.1.11遇有阵风五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16.1.12 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部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16.1.13 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16.2 各式起重机

16.2.1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16.2.2 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16.2.3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器、过负荷器、起重臂俯仰器、行程器(电动葫芦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小车和手动起重机运行机构除外)、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以及移动旋转及升降机构的刹车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设有起重指示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装设夹轨钳、锚定装置或铁靴等防风装置。其零件无缺损,工作分别有效。铁路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16.2.4 架空电动行车的移动机构及电动行车小车的移动机构,当其行车速度超过0.5m/s时,应设有切断电源的自动刹车装置。电动起重机卷筒的每一方面驱动都应有二个刹车装置,但起重能力在30t以下而按设备的结构又不能再装第二套刹车装置时,则容许在仅有一套刹车装置的情况下投入运行。

16.2.5 大型机组用的室内桥式起重机,必须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

16.2.6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T18-1996《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起重机起升、变幅机构不准用接长的钢丝绳。

16.2.7 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新装、拆迁的起重机在运行前,应经过一次技术检查,并用一定的荷重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16.2.8 静力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设备的总强度和制动器的动作。试验的方法是加上最大工作荷重量,提升离地约100mm使其悬吊10min,然后将负荷增加10%,再吊10min,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件。新安装或大修后的起重机应将负荷增加25%,再吊10min,然后进行检查。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和高架起重机等在进行静力试验时,还应测量构架的挠曲弯度,其数值不准超过规定标准(见附录R)。

16.2.9 动力试验是在起重设备经过静力试验证明机械结构良好后进行。试验方法是将超过最大工作荷重量的10%的负荷悬吊于钩上,然后往复升降数次,并以同样负荷试验其运动部分和行程自动器。如一切正常,即可投入运行。

16.2.10 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地予以接地。移动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电动行车小车,通过金属结构接地。

16.2.11 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手势)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16.2.12 装有过卷扬器、过负荷器、行程器以及起重臂俯仰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16.2.13 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6.2.14 起重物品必须绑扎稳妥,吊钩要位于所吊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16.2.15 起重机的荷重在额定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16.2.16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6.2.17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16.2.18 在进行空冷塔冷却三角检修吊装作业中,还应注意:

a) 钢丝绳和专用夹具选择适当,能够承受设备翻转时受到的动负载及重量。

b) 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在整个吊装空冷三角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能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吊装空冷三角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能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c) 吊装空冷三角之前,空冷三角的顶部要作好安全防护栏,方可进行吊装空冷三角工作。空冷三角吊走后,做好安全防护网。

16.2.19 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吊索(钢丝绳或铁链)很牢固和稳妥地绑扎,吊索(钢丝绳或铁链)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吊索(钢丝绳或铁链)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吊索受伤或打滑。

16.2.20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16.2.21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16.2.22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严禁在吊起的物件上行走或站立,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严禁在已吊起的物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6.2.23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6.2.24 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 16.2.25 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16.2.26 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缆可装在自动卷筒上,或设在用刨光木板作成与轨道平行的木槽中。电源电缆应有

电气人员负责检查是否因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16.2.27 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钟、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16.2.28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16.2.29 用两台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b) 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的安全起重量;

c) 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d) 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

e)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16.2.30 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 16.2.31 起重机上的平衡荷重物,严禁搬动或任意增减。

16.2.32各式电动起重机在作业中一旦发生供电故障,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闸紧。工作完毕或休息时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离开驾驶室时应断开电源并锁好驾驶室门。

16.2.33 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

16.2.34 卷扬机(手摇式和电动式)、绞盘(绞磨)的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重物的起吊位置;否则,应使用自动信号或无线对讲机。

14.2.35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未经固定的卷扬机严禁使用。

16.2.36 安装卷扬机时,应保持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导向滑轮的安全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但至少不小于6m。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

16.2.37 卷扬机必须有可靠的刹车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闸)。如刹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在修复前禁止使用。

16.2.38 钢丝绳在卷扬机滚筒上的排列要整齐;吊钩在拖动(水平运动)或起吊(上下或垂直运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在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要留三圈。

16.2.39 改变卷扬机滚筒的转动方向,只可在滚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16.2.40 开动卷扬机前的准备及检查工作如下: 16.2.40.1清除工作范围内的障碍物。

16.2.40.2指挥人员、起重工和司机等应预先确定并熟悉联系的信号,以便工作协调,避免发生危险。

16.2.40.3 指挥人员应与司机保持密切联系,对所卷扬的物件,在任何位置均能看见。 16.2.40.4 检查各起重零件,如钢丝绳、滑轮、吊钩和各种连接器;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调整。

16.2.40.5 检查转动部分有无缺陷,特别是刹车装置,如不灵活可靠,应即调整或修理。 16.2.40.6 检查卷扬机的基础是否牢固可靠,基础螺丝有无松动等现象。 16.2.40.7 检查轴承、齿轮(或齿轮箱)、钢丝绳、滑轮等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16.2.40.8 如能空车转动,则设法转动一、二转,看各部分的传动机构有无故障,齿轮是否啮合,再详细检查各部螺丝、弹簧、销子等有无松脱,机器内部及周围有无妨碍运转的东西。

16.2.40.9 电动卷扬机,应检查接地线、保险丝、电线、起动装置和制动器等的接头是否牢固良好。检查前应注意电源是否已断开。 16.2.41 卷扬机在运转中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16.2.41.1往滑车上套钢丝绳。

16.2.41.2修理或调整卷扬机的转动部分。

16.2.41.3当物件下落时用木棍来制动卷扬机的滚筒。 16.2.41.4站在提升或放下重物的地方附近。 16.2.41.5改正卷扬机滚筒上缠绕得不正确的钢丝绳。

16.2.42 用手摇卷扬机提升重物时,必须使卷扬机上的棘轮卡子卡在棘轮轮齿上。 16.2.43 手动卷扬机工作完毕后必须取下手柄。

16.2.44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履带式、铁路和汽车起重机),均应有随吊杆起落高度而定的最大负荷指示器,并应在驾驶员操作台旁边,挂有吊杆起落高度与其最大允许负荷的对照表格,使驾驶人员能正确地知道吊杆起升到某一个高度时所能提升的最大负荷。 16.2.45 禁止用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来牵引车皮或其他重物。

16.2.46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起重机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下行走时,应事先与该线路的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应始终保持不小于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的安全距离。起重机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电力线路两旁或附近工作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重物与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3-1的数值规定。

线路电压

1KV

20KV

110KV

220KV

330KV

最小间距(m) 1.5 2.0 4.0 6.0 7.0 16.2.47 悬臂式起重机吊杆升起的仰角不准超过75°。起吊前应检查仰角指示器的位置是否符合实际。

16.2.48 悬臂式起重机空车行驶时,其吊杆应放在10°~30°左右的位置,吊钩应用绳索捆在吊杆上。如系汽车起重机,则应把吊钩挂在车前的横档上,以免吊杆及吊钩摆动,吊杆所放的位置应是行车的正前方,而转盘、吊杆以及吊钩上的滑车都应闸住。起重机回转时,吊钩滑车必须闸住。

16.2.49 履带式或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必须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与周边相邻的建筑物、电杆、电线、电杆拉线等必须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16.2.50 汽车起重机的吊杆如为折合式,当进行起重时必须将其伸直,不准弯曲起重。 16.2.51汽车起重机在作业前应先确认地基承载力,然后伸出全部支腿(无论空载或负载),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地支承起重机。如在松软的地面上支承,应在支座盘下加置枕木、钢板或路基箱等。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起重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收支腿。

16.2.52 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或抓煤机)轨道的终端.应设置缓冲器。轨道每20m应接地一次。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16.2.53 汽车起重机必须在水平位置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汽车起重机运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汽车起重机司机和起重指挥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操作和指挥; b) 汽车起重机必须定期保养、年检、严禁带病作业;

500KV8.5

c) 汽车起重机不得在暗沟、地下管沟、防空洞等上面作业;

d) 汽车起重机作业时,转台(或转盘)上不得站人。汽车起重机行驶时,车上操纵室严禁坐人;

e) 在输电线路附近或电磁波感应较强地区作业时,起重机应设置接近输电线警报器

或防电磁波 感应措施。其起重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f) 起重机工作时风力不得超过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g) 当重物处于悬挂状态时,严禁起重机司机和起重指挥离开工作岗位。

16.2. 桥式起重机最高点与屋架最低点间应有100mm以上的距离,行车和驾驶室的突出面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由地面到驾驶室或由驾驶室到行车走道,必须设有扶梯。沿行车轨道如有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400mm,并应有栏杆,在行车运行中不准有人通行。

16.2.55 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应先按音响信号,然后推上开关开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警告迅速躲开,方可行驶。 16.2.56在露天工作的桥式、龙门式电动起重机的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取暖。

16.2.57 在桥式起重机轨道上进行检修时,检修地点两端应用钢轨夹具夹住,起重机不得开入该检修地区。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应将总开关和吊车滑行导线开关拉开,切断电源,并将吊钩挂起。装在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用时应停放在下面没有运行着的机组上空。

16.2.58 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将起重机开到轨道中间,切断电源并上好轨道夹。

16.2.59用汽车、拖拉机牵引导线、地线或起重搬运物件时,除遵守本规程16.2.40规定外,必要时还应在汽车或拖拉机司机处设置指挥司机的信号传递人员。

16.3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合成纤维绳)、 吊钩、滑车、千斤顶和手拉葫芦

16.3.1 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从钢丝绳上切下1.5m左右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整绳的抗拉强度为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R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

16.3.2 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

16.3.3 钢丝绳或纤维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须定期上油,纤维绳受潮后必须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合成纤维绳或吊装带(聚酰胺、聚酯、聚本烯)应在避光和无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存放。 16.3.4钢丝绳端部用绳卡(U形螺栓)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连接的个数应符合附录Q中的规定。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附录R中绳卡连接的个数规定增加50%。

16.3.5 环形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300mm(见附录R)。

16.3.6 双头绳索采用编结固接时,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但最短不应少于300mm,并经过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见附录R)。

16.3.7 环形绳(包括成品无接头环形绳)及绳索必须经过1.25倍容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6.3.8 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荷重和绳索夹角的关系见附录R。

16.3.9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16.3.10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

16.3.11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16.3.12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用作一般的允许荷重的吊重绳时,应按其断面积10N/ mm计算,用作捆绑绳时,应按其断面积5N/ mm计算。棕绳、合成纤维绳及吊装带(聚酰胺、聚酯、聚本烯)的承载计算、允许荷重见附录R。

16.3.13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16.3.14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16.3.15 无论是单面或双面吊钩,均应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规范,否则不准用在起重设备中。

16.3.16 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

2

2

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16.3.17 使用的滑车或滑车组,必须经常详细检查,如滑车边缘磨损过多、有裂纹或滑车轴弯曲等缺陷,均不准使用。

16.3.18 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丝绳(或纤维绳)滑出。

16.3.19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6.3.20 在高处悬挂滑车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须使用安全带;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场指导和监护。

16.3.21 千斤顶的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螺旋千斤顶或齿条千斤顶应装有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或齿轮的装置。不准使用螺纹或齿条已磨损的千斤顶。

16.3.22 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荷重的下面,必须安放在结实的或垫以硬板的基础上,以免在举重时发生歪斜,压弯齿条或螺纹。

16.3.23不准在千斤顶的操作手柄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任何方法来加长手柄的长度。千斤顶使用配套的手柄起升额定起重量时,立式油压千斤顶≤16t的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220N;>16t≤100t的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445N;>100t≤500t的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785N;使用双油泵或多级柱式千斤顶的手柄操作力应符合现行标准。立式螺旋千斤顶额定起重量≤10t的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300N;起重量≤32t的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450N;起重量>32t的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800N。齿条千斤顶≤5t的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280N;10t的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560N;>10t≤20t的手柄操作力不应大于0N。其它各型的千斤顶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千斤顶安全操作要求。 16.3.24 使用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16.3.25 当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发生事故。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16.3.26 用两台以上千斤顶起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用不同的速度者,则应逐一多次轮流慢慢起动。

16.3.27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6.3.28 对没有制造厂铭牌或调换过零件(如链索、蜗母轮等)的手拉葫芦,应根据链索及蜗母轮的计算能力作荷重试验,以规定其工作荷重。手拉葫芦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见附录T。

16.3.29 手拉葫芦的链扣、蜗母轮及轮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索磨损严重时,均应禁止使

用。

16.3.30 悬挂手拉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架梁必须固定,以防斜向受力或重物摇晃时,架梁滑动走位跌落。禁止手拉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禁止手拉葫芦悬挂在运行状态或存有介质的管道上。悬挂在非运行、非备用状态及无任何介质的管道上的手拉葫芦只能作铅垂线范围的荷重。

16.3.31 使用手拉葫芦前.应作无负荷的起落试验一次,检查其刹车以及传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再进行工作。

16.4 桅杆、缆索起重机

16.4.1 组立桅杆和缆索起重机,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领导绑设,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规定。

16.4.2 组立桅杆或缆索起重机承载索支架所用的材料必须仔细检查,质量不良的材料不准使用,所用的拖拉绳和锚碇(桩锚及地锚)绳以及锚碇均应经过计算。锚碇的分布和埋没深度,应根据不同的土质而设计,锚碇绳的安全系数应为拖拉绳的1.5倍。

16.4.3 桅杆或缆索起重机承载索的拖拉绳,不准挂设在未经计算过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

16.4.4 组立桅杆或缆索起重机承载索支架时,前后方禁止站人,同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者应站在能看见各处的较高的地方。每根拖拉绳应有专人负责,按照指挥信号准确地松紧。

16.4.5 缆索起重机承载小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当载重量大时尚应增加,以减低钢丝绳的弯曲应力。

16.4.6 使用桅杆或缆索起重机起重,应详细检查以下各项: a) 基础或垫木以及锚碇(桩锚或地锚)必须稳固;

b) 承载索、拖拉绳应拉紧;

c) 起吊荷重不准超过允许荷重,也不准偏拉斜吊; d) 锚碇(桩锚或地锚)应拴紧.不准松动。

16.4.7 绞磨必须安设在平稳牢固的地方,并设有制动及逆止的安全装置。固定机座的地锚和钢丝绳必须经过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6。

16.4.8 绞磨曳引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上,并不准重叠。磨芯应有防止绳索跑出的安全装置。

16.4.9 绞磨应有专人指挥,推磨工人必须听从指挥,未经许可不准离开绞磨,松紧绞磨曳引钢丝绳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进行。

16.4.10 选用桅杆应经过计算,扒杆至少应有四根拖拉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拖拉绳,所有拖拉绳均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16.4.11使用斜臂桅杆起重时,其斜臂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应小于30°,也不应大于75°。当斜臂扒杆与水平面所成角度为30°时,斜臂与起伏滑车组的夹角不应小于45°。 16.4.12由于安装斜臂桅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荷重,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16.4.13起重滑车组除了向桅杆所在的方面倾斜外,不准向其他方面倾斜。 16.4.14 滑车组在拉紧时,上下两个滑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16.4.15 由滑车组钢丝绳通至卷扬机中间的导向滑车必须有销子,起重时销子必须扣上。导向滑车的内角侧应避免站人。

16.5 人工搬运

16.5.1作业人员应根据人工搬运的安全需要,必须配备和使用可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16.5.2 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16.5.3 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50mm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16.5.4 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16.5.5 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16.5.6 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16.5.7 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16.5.8 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a) 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腰起立,不应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b) 肩抬。2人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必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1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c) 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事故。

d) 使用跳板。有时候手工装卸时需要使用跳板。如果选择不当,搭架不好,往往会造成摔伤。为此,在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50mm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1:3。凡超过5m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16.5.9 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b) 管子应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c)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 cm,以便调节转变。

d) 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移动中需

要增加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用锤击,禁止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e) 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

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16.6 车辆和船舶运输

16.6.1 机动车驾驶必须严格执行门制定的交通规则。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16.6.2 机动车停车场或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并禁止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16.6.3 线路工程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

事先予以补修和树立标示牌。

16.6.4 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16.6.5 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必须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工作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和研究装卸方法和存放位置,并详细向工作人员说明。凡油脂及易燃物品均应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火措施。

16.6.6 遇六级以上大风时,船舶不准行驶,应靠岸停泊。

16.6.7 船上应备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乘船人员必须遵守乘船规定,禁止下水洗澡。船未停妥,不准上下。船上应指定维护安全的人员。 16.6.8 非驾驶人员严禁开船。

16.6.9 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本规程中的“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GB/T 16178《厂内机动年辆安全检验技术要

求》、GB/T 11342《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特种设备目录》、《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等分类规定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土石方自行轮式机械)、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中所确定的适用车辆,即从事厂(场)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b)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经所在地区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定期检

验,安装厂内机动车牌照、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车辆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考试合

格,持有效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d)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

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进行修复,未经修复不得继续驾驶。 e)车辆装载不得超过铭牌核定荷重。

f)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 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必须关好、拴牢。货物长度

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g)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起重车、罐车、平

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叉车、电瓶车、轮胎式起重机等车辆,除规定座位外,不得载人。

h)厂内机动车时速应按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消防车、

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受此规定)。 i)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开车前应对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操纵机构和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车

身等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叉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叉架动作应正常; (2)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做好物件防窜、防滚的措施; (3)车辆行驶时,他人不准和驾驶员闲谈。起动车辆应先鸣喇叭。遇到路面狭窄、

不平和重车时,要缓慢行驶,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并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要注意保持车距,做好刹车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并锁好车门;

(4)叉车运输时,叉架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叉架应收起;

(5)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

坡路上停车必须采取防溜车措施。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16.7 码头工作

16.7.1 码头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应放在明显的地方。

16.7.2 应及时清除码头工作场所的油渍、霜、雪。冰冻期间应铺上草包,以防滑跌。码头上不准堆积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16.7.3 工作人员临水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

16.7.4 工作人员接、解缆绳时,人应站稳,不准站在码头边缘处。拉不住的缆绳应放手。要注意船上抛出的缆绳方向,不准手拉缆绳甩头的顶端,防止手轧伤。 16.7.5 上下码头和跨越两船时,如高低相距0.5m以上者,应使用跳板或梯子。 16.7.6 扶梯、跳板使用前应先检查,并应搁在牢靠的地方。船上使用木梯、竹梯时,上端应用绳子绑牢。栈桥应设有扶手。

16.8 卸船机和推扒机

16.8.1 非卸船机司机不得操作卸船机。卸船机司机操作时必须听从班长指挥,确认周围作业环境无障碍后,方可进行作业。

16.8.2 禁止拆除安装在卸船机和推扒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完整性。

16.8.3 禁止用卸船机进行吊人的危险操作。 16.8.4 卸船机作业中,无关人员不得登机。

16.8.5 卸船期间发现缆绳松动必须及时通告船方。禁止使用直接磨掉7%的钢丝绳或一束中的股线断线数达10%的钢丝绳。煤船漂离码头2 m以上,禁止卸煤作业。 16.8.6 安装吊具必须通知司机切断主电源。

16.8.7 遇有暴雨、突发性大风、大雾天气视线不清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应停止卸船机作业,并将卸船机升至指定的停机位置,将锚定板插入码头的锚定坑中,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16.8.8 吊推扒机时,禁止在推扒机上载人、载物。指挥人员及地面工作人员不得站立在推扒机和抓斗的下方或从下方通过。 16.8.9 非推扒机司机严禁操作推扒机。 16.8.10 卸船机抓斗、推扒机不得同舱作业。

16.8.11斜坡超过25°时,推扒机不得横向上坡;超过35°时,不得上坡下坡,应将推刀触立倒车慢行;斜坡上下不得停车。

16.8.12 严禁司机在提起的推刀下检查或清洗推扒机。 16.8.13 夜间工作应保证照明良好。

16.8.14 工作完毕离开卸船机时,必须做到“人离机、电先停”,并做好其他安全措施。推扒机工作完毕后应熄火停在平地。

17 土石方工作

17.1 基本规定

17.1.1 在有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的地方进行土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

17.1.2 开始挖土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并具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核准的施工方案。

17.1.3 挖掘石方应该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或在斜坡上工作时发现的

松动浮石或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防止坍塌事故。 17.1.4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在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2米范围内及上下水管线1米范围内挖土时,应设专人监护。

17.1.5 在挖掘地区内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或其他不可辨别的东西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处置。

17.1.6 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17.1.7 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设围栏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以防危险。 17.1.8 在交通拥挤地点、广场或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17.1.9 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距离不少于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m。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17.1.10 当发现土壤有可能坍塌或滑动裂缝时,所有在下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离开工作面,然后组织工人将滑动部分先挖去,或采取防护措施再进行工作。在雨季和化冻期间,更应该注意土方坍落。

17.1.11 基坑、井坑应铺设便于人员上下的跳板(钉有防滑条)。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0mm。坑内应设置便于施工人员疏散的爬梯, 人员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17.1.12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17.1.13 开挖没有边坡的沟、井,必须根据挖掘的深度,装设支撑;开始装设支撑的深度,根据土壤的性质和湿度决定。如挖掘的深度不超过1.5m,可将两壁挖成小于自然坍落角的边坡,而不设支撑。在施工中应经常检查支撑的安全状况,有危险征象时,应立即加固。

17.1.14 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17.1.15稳定性较差的土石方工程开挖不宜在雨季进行,暴雨前应采取必要的临时防塌方

措施。已挖出的基坑、沟槽等,遇到雨、雪浸湿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工作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土石方开挖情况,若出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并处理稳妥后才可继续进行工作。 1)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2)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3)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置和沉降变化,并作好记录。 b) 土方有坍塌危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恢复工作。 c) 局部放宽土坡边坡或加固边坡,以保持稳定: d) 坡顶附近,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过。

17.1.16 拆除支柱、木板的顺序应从下而上。一般的土壤,同一时间拆下的木板不得超过三块;松散和不稳定的土壤,一次不得超过一块。更换横支撑时,必须先安上新的,然后拆下旧的。拆卸工作必须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下工作。

17.1.17 冬季挖土,在冻层深度范围内,可不设支撑,但超过此范围时,必须作适当的固壁支撑。

17.1.18人工开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工具应完好。

b)开挖人员应保持不相互碰撞的安全距离。

c)打锤与扶钎者不得对面工作,扶钎者应戴防护手套。 d)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开挖。 e)坡顶险石清除完后,才能在坡下方作业。 f)在悬岩陡坡上作业应系安全带。

17.1.19 在滑坡及可能产生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滑坡类型、滑体特征及产生滑坡的诱导因素。

b)不宜在雨季施工,应控制施工用水。 c)宜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

d)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修复和完善地面排水沟,防止和减少

地面水渗入滑体内。

e)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或建筑临时设施。 f)一般应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在滑坡的抗滑段通长大断面开挖。 17.1.20 在山区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前应了解场地的地质情况、岩土层特征与走向、地形地貌及有无滑坡等,并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b)土石方开挖宜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确保施工作业面不积水; c)在挖方的上侧不得弃土、停放施工机械和修建临时建筑;

d)在挖方的边坡上如发现岩(土)内有倾向挖方的软弱夹层或裂隙面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通知勘察设计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岩(土)下滑;

e)当挖方边坡大于2米时,应对边坡进行整治后方可施工,防止因岩土体崩塌、坠落造成人身、机械损伤。

17.1.21 山区挖方工程不宜在雨期施工,如必须在雨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

b)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并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c)施工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场地和道路的边坡被雨水冲刷状况,做好防止滑坡、坍塌工作,保证施工安全。

d)道路路面应根据需要加铺炉渣、砂砾或其他防滑材料,确保施工机械作业安全。 17.1.22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a)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滑坡形态和滑动趋势、迹象等情况; b)不宜在雨期施工;

c)宜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

d)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防止地面水渗入土体; e)应先作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

f)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或建筑临时设施; g)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清除坡脚;

h)爆破施工时,应防止因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

i)机械开挖时,边坡坡度应适当减缓,然后用人工修整,达到设计要求 。 17.1.23 在房屋旧基础或设备旧基础的开挖清理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旧基础埋置深度大于2.0米时,不宜采用人工开挖、清除旧基础;

b)如对旧基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的规定执行;

c)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旧基础底部时,其挖方边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撑。开

挖深度应根据土质确定,若超过下列规定时,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撑:

稍密的杂填土、素填土、碎石类土、砂土 1米 密实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土) 1.25米 可塑状的粘性土 1.5米 硬塑状的粘性土 2米 17.1.24 在管沟开挖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管沟开挖前,应了解施工地段的地质情况,地下管网的分布,动力、通讯电缆的位置以及与交通道路的交叉情况,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b)在道路交口、住宅区等行人较多的地方,应设置有防护栏杆和警告标志和夜间照明设施;

c)当管沟开挖深度大于2.0米时,不宜采用人工开挖;

d)在地下管网、地下动力通讯电缆的位置,应设置有明显标记和警告牌; e)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管沟底面标高时,其挖方边坡可作成直立壁不加支撑。

开挖深度应根据土质确定,若超过《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14.1.23条第3款有关规定时,应按8.2.9规定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撑。 17.2 挖土

17.2.1 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

17.2.2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17.2.3 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

象,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17.2.4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宽至少要大于700mm。

17.2.5 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17.2.6 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17.2.7 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b) 禁止任何工作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c) 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d) 地面上应有专人指挥、引导。

17.2.8 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17.2.9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工作。

17.2.10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17.3 打眼工作

17.3.1 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a) 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b) 在开始打眼工作前,应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应注意站立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c) 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钉子,另一手打锤子)或2人打眼(1人扶钎子,另1人打锤子),严禁采用1人扶钎子,2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d) 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方;

e) 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f) 打眼时应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17.3.2 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a) 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b) 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c) 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d) 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17.3.3 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17.3.4 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17.3.5 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17.3.6 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17.4 爆破工作

17.4.1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执行。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爆破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门或者门委托的爆破行业协会颁发的作业证上岗。只许经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相关爆破资质的人员执行爆破任务和帮助搬运爆破物品。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17.4.2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和携带,不准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应设专人管理。储存地点,必须取得当地门的同意。携带时,应放在专用的背包内,禁止把炸药和雷管放在衣兜里或揣在怀内。

17.4.3 对无效的炸药进行处理时,应采用可靠方法,不准任意销毁,一般可用下列方法处理:

a) 炸药——用爆炸法、溶解法、淹溺法或烧毁法;

b) 黄色炸药——用爆破烧毁法;

c) 导火线——用烧毁法; d) 雷管—— 用爆破法。

17.4.4 炮眼装药前,应检查眼内是否还有钻粉及杂物,将炮眼内清理干净后方可装药。在同一工作地点一次放炮的炮眼,应全部打好后,再行装药。往炮眼内装药须用木棍轻轻送,不得用力过大压挤药包;严禁使用铁钎子往眼内推送药包。

17.4.5 放炮地点与建筑物距离不符合放炮的规定时,应在爆破点的上部加保护设施,防止岩石块飞出打伤人。

17.4.6爆破前,工作负责人应清理爆破现场,所有人员及工器具、材料等必须撤至安全区

域(300m以外)。 如采取深孔爆破并加大药力时,必须增加安全距离。

爆破危险区域边界的所有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提示标志或标牌,标明规定的爆破时间

和危险区域的范围。

17.4.7 担任爆破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学习并持有从事该工种的工作资格证书。采用电放炮时,接线与放炮必须由一人担任。

17.4.8 雷管和导火线连接时,应用特殊钳子夹雷管口部,严禁碰雷汞部分或用牙代替钳子。

17.4.9爆破前,应同附近工作人员及居民取得联系.并应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必要时采取声光报警的方式,警告附近的人员,交叉路口应设专人看守,爆破现场应禁止使用手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雷雨天禁止进行爆破工程的相关工作。

17.4.10 爆破工作只准由一人负责统一指挥。必须在得到爆破指挥者同意后才能进行放炮。

17.4.11炮响后,应详细检查是否有哑炮,但必须等待20min后,方可回到坑口进行检查。

17.4.12 点导火线须用火绳或其他特殊办法。在同一基坑内不能同时点四个以上的导火线,如需要时,可集体连引导火线。

17.4.13 未响的炮眼和剩药的炮底,不准继续打眼或从炮眼里往外抽药包和雷管。重新打眼时,要离瞎炮600mm以上,并须与原来炮眼方向相同。

17.4.14 放完炮后,必须清点雷管、药包数目是否相符,再把剩余的雷管和药包退回仓库。

17.4.15 岩石经爆破后,松动的以及有裂缝的部分和孤石,须先用撬棍撬下或用大锤敲下后,才可在下面进行其他工作。在山崖上或斜坡上进行撬石工作应由上而下,工人应站在石头的两侧撬,严格禁止站在石头滑落的方向撬。用撬棍撬石,不准将棍端紧抵腹部,撬棍撬着地点的仰角在60°以下时,不准将撬棍放在肩上施力,防止重石滑下发生危险。

18 水银和潜水工作

18.1 水银工作

18.1.1 从事水银仪表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服应经常洗涤,保持清洁。 18.1.2 做水银仪表工作不准用手直接接触水银,应戴乳胶手套(外科手术用的)。禁止用嘴含工具吸水银。

18.1.3 禁止在水银仪表工作的房屋内饮食。 18.1.4 从事水银仪表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饭前和工作后应仔细洗手和洗脸; b) 工作结束后应换下工作服; c)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洗澡;

d) 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中毒情况应及时治疗。

18.1.5 水银仪表的修理场所须和其他房间隔离(如在同一楼房内应设在底层),应装有机械通风的设备,并定期测量室内含汞量。

18.1.6 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墙壁须涂刷油漆,油漆的高度应占墙壁高度的2/3。 16.1.7 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地面应平滑、严密无缝(如水磨石地面),地面应略向一边倾斜,排水沟应有单独的积水井。

18.1.8 水银仪表修理台的台面须光滑无缝,四周边缘应高起,台面的一角较低,在该角下面接有排出管,使落在台面上的水银经该管流入放在下面并盛有清水的容器内。 18.1.9 水银应妥为保管,盛水银的容器必须紧密封闭。

18.1.10 往仪器内部灌注水银时,盛水银的容器内必须浮盖一层清水。 18.1.11 从仪表往外放水银时,在任何场所,都须放入盛有清水的容器内。

18.1.12 在拆卸仪表时,如发现有水银附着在零件的表面上,应把零件放在盛有汽油的容

器内,用毛刷将水银刷干净。

18.1.13 为了避免水银从容器中溢出,真空表的容器应做成封闭形的,但仍应保持容器和外界大气相连通(例如可采用穿有50~60mm高玻璃管的橡皮塞)。

18.1.14 如果气压表和真空表的水银容器没有盖,必须在水银面上浮盖一层1~2mm厚的甘油,以防水银蒸发。

18.1.15 玻璃的水银真空表或气压表,须装在木制的或金属制的匣子内,匣子的一面,装上保护玻璃,以便观看。

18.1.16 厂房内如发现仪表漏出水银,应立即报告热工值班人员进行处理。 18.1.17 水银工作所用的工具不准外借他人使用。

18.1.18 水银工作用过的废棉纱、抹布以及清除的垃圾、报废的水银灯、水银器件等不准随意抛弃,应集中保管,妥善处理,防止水银扩散。

18.2 潜水工作

18.2.1潜水作为特殊和危险的行业,应遵循依法管理、组织严密,安全第一的原则。潜水作业管理应遵守本规程并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潜水条例和潜水安全要求。 18.2.1.1潜水工作应由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潜水作业单位实施。

潜水作业必须由持有潜水专业资格证的人员(包括潜水员、潜水监督、潜水照料

员、预备潜水员、潜水机电员、生命支持员和潜水医生等)执行。

18.2.1.2潜水从业单位在实施潜水作业前应制订潜水作业规程和潜水安全操作程序,指定潜水作业项目主管和潜水监督,并由潜水监督具体组织实施潜水作业。

18.2.1.3潜水从业单位应根据不同潜水方式和潜水深度,组成潜水作业队。自携式潜水不得少于三人,其中潜水监督一名,潜水员二名。水面供气空气潜水、混合气潜水、饱和潜水等按GB 26123、GB 28396及相关现行的的规定执行。

18.2.1.4潜水现场应备有适合于潜水作业的急救箱和相应的急救器具。 18.2.2 潜水员下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戴好头盔后应试验排气阀门,调节空气,确认正常无异时,方可沿水绳下水;

b) 当头盔刚淹没水线下时,停止排气,检查潜水衣、头盔、接口、袖口等有无漏气现象,经信号员检查许可后,方可下潜;

c) 下潜速度不宜超过10 m/min;

d) 到工作位置后,立即打信号灯或用水下专用通信设备,向岸上指挥人员汇报自己的感觉和身体情况.服从岸上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将水绳按水流方向放置在身体的下游侧。

18.2.3 潜水作业前应对潜水衣具、气源、加压系统、通讯设备、水下作业工具、减压设备、修理工具进行认真检查。深水作业时应由医生到场监护,并准备实施医疗保障。 18.2.4 潜水员在水下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按照工作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潜水方案进行,工作开始前应及时向岸上指挥人员汇报潜水方向,岸上指挥人员应根据气泡对潜水员的路线进行调整布置; b)应将信号绳和气管在臂上缠绕一圈;

c)应随时清理信号绳和气管,以免工作位置转移时缠绕;

d)禁止将信号绳改作他用,打信号应清楚,接到转移方向指示时,应先面对信号绳和气管再按指示方向前进;

e)水下行走应侧身移动.不应在重吊物件、其他悬吊障碍物和船只下面穿过,不应随意触动无关物体或水生物;

f)应避免踏动淤泥,在淤泥上工作时,应调整空气.使潜水衣有一定浮力,当陷入淤泥中时,应缓慢小心地调整空气,改变潜水衣的浮力,从淤泥中拔出来时,应注意防止放漂;

g)使用调整阀时应谨慎小心.不准打开过大,防止放漂.在任何情况下,下肢不准高于头部;

h)带着多根绳子进行工作时,应预先做好记号.工作时未查明是哪根绳子前,不准冒险割断。进行复杂的水下作业时,必须利用“进行绳”来引导方向。 18.2.5 潜水员自水下上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上升前应清理信号绳和气管,收拾好工具.检查周围环境,开始上升时应向水面报告;

b)应沿入水绳上升,并按减压规定进行减压,服从水面关于减压停休的命令; c)上升速度宜为5m/min~6m/min.

d)接近水面时.手抓前压重物,大量排气,并应注意防止头部与船底及其他物体相碰。

18.2.6 潜水员在进行水下闸门作业时,必须在闸门关闭以后下水,在闸门开启之前出水,并有可靠措施,保证潜水员在水下时不会误开闸门。

18.2.7 在水下检查闸门下放位置时,潜水员必须将身体避开,手扶门面。

18.2.8 在闸门漏水较大处工作时,应在离漏水处2~5m处下水,下水前应先用物体试验吸力大小,防止潜水员被吸。

18.2.9 在水下坝体前工作时,工作段两边闸门不准开启放水。

18.2.10 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夜间水下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并应注意下列各项: a)潜水作业船上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b)自作业开始至结束,必须有强光照射潜水员排出气泡的水面;

c)必须保证在电气照明故障时有常明设备。遇电气照明故障时,应立即命令潜水员按减压规定上升出水。 18.2.11潜水后续的工作:

a)潜水监督或潜水医生(如有)应向潜水员询问身体状况。潜水员如感觉任何身体不适或异常生理反应,应立即报告潜水监督或潜水医生。

b)潜水员水下减压潜水出水或减压出舱后,应在甲板减压舱附近停留不少于1h,且5h内不得远离减压舱。

c)潜水员不减压潜水后12 h内、减压潜水减压后24 h内不应飞行或去更高海拔地区。紧急情况需搭乘飞行器或去更高海拔地区时,应按医嘱执行。潜水员罹患减压病,需要空运去其他地点治疗时,应由潜水医生决定。 d)潜水人员每天连续休息时间不得低于8 h。 18.2.12 潜水报告、记录与潜水作业事故报告、统计

a)潜水作业过程中的每次潜水记录、每日潜水日报、每日工作进度报告和潜水员填的报告应符合GB 26123的要求。

b)潜水作业现场任何隐患、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业主现场安全代表和潜水从业单位现场主管。

附录A 紧急救

A1通则

A1.1紧急救护的基本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减轻伤情,减少痛苦,并根据伤情需要,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急救的成功条件是动作快,操作正确。任何拖延和操作错误都会导致伤员伤情加重或死亡。

A1.2要认真观察伤员全身情况,防止伤情恶化。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用心肺复苏法支持呼吸和循环,对脑、心重要脏器供氧。应当记住只有在心脏停止跳动后分秒必争地迅速抢救,救活的可能才较大。

A1.3现场工作人员都应定期进行培训,学会紧急救。会正确解脱电源、会心肺复苏法、会止血、会包扎、会转移搬运伤员、会处理急救外伤或中毒等。

A1.4生产现场和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A2触电急救

A2.1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应放弃现场抢救,更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脉搏擅自判定伤员死亡,放弃抢救。只有医生有权做

出伤员死亡的诊断。 A2.2脱离电源:

A2.2.1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因为电流作用的时间越长,伤害越重。

A2.2.2脱离电源就是要把触电者接触的那一部分带电设备的开关、刀闸或其他断路设备断开;或设法将触电者与带电设备脱离。在脱离电源中,救护人员既要救人,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A2.2.3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直接用手触及伤员,因为有触电的危险。 A2.2.4如触电者处于高处,触脱电源后会自高处坠落,因此,要采取预防措施。 A2.2.5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或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绳索等不导电的东西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的裸露身躯;也可戴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也可站在绝缘垫上或干木板上,绝缘自己进行救护。

为使触电者与导电体解脱,最好用一只手进行。

如果电流通过触电者入地,并且触电者紧握电线,可设法用干木板塞到身下,与地隔离,也可用干木把斧子或有绝缘柄的钳子等将电线剪断。剪断电线要分相,一根一根地剪断,并尽可能站在绝缘物体或干木板上。

A2.2.6触电者触及高压带电设备,救护人员应迅速切断电源,或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用绝缘棒)解脱触电者。救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A2.2.7如果触电发生在架空线杆塔上,如系低压带电线路,若可能立即切断线路电源的,应迅速切断电源,或者由救护人员迅速登杆,束好自己的安全皮带后,用带绝缘胶柄的钢丝钳、干燥的不导电物体或绝缘物体将触电者拉离电源;如系高压带电线路,又不可能迅速切断电源开关的,可采用抛挂足够截面的适当长度的金属短路线方法,使电源开关跳闸。抛挂前,将短路线一端固定在铁塔或接地引下线上,另一端系重物,但抛掷短路线时,应注意防止电弧伤人或断线危及人员安全。不论是何级电压线路上触电,救护人员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要注意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的可能和再次触及其它有电线路的可能。 A2.2.8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尚未确证线路无电,救护人员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如穿绝缘靴或临时双脚并紧跳跃地接近触电者)前,不能接近断线点至8~10m范围内,防止跨步电压伤人。触电者脱离带电导线后亦应迅速带至8~10m以外后立即开始触电急救。只有在确证线路已经无电,才可在触电者离开触电导线后,立即就地

进行急救。

A2.2.9救护触电伤员切除电源时,有时会同时使照明失电,因此应考虑事故照明、应急灯等临时照明。新的照明要符合使用场所防火、防爆的要求。但不能因此延误切除电源和进行急救。

A2.3伤员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A2.3.1触电伤员如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 A2.3.2触电伤员如神志不清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用5s时间,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部,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A2.3.3需要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医疗部门接替救治。

图A1看、听、试

A2.4呼吸、心跳情况的判定:

A2.4.1触电伤员如意识丧失,应在10s内,用看、听、试的方法(见图A1),判定伤员呼吸心跳情况。

A2.4.1.1看—看伤员的胸部、腹部有无起伏动作; A2.4.1.2听—用耳贴近伤员的口鼻处,听有无呼气声音;

A2.4.1.3试—试测口鼻有无呼气的气流。再用两手指轻试一侧(左或右)喉结旁凹陷处的颈动脉有无搏动。

A2.4.2若看、听、试结果,既无呼吸又无颈动脉搏动,可判定呼吸心跳停止。 A.2.5心肺复苏法:

A.2.5.1触电伤员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胸外按压、开放气道、人工呼吸),正确进行就地抢救。 A.2.5.2心肺复苏操作顺序:胸外按压-开放气道-人工呼吸 A.2.5.3心肺复苏操作 A.2.5.3.1 胸外按压

A.2.5.3.1.1.使触电伤员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

A.2.5.3.1.2正确的按压位置是保证胸外按压效果的重要前提。确定正确按压位置的步骤: (1)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沿触电伤员的右侧肋弓下缘向上,找到肋骨和胸骨接合处的中点。 (2)两手指并齐,中指放在切迹中点(剑突底部),食指平放在胸骨下部。 (3)另一只手的掌根紧挨食指上缘,置于胸骨上,即为正确按压位置(见图A2)。

图A2正确的按压位置

A.2.5.3.1.3正确的按压姿势是达到胸外按压效果的基本保证。正确的按压姿势:

(1)解开衣领、腰带,救护人员立或跪在伤员一侧肩旁,救护人员的两肩位于伤员胸骨正上方,两臂伸直,肘关节固定不屈,两手掌根相叠,手指翘起,不接触伤员胸壁。 (2)以髋关节为支点,利用上身的重力,垂直将正常成人胸骨压陷至少5cm(婴儿大约4 cm,儿童大约5 cm)。

(3)压至要求程度后,立即全部放松,保证每次按压后胸部回弹,但放松时救护人员的掌根不得离开胸壁(见图A3)。

(4)尽可能减少胸外按压的中断。

图A3 按压姿势与用力方法

按压必须有效,有效的标志是按压过程中可以触及颈动脉搏动。

A.2.5.3.1.4按压的操作频率:胸外按压要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不低于100次,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 A.2.5.3.2 开放气道:

(1)如发现伤员口内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迅速用一个手指或用两手指交叉从口角处插入,取出异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部。

(2)通畅气道可采用仰头抬颏法(见图A4)。用一只手放在触电者前额,另一只手的手指将其下颌骨向上抬起,两手协同将头部推向后仰,舌根随之抬起,气道即可通畅(判断气道是否通畅可参见图A5)。严禁用枕头或其他物品垫在伤员头下,头部抬高前倾,会更加重气道阻塞,且使胸外按压时流向脑部的血流减少,甚至消失。

图A4 仰头抬颏法

图A5 气道状况

(a)气道畅通;(b)气道阻塞 A.2.5.3.3 人工呼吸(见图A6):

图A6 人工呼吸

(1)在保持伤员气道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上的手的手指捏住伤员鼻翼,救护人员深吸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1~1.5s。如两次吹气后试测颈动脉仍无搏动,可判断心跳已经停止,要立即同时进行胸外按压。

(2)除开始时大口吹气两次外,正常口对口(鼻)呼吸的吹气量不需过大,以免引起胃膨胀。吹气和放松时要注意伤员胸部应有起伏的呼吸动作。吹气时如有较大阻力,可能是头部后仰不够,应及时纠正。

(3)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口对鼻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呼吸吹气时,要将伤员嘴唇紧闭,防止漏气。

A.2.5.3.4胸外按压每30次后吹气2次(30:2),反复进行。 A.2.6抢救过程中的再判定:

A.2.6.1按压吹气1min后,应用看、听、试方法在5~7s时间内完成对伤员呼吸和心跳是否恢复的再判定。

A.2.6.2若判定颈动脉已有搏动但无呼吸,则暂停胸外按压,而再进行2次口对口人工呼吸,接着每5s吹气一次(即每分钟12次)。如脉搏和呼吸均未恢复,则继续坚持心肺复苏法抢救。

A.2.6.3在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再判定一次,每次判定时间均不得超过5~7s。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抢救前,现场抢救人员不得放弃现场抢救。 A.2.7抢救过程中伤员的移动与转院(见图A7)

图 A7 搬运伤员

(a)正常担架;(b)临时担架及木板;(c)错误搬运

A.2.7.1心肺复苏应在现场就地坚持进行,不要为方便而随意移动伤员,如确有需要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s。

A.2.7.2移动伤员或将伤员送医院时,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其背部垫以平硬阔木板,移动或送医院过程中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继续心肺复苏法抢救,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能中止。

A.2.7.3应创造条件,用塑料袋装入砸碎冰屑作成帽状包绕在伤员头部,露出眼睛,使脑部温度降低,争取心肺脑完全复苏。 A.2.8伤员好转后的处理:

如伤员的心跳和呼吸经抢救后均已恢复,可暂停心肺复苏法操作。但心跳呼吸恢复的早期有可能再次骤停,应严密监护,不能麻痹,要随时准备再次抢救。 初期恢复后,神志不清或精神恍惚、躁动,应设法使伤员安静。 A.2.9杆上或高处触电急救:

A.2.9.1发现杆上或高处有人触电,应争取时间及早在杆上或高处开始进行抢救。救护人员登高时应随身携带必要的工具和绝缘工具以及牢固的绳索等,并紧急呼救。

A.2.9.2救护人员应在确认触电者已与电源隔离,且救护人员本身所涉环境安全距离内无危险电源时,方能接触伤员进行抢救,并应注意防止发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 A.2.9.3高处抢救的步骤:

A.2.9.3.1触电伤员脱离电源后,应将伤员扶卧在自己的安全带上(或在适当地方躺平),并注意保持伤员气道通畅。

A.2.9.3.2救护人员迅速按A.2.3和A.2.4条的规定判定反应、呼吸和循环情况。

A.2.9.3.3如伤员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吹气2次,再测试颈动脉,如有搏动,则每5s继续吹气一次,如颈动脉无搏动时,可用空心拳头叩击心前区2次,促使心脏复跳。 A.2.9.3.4高处发生触电,为使抢救更为有效,应及早设法将伤员送至地面。在完成上述措施后,应立即用绳索参照图A8所示方法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措施送至平台上。

A.2.9.3.5在将伤员由高处送至地面前,应再口对人工呼吸吹气4次。 A.2.9.3.6触电伤员送至地面后,应立即继续按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

图A8 杆上或高处触电下放方法 。

A2.10现场触电抢救,对采用肾上腺素等药物应持慎重态度。如没有必要的诊断设备条件和足够的把握,不得乱用。在医院内抢救触电者时,由医务人员经医疗仪器设备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决定是否采用。 A3创伤急救

A3.1创伤急救的基本要求。

A3.1.1创伤急救原则上是先抢救,后固定,再搬运,并注意采取措施,防止伤情加重或污染。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应立即做好保护伤员措施后送医院救治。

A3.1.2抢救前先使伤员安静躺平,判断全身情况和受伤程度,如有无出血、骨折和休克

等。

A3.1.3外部出血立即采取止血措施,防止失血过多而休克。外观无伤,但呈休克状态,神志不清,或昏迷者,要考虑胸腹部内脏或脑部受伤的可能性。

A3.1.4为防止伤口感染,应用清洁布片覆盖。救护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伤口,更不得在伤口内填塞任何东西或随便用药。

图A9止血带

A3.1.5搬运时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腰部束在担架上,防止跌下。平地搬运时伤员头部在后,上楼、下楼、下坡时头部在上,搬运中应严密观察伤员,防止伤情突变。 A3.2止血 A3.2.1伤口渗血:

用较伤口稍大的消毒纱布数层覆盖伤口,然后进行包扎。若包扎后仍有较多渗血,可再加绷带适当加压止血。

A3.2.2伤口出血呈喷射状或鲜红血液涌出时,立即用清洁手指压迫出血点上方(近心端),使血流中断,并将出血肢体抬高或举高,以减少出血量。

A3.2.3用止血带或弹性较好的布带等止血时(图A9),应先用柔软布片或伤员的衣袖等数层垫在止血带下面,再扎紧止血带以刚使肢端动脉搏动消失为度。上肢每60min,下肢每80min放松一次,每次放松1~2min。开始扎紧与每次放松的时间均应书面标明在止血带旁。扎紧时间不宜超过4h。不要在上臂中三分之一处和窝下使用止血带,以免损伤神经。若放松时观察已无大出血可暂停使用。

严禁用电线、铁丝、细绳等作止血带使用。

A3.2.4高处坠落、撞击、挤压可能有胸腹内脏破裂出血。受伤者外观无出血但常表现面色苍白,脉搏细弱,气促,冷汗淋漓,四肢厥冷,烦躁不安,甚至神志不清等休克状态,应

迅速躺平,抬高下肢(图A10),保持温暖,速送医院救治。若送院途中时间较长,可给伤员饮用少量糖盐水。 A3.3骨折急救

A3.3.1肢体骨折可用夹板或木棍、竹竿等将断骨上、下方两个关节固定(图A11),也可利用伤员身体进行固定,避免骨折部位移动,以减少疼痛,防止伤势恶化。

图A10抬高下肢

图A11骨折固定方法

(a)上肢骨折固定;(b)下肢骨折固定

开放性骨折,伴有大出血者,先止血,再固定,并用干净布片覆盖伤口,然后速送医院救治。切勿将外露的断骨推回伤口内。

A3.3.2疑有颈椎损伤,在使伤员平卧后,用沙土袋(或其它代替物)放置头部两侧(图A12)使颈部固定不动。必须进行口对口呼吸时,只能采用抬颏使气道通畅,不能再将头部后仰移动或转动头部,以免引起截瘫或死亡。

A3.3.3腰椎骨折应将伤员平卧在平硬木板上,并将腰椎躯干及二侧下肢一同进行固定预防瘫痪(图A13)。搬动时应数人合作,保持平稳,不能扭曲。

图A12颈椎骨折固定

图A13腰椎骨折固定

A3.4颅脑外伤

A3.4.1应使伤员采取平卧位,保持气道通畅,若有呕吐,应扶好头部和身体,使头部和身体同时侧转,防止呕吐物造成窒息。

A3.4.2耳鼻有液体流出时,不要用棉花堵塞,只可轻轻拭去,以利降低颅内压力。也不可用力擤鼻,排除鼻内液体,或将液体再吸入鼻内。

A3.4.3颅脑外伤时,病情可能复杂多变,禁止给予饮食,速送医院诊治。 A3.5烧伤急救

A3.5.1电灼伤、火焰烧伤或高温气、水烫伤均应保持伤口清洁。伤员的衣服鞋袜用剪刀剪开后除去。伤口全部用清洁布片覆盖,防止污染。四肢烧伤时,先用清洁冷水冲洗,然后用清洁布片或消毒纱布覆盖送医院。

A3.5.2强酸或碱灼伤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彻底冲洗,迅速将被侵蚀的衣物剪去。为防止酸、碱残留在伤口内,冲洗时间一般不少于10min。

A3.5.3未经医务人员同意,灼伤部位不宜敷搽任何东西和药物。 A3.5.4送医院途中,可给伤员多次少量口服糖盐水。 A3.6冻伤急救

A3.6.1冻伤使肌肉僵直,严重者深及骨骼,在救护搬运过程中动作要轻柔,不要强使其肢体弯曲活动,以免加重损伤,应使用担架,将伤员平卧并抬至温暖室内救治。

A3.6.2将伤员身上潮湿的衣服剪去后用干燥柔软的衣服覆盖,不得烤火或搓雪。 A3.6.3全身冻伤者呼吸和心跳有时十分微弱,不应误认为死亡,应努力抢救。 A3.7动物咬伤急救

A3.7.1毒蛇咬伤后,不要惊慌、奔跑、饮酒,以免加速蛇毒在人体内扩散。

A3.7.1.1咬伤大多在四肢,应迅速从伤口上端向下方反复挤出毒液,然后在伤口上方(近心端)用布带扎紧,将伤肢固定,避免活动,以减少毒液的吸收。 A3.7.1.2有蛇药时可先服用,再送往医院救治。 A3.7.2犬咬伤

A3.7.2.1犬咬伤后应立即用浓肥皂水冲洗伤口,同时用挤压法自上而下将残留伤口内唾液挤出,然后再用碘酒涂搽伤口。

A3.7.2.2少量出血时,不要急于止血,也不要包扎或缝合伤口。

A3.7.2.3尽量设法查明该犬是否为“疯狗”,对医院制订治疗计划有较大帮助。 A3.8溺水急救

A3.8.1发现有人溺水应设法迅速将其从水中救出,呼吸心跳停止者用心肺复苏法坚持抢救。曾受水中抢救训练者在水中即可抢救。

A3.8.2口对口人工呼吸因异物阻塞发生困难,而又无法用手指除去时,可用两手相叠,置于脐部稍上正中线上(远离剑突)迅速向上猛压数次,使异物退出,但也不可用力太大。 A3.8.3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窒息缺氧。由于淡水在人体内能很快经循环吸收,而气管能容纳的水量很少,因此在抢救溺水者时不应“倒水”而延误抢救时间,更不应仅“倒水”而不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 A3.9高温中暑急救

A3.9.1烈日直射头部,环境温度过高,饮水过少或出汗过多等可以引起中暑现象,其症状一般为恶心、呕吐、胸闷、眩晕、嗜睡、虚脱,严重时抽搐、惊厥甚至昏迷。

A3.9.2应立即将病员从高温或日晒环境转移到阴凉通风处休息。用冷水擦浴,湿毛巾覆盖身体,电扇吹风,或在头部置冰袋等方法降温,并及时给病人口服盐水。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A3.10有害气体中毒急救

A3.10.1气体中毒开始时有流泪、眼痛、呛咳、咽部干燥等症状,应引起警惕。稍重时头

痛、气促、胸闷、眩晕。严重时会引起惊厥昏迷。

A3.10.2怀疑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时,应即将人员撤离现场,转移到通风良好处休息。抢救人员进入险区必须带防毒面具。

A3.10.3已昏迷病员应保持气道通畅,有条件时给予氧气吸入。呼吸心跳停止者,按心肺复苏法抢救,并联系医院救治。

A3.10.4迅速查明有害气体的名称,供医院及早对症治疗。

附录B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热力机械检修工作票

检修班组: 工作负责人: 附页 张 编号: 工作班人员(共 人):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设备名称: 计划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批准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值长: 月 日 时 分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和要求) √ 挂牌/上锁 运行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 措施票内容及编号: 审核无误 签发人: 工作票接收 接票人: 由热控人员执行的热控措施 √ 热控措施已执行,执行人: 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热控措施已恢复,执行人: 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通知执行热控措施 许可人: 安全措施已执行 措施执行人: 具备开工条件 值长: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许可开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变更为 ,变更时间: 月 日 时 分,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票延期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票负责人: 值长或值班负责人: 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所列措施已全部执行,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工作终结 月 日 时 通知检修人员恢复热控措施 分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标示牌已收回,安全措施已恢复,检修设备已复役! 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C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

外包热力机械检修工作票

单位: 检修班组: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工作班人员(共 人):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设备名称: 计划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附页 张 编号: 批准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值长: 月 日 时 分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和要求) √ 挂牌/上锁 运行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由热控人员执行的热控措施 √ √ 热控措施已执行,执行人: 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热控措施已恢复,执行人: 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措施票内容及编号: 审核无误!外包单位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通知执行热控措施!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审核无误!电厂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已执行!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接收!接票人: 月 日 时 分 具备开工条件!值长: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许可开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工作负责人变更为 ,变更时间: 月 日 时 分,外包单位签发人: 工作票延期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票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工作联系人: 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所列措施已全部执行,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工作终结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工作许可人: 检修设备已复役!值班负责人: 通知检修人员恢复热控措施!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D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格式

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

工作(施工)单位: 工作(施工)人员(共 人): 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 计划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批准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地点所辖部门许可人: 一般安全注意事项及施工单位自理的安全措施 √ 必须由工作地点所辖部门采取的安全措施 √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编号: 措施已执行,注意事项已明确!工作负责人: 措施票内容及编号: 安全措施已执行!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许可开工。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工作结束,施工现场已清理干净。 工作负责人: 施工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安全措施已恢复! 工作许可人: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E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

生产区域外包工程工作联系单

单位: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联系人: 工作人员(共 人): 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 计划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负责人:联系人: 编号: 批准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地点所辖部门许可人: 危险因素预知: 一般安全注意事项及工作单位自理的安全措施 措施已执行,注意事项已明确!工作负责人: 措施票内容及编号: 月 日 时 分许可开工。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 月 日 时 分工作结束,工作现场已清理干净。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 工作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安全措施已恢复!工作许可人: √ 必须由工作地点所辖部门采取的安全措施 √ 安全措施已执行!工作许可人: 备注:

评价:检查人:

附录F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

事故紧急抢修单

检修班组: 抢修工作负责人: 编号: 抢修工作班人员(不包含抢修工作负责人,共 人): 抢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 挂牌

上述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

具备抢修开工条件!

安全措施执行人: 月 日 时 值班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许可抢修开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工作许可人: 抢修工作负责人: 抢修工作负责人汇报抢修工作结束,抢修人员已全部撤离。

抢修工作负责人: 月 日 时 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分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G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

动火安全措施票

动火级别: 工作负责人: 动火作业地点及设备: 动火作业内容: 危险因素预知: 执行情况(√) 动火班组: 执行人: 编号: 计划动火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 动火措施票签发人: 月 日 时 安全措施已执行!消防监护人: 分 一级动火作业审批 检测、化验结果: 月 日 时 分 检测人: 检测、化验结果: 检测、化验结果: 检测、化验结果: 动火作业审批 厂级领导 安监部门 动火部门领导 保卫消防部门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检测人: 检测人: 检测人: 月 日 时 分许可动火作业!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动火作业已于 月 日 时 分结束。现场已清理干净,未留火种,安全措施已恢复。 工作负责人: 备注: 消防监护人: 工作许可人:

评价: 检查人:

附录H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作业班组: 工作负责人: 编号: 工作人员(共 人): 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 计划工作时间:自 月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 危险因素预知: 特殊安全措施(检修人员自理): 措施执行情况(√) 特殊作业措施票签发人: 月 日 时 安全措施已执行!工作负责人: 分 特殊作业审 批 月 日 时 分许可作业。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作业结束,特殊安全措施已恢复,未留遗物;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清理干净。 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I继热作业措施票格式 特殊作业部门领导 安监部门 热继作业安全措施票

检修班组: 工作内容: 编号: 工作地点: 签发人: 监护人: 执行人: 措施执行情况(√) 执行继热措施! 执行人: 月 日 时 分 继热措施已执行! 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必须由继保、热控人员采取的继热安全措施: 通知检修人员许可执行作业! 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已终结,通知检修人员许可恢复! 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备 注: 恢复继热措施! 继热措施已恢复! 执行人: 月 日 时 分 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评 价: 检查人:

附录J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

热力机械检修工作票

工作票编号: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和要求) √ 附页第 页 挂牌/上锁 签发人: 工作票接收!接票人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已执行!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附录K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

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

工作票编号: 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和要求) √ 附页第 页 挂牌/上锁 审核无误!外包单位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接收!接票人 月 日 时 分

附录L停电联系单格式

审核无误!电厂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已执行!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停电联系单

编号:

工作票号 停电设备 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 热机申请人(班长) 电气接受人(班长) 停电措施 申请停电时间 月 日 时 分 执行完时间 月 日 时 分 值长(单元长) 月 日 时 分 停电措施执行人 已通知热机负责人 附录M送电联系单格式

送电联系单

编号:

工作票号 送电设备 名称 热机申请人(班长) 申请送电时间 送电措施执行人 月 日 时 分 电气接受人(班长) 送电完毕时间 已通知热机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值长(单元长) 附录N 储油罐防火间距

N.1 油罐区内油罐壁问的防火距离 油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距离见表N.1。

表N.1 油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距离

名称 易燃油(闪点45℃^下) 可燃油(闪点45℃以上) 地上式 D 0.75D 半地下式 0.75D 0.5D 地下式 0.5D 0.4D 注1:D为两相邻油罐中较大的油罐直径(m)。 注2:不同性质的燃油,不同形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问距,应采用上列数值中的较大值。 注3:浮顶油罐之间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上列数据的规定减少25%。 注4:直径大于30m的地下易燃油罐之问的防火间距为15m;直径大于25m的地下可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

N.2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问距见表B.2。

表N.2 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名称 一个油罐区的总储量/m³ 耐火等级 一、二级 易燃油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可燃油 5~250 25l~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2 15 20 25 三级 15 20 25 30 15 20 25 30 四级 20 25 30 40 20 25 30 40 注1:防火问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注2:浮项油罐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油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的规定减少25%。 注3: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中相应储量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附录O脚手架委托单格式

脚手架委托单

委托部门 搭设地点 要求搭设 完成时间 计划使用日期 备注

月 日 至 月 日 预计拆除日期 月 日 至 月 日 荷重 kg/m2 尺寸(m) 长 宽 高 委托人 负责人 附录P脚手架验收合格牌格式

脚 手 架 验 收 合 格 牌

设备名称 工作地点 荷载量 工作时间 搭设负责人 kg/m2 月 日 时~ 月 日 时止 验收人 使用人(工作负责人) 检查记录 (日期及签名)

附录Q脚 手 架 验 收 单 格 式

脚 手 架 验 收 单

设备名称 编号: 委 托 部 门 搭 设 要 求 搭设负责人 序 1 2 3 4 5 6 7 8 9 工作负责人 检查验收内容 脚手架木板是否结实,有无裂纹 脚手架前后左右是否垂直 脚手架毛竹无虫蛀、无碎裂 脚手架载重是否符合要求 脚手架工作区域有无扶栏、是否扎牢、有无护板 脚手架工作区域木板二端是否扎牢、有无翘起现象 脚手架与其他交点连接时该支点是否牢固牢稳当 脚手架手推是否摇晃是否有移位现象 脚手架与热管道是否保持一定距离 搭 设 地 点 载 重 要 求 搭设时间 检查验收情况 使用负责人 验 收 使用部门 负责人验收 安监部门 验 收 10 脚手架与带电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11 脚手架上下有否牢固登高节 12 验收合格牌是否挂好 注 意事项 存在问题 搭设负责人 验 收 签名 评价 签名 评价 签名 评价 签名 评价 验收日期

附录R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

1.桥式、龙门式和高架起重机等进行静力试验时,其构架的挠曲度,不应超过以下标准:

手动起重机——1/400跨距长度; 电动起重机——1/700跨距长度; 电动高架起重机——1/500跨距长度。

挠曲度的测量,可用水平仪。在静力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残余变形,应查明和消除引起变形的原因;否则,起重机不准使用。

2.利用吊车起吊重物时,拴系物件的绳索所承受的拉力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S=QMcosα

式中S——每根绳索的拉力,N;

Q——起吊荷重,N; M——拴系的绳索分支根数;

α——拴系的绳索与垂直方向所成的角度。

在任何情况下,绳索中的最大工作拉力不应超过它的最大容许拉力。

3.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如下:

(1)用于固定起重设备的拖拉绳——3.5; (2)用于人力开动的起重设备——4.5; (3)用于机器动力的起重设备——5~6; (4)用以绑扎起重物的绑扎绳——10;

(5)用于载人的升降机——14。 钢丝绳的工作荷重=抗拉强度安全系数

4.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换新或截除:

(1)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节距(每股钢丝绳绕绳一周的轴向长度)中,有表R1内的断丝根数者应报废。

表R-1 应报费的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根数 最初的 安全系数 钢丝绳的结构 6×19=114+1 逆捻 小于6 6~7 大于7 12 14 16 顺捻 6 7 8 6×37=222+1 逆捻 22 26 30 顺捻 11 13 15 6×61=366+1 逆捻 36 38 40 顺捻 18 19 20 18×19=342+1 逆捻 36 38 40 顺捻 18 19 20 (2)钢丝绳中有断股者应报废。

(3)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及超过原来钢丝直径的40%时,或钢丝绳受过严重火灾或局部电火烧过时,应立即报废。

(4)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应换新。 (5)钢丝绳的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应换新。

(6)钢丝绳受冲击负荷后,该段钢丝绳较原来的长度延长达到或超过0.5%者,应将该段钢丝绳切去。

5.钢丝绳弯转来的一头应用卡子(螺丝卡箍)夹牢,使用卡子的个数应符合表R2的规定。

表R-2采 用 绳 卡 的 个 数 钢丝绳直径(mm) 卡子个数(个) 两卡子间距离(mm)

6.环绳结合段的长度应符合表R-3的规定。

表R-3环 绳 结 合 段 的 长 度

8.8 3 70 11 3 80 13 3 17.5 19.5 24 3 3 140 3 28 4 32.5 4 100 120 160 200 230 钢丝绳直径(mm) 每一结合段长度(mm) 环绳长度(m) 钢丝绳的长度(m) 19.5 19.5 22 22 25 25 30 30

400 400 450 450 500 500 750 750 8 10 8 12 8 12 10 15 16.5 20.5 16.5 24.5 16.5 24.5 21.5 31.5 双头绳索的结合段长度应符合表R-4的规定。 表R-4 双头绳索的结合长度 钢丝绳直径(mm) 12 16 19 22 25 30 每一结合段长度(mm) 300 350 400 450 500 600~800 绳头长度(mm)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7.环绳的允许荷重与其张开角度的关系见表R-5。

表R-5 环绳的允许荷重与其张开角度的关系 环绳角度 容许荷重(%)

8.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见表R-6。

0° 100 45° 97 60° 86 90° 70 120° 50 表R-6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周期、质量参考标准 编号 1 工具名称 白棕绳 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 检查:绳子光滑、干燥无磨损现象。 检查与试验周期 每月检查一次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一年试验一次 试验,不应有断裂和显著的局部延伸 2 钢丝绳 (起重用) 检查: (1)接扣可靠,无松动现象。 (2)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 (3)钢丝绳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限度以内注:非经常使用的钢丝绳(如吊汽缸及转子专用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及显著的局部延伸现象 3 铁链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无磨损。 (2)链节无裂纹。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 试验,链条不应有断裂、显著的局部延伸及个别链节拉长等现象 4 链式起重机 检查:(1)链节无严重锈蚀及裂纹,无打滑现象。 (2)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3)撑牙灵活能起刹车作用。 (4)撑牙平面垫片有足够厚度,加荷重后不会拉滑。 (5)吊钩无裂纹变形。 (6)润滑油充分。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效能应良好,且无拉长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编号 工具名称 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 行10min的静力试验 检查与试验周期 5 滑车 (绳子葫芦) 检查:(1)葫芦滑轮完整灵活。 (2)滑轮杆无磨损现象,开口销完整。 (3)吊钩无裂纹、变形。 (4)综绳光滑无任何断裂现象(如有损伤须经详细鉴定)。 (5)润滑油充分。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不应有裂纹、显著局部延伸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每月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6 夹头、 卡环等 检查:丝扣良好,表面无裂纹。 一年检查一次 试验:以2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一年试验一次 试验 检查:(1)齿轮箱完整,润滑良好。 (2)吊杆灵活,铆接处螺丝无松动或残缺。 (3)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范围以内。 (4)吊钩无裂纹变形。 (5)滑轮滑杆无磨损现象。 (6)滚筒突缘高度至少应比最外层绳索的表面高出该绳索的一个直径。吊钩放至最低位置时,滚筒上至少剩有5圈绳索,绳索固定点良好。 (7)机械转动部分防护罩完整,开关及电动机外壳接地良好。 (8)卷扬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mm时自动停止。 六个月检查一次,(3)使用前应进行检查,(7)、(8)、(9)、(10)每月试验检查一次 一年试验一次 7 电动及 机动绞车 编号 工具名称 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 (9)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10)制动器灵活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升起100mm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制动效能应良好,且无显著的局部延伸。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静力试验 检查与试验周期 8 桥型起重机 检查:仔细检查整部起重设备及其各个部件。 (一)保险及防护装置 (1)卷扬器在吊钩升起距起重构架300mm时自动停止。 (2)车轨末端行程器作用灵活。 (3)荷重控制器动作正常。 (一)一年试验检查一次, (二)结合大、小修进行检查 定期试验:常用的一年进行一次;不常用的,每三年进行一次 (4)刹车灵活。 (5)齿轮、轴上螺栓、销键、靠背轮、刹车盘防护罩牢固完整。 (二)起重机部件 (1)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断裂根数在规程规定范围以内。 (2)吊钩无裂纹及变形,销子及滚珠轴承良好。 (3)滚筒突缘高度至少比最外层绳索表面高出该绳索的一个直径。吊钩放在最低位置时,滚筒上至少剩有5圈绳索,绳索固定点良好。 (4)齿轮箱良好,轴承无严重磨损。 (5)葫芦链节无严重锈蚀裂纹,齿轮完整,轮杆无磨损现象,撑牙灵活。 (6)起重机及电动机开关外壳接地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吊车应进行静力试验,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悬吊10min,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件,并测编号 工具名称 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 量构架挠曲度。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检查与试验周期 9 千斤顶 检查:(1)顶重头形状能防止物件的滑动。 (2)螺旋或齿条千斤顶,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的装置良好。 (3)螺纹磨损率不超过20%。 (4)螺旋千斤顶,自动制动装置良好。 试验:(1)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后,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作动力试验,结果不应有裂纹、显著局部延伸现象。 (2)一般的定期试验,以1.1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 一年试验一次续表 编号工具名称检查与试验质量标准检查与试验周期10吊钩检查:(1)无裂纹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试验:以1.25倍容许工作荷重进行10min的静力试验,用放大镜或其他方法检查,不应有残余变形,裂纹及裂口一年试验一次11安全带检查:(1)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2)皮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试验:以225kg重物悬吊5min,无损伤或局部延伸现象 每月检查一次 六个月试验一次 注:1.新的起重设备和工具,容许在设备证件发出日起12个月内不需重新试验。 2.一切机械和设备在大修后必须试验而不受规定试验期限的。 3.各项试验结果应作记录。

附录S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计算

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起重作业时的安全性是以不破断为前提的。通常以绳索的破断拉力值除以一个安全系数来保证工作强度,该值称为绳索的极限工作拉力,可由下式求得:

极限工作拉力=S破/K(daN)

式中 极限工作拉力——白棕绳或合成纤维绳的极限工作拉力(正常情况下);

S破——白棕绳或合成纤维绳的破断拉力值,见表R1和表R2; K——安全系数,其值见表R3

表S-1白 棕 绳 破 断 拉 力

直径(mm) 破断拉力(daN)

表S-2合成纤维(三股聚脂复丝)绳索最低断裂强力 参考直径(mm) 10 12 14 16 18 20 22 7470 14 950 16 1150 20 1600 22 1850 25 2400 29 2600 33 2900 38 3500 最低断裂强力(daN) 1560 2230 表S-3安全系数K 使用情况 一般绑扎 缆风绳用

3120 3980 4980 6230 K值 ≥3 ≥6 附录T手拉葫芦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

检查种类 检查部位 日常 ○ 定期 ○ 标牌 有无标牌 目测 有标牌、标志清晰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检查要求 检查种类 检查部位 日常 ○ 定期 ○ 整机 无载动作 无负荷运转 (上升、下降) (1)上升时有棘爪的响声。 (2)下降时制动器无异常 ○ ○ ○ ○ ○ ○ ○ ○ ○ 吊钩 (1)扭转变形 测量 (2)断面磨损 测量 (3)钩口变形 目测、测量 (4)翘曲变形 目测 (5)裂纹或其他有害缺陷 目测 不超过10% 不超过10% 钩口不超过原尺寸15% 无明显翘曲 无裂纹及其他缺陷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检查要求 ○ ○ ○ 起重链条 (1)节距伸长 测量 (2)链环直径磨损量 (3)变形 (4)裂纹腐蚀或其他有害缺陷 齿轮 摩擦片 起重链轮 测量 不超过3% 不超过10% ○ ○ ○ ○ 目测 目测 无明显变形 无裂纹或其他有害缺陷 齿厚磨损不超过10% 无裂纹 无断齿 磨损量不超过25%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腐蚀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腐蚀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腐蚀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 ○ ○ ○ ○ ○ ○ (1)齿厚磨损 测量 (2)裂纹 (3)断齿 磨损 裂纹、磨损或腐蚀 裂纹、磨损或腐蚀 变形、磨损或腐蚀 变形、磨损或目测 目测 测量 目测 ○ 游轮 目测 ○ 制动器座 目测 ○ 棘轮 目测 检查种类 检查部位 日常 定期 腐蚀 ○ 棘爪 变形、磨损或腐蚀 变形、磨损或腐蚀 裂纹、破损或腐蚀 ○ ○ ○ ○ 转动件 手拉链条 是否转动灵活 有无变形 目测 目测 转动灵活 无明显的节距伸长及变形 日常检查无松动和脱落、定期检查无异常 目测 腐蚀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腐蚀 无裂纹、无严重磨损和腐蚀 无裂纹、破损及腐蚀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检查要求 ○ 弹簧 目测 ○ 手链轮 目测 ○ ○ 螺钉 紧固状态 目测或手感

附录U 风电机组工作票格式

风电机组工作票

检修班组: 工作班人员(共 人):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负责人: 附页 张 编号: 设备名称: 计划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批准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值 长: 月 日 时 分 运行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停运的风电机组,应断开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 √ 检修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挂牌/上锁 断开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检修设备必须采取的机械隔离措施 √ 挂牌/上锁 应装(合)接地线、接地刀闸(注明地点、编号) 已装(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措施票内容及编号: 审核无误 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接收 接票人: 月 日 时 分 运行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检修执行) 运行安全措施已执行 运行措施执行人: 月 日 时 分 已具备许可条件 值长: 月 日 时 分 运行安全措施已执行。 许可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检修安全措施已执行。 开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 措施执行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变更为 ,变更时间: 月 日 时 分,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票延期至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值 长: 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所列措施已全部执行,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检修安全措施已恢复。 月 日 时 分 措施执行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终结 月 日 时 分 接地线(接地刀闸)共 组已拆除及断开,标示牌已收回,安全措施已恢复,检修设备已复役!复役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工作负责人: 值 长: 风电机组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页

编号(与工作票相同): 第 页 / 共 页 运行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停运的风电机组,应断开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 检修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断开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检修设备必须采取的机械隔离措施 √ 挂牌/上锁 √ 挂牌/上锁 应装(合)接地线、接地刀闸(注明地点、编号) 已装(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运行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检修执行) 附录V 外包风电机组工作票格式

外包风电机组工作票

外包单位: 附页 张 编号: 风场值别: 外包工作负责人: 风场工作联系人: 工作班人员(共 人):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设备名称: 计划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 批准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值 长: 月 日 时 分 运行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停运的风电机组,应断开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 √ 挂牌/上锁 检修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断开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检修设备必须采取的机械隔离措施 √ 挂牌/上锁 应装(合)接地线、接地刀闸(注明地点、编号) 已装(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措施票内容及编号: 审核无误! 审核无误! 运行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外包检修执行) 工作票接收! 接票人: 运行安全措施已执已具备许可条行! 运行措施执行人: 件! 值 长: 外包单位签发风场签发人: 人: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分 运行安全措施已执行。许可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外包工作负责人: 风场工作联系人: 检修安全措施已执行。开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 措施执行人: 外包工作负责人: 风场工作联系人: 外包工作负责人变更为 ,变更时间: 月 日 时 分,外包签发人: 工作票延期至 月 日 时 分 外包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风场工作联系人: 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所列措施已全部执行,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外包工作负责人 风场工作联系人 检修安全措施已恢复。 月 日 时 分 措施执行人: 外包工作负责人: 风场工作联系人: 工作终结时间: 月 日 时 分 外包工作负责人: 风场工作联系人: 工作许可人: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接地线(接地刀闸)共 组已拆除及断开,标示牌已收回,安全措施已恢复,检修设备已复役! 复役时间: 月 日 时 分 外包工作负责人: 风场工作联系人: 值 长: 外包风电机组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页

编号(与外包工作票相同): 第 页 / 共 页 运行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停运的风电机组,应断开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 挂牌/上锁 检修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断开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检修设备必须采取的机械隔离措施 挂牌/上锁 √ √ 应装(合)接地线、接地刀闸(注明地点、编号) 运行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外包检修执行) 已装(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附录W 水电厂机械工作票

班组: 工作班人员(共 人): 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设备名称及应处的状态: 工作负责人: 附页 张 编号: 计划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及要求) √ 挂牌 上锁 运行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 √ 危险点分析 作业内容 危险点分析 由检修人员自理的安全措施 预控措施

措施票内容和编号: 审核无误。 工作票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接收。 值班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通知执行二次措施。 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全部安全措施已执行。 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已具备开工条件,批准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确认、安全注意事项已交代清楚:许可开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变更为 ,变更时间: 月 日 时 分,原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票延期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票负责人: 值班负责人:

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所列措施已全部执行,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

通知恢复二次措施。 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终结时间: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检修设备已复役。 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值班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水电厂机械工作票(附页)

检修班组: 工作班人员(共 人): 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工作负责人: 附页 张 编号: 设备名称及应处的状态: 计划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危险点分析 作业内容 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及要求) 危险点分析 √ 挂牌 上锁 预控措施

附录X 水电厂外包机械工作票

单位: 附页 张 编号: 班组: 工作负责人: 工作班人员(共 人): 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设备名称及应处的状态: 工作联系人: 计划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及要求) √ 挂牌 上锁 运行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 由检修人员自理的安全措施 √ √ 作业内容 危险点 分析 措施票内容及编号: 危险点分析 预控措施 审核无误。外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 审核无误。电厂工作票签发人: 月 日 时 分 通知执行二次措施。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接收。值班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全部安全措施已执行。工作许可人: 月 日 时 分 已具备开工条件,批准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值班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确认、安全注意事项已交代清楚:许可开工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工作负责人变更为 ,变更时间: 月 日 时 分,原外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联系人: 工作联系人变更为 ,变更时间: 月 日 时 分,工作负责人: 工作票延期至 月 日 时 分,工作负责人: 值班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检修设备试运后工作票所列措施已全部执行,允许恢复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 工作终结时间: 月 日 时 分 通知恢复二次措施。 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工作联系人: 月 日 时 分 工作许可人: 备 注: 评 价: 检查人: 值班负责人: 月 日 时 分 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检修设备已复役。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联系人

水电厂外包机械工作票(附页)

检修班组: 工作班人员(共 人): 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设备名称及应处的状态: 工作负责人: 附页 张 编号: 计划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危险点分析 作业内容 安全措施(隔离对象名称及要求) 危险点分析 √ 挂牌 上锁 预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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