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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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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

篇一:行政诉讼论文

关于我国出租车行业管制模式的思考

摘要:出租车常被比喻为一个城市的名片,这一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出租车行业的管制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我国采取的主要管制方式是数量管制。然而近些年来这一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表明,数量管制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出租车行业的发展节奏,我国亟须改变管制思路,取消数量管制,改为从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上抬高门槛,取消出租车公司,在各地成立介于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自律性中间组织——出租车行业协会,完善《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以市场调节为主,管制为辅,逐步解决这一行业的各种问题,从而使我国的出租车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出租车 数量管制 行政许可 行业协会 引言

经济学中,管制,是指根据一定的法规对于市场活动所做的或制约,如为控制企业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这构成了对价格、市场进入等的管制①。因此,管制属于对市场活动的具体干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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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管制,通常表现为管制当局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刚性或有弹性地出租车的总量。数量管制属于营业许可制度,被形象的称为获得“牌照”,牌照通常是“同牌同权”的,一个经营者拥有牌照的数量等于其有权营运出租车的数量。我国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主要采取的是数量管制,通过设置行业特许经营权来控制整个出租车市场的运营。本文将就我国出租车行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经验,谈谈我国对于出租车行业的管制模式应当作出何种改革。

一、我国出租车行业数量管制的由来

我国的出租车行业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前,但那时的出租车数量不多,而且是奢侈品,主要用于接待外宾、为社会名流服务。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车这一行业开始蓬勃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的选择出租车作为日常出行方式。这个时候的出租车司机,只要有车,只要会开,就可以花钱从那里买来出租车经营牌照,从而进行合法正规运营。这个时候的整个出租车市场是没有数量的,完全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自由运行。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发现出租车行业的高盈利的时候,出租车数量开始急剧增长,这个时候开始出现① 于春晖:《产业经济学教程与案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页。

一些在自由竞争市场之下必然出现的问题。在我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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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往往把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各种棘手问题归咎于“过度市场化”,而要解决这种市场失灵的问题,必须要加强管制。因此开始收回个体司机的经营牌照,成立出租车公司,那些个体司机必须“挂靠”到出租车公司并且上交挂靠费等各项费用才能合法运营。通过这种方式从数量上控制出租车行业的市场准入,希望通过对出租车数量的管制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我国出租车行业数量管制的具体操作

那么我国具体是通过什么途径来控制出租车的数量呢?在我国,出租车经营权由以授权或拍卖的形式转给出租车公司,从而出租车公司获得了出租车的垄断经营权,向出租车司机收取高额“份钱”,但却不用承担任何市场风险。因为出租车是一门特殊行业,只要车辆一直处于流动状态,就能一直拉到乘客,从而一直盈利,因此利润是非常大的,但是这个利润最终有一大半都要被出租车公司拿走,真正属于出租车司机的那一部分少之又少。而作为劳动者的司机却还要向出租车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和承包经营权费用,以获得对出租车牌照的使用权。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出租车准入制度层级最高的是两部行政规章:1997年、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2004年建设部制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它们为各级地方在出租车行业实行数量管制提供了依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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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则通过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出租车经营者的条件做了严格限定,在准入规则的设计上尽可能地倾向公司而个人,如长沙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办法规定只有单位才具有竞买出租车经营权的资质,上海郑州等地均要求规定个体车必须挂靠有营业资质的出租车公司才可以运营。

三、我国现行数量管制带来的后果

多年来我国一直坚持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数量管制,但现实却仿佛与的初衷背道而驰。我国现今出租车行业存在以下几大严重问题:

(一)黑车泛滥。在我国,不管是小县城还是北京、上海这些一线城市,都存在黑车泛滥的情况。要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数量管制,首先应当根据各个地方具体情况对出租车的需求量作出预估,但似乎我们的从来没有预估出正确的数字。以北京为例,2009年北京有6.66万辆出租车,但是黑车的数量几乎超

过10万①,如此惊人的数字说明了什么问题?很明显,这些黑车之所以能够持续运营,直接说明了市场对它是有需求的,人们日常出行是默认了它们的存在的。这就说明预估的出租车的需求数量远远低于整个市场的实际需求量。为何这些黑车司机不愿挂靠到授予经营权的出租车公司去营运呢?直接原因就是挂靠费问题。出租车公司从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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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上是在代替直接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管理,同时向司机收取高额的风险抵押金和承包经营权费用,最后落到司机手里的钱少之又少。以北京为例,一辆出租车运营一个月,最后除去运营的油费、维修费、司机的人力工资,最后得到的纯利润大概有1万,但出租车公司要拿走至少6000块钱,也就是最后只有40%的钱是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在这一个月期间,作为直接运营者的出租车司机是起早贪黑天天忙碌的,而出租车公司却是坐享其成获取暴利的,如此一来,很多有点觉悟的出租车司机都会选择退出出租车公司“单飞”,不再缴纳“份钱”,从而加入黑车队伍。因此,黑车现象屡禁不止,而且逐年增多。

(二)损害了乘客的利益。首先,把出租车车辆的经营权给予出租车公司管理,而出租车司机想要取得经营权必须通过上交“份子钱”获得。这样就导致出租车公司坐享其成之嫌,出租车司机为了能把支出的份子钱赚回来就要不停地工作,现实是,很多出租车司机为了多赚钱,起早贪黑,疲劳驾驶都已成了家常便饭,基本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如此一来,出租车司机提供给乘客的服务质量下降,危险系数增高。因此,最终获益的是和出租车公司,而损害的却是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利益。其次,从经济学上来分析,投资修建道路是由纳税人提供的钱,道路修成以后,出租车要想获得经营许可证,就要从那里获得,而出租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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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时的路费又是由乘客支付的,也就是说,公共道路的实际投资者同时就是最后的买单者,而和出租车公司反而成了最终的获益者,这样显然是不合情理的,车辆经营权由来分配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最终权益受损最严重的都是普通民众。

(三)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斯蒂格勒认为:管制往往是利益集团活动的产物,它并不代表公众利益,其效果往往和所宣传的目标背道而驰。在我国,对出租车行业实行数量管制,地方只把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授予少数几个出租车公司,然后统一定价,很容易造成垄断行业的

http://news.qq.com/a/20090308/001909.htm

的数量管制势必会抬高后来投资者的入行成本,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已入行的投资者的垄断利润。和出租车公司肯定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就创造出了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在这个集团的操控下,已入行的出租车公司高枕无忧,在实行数量管制的保障下不必担心同行竞争,甚至不需过多提高对出租车的管理质量,只需收取“份钱”便可以一直盈利,而为了获取更多暴利,出租车公司一定会游说进行寻租①,这样一来就为制造了机会,从而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下降和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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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外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经验

国外的出租车由于起步较早,因此在行业管理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国外,出租车行业的管制主要包括三种:数量管制、费率管制和标准管制。其中费率管制是指出租车运营的价格由来定,由规定一个固定价格或者最高价格或者最低价格等。标准管制则是指由规定出租车行业应当达到的服务和安全标准。国外也经常出现出租车行业的各色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大多数国家开始放松对这一行业的管制,其中最为常见的要数解除数量管制而保留最高费率和标准管制。数据显示,取消数量管制带来的好处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提高了服务质量。首先,取消数量管制打破了之前的行业垄断状况,使得更多的出租车司机在自由市场的背景下平等竞争,在竞争的压力下必然会提高各自的服务质量,从而改善消费者掏了钱却普遍不能享受应有的服务这一现状;其次,将取消数量管制和加强标准管制相结合,在监管上抬高出租车服务质量和驾驶水平等水准,还可以间接的控制住出租车的数量,一举两得。

(二)不少专家担心的污染问题也并没有因为取消数量管制而加重。数据显示,出租车并不是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出租车的数量只是城市车辆总数的极小部分。事实上,在无出租车数量管制的伦敦和新加坡,道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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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收费制已被证明是控制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治理交通拥堵和控制污染应该采取对所有车辆平等适用的规则,仅仅出租车数量是缺乏合理性的。此外,研究也发现,出租车的数量通常不会鼓励人们乘用公交车辆,反而将刺激人们购置私人轿车,如此反而将加重环境污染。

五、我国出租车行业的改革走向 ① 寻租,是指企业等寻求经济收益如利润最大化机会或寻求政治收益如政治局势稳定或政治关系牢固最大化机会的行为或过程。

从上述各项利弊分析和国外的经验总结,结合我国自身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出租车行业改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取消数量管制,开放出租车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但并不是说加强管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我们要避免市场失灵问题演变为失灵。应当把出租车的数量、价格等事项的操控交给市场,取消数量管制和费率管制。但并不是说完全取消管制,要对司机进行标准管制,应当加强对出租车司机驾驶水平和素质的培训,这一管制应当分为入行时的管制和运营中的管制,意即抬高一个普通人成为一名出租车司机的门槛,这一点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在英国,一个出租车司机要熟悉每一条街道的位置和走向,类似于一个活地图,且必须态度温和谈吐风趣。此外,在出租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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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成为一个运营者之后,应当定期对其进行考察,以保证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

(二)取缔出租车公司,在各地成立出租车行业协会,加强协会的管理作用。我国目前之所以对出租车进行严格的数量管制,是因为我国认为出租车行业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应当属于行业特许经营的范围。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出租车行业是和公交车行业这种关乎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不一样的,出租车行业现在的普及只是因为人们的生活水平日渐提高,有能力乘出租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看起来似乎出租车行业成为了关乎公共资源配置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实则不然。与公共汽车相比,首先,出租车行业存在价格等方面的自由竞争,它不像公共汽车行业,必须要由统一定价;其次,它的公共性也比不上公共汽车,出租车流动性很大,司机永远不知道下一站驶向哪里,也不知道下一个乘客是谁,收益也是随机的。不像公共汽车,有固定的路线和一批固定的乘客,因为很多人出行会选择公汽,而且大多会办理公交卡,因此不应该用管理公汽的思路来管理出租车行业。所以,出租车行业应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因此不应设定行政许可。那么应当通过什么渠道加之管理呢?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已经成立了出租车行业协会,但是由于出租车公司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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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会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在取缔出租车公司之后,应当加强协会对于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取消“份钱”,牌照直接由颁发给符合准入条件的出租车司机,由协会

篇二:浅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文 浅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

(班级 法学0903 学号1103090311 姓名 林巧云 ) 摘要:从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至今已走过了22个春秋。随着“民告官”案件的不断增多,行政诉讼的司法环境已然发生了巨变。在一系列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规定中,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最受争议。关于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人民受案范围的建议声音,早在多年前就此起彼伏。本文将浅略说明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键词: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 一、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涉及到司法权,行政权和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对而言,受案范围就是的“主管范围”。它决定着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责任与分配。对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实质上就是其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对行政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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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来讲,受案范围就是“起诉范围”。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缺陷

受案范围过窄,导致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是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扩大受案范围”,是学界普遍认为的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第一要务。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奉行成文法原则,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因此,法律条文对司法实践有很大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仅原则,而且存在疏漏,第一,《行政诉讼法》对涉及受案范围的重要的法律术语没有任何界定。如具体行政行为、国防行为等。《行政诉讼法》多次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第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条款不够严谨。如《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不得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不能起诉的所有的内部管理行为,还是内部管理行为的一部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第三,《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够周全。《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既作了肯定规定: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又作了否定规定,即哪些行为不能诉。那么处于肯定和否定之外的行为,如行政裁决行为、技术鉴定行为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就成了盲区。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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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规定中非常明确,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包括“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束力的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订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行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等。它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载体和途径,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通过两个概念,可以清楚的看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特定与否,而调整对象的特定与否又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的大小,从而左右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四、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做法,首先,不利于人民充分行使司法监督权。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则必然带来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当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后,只能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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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无权处理,这就意味着该抽象行政行为还将继续存在并有效,行政机关还可以据此作出同样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将使得行政诉讼只能应付个案,不能消除错误行政行为的根源,导致司法监督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其次,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公布后即具有约束力,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与之对抗。该抽象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了损害,也无权对其效力加以否定,由此助长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现象,相对人的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再次,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每一个专门的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抽象行政行为时,往往只注意到本部门的职能所适用的法律,而可能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从而出现各个部门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互相冲突或矛盾的现象,导致行制的不协调,也影响到我国法律体系整体上的统一性;最后,不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为消除上述弊端,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有必要考虑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人民的受案范围之中,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条款,例如第2条、第5条、第11条、第12条、第17条、第27条、第32条、第39条、第41条、第51条、第条等进行相应的修正,将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从而把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受案范围,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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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是有利无害的,而且也将有助于我国法制的发展与完善,符合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篇三:行与行政诉讼文 行与行政诉讼文 行政处罚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如何协调和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行与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出台的法律,行与是两个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的渊源

在我国,行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2.法律 3.行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和协定

行的分类

1.一般行与特别行 2.实体行与程序行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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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行,军事行,民政行,行,司法行等

行的地位

1.从整体看,行是一个的法律部门

2.从与的关系上看,行是与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是最重要的实施法

3.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是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部门法

行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 2.行政合理性

就行中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观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和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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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规定而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 人的制裁。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或(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论文)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其行为违反行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又称作自由罚,是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禁止出境或进境,限期出境。

2.财产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主要有罚款和没收两种方式

3.行为罚是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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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

4.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分为四个方面。a.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 b.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 c.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d.处罚的种类的法定性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利的原则

这一原则实际上是由保障相对利的原则,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职能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行政处罚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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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调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由非本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

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到达目的,这里的一事不再罚仅意味着一事不再罚款

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a.简易程序也指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b.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程序有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c.听证程序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听证笔录,听证费用。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a.专门机构收缴罚款,需要遵循以下程序,通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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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交,收交罚款,上缴国库。

b.当场收缴罚款。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7.4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形: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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