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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月计
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标 签】按月计算办理【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闽国税函﹝2011﹞63号【发文日期】2011-03-29【实施时间】2011-03-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11﹞23号)收悉。鉴于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不按月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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