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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华佗健康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3 【实施日期】201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工作,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75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政办秘〔2015〕24号)等文件和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民用建筑范围。本通知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1 / 2

二、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一)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

(二)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50%以上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

(三)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剧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设施,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 (四)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大专院校等教育设施,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校区总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主要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

(五)政府机关办公楼、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

(六)东部新城(东至大电厂高压线走廊,南至长江,西至龙眠山路,北至宁安城际铁路)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均应满足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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