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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读书笔记

来源:华佗健康网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读书笔记1

摘要:行政是一种社会组织有序进行活动的形态、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它通过一定的形式、活动和关系表现出来狭义行政概念:是一定社会政治意愿的积极推行、执行政治决策和实现政治目标,从属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广义的行政概念:行政是一个组织为实施自已的政策目标(一般是非赢利性的目标)而采取的活动。

关键词:城市规划 管理 法规 行政管理

l、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

1。1。1 了解行政和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

1、行政的概念:行政是一种社会组织有序进行活动的形态、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它通过一定的形式、活动和关系表现出来狭义行政概念:是一定社会政治意愿的积极推行、执行政治决策和实现政治目标,从属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广义的行政概念:行政是一个组织为实施自已的政策目标(一般是非赢利性的目标)而采取的活动。

2、行政管理的概念:行政管理是围绕执行公共权威而展开的活动,是国家的组织活动。它有三层基本含义;

(1)行政管理是一种实践活动,行政管理是一种动态功能。它通过自己的各种形态的活动,通过完成自己的各种功能来执行社会公共权威,达到既定目标。行政管理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它产生于一定的社会,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它的活动涉及整个社会。行政管理活动构成一个有序的整体系统.

(2)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形式,通过行政体制与组织形式,来执行自己的动态功能。

(3)行政管理体现一种关系。行政关系有多种形式,如权威关系、组织关系、人际关系、沟通关系、行政体系与社会的关系、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等等.各类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都可能有不同的格式和性质,会对行政管理活动和形式产生一定的作用,影响行政管理活动和形式.从实践的意义上说,一是行政管理活动是政府管理外部各种公共事务的活动。又是政府为管理外部社会各项事务而展开的内部管理活动。

1。1.2 熟悉行政机构和行政领导的基本概念

1、行政机构的基本概念:组织、行政组织,是社会行政系统的结构形态。是行政行为赖以表现的组织基础。行政组织的含义包括4个方面:

(1)组织结构主要是从职能目标的分工、权责大小的分配、层次等级的划分、管理幅度的确立、制度纪律的规范等方面来确定组织的表现形式。

(2)组织行为组织中的人员为管理目的而活动,在人员之间所进行的相互交往、沟通、协作、默契等行为。

(3)组织环境组织受到环境的制约和影响。

(4)组织意识组织中人员对目标、行为、环境的认识和心态意识极大地也影响到组织的凝聚力.

2、行政领导的基本概念: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行政领导有4层含义:

(1)领导是一种行为活动的过程,旨在实现某一管理目标。

(2)领导是一种上下双方共同行为的过程。

(3)领导是领导者对被领导者施加影响的过程。这种影响一是来自权力的影响力;二是来自非权力的影响力。

(4)领导活动是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的,它不能超越环境的制约.

因此,领导者、被领导者和环境构成了领导活动的三个层面基本要素。

1.1。3 熟悉行政沟通的作用和原则

l、行政沟通的作用行政组织决策、规划、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的发挥,都离不开行政改沟通。首先,它是有效决策的依据。

其次,行政沟通能增进行政人员对组织目标、工作环境的了解,促进行政人员对组织的认识和认同,形成一种积极的组织意识.最后,行政沟通能改善人际关系和组织气氛.

2、行政沟通的原则。行政沟通旨在为实现某一目标而产生一定的沟通效应、速度、广度和准确度.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沟通效应,沟通时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高效率原则指某一行政信息完成沟通过程所需要的时间越少,沟通效率则越高.为了实现行政沟通的高效率原则,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证沟通渠道畅通无阻,减少人为干扰和失真现象,尽可能选择最短、最直接、容量适中的渠道进行沟通.二是沟通技术现代化。

(2)高质量原则是指行政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所达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尽可能地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干扰和失真,注意减少与信息接收者的要求成行政决策活动无关的信息。

(3)民主化原则。就是要扩大行政人员参与决策的机会,创造一种民主、宽容、和谐的沟通气氛。

1.1.4 掌握提高行政效能的方法

行政效能,就是行政投入与行致产出之间的比值。它是行政产出的能量、数量、质量与行政投入之间的综合比值关系,是行政能率、行政效率和行政效益的合称。提高行政效能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改内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内部环境上,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改革组织体制。划清楚各项行政职能的内涵和外延,简改放权,根据职能加效能的原则重新考虑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编制、规模。优化组织结构、健全决策机构,加强信息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能,控制并适当减少过于庞大的执行机构.

(2)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首先要提高行政人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其次,要加强在职人员的知识教育与专业培训。再者,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行政人员的质量

(3)完善行政过程。首先,要进一步优化决策,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其次,通过简化程序,减少中间层次和加强监控等方法消除执行和反馈中的“中间梗塞”和“信

号衰减”现象。再者如强协调与合作。最后,加强规划工作,科学运筹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

(4)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将新的科学理论广泛应用到行政管理实践中去,以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采用电脑、图文传真设备等现代技术手段,从物质技术方面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1。2 行政法学的有关知识

1。2.1 了解法律的概念和行政法渊源.

1、法律的广义概念: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概念: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图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对社会各项事务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2、行政法的渊源,又称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产生的依据和来源及其外部表现形式。我国只有成文法才是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是制定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和来源,是行政法的渊源和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法律依据:宪法是行政法的最根本的法源.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是制定其他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法规。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地方法规、自治

条例及规章的依据。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法规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制定规章的依据。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范围较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它们在制定机关所辖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制定规章的依据。

(6)规章。规章亦称行政规章,国务院规章和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法律解释。

(8)其他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和命令。

1.2。2 熟悉依法行政的意义

依法行政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强化国家公务员和人民群众的行政法制观念,切实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建设。

1.2.3 熟悉行政行为的内涵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5个要件:

(1)是行为的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是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3)是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是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是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2.4 掌握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3方面内容:

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体(指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拖延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有5点:

①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相对方的客观实际;

②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构因素;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

④符合自然规律;

⑤符合社会公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是它们的补充,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

容。一般而言,行政应总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情况。

②是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事后应报法定机关予以确认.

③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④是应急权力行使应该适当,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

1.2.5 掌握行政主体、内容、程序和权限合法的内涵

(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印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适当、合法的要求。

(3)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即将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必须符合与该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法定程序要求,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4)行政行为权限合法指行使行政行为必须在一定的地域、时间、条件等方面的限度内,行政主体不能超越行政权限的限度。

1.2.6 熟悉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行政合理性与合法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

原则则适应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如果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共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

1.2。7 了解行政立法的意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1)行政立法的意义是:行政立法行为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在于执行宪法和法律,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行政管理行为、程序、内容和形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保证.

(2)行政立法包括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表现形式和立法内容,中国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立法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协商、审查、通过、审批、备案、公布.

立法表现形式是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立法内容是关于国家对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行政管理。

(3)行政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遵守我国立法的一般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以政策为指导的原则,还要根据行政立法行为的特点,特别注意贯彻初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2。8 掌握行政责任和监督的基本内容

l、行政法律责任

(1)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其特征有2点:一是引起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行政违法可以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形式。二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只要任何一方有行政违法行为,符合应当追究其责任的构成要件,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巳构成违法;二是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三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四是行为人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前提,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2)追求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二是责任法定原则,即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必然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必须严格按行政法办事。三是责任自负原则,谁违法谁承担法律责任.四是主客观一致原则,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实事求是,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2、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

务行为,依法作出的一种监督、检查和纠正的行为,主要从4个方面来考查和评价:一是否坚持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坚持廉政勤政,努力为人民服务。二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三是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四是否积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行政管理法制监督分别按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的表现形式、监督的法律效力、监督的方向、监督的程序,做不同的分类。

1.3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1.3.1 熟悉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

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城市规划管理应是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要充分理解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必须遵循行政管理的一般原则,负有行政责任.

(2)要正确把握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编制的关系.城市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二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2)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它具有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双重性。这是规划管理的要求

所决定的。城市规划着眼于城市的合理发展,因此必须把每项规划或者每一个建设工程放在城市的大范围内考察,不能就事论事地处理问题。

(3)就管理的内容而言,规划管理具有专业和综合的双重性。这是城市作为一个有机综合体,具有多功能、多层次、多因素、错综复杂、动态关联的本质所决定的。城市管理包括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市容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消防管理、文物保护管理、土地管理、房屋管理及规划管理等等.城市规划管理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是一项专业的技术行政管理,有其特定的职能和管理内容.规划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综合部门来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平衡,协调有关问题.

(4)就管理的过程而言,规划管理具有管理阶段性和长期连续性的双重属性。这是由于城市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所决定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体现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和长期性要求.在管理上应探索灵活应变的方法,留有余地、不要把文章作“死”,要具有应变的能力。

(5)就管理的方法而言,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的双重属性.这是由于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门管理科学所决定的。

2、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2。1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2.1.1 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P69

(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主体。直辖市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

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2)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详细规划覆益的面比较广,组织工作量比较大,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因此,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法律授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2。1。2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P72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报批的程序一般按以下几点进行:

(1)拟定编制计划,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条不紊,有序地开展,避免重复和随意性。

(2)制定规划编制要求,如城市规划的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技术要求等。

(3)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对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可用规划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

(4)协调城市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5)评审规划中间成果。

(6)验收规划成果,审核成果的指导思想、内容及深度。

(7)申报规划成果。验收合格后,由组织编制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的城市规划审批机关提出审批该城市规划的申请.

2.1.3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和报批程序,与2。2。3的内容基本一致

1、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调整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变更,应当由城市人民改府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当涉及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则必须经同级人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2、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对城市详细规划中的局部变更,如局部用地性质变更,可以征得原规划批准机关同意以后,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报批;对于重大的规划调整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后,重新编制调详细规划,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2。2 城市规划审批管理

2。2。1 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

1、城市总体规划(含合分区规划)的审批主体:

(1)国务院审批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管辖范围内除上述城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3)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4)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

2、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主体城市详细规划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2.2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

1、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1)论证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专家对规划的内容初步论证,将论证意见报请城市人民政府审核。

(2)城市政府组织审核。

(3)报请人大审议。

(4)批准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公布批准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由该市改府公布.

2、城市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1)申报规划成果.法定的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将编完的成果报法定审批机关。

(2)会审规划成果。审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组编申报部门、专家联审

(3)批准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据法律、法规及部门审核意见审查,并予正式批准。

(4)公布批准的规划。审批机关据有关规定,公布批准的规划,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2。2。4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

1、城市规划的审核内容

(1)性质(2)发展目标(3)规模(4)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5)交通(6)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7)协调发展(8)规划的实施(9)共他内容

2、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内容:

(1)分区的功能。

(2)分区的人口建筑总量和基本分布。

(3)分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4)分区的城市干道、绿地、对外交通设施、历史街区保护等控制。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6)其他内容

3、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内容:

(1)规划用地性质。

(2)规划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素。

(3)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

(4)道路交通。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6)规划的实施

(7)其他内容。

4、审核依据:是指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受理了城市规划的申报以后,如何把握有关法律、法规、上一层次城市规划对拟审批规划的控制要求,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等。城市规划的审批依据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一致的.

2。3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2.3。1 了解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三级。

2.3.2 了解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程序

①申请程序。规划设计单位根据资格分级标准及自身条件向单位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定级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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