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视得安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本规章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视得安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
障员工人身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劳动者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企业分管
生产的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应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公司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
第五条 本公司安委会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监察的主管部门,综合管理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
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公司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的先
进班组和先进个人,为改善劳动条件所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章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本公司设置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组织、管
理、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
第 本公司聘用专职或兼职安全主任,并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登记。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 贯彻工作方针及上级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公司安全工作的领导,经常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改善安全条件,保证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 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所的具体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安全规章制度。 (三) 领导各单位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根据需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分
析形势,研究落实隐患整改及事故处理决定,讨论有关规定及奖惩制度,部署有关工作,传达学习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公司性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有权责令其停
止工作或限期解决。
(五) 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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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督促各级领导把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在生产中贯彻“五同时”要求(把安全
工作与科研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第十条 部门安全责任人
(一) 对分管的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 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 对新工人、变动岗位或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岗;
(四) 组织和教育职工爱护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搞好设备维护保养;
(五)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班前班后要对每个岗位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六)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检查督促职工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发现有违章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七) 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负责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参加对伤亡事故、设备
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车间安全责任人
(一) 车间安全人员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
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二) 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
况;
(三) 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四) 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
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五) 负责车间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提出改进建议; (六) 每天要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生产职工
(一) 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二)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四) 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安全生产例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
策,并组织实施:
(一)全公司安全性安全生产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全公司安全生产表彰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三)本公司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本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 (五)车间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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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安全法
规,督导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本公司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主任,必须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知识的培
训教育,经考核合格,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安全主任证书》。
第十六条 本公司其他负责人及职能部门人员、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教育,由本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本公司内调换工
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安全教育。
第十 本公司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组织安全教育考核。
第十九条 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必
须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条 每年5月份的第二周为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周,本公司必须按照本公司安委会的
部署,开展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
第廿一条 本公司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本公司安委会组织
的全公司性安全生产抽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廿二条 本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
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 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 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 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 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 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生产值班负责人,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经常深
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 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 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 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 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本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
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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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第廿三条 本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
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
有足够的照明。
(二)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三)应配置人员检修和检查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扶梯、平台、围栏和
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固定式工业防护高度应不少于1.05米;平台宽度不少于0.7米);
(四)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
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五)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六)本公司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
住人。
第廿四条 本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以操作人员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础,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设备的传动部位,
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保护装置,并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四)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
生产场所的噪声强度应符合《工业本公司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
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六)本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
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八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廿五条 本公司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起重设备。
第廿六条 在本公司承接特种设备设计的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
证,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方案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廿七条 承担特种设备安装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装资格证,向本公司
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安装。
第廿 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向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领取使用合格证。特种设备设
专人操作和维护保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劳动部门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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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条 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一)在用电梯(货梯、客梯、菜梯)每年检验一次。 (二)叉(铲)车每年检验一次。
第九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第卅十条 本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
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第卅一条 本公司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
确使用。
第卅二条 本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
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卅三条 本公司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和在校学
生。
第卅四条 本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十章 伤亡事故管理
第卅五条 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登记、调查、
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卅六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一)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公司负责人,72小时内报本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
门。
(二)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本公司劳动
安全监察部门和区总工会。
(三)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至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上级主
管部门、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区总工会、区、区分局。
(四)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本公司管理委员
会,同时报本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区总工会、区、区监察局、区分局。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本公司卫生行政部门;爆炸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本公司分局。
第卅七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
日内向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后,持《职工工伤确认表》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领取工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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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卅 凡有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由安全管理委员会下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公
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卅九条 本规章由本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本公司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章实施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规定和标准颁布,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按新
规定和标准更新本规章,并及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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