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来源:华佗健康网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商贸繁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我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烟草专卖稽查部门紧密合作,积极开展烟草市场治理整顿,依法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有力地保障了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但从全市范围来看,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仍比较猖獗,非法渠道烟草制品的市场份额还占较大比例,烟草利税流失严重,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涉烟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

1、涉烟违法犯罪大量攀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烟草制品的需求显著增加,非法烟草制品趁虚而入,冲击着烟草专卖市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等涉烟违法犯罪呈直线上升趋势。以我县为例,自2000年以来,涉烟违法案件由每年几十起上升到现在每年近百起。以往,案值过千元往往成为大案,而今案值过万元已不罕见。

2、涉烟违法犯罪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非法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形成一条龙。在烟草专卖管理松散的地区,形成非法卷烟地下工厂和交易黑市。由于逃避政府的监管和税收,利润巨大,孽生力极强,逐渐形成难以取缔的窝点。非法卷烟经不法商贩长途贩运,流入地下销售网络。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保持密切联系,作案完成快,打击难度大。

3、作案手段日趋隐蔽。随着打击涉烟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在遭受打击后,作案手法翻新,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性。由过去的固定厂址转为流动生产,或“挂羊头卖狗肉”,假借生产其他产品实为生产非法卷烟。非法贩运烟草也化整为零,基本不再使用大车,而改用农用车面包车或轿车,有的还用公共汽车。烟箱也采取伪装,或外套

塑料编织袋或改用水果箱。销售是访送分离,先访后送,人货分离。烟贩大都不将非法卷烟放在经营场所或自己家,而是放在邻居、亲戚家,有的甚至放到无人居住的闲宅空房中,即使被查获,也不能直接确定货主,很难追究其责任。烟贩之间的联系极其诡秘,大多使用充值卡或神州行卡手机,难以查清其真实身份。

二、当前涉烟犯罪猖獗的原因:

1、不法商贩受巨额利益的驱动,不惜铤而走险,不怕触犯法律。一箱非法卷烟,一出手就可获利几十至百余元,利润率多达40-50%,非法生产销售高档卷烟,利润甚至高达几倍。非法卷烟的生产属低成本投入,都无照经营,不纳税费,不法商贩利欲熏心。正如国外一位名人所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它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无怪乎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打而不死。

2、烟草专卖工作目前存有一些漏洞。由于某种原因有关部门供给消费市场的卷烟中,利润高的中高档卷烟占较大比例,客观上造成低价卷烟的供应不足。特别是广大农村,低价卷烟的供应与市场需求间形成巨大空档。不法商贩正是看准这点,迎合群众贪图便宜的心理,趁虚而入。有些消费者甚至明知是非法卷烟而购买,无形中为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涉烟违法犯罪提供了存在的条件。

3、多种因素的制约,使对涉烟违法犯罪打击不力。

(1)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等涉烟犯罪中,难以适用,客观上形成了对涉烟犯罪打击不力的局面。由于烟草制品有易

于分散隐藏、快速消耗的特性,涉烟犯罪嫌疑人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等涉烟犯罪活动,比同罪名中经营其他商品的犯罪易于逃避打击。虽然涉烟犯罪活动一度很突出,但犯罪嫌疑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的极少。例如,我县仅去年一年中,就五次查处同一非法经营卷烟的违法分子,但每次查实的涉案金额较小,其非法经营货值总额达不到《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我们又不掌握其他证据,最终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打掉其嚣张气焰。2004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后文中均为<纪要>)为今后办理涉烟犯罪案件提供了便于操作的新依据,必将对有效惩治涉烟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2)烟草专卖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重“查”轻“打”,也是涉烟违法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突出的原因之一。按《纪要》中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种情形)的定罪标准,要求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不仅要达到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还要具备曾因非法经营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这就要求烟草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对涉烟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处罚。这样既可以有力制裁涉烟违法行为,维护《烟草专卖法》的严肃性,又对欲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涉烟违法人员形成威慑,起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充分发挥法律规定的整合作用,体现法律调整对象的分层次性和目的性的统一。但在工作中,烟草部门往往注重查缴非法烟草制品,而较少对涉烟违法人员严格按《烟草专卖法》的程序和实体规定进行处罚。这样不仅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而且造成涉烟违法活动治标不治本,使之难以有效遏制。如这种情况得不到扭转,今后对多次从事涉烟违法活动但又不曾受行政处罚的、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至五万元的,将不能适用《纪要》的规定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地方保护主义等消极因素的干扰。有的地方政府受地区利益影响,不能正确认识涉烟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对非法烟草制品的生产流通睁只眼闭只眼,不下大力气严管。

特别是部分群众由于认识不清,包庇、袒护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不配合工作,甚至拒绝、阻碍公安、烟草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涉烟犯罪的工作缺乏群众的配合和支持,取证难、查处难。种种原因导致打击不力。

三、对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整治对策

1、建立严打涉烟犯罪的机制,以“打”开路。治乱当用重典,针对当前涉烟犯罪猖獗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最近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为打击涉烟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工作中,烟草专卖部门和公、检、法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涉烟违法犯罪,要严格依照法律,坚持露头就打,审透挤清,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

2、密织防范涉烟违法犯罪的大“网”,做好防的文章。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明确各自在查堵非法卷烟工作中的责任,完善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处理机制。在全民中深入开展《烟草专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动员鼓励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卷烟,积极检举涉烟违法犯罪。

3、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区域的监控,突出一个“控”字。对工作中发现的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重点区域,要建立专门档案,全面布建秘密力量进行监控,做到敌动我知,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提供准确情报。

4、“管”即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烟草专卖部门要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检查整治活动,规范经营活动,维护烟草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5、“建”即建设一支控制、举报涉烟违法犯罪的信息员队伍。对信息员的选建,要按照“隐蔽精干”的要求,宁缺毋滥,合理分布。对信息员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工作汇报制度和奖惩制度,使信息员能人尽其力,为我所用。从工作实践来看,发挥好信息员的作用,是把握打击涉烟犯罪斗争主动权和制胜权的关键。

6、“追”即加强对在逃涉烟犯罪人员的追捕工作。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掌握的生产、运输非法卷烟的犯罪嫌疑人,有的不在本地,或仅知其手机或电话号,较难抓捕。工作中往往将涉案人员情况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了事,没有深挖猛追,没有并案侦查。办案机关各自为战,各处理一段,没有形成合力.往往给涉烟犯罪分子以喘息之机,使其逍遥法外,继续从事非法活动,甚至越做越大。今后,要加大追捕工作力度,凡立案的涉烟犯罪案件,要使每一名涉案嫌疑人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做好提高烟草专卖服务水平、正确引导消费、抓好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队伍建设、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和关系网、严抓区域整治和专项治理等项工作的同时,重点落实“打、防、控、管、建、追”等措施。各部门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就一定能够遏制涉烟违法犯罪高发态势,维护烟草市场正常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进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