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实验室环境的卫生和安全,提高实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本制度进行细化和补充。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环境卫生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应注意以下原则:卫生第一,安全第一,合理经济,持续改进。
第二章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环境应保持清洁、整洁、无异味;
(二)实验室应设置必要的环保设施和设备,保持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三)实验室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实验室环境卫生和安全;
(四)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清洁和消毒;
(五)实验室应定期对卫生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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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应配备相关人员和设备,确保实验室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三章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 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计划,并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九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环境卫生评估,包括检查环境是否清洁,卫生设施是否完好,有无异味等;
(二)环境卫生保洁方案,包括清洁和消毒的次数、方法、人员安排等;
(三)卫生设施和设备的维护计划,包括检查、保养、维修等;
(四)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包括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督导等。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实验室操作规程和要求,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室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实验室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实验室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对卫生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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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实验室环境进行评估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进行整改。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给实验室负责人。
第十五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和监督。
第四章 处罚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不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操作的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 对表现突出的责任人和操作人员,实验室负责人有权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反卫生和安全要求,危及到实验室环境和人员健康的行为,实验室负责人有义务将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实验室负责人所有,如有需要,可以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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