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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月志11

来源:华佗健康网
实习月志(第十一个月)

实习地点: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

记录人:欧阳一鹏

本月处理一起共同危险行为典型案件的咨询签约、调查取证、案前准备工作,细致学习《人民案例选》。

2015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张宏X与张金X在郑州市高新区石佛镇南流村村委会西南角胡同因琐事发生口角及厮打,当事人张XX上前劝阻过程中被张宏X与张金X二人推到,将头部摔伤。张XX受伤后,张宏X与张金X二人协同原告家属将其送至郑州市中心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等,住院66天,期间产生医疗费76392.85元

在了解案情后,将本起侵权案件归入到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认具体侵害人的范围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并嘱咐其在就医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事项,以保证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麻烦,比如:1、派出所仅对张金X事后做了询问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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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张宏X始终为出面。2、派出所拒绝做伤情鉴定致使本案件不能进入刑事附带民事途径解决,增加当事人处理案件时的时间成本与调解筹码。3、张XX存在脑损伤治疗后需要后续康复治疗,该笔费用的主张问题。这些问题也都及时于当事人反馈解决,避免造成日后的对主张权利造成影响。

理论学习是对案件如何处理提供处理路径,那么如何转理论为实际问题的处理提供执行依据?我想在当前的司法制度下所依据的应当是:证据事实。证据的整理搜集还有与案件事实的串联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判断进而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因此如何收集处理证据能力是一名为当事人服务的执业律师所应有的基础。

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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