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文秘部落,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指以民政局和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
(一)各科室、各单位拟制的公文应符合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观点明确、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二)各科室、各单位报局审批或局领导审签的文件,经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后,报局办公室进行审核(紧急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项除外)。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文稿,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后,按局领导分工,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凡是以局或局名义印发的文电,均由局或签发。
(三)向、市、省民政厅报送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报告、请示;发往各区的重要性文电;以民政局名义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重要的民政和涉及民政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事项;重要的性宣传稿件;对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的答复;推广全市性典型经验的通报;向民政系统单位或个人颁发各种荣誉证书;局内部机构变动和科以上干部的任免或处分等文电;专项指标的分配等均由局或签发。
(四)向市报送的一般性报告、请示或向市备案的文件;回复市办公室征求
意见的文件;发往各区、各部门的业务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召开的各个专业会议;工作经验、宣传材料等文电,经或委托的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分管领导签发。
(五)代市或市办公室草拟的文稿,由局办公室审核后,经或授权的分管领导审签,送市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按照级别对等的原则,由相应的局领导会签。
二、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八)送局领导批示或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及时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九)承办科室或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适宜由本科室、单位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十)对由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应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协商,共同办理。在文件办理过程中如有分歧意见,应共同协商解决,不能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局领导。
(十一)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办公室应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经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后,按批示要求送局领导阅签和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公文,经
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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