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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保管制度

来源:华佗健康网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保管制度

1.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设定易制毒化学品专库存放,确保专人保管,建立专门台帐,指定专人登记。

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易制毒化学品联络监督员,保卫人员,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职责明确。

3. 对选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联络监督员,仓库保管员,保卫人员,要进行严格把关,保证责任心强,政治可靠。对选用的保管,保卫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培训教育,宣传禁毒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4. 储存仓库标志明显,并安装好防盗门窗,防盗报警装置及通风设施。 5. 开展经常性仓库检查,并有记录,储存仓库24小时值守,认真建立台帐,记录入出库,领用人员情况,严格交记录。

6.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案机关报告。

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制度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易制毒化学品联络监督员、技术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仓库保管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违法犯罪记录。

2.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一律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保证合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3.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标明产品的名称、化学分子和成份。

4. 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登记台帐,确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日常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情况,台帐应当保存二年备查。 5. 要设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仓库,专门保管,进出仓库必须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仓库应有醒目的标志牌,应要有安全的防盗设施。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案机关报告。 6. 每年3月31日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案机关如实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库存情况,经营、购买、运输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情况报公案机关备案。

7. 禁止走私或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8. 应当认真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案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公案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网络

法人代表

易制毒化学品分管领导(联络监督员)

采购人员 技术人员 仓库保管人员 安全监督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条例》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为:3类23种 第1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 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醛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城*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2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氨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3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类、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类,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1类中的药品类;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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