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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融资租赁业务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流字﹝2000﹞82号【发文日期】2000-08-04【实施时间】2000-08-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征收或者营业税的划分依据为:租赁行为确立时,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转移则应征收,否则征收营业税。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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