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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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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科目表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补充规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特点和核算要求,将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四大类,共设置表内科目106个,如下表所示:

保险业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编号 1001 1002 1101 1102 1111 1112 1121 1122 1123 1124 1131 1141 1142 1151 1191 1201 1211 1301 1402 1601 1602 1606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拆出资金 保户质押贷款 应收利息 应收保费 分保业务往来 坏账准备 预付赔款 存出分保准备金 存出保证金 买入返售证券 其他应收款 物料用品 低值易耗品 待摊费用 长期债券投资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在建工程 1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1609 1701 1711 1801 1811 1901 1908 2101 2102 2111 2112 2121 2122 2131 2132 2141 2142 2143 2145 2146 2147 2149 2151 2161 2162 2201 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存出资本保证金 抵债物资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账户资产 二、负债表 短期借款 拆入资金 应付手续费 应付佣金 预收保费 预收分保赔款 存入分保准备金 存入保证金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保户红利 应付利润 应交税金 卖出回购证券款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户储金 2

49 50 51 52 53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2211 2212 2213 2221 2231 2241 2251 2281 2291 3101 3111 3121 3131 3141 3151 4101 4102 4103 4109 4201 4203 4211 4212 4221 4222 长期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保障基金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住房周转金 账户负债 账户未实现利得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总准备金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保费收入 分保费收入 追偿款收入 其他收入 摊回分保赔款 摊回分保费用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4223 4301 4302 4303 4304 4311 4321 4401 4402 4403 4404 4411 4421 4422 4424 4431 4432 4441 4451 4461 4462 4463 4471 4501 4502 4511 4512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汇总损益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营业外收入 账户收益 赔款支出 死伤医疗给付 满期给付 年金给付 退保金 分出保费 分保赔款支出 分保费用支出 手续费支出 佣金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费用 利息支出 保户红利支出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其他支出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4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4513 4521 4601 4701 4801 4901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账户费用 关于会计科目设置,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由于各类保险公司业务的支出项目及提取的准备金不尽相同,所以《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充分考虑了核算各类险种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分业经营,同一保险公司不能既从事财产险业务,又从事人寿险业务,因此,对一个保险公司而言,并非根据《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所有会计科目设置账簿,而应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管理要求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为此,《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应按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2.根据《保险法》和保险监管的有关要求,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和贷款业务(注:1999年10月,国家允许保险公司从事投资基金买卖业务)。因此,《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内会计科目中没有涉及核算股权投资和贷款业务所需的会计科目。但是考虑到一些保险公司在《保险法》颁布以前,已从事了一些股权投资和贷款业务,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经特批后也可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上述业务的会计核算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如有经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公司如有在《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3.由于保险公司在上大都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另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外币业务也不断增加,为了加强核算和管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也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3)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4)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61货币兑换”科目。 4.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保险公司,可以单独设置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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