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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来源:华佗健康网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

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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