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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高考数学试题(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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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拆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五大亮点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秦昕 2012年03月27日14:31 我来说两句()

去年年初,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各省开始修订已经实施多年的“拆迁条例”,我省也于近日公布了《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正

式实施后,将取代已在我省施行9年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日前,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新出台的《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主体和动迁方式等作了重大调整,动迁方式由拆迁调整为征收,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级,补偿方式由先动迁后补偿调整为先补偿后搬迁,强制执行方式由行政强制拆迁或司法强制拆迁调整为司法强制征收。在公开征求意见后,相关部门将对《草案》进行再次审定,省也

已将其确定为今年21件立法项目之一,今年年内有望出台。

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级

与原先实施主体为企业不同,《草案》中明确指出,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在之前2003年公布的《山西省城市房

屋拆迁条例》中,拆迁主体的表述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房屋单位。”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主体由企业调整为市、县级是此次《草案》较为明显的变化。调整主体后,代表市、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

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被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

补偿方案:多数被征收人反对须听证

拆迁过程中,关于补偿的分歧往往是纠纷的导火索。旧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

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新《草案》中,强化了市场价格的补偿原则,强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

产的市场价格。

同时,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

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将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安置原则:“先补偿,后搬迁”

由于之前《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并没有对拆迁安置的先后顺序进行详细的说明,选择异地安置

的拆迁户曾出现“拆了旧房没新房”的情况。

为杜绝这种“一拆了之”的现象,《草案》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遵循的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补偿

安置资金和对被征收人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征收。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将先发放补偿费用,后搬迁;选择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将先建安置住房进行安置,后搬迁。原地期房安置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

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自逾期之月起按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强制执行:应由申请执行

对于“钉子户”,之前规定“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拆迁。”

而在新《草案》中,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

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同时,明确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部门:转变身份保障公共利益

在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阳泉市已经率先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主任张剑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由于新旧条例、主体、法律关系、启动程序、强制模式的不同,新规出台后,部门的管理职能将发生根本改变。“打个比方说,以前我们是裁判员,现在成了运动员。”也就是说,从核发、批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监督监管拆迁双方当事人在整个拆迁过

程中的补偿安置等工作,转变为一方当事人代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 张剑英介绍,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作为补偿的主体,

也有利于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房地产商:避免纠纷,让百姓心里更有底

《草案》最大的变化在于征收主体由企业变为部门,这样可避免开发商陷入动拆迁的纠纷。在省城路旧城区居住的赵女士,现在还住在30多平方米的平房中,尽管也希望能早日住进楼房,但对于拆迁还是多有疑虑。赵女士坦言,她赞成“新拆迁条例”的施行,因为出面“征收和补偿”,会让百姓心里

更有底。

“我知道的地产项目中,由于拆迁纠纷,最长有十年没有竣工。”太原市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经理表示,随着新规的出台,作为征收主体,在拆迁完毕后将“熟地”再交到房地产商手中,能最大限

度地降低开发风险,破解旧城拆迁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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