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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隧道施工工艺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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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隧道施工工艺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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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瓦斯隧道施工工艺特点及适用范围

1.1.瓦斯的特点

1.2. 瓦斯隧道的分类 1.3. 瓦斯隧道施工工艺特点 1.4. 适用范围 2. 施工准备

2.1. 临时设施布置 2.2. 施工技术准备 2.3. 人员配置和制度建立

2.4. 施工机具、机械、电气设备准备及要求 2.5. 材料准备

2.6. 瓦斯隧道作业机械防爆要求 2.7. 瓦斯隧道电气设备安装要求 3. 施工方法及工艺流程

3.1. 施工方法 3.2. 工艺流程 3.3. 超前地质预报 3.4. 瓦斯隧道钻爆作业 4. 质量标准

4.1. 开挖 4.2. 初支

4.3. 喷射混凝土、二衬混凝土 5. 瓦斯隧道施工通风

5.1. 通风方式 5.2. 通风量的计算 5.3. 通风设备的安装布置 5.4. 通风安全技术要求 6. 瓦斯监测及检测要求

6.1. 瓦斯探测 6.2. 瓦斯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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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瓦斯监控监测手段 6.4. 瓦斯检测管理 7. 瓦斯隧道安全管理措施

7.1. 安全制度 7.2. 安全培训 7.3. 消防安全管理 7.4. 施工人员管理 7.5. 事故预防与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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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瓦斯隧道施工工艺特点及适用范围

1.1. 瓦斯的特点

隧道施工中的瓦斯主要包括:甲烷、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瓦斯的危害主要有窒息、爆炸、燃烧、突出等。

1.2. 瓦斯隧道的分类

在勘测或施工中,只要发现隧道内任一处存在瓦斯,该隧道为瓦斯隧道。瓦斯隧道分为微瓦斯、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四类,瓦斯隧道类别按瓦斯工区或瓦斯地层的最高类别确定。瓦斯工区:在瓦斯隧道施工过程中,隧道施工区段内任一处检测有瓦斯时,则洞口至开挖掌子面的施工区段为瓦斯工区。瓦斯工区与瓦斯地层类别判定指标为隧道内绝对瓦斯涌出量,分为:

1.2.1、微瓦斯工区:全工区绝对瓦斯涌出量Q绝<0.5m³/min。

1.2.2、低瓦斯工区:全工区绝对瓦斯涌出量1.5m³/min>Q绝≥0.5/min。 1.2.3、高瓦斯工区:全工区绝对瓦斯涌出量Q绝≥1.5m³/min。 1.2.4、煤与瓦斯突出工区:判定瓦斯突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4个指标: A、瓦斯压力P≥0.74MPa B、瓦斯放散初速度△P≥10 C、煤的坚固性系数f≤0.5 D、煤的破坏类型为Ⅲ类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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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隧道穿越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岩)层发生突出的。 1.3. 瓦斯隧道施工工艺特点

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地层瓦斯含量,确定地质分级,划分不同类型的瓦斯工区,在不同等级瓦斯工区选择不同的施工方案,不仅确保安全,而且节约成本。根据瓦斯及瓦斯隧道的施工特点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3.1. 超前地质预报

瓦斯隧道除布置一般的超前钻探工作外,还应适当增加钻孔,采取煤样、气样进行成分分析,并现场进行瓦斯含量、涌出量、压力等测试工作;每循环开挖作业于掌子面上下左右施作超前炮孔,一般5~6米长,现场由瓦检员测量孔内瓦斯浓度。 1.3.2.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验证

如超前地质预报探测前方有煤层(厚度大于30cm),则在距煤层法向距离10米、5米、2米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验证。根据危险性验证结果判断是否进行瓦斯排放、抽排等消突措施。 1.3.3. 通风管理

瓦斯隧道施工通风必须保障24小时通风,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风筒同主风机齐头接入掌子面,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互作备用(双风机双风筒),能够在其中一台出现故障和接长、修补、更换风筒时立即启用, 风筒采用阻燃型。 1.3.4. 火源管理

瓦斯隧洞内施工严禁动火(包括掌子面初支施工、二衬钢筋采用绑扎和机械连接)。喷砼采用湿喷工艺,防水板铺装采用冷粘搭接。遇到不可避免的动火,必须严格按动火制度审批实施。开挖爆破使用煤矿许用炸药电雷管和导爆索,使用毫秒雷管最后一段延期不大于130ms,采用水炮泥堵孔。起爆后至少通风15分钟,然后对洞渣进行洒水降温、降尘,降低出渣时火花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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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许用炸药

1.3.5. 瓦斯监测

瓦斯监测采用自动瓦斯监测系统、人工瓦斯检测、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等对洞内瓦斯气体进行24小时监测。 1.3.6. 电气及机械设备管理

洞内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进洞机械设备必须进行防爆改装。 1.3.7. 门禁管理

建立两级出入隧道安全检查门岗,制定极为严格的出入隧道管理制度, 采用感应式IC智能卡管理系统对出入隧道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管理,进出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各类火源、电子设备进洞。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瓦斯地层的公路隧道。如果隧道内可能存在瓦斯,也必须按瓦斯隧道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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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准备

对于瓦斯隧道来说,施工准备是极为重要的一步,除了普通隧道所涉及到的,还需增加普通隧道不需要的内容,同时还在普通隧道涉及的内容上增加许多细节和改进。 2.1. 临时设施布置 2.1.1. 常规临时施舍

瓦斯隧道施工的常规临时设施如驻地、加工场、材料库、拌合站等在平面设置时按照远离洞口原则,水平距离大于200m,且不布置在洞口的正对方向和可能的瓦斯爆炸事故冲击扇形范围内,不设置在垂直上方会影响的范围内。 2.1.2. 施工用水

普通隧道施工过程中用水主要包括混凝土拌合、开挖钻爆,瓦斯隧道施工还特别考虑了降温除尘、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燃烧处治、煤矸石自然等应急用水,水量、水压均要求很高,一般采用永临结合,另外,在水管布设上,尽量采用二路,一路为洞内施工用水,一路为洞内救生用水。 2.1.3. 施工用电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公路瓦斯隧道技术规程》规定,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且任一路电源线上均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应至少配备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可靠备用电源,并在公用电网断电10 分钟内启动,保证隧道通风、照明和自动监控系统等一级负荷供电。

瓦斯隧道施工应配备两路进场电源,进场高压电主电、备用电源尽量为不同变电站输出,降低同时停电几率;双回路供电高压配电室联络柜一般情况下在5~10分钟内切换电源。另配备一台10KV柴油发电机,在两路电源同时停电时,保障隧道通风、照明、和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2.1.4. 风机布置

建立可靠的通风系统,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提供足够的风量,将瓦斯稀释至安全浓度范围之内,是施工安全的关键之一。普通隧道施工根据通风的方式对风机的位置选择较为灵活,瓦斯隧道除考虑通风方式外,对风机的要求、位置选择做了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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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要求。采用压入式通风,风机距洞口距离不少于30m,在隧道轴线45°线外。采用巷道式通风,风机应布置于转换风道外50米的新鲜风巷道位置,并设置风墙,防止污风吸入风机形成循环风。

压入式通风和巷道式通风的回风断面最终在隧道口和风机安放位置前的横通道,洞内排出的除常规隧道所涉及的污浊气体、粉尘外,最重要的是含瓦斯,瓦斯必须得到稀释,风机合理远离污风能保证吸入的是新鲜空气,避免排出的废气和瓦斯被重新吸入洞内。

巷道式通风风机布置

2.1.5. 变压器布置

瓦斯隧道变压器安装需综合考虑变压器数量,距离空压机房、馈电、综保、风机等因素,在洞外选择在开阔地界,在洞内选择在加宽带新鲜风位置,由于洞内空间有限,变压器应与风机、空压机等固定高耗电设备统筹安装布置,方便下线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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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式通风空压制布置

2.1.6. 空压机布置

瓦斯隧道空压机布置在洞外需考虑距离变压器较近,方便接电,距离洞口水平距离不大于30米,条件允许尽量设置在两洞之间,方便接入左右洞高压风管;巷道式通风时,空压机应设置在加宽带新鲜风位置,靠近变压器。

巷道式通风空压机、变压器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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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瓦斯抽排站布置

瓦斯抽排站应距离洞口水平靠后距离大于150米,条件允许布置于洞口常年上风向,防止抽出的瓦斯经自然风吹到洞口,不得建设在洞口正前方和附近,瓦斯抽排泵站采用2台90千瓦的抽排设备,互作备用,抽放能力单台泵45m3每分钟;抽排站管道应随风水管管道同时跟进隧道掘进面。

瓦斯抽排站

2.1.8. 洞口监控、值班室布置

瓦斯隧道洞口监控、值班室应布置于洞口侧后方,洞口应建立围挡禁止区,进洞人员、机械均应通过门禁系统登记检查进洞;值班室内设置视频监控室、瓦斯监控室、门禁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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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禁系统

门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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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系统

2.1.9. 弃土场

瓦斯隧道弃土场的选择也很重要,因为瓦斯隧道挖出的渣一般不是纯净岩石,而是煤或煤矸石等混合物。首先,弃渣暴露空气重加快了煤或煤矸石内的瓦斯释放,若距离隧道洞口近,风向的改变极易带入废气进入洞内;其次,大量岩石的堆载积压,暴露会造成煤矸石加快氧化,雨水冲刷产生大量的热能,热量不能及时释放而引发自燃。自然不但能产生大量废气,还可能引起爆炸。因此弃土场的选址避免水源点、村庄、树木茂密地段,选择沟谷无水源地,并远离洞口地带。 2.2. 施工技术准备

瓦斯隧道除了组织学习图纸、规范、调查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外,还需做以下技术准备:

详细调查当地煤矿是否存在采空区、是否曾发生过瓦斯事故,摸底煤矿私挖乱采造成的巷道、洞室等情况。

详细调查附近矿区,与当地相关地质部门、矿区单位进行了沟通,得到相关煤矿资料与设计文件的煤的参数进行了对比。

与权威机构合作对隧道进行补勘,探明煤层位置、煤层特征、瓦斯含量等,划分了瓦斯地段等级(视前期勘察设计深度情况而定)。

编制瓦斯隧道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瓦斯隧道安全专项方案、揭煤防突专项方案、瓦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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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专项方案,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瓦斯隧道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斯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组织施工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学习瓦斯方面的知识。由项目总工、现场施工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员进行二级技术交底,由安全、技术人员向工人进行三级技术交底,由安全负责人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2.3. 人员配置和管理制度建立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及装备”规定,若瓦斯隧道有突出,还需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条设置防突机构。因此,瓦斯隧道的安全顺利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人员。

瓦斯隧道应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测、超前地质预报、揭煤防突、瓦斯咨询专家等队伍。协作队伍可采用专业技术分包或外聘技术专家等协助瓦斯隧道的施工管理。

作为施工单位应该成立专门的瓦斯隧道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办公室,负责人由有经验、且参加过瓦斯治理培训的工程师负责。另外,还的配备通风专业工程师、监控专业工程师、机电工程师、地质工程师、隧道技术员。

在瓦斯隧道施工中有了人员外,还的建立相关的制度,明确相关责任。瓦斯隧道制定的相关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特种设备检修制度》、《瓦斯监测制度》、《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安全培训制度》、《领导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瓦斯隧道动火制度》。 2.4. 施工机具、机械、电气设备准备及要求 2.4.1. 超前地质预报设备

地质雷达、瞬变电磁仪、TGP、矿用钻孔机(两套)。 2.4.2. 钻孔设备

风动凿岩机、多功能凿岩台车(防爆改装)、潜孔钻(防爆改装)。 2.4.3. 出渣运输设备

电瓶车、装载机、挖机、自卸汽车(均防爆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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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机电设备

变压器、空压机、防爆轴流风机、局扇、馈电开关、综合保护器、照明灯具、阻燃防静电风筒、抽水泵、发电机、输送泵、震动棒、电焊机等,均为矿用防爆型或经过防爆改装。 2.4.5. 瓦斯检测设备

自动瓦斯监测系统、瓦斯探头、二氧化碳探头、一氧化碳探头、硫化氢探头、二氧化硫探头、风速探头、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风速检测仪等。 2.4.6. 通讯设备

矿用井下电话、防爆对讲机、矿用声光警报器。 2.5. 材料准备 2.5.1. 建筑原材料

钢材、水泥、砂石料、混凝土气密剂、防腐蚀剂、减水剂等。 2.5.2. 爆破材料

煤矿许用炸药、电雷管、导爆索。 2.5.3. 防水材料

按设计要求准备。

2.6. 瓦斯隧道作业机械防爆要求

瓦斯工区内作业机械应使用蓄电池电机车或柴油机车,严禁使用汽油机车。

A、微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的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当瓦斯浓度超过 0.5%时,应停止作业机 械运行。

B、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的挖掘机、装载机、运渣车、运输车、混凝土罐车、混凝土泵车、喷浆车等作业机械,应安装车载瓦斯自动监控报警与断电系统的防爆装置, 控制机车熄火,作业环境瓦斯浓度降至 0.5%以下时可解除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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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控自动熄火装置 电气防爆改装

机械照明防爆改装 废气排放改装

2.7. 瓦斯隧道电气设备安装要求

2.7.1、洞内照明供电与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供电应采用动照分供法,照明供电应从洞外或洞内低压变压器专用电缆单独引出。 B、分路动力开关与照明开关应分别设置,照明线路接线应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 C、照明电压:工作面、防水板铺设和二次衬砌施工等作业平台处及未施做二次衬砌地段的移动照明,均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集干式变压器和开关为一 体),电压不大于 127V(潮湿等特定条件 36V),用分支专用电缆、防爆接线盒接入防爆照明 灯具。

D、固定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E、采用压入式通风时,已施作二次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采用 Exd Ⅱ型防爆照明灯;开挖工作面附近、未施作二次衬砌地段的移动照明灯具,采用 Exd Ⅰ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F、采用巷道式通风时,进风巷道已施作二次衬砌地段采用 Exd Ⅱ型防爆照明灯,开挖工作 面附近、未施作二次衬砌地段及回风巷道内的照明灯具,采用 Exd Ⅰ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G、移动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H、移动照明使用矿灯,并配置专用矿灯充电装置。

I、对洞内工作面开挖支护、仰拱施作、防水板铺设及二次衬砌浇筑等工序作业照明亮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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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处,可配置移动隔爆型投光灯。

防爆插销 防爆照明灯

2.7.2、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严格选用。 B、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芯电缆。 C、应带有保护接地专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D、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及末端电压降不大于-10%的要求。 E、选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防爆电缆、射流风机、照明灯具 风机防爆变频柜开关 2.7.3、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I、在竖井或倾角为 45°及其以上斜井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 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II、在平行导坑或倾角 45°以下的斜井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 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B、非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 MT818 标准的橡套软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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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 MVV(矿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铠装、非铠电缆或对应 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B、非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 MT818 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 使用专用阻燃橡套电缆。

C、掌子面的电缆严禁采用铝芯,必须采用铜芯橡套软电缆。

D、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 MVV 型塑力缆(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2.7.5、电缆的固定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应悬挂。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 6m,在正洞、平行导坑或斜井内不得大于 3m。

B、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需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 其间距应大于 0.3m。

C、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隧道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竖井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 缆 0.3m 以外的地方;在正洞或平行导坑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 0.1m 以上的地方。 D、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 0.2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 距离不得小于 0.05m。 2.7.6、电缆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低瓦斯工区、高瓦斯工区、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连接使用的接线器和接线盒必须采用防爆型。

B、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同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 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C、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D、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应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应进行水耐压试验。

II、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电缆的技术标 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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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缆铺设

2.7.7、隧道内低压馈电线路上装设的漏电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系统应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原则,总配电箱至开关箱设置两级检漏继电器,两级检漏继 电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B、检漏继电器应分别装设在总电源断路器和分路开关的负荷侧。

C、洞内所有电气设备控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开关,其动作特性应根据电气设备的不同使用环境, 选用适当的漏电动作电流。

D、检漏电继电器和漏电保护开关安装完毕后,应按规定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如不跳闸,应切断 电源做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洞内使用的检漏电继电器和漏电保护开关必须采用防爆型。

F、隧道内电压在 36V 以上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 钢丝)、屏蔽护套等应保护接地。

保护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隧道内电气设备严禁接零,保护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 1 个的接地网;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 间的保护接地,所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 1Ω;主接地极应在洞口或洞内集水沟处专门埋设。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镀锌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 0.75m²、厚度不得小于 5mm;各保护接地装置与主接地极之间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50mm²的专用黄/绿双色 PE铜芯接地线;电气设备的外壳等与接地母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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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25mm²的PE铜芯接地线;专用保护接地线不允许断线,且不允许安装任何开关或熔断器;洞外地面变电所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洞内移动变电站的高 压馈电线严禁单相接地运行,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当发生单 向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洞内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保护装 置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避雷接地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动力电缆、照明电缆、瓦斯监控信号电缆、通信电缆等),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避雷装置;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风、水等管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 2 处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风水管、电缆安设

3. 施工方法及工艺流程

3.1. 施工方法

瓦斯隧道和普通隧道一样采用新奥法施工,瓦斯地段采用复合式衬砌,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根据埋置的深度、围岩级别、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瓦斯严重程度按全封闭原则施工。其中喷射混凝土、仰拱、二衬混凝土为气密性混凝土,防水板为HDPE高聚乙脂自粘防水板。二衬两侧边墙设置水汽分离装置,通过排气管将瓦斯气体排出洞外,洞外瓦斯排气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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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高出隧道拱顶 10m 以上,并应妥善接地,防止雷击,其周围 20m 内禁止有明火及易燃易爆物品。 3.2. 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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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图

3.3. 超前地质预报、瓦斯抽排 3.3.1. 超前钻孔施工

A、接近突出煤层前,应在距设计煤层位置15~2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打超前探孔1个,初探煤层位置。

B、在距初探煤层位置1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上打3个超前探孔,并取岩(煤)芯,分别探测开挖工作面前方上部及左右部位煤层位置。

C、按各孔见煤、出煤点计算煤层厚度、倾角、走向及与隧道的关系,并分析煤层顶、底板岩性。

D、掌握并收集探孔施工过程中的瓦斯动力现象。

E、各探孔施工应满足下列条件:个探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正式探测孔应取完整的岩(煤)芯,进入煤层后宜用干钻取样;各探孔直径不宜小于76mm;钻孔过程中应观察孔内排出的浆液、煤屑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超前钻孔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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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突预测(K1值测定)

3.3.2. 瓦斯抽排

采用钻孔排放作为防突的主要手段,钻孔排放瓦斯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钻孔排放应先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煤层赋存状况、煤层参数、预测时的各项指标、排放范围、钻孔排放半径、排放时间、排放孔个数。每孔长度和角度。排放孔施工及排放期间的安全措施等。

B、排放时间、排放半径及排放孔个数,应根据排放范围及隧道总工期综合分析确定,其排放范围及排放孔角度可参照表2.3.2取值。

排放范围(m) 左 ≥5 右 ≥5 上 ≥5~7 下 ≥3 排放半径(m) 0.3~1.0 排放时间(d) 15~30 水平角 0~90 排放孔角(0) 仰角 0~45 倾角 0~20

表2.3.2钻孔排放参数值

C、钻孔排放位置应设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m的开挖工作面上,施钻时各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岩层不小于0.5m。

D、钻孔排放布孔时,在煤层厚度1/2处的孔距不应大于2倍排放半径,一般孔底间距不大于2m,并以此计算各孔的角度和长度。

E、当煤层倾角小、煤层厚、一次排放钻孔过长、俯角过大时,可采用分段分部多次排放,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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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排放钻孔的穿煤深度不得小于1.0m。

F、排放孔施工前应加强排放工作面及已开挖段的支护,防止坍塌造成突出。 G、排放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施钻,钻孔过程中应有专人检查其角度和长度。

H、排放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种异常情况及动力现象,当某孔施工中动力现象严重,可暂停该孔施工,待其他孔施工完后再补钻该孔。

I、每钻完一个孔应检测该孔瓦斯浓度,以后每天进行两次,掌握排放效果和修正排放时间。 3.4. 瓦斯隧道钻爆作业

3.4.1. 瓦斯隧道钻爆作业施工难点

瓦斯隧道钻爆作业的难点在于煤矿许用电雷管的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选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ms,不可跳段使用。大部分煤矿巷道的断面尺寸在几个平方到十几个平方,且煤层地质较软。而公路隧道断面面积大部分在100²以上,软、硬质围岩交替,地质情况复杂。 3.4.2. 开挖方法

隧道开挖各型围岩级别开挖方法和一次性爆破断面大小:

A、V级围岩开挖方法:三台阶法开挖 、环形导坑预留核心土法开挖 、CD 法开挖 、CRD 法开挖 、单侧壁导坑法开挖、双侧壁导坑法开挖,一次性爆破最大断面25㎡。 B、IV围岩开挖方法:上下台阶法开挖,一次性爆破最大断面60㎡。

高速公路隧道开挖施工中的三台阶法开挖、环形导坑预留核心土法开挖、CD 法开挖、CRD 法开挖、单侧壁导坑法开挖、双侧壁导坑法开挖等开挖方法最大开挖爆破断面均较小,且围岩软弱、破碎,使用延期130ms内的电雷管比较容易实现;而全段面开挖、上下台阶开挖断面较大,对炮眼布孔、装药、雷管连接要求较高,实现理想的爆破质量比较困难,如使用矿用延期电雷管,不建议使用全断面法开挖。

煤矿许用电雷管各段毫秒延期电雷管延期时间与标准色

段位 1 2 延期时间(ms) 13 25±10 脚线颜色 灰红 灰黄 23

3 4 5

3.4.3. 炮孔布置

光爆孔导爆索+5段50±10 75±18 110±15 灰蓝 灰白 绿红 辅助眼+4段50辅助眼+3段cm9030060掏槽眼+1段50280扩槽眼+2段85100142144底板孔701239 IVG围岩上台阶光面爆破炮眼布置图(单位:cm)因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只有5段,上台阶布孔按5排布置,根据掏槽眼、扩槽眼、辅助

眼、辅助眼、周边眼间爆破抵抗线距离,调整单孔装药量、炮孔个数和炮孔间距。

可根据公式:Q=W×C×a×L,Q单孔装药量,C爆破系数(相当于单位耗药量,对于f=4~10的岩层,C值变化范围为0.2~0.5kg/m³),炮孔间距,L炮孔深度。

20cm掏槽孔扩槽孔辅助眼辅助眼周边眼3.61m3.51m76°°87°°943m14424

14290100823.51m 3.83.5m

IVG围岩上台阶爆破孔剖面布置图(单侧,单位:cm)3.5mm68°1.1m堵孔段矿用电雷管1段2.7m炸药30cm掏槽眼爆破孔装药结构图

1.51m堵孔段矿用电雷管3段2.1m炸药30cm扩槽眼爆破孔装药结构图

2.01m堵孔段矿用电雷管3段1.5m炸药30cm辅助眼爆破孔装药结构图

安全导爆索半截炸药15cm矿用电雷管5段61cm堵孔段40cm2.9m周边眼爆破孔装药结构图

瓦斯隧道大断面爆破受矿用雷管和矿用炸药(相对普通炸药威力小)约束,应根据掌子面岩性,及时调整炮孔数量、炮孔深度和炮孔间距,以达到爆破抵抗线受约束的情况下爆破效果最佳。

下台阶爆破断面较小,且已具有临空面,布孔设置与普通隧道下台阶开挖爆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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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爆破开挖工艺流程

瓦斯隧道爆破开挖流程图

3.4.5. 安全要求

瓦斯工区钻爆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指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由专职瓦检员或 瓦斯检查工检测瓦斯浓度情况以确保爆破作业安全。“三人连锁放炮制”指瓦检员检测时,放炮员、瓦检员及 生产班组长应同时在场,由瓦检员检查开挖工作面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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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瓦斯工区的爆破器材可采用常规爆破器材;低瓦斯工区、高瓦斯工区及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使用的爆破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A、炸药

a、低瓦斯工区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煤矿许用炸药。

b、高瓦斯工区、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c、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B、雷管

a、应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b、选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ms,不可跳段使用。 c、采用光面爆破时,应选用煤矿许用导爆索(颜色为黄线,普通导爆索为红线)。 d、不应混合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和导爆索。 C、起爆器

a、应采用电力起爆。

b、应选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c、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应同时使用两台以上起爆器起爆。 D、起爆母线

a、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和柔顺性的铜芯电缆,严禁用裸线或铝线芯代替。 b、母线应采用单回路。

E、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开挖工作面附近 20m 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 1.0%; b、采用湿式钻孔; c、炮眼深度不小于 0.6m;

d、移挪钻机时,切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F、瓦斯工区装药和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爆破地点 20m 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 1.0%。

b、爆破地点 20m 内,各类施工机具设备、碎石、煤碴、材料等堵塞开挖断面不大于 1/3。 c、开挖工作面风量足、风向稳定,局部通风机无循环风。 d、炮孔内无温高温低等异状、无明显瓦斯逸出、煤岩松动等情况。 e、装药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f、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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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路。

g、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在煤层中严禁采用反向装药。 h、炮眼内的各药卷应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i、装药后,电雷管脚线应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触。

G、瓦斯工区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水袋),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可塑性较 好的不燃材料填塞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炮眼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炮眼深度为 0.6~1.0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 l/2。 b、炮眼深度在 1.0~2.5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5m。 c、炮孔深度超过 2.5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 1.0m。 d、光面爆破周边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3m。 H、瓦斯工区爆破网路和连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串联连接方式。放炮母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之间的所有连接接头应相互扭结牢固,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b、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隧道的两侧。若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母线应挂在电缆下方,并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

c、母线应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d、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e、爆破前,放炮母线拉至规定放炮地点后,爆破工应用电爆网路全电阻测试仪检查电爆网路的全电阻值。

4. 质量标准

瓦斯隧道施工质量技术标准除必须满足普通隧道施工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外,还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公路瓦斯隧道技术规程》等关于瓦斯防治方面给的安全、质量标准。 4.1. 开挖

开挖作业应遵循控制超挖严禁欠挖的原则,光面爆破开挖施工超挖应控制在15cm以内,炮眼半孔留存率III级围岩大于80%,IV、V级围岩应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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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初支

初支采用机械连接的应保证连接构件穿孔、套筒、丝口丝杆连接牢固,钢筋采用绑扎的搭接长度应大于35d,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4.3. 喷射混凝土、二衬混凝土

喷射混凝土、二次衬砌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及抗渗等级两项指标,应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5. 瓦斯隧道施工通风

5.1. 通风方式

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瓦斯工区类别、隧道断面和通风长度等因素,微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可采用压入式通风,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通风长度大于 2km 时宜采用巷道式通风。 5.2. 通风量的计算

瓦斯工区施工通风需风量应按照爆破排烟、工作的最多人数、作业机械、最小风速及稀释瓦斯涌出量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

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需风量可按式 1 计算,风量应能将洞内各处瓦斯浓度稀释到 0.5%以下。

Qreq(CH4)(60QCH4a)(Bg设-Bg送)-----------------------(1)

式中, Qreq (CH4) -稀释瓦斯所需风量(m³/min); A-瓦斯涌出的不均衡系数,1.5~2.0; Bg设-隧道内瓦斯设计浓度; Bg送-送入风的设计浓度;

QCH4-隧道内单位时间瓦斯涌出量(m³/s)。

通过以上公式计算通风量,还应考虑不同通风方式下风筒漏风率、风筒弯曲阻力、风压阻力、引流风机安防位置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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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通风设备的安装布置

洞外通风机必须设在洞外新鲜风流中。洞内送风的轴流风机应布设在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风机距回风排污口的距离大于 30m。

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风筒同主风机齐头接入掌子面,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互作备用,能够在其中一台出现故障和接长、修补、更换风筒时立即启用。

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

低瓦斯工区、高瓦斯工区及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内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射流风机均应采用 防爆型,应实行“三专供电”和“两闭锁”。

瓦斯工区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直径不宜小于 1.2m。风管出风口到开挖工作面的 距离应小于 10m,风管安装必须平顺,接头严密,百米漏风率不大于 2%。 5.4. 通风安全技术要求

瓦斯隧道内含有有毒有害气体,应设专职通风班组,主要负责风速、风量监测,风筒的拼接及修补,风机的保养及维修,开关风机,需要注意的是瓦斯隧道不得随意开关风机,开关风机需要瓦检员同意,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需要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监测瓦斯浓度。 5.4.1. 瓦斯工区日常通风检查内容

A、各作业面风速是否满足最小风速的规定。

B、风速、风量是否能满足工区内各作业点稀释瓦斯的要求。 C、瓦斯易积聚处采取的防止瓦斯积聚措施是否有效。 D、风管安装是否规范。

5.4.2. 瓦斯工区通风检测的频率要求 A、每班通风检查次数应不小于 1 次。 B、每 10 天进行 1 次全面检测。

C、通风方式改变或延长压入式风管 100m 后,应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D、对开挖工作面等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检测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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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各瓦斯工区通风要求

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放炮后应通风 30min,微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放炮后应通风 15min,再由瓦检员、放炮员、安全员进洞巡视爆破地点,当按规定时间不能将开挖作业面瓦斯浓度稀释到规定值以下时,应提高风速、增大风量、延长通风时间或采取钻孔预排放瓦斯措施。 5.4.4. 隧道贯通通风要求

瓦斯隧道相向掘进工作面在相距 50m 时,必须停止并封闭一个掘进工作面,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应调整通风系统,检测瓦斯浓度,待风流稳定且瓦斯浓度低于 0.5%后方可恢复施工。 5.4.5. 横通道封闭要求

采用巷道式通风时,除用作通风联络道的横通道外,其他横通道应及时封闭。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双向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横通道封闭

6. 瓦斯监测及检测要求

6.1. 瓦斯探测

瓦斯的探测预报应结合超前地质预报的钻探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验证钻孔,每次探测钻2~5个50m左右钻孔孔,遇煤层时在距煤层20m的位置加两个潜孔,确定煤层空间位置,做好钻探记录,并检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系数、瓦斯释放初速度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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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钻探

6.2. 瓦斯监测内容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公路瓦斯隧道技术规程》(DB51/T 2243-2016)等相关法规、规范、规程,瓦斯隧道施工需对洞内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风速、温度进行监控。 6.3. 瓦斯监控监测手段

瓦斯监测手段分为隧道有毒有害气体自动监控系统、人工检测、便携式瓦检仪检测。 6.3.1. 隧道有毒有害气体自动监控系统

隧道有毒有害气体自动监控系统,监控包括CH4、CO、CO2、H2S、二氧化硫、风速,并将数据实施传输至洞口值班室,洞口专人收集、分析监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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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示意图

监控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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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控平台

掌子面瓦斯、一氧化碳(拱顶下20cm)、风速探头(回风侧)

6.3.2. 人工检测

人工瓦斯检测应达到有作业面就有瓦检员跟班作业,每个洞至少配备3人24小时倒班检测;配备1人流动检测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瓦斯检测和不可避免的动火作业区域瓦斯监测;配备1名专业的瓦斯监测电工,负责自动瓦斯监测系统的维护修理和日常瓦斯探头、瓦检仪的自检校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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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瓦斯检测

标气校检自动瓦斯探头

6.3.3. 便携式瓦检仪检测

进洞施工班组长、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均要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对自身工作、管理、检查区域随时检测瓦斯浓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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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瓦检仪

6.4. 瓦斯检测管理 6.4.1. 自动瓦斯监测要求

不得随意更改瓦斯自动监控系统的甲烷等气体传感器的预设参数,各类传感器数据显示异常时, 应及时上报,对监控系统进行校核、检验,并采取处理措施。 6.4.2. 人工瓦斯检测制度

瓦斯工区必须制定并执行瓦斯巡回检测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交制度,瓦检员应填写瓦斯 检测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测班报手册和检测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每班人工瓦斯检测结果应及时上交瓦斯监控中心,由值班瓦斯监控员对人工检测结果与自动监 控系统相应位置、时间的自动监控值进行比对,并填写光学瓦斯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对照表,两种方式 相互验证,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瓦斯检测和监测记录应保持连续性、完整性,分类建档,专人负责。

在瓦斯工区顶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重点检测瓦斯易积聚且风流不 易到达的地方,当瓦斯积聚时,附近 20m 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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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瓦斯浓度超过下表的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序工区 号 微瓦斯工1 区 低瓦斯工2 区 高瓦斯工3 区 4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 % 1.05 回风巷或工作面回风流中 % 1.06 煤与瓦斯突出工区 7 煤层放炮后工作面风流中 % 局扇及电气开关 10m 范围8 内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 20m 范9 围内 % 处理 % 1.0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0.5停机、通风、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 20m 风流中 % 1.0继续通风、不得进入 严禁装药放炮 停工、撤人、处理 断电源,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等 瓦斯易聚集处 % 1.0处理,加强通风 停止电钻钻孔,超限处停工,撤人,切任意处 % 1.0加强通风监测 超限附近 20m 停工,断电、撤人,进行任意处 % 0.5超限 20m 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地点 制 0.3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监测 限超限处理措施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6.4.4. 瓦斯检测仪校检要求

A、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 1 次。

B、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每 7 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 1 次。 C、每 7 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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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瓦斯隧道安全管理措施

7.1. 安全制度

为保障瓦斯隧道施工安全,在普通隧道安全管理制度基础山,还需增加针对瓦斯的安全管理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具体如下: 7.1.1. 针对瓦斯管理增加的隧道管理制度 A、瓦斯隧道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B、瓦斯隧道安全检查制度 C、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 D、瓦斯隧道排放制度

E、瓦斯隧道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F、瓦斯隧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制度 G、瓦斯隧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H、瓦斯隧道紧急救援与抢险制度 I、瓦斯隧道进洞安全检查制度 7.1.2. 针对瓦斯增加的专项施工方案 A、揭煤防突专项施工方案 B、施工通风专项施工方案 C、瓦斯检测专项施工方案 D、超前地质预报专项施工方案 E、瓦斯隧道设备改装专项施工方案 F、瓦斯隧道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 7.2. 安全培训

瓦斯隧道施工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培训计划,重点加强一线班组长、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只有开始合格才能上岗。 7.2.1. 教育培训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先培训后上岗、未培训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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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场培训

7.2.2. 教育培训目标

保证全体施工人员具备瓦斯隧道安全施工知识,熟悉瓦斯隧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做到人人要安全、守安全。 7.2.3. 教育培训内容

瓦斯隧道施工各工法、工序和工艺。 7.2.4. 教育培训对象

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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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煤防突知识培训

瓦斯知识培训

7.3. 消防安全管理

7.3.1. 瓦斯工区消防设施布置

A、在洞外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用砂,水池中应保持不小于 200m³储水量,保持一定的水压。 B、洞内设置消防管路系统,并每隔 100m 设置一个阀门(消防栓)。 C、洞内设置灭火设备或设施,并经常检查更新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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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7.3.2. 瓦斯工区火源管理

A、必须严格执行“严禁烟火进入隧道”的安全规定。

B、洞口值班房、通风机房等洞口附近 20m 范围内不得有火源。

C、瓦斯工区作业人员进洞前必须经洞口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火源带入洞内。

D、低瓦斯工区不宜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等工作,高瓦斯工区、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等工作。当情况特殊必须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a、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b、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 10m 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应有专人负责喷水并备有灭火器; c、工作地点附近 20m 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 0.5%; d、工作完成后由专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

7.3.3. 瓦斯工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A、建立瓦斯隧道内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作业人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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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瓦斯隧道内供风量不足或施焊点周围 20m 范围内瓦斯浓度大于 0.5%时,严禁动火作业。 C、动火作业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消防砂、消防用水等消防设施,瓦检员必须现场跟踪检查动火作业点 20m 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7.3.4. 瓦斯工区易燃品管理

A、瓦斯工区内不得存放各种油类,废油应及时运出洞外,不得撒在洞内;

B、瓦斯工区内待用和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必须存放在密闭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洞外处理。 7.4. 施工人员管理

进入瓦斯工区的所有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接受洞口值班人员检查,确认无火源时方可进入隧道。进洞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禁止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手机等电子产品以及钥匙等易带静电物品。

进入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瓦斯隧道各道工序、各种作业施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班前安全技术交底

7.5. 事故预防与救护

瓦斯工区施工应加强瓦斯灾害防治与施工安全管理,将连续通风和瓦斯检测作为瓦斯隧道施工中的关键工序进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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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制定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预案,按计划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及消防设施等; 煤(岩)与瓦斯突出隧道应与附近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按计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瓦斯工区处理塌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提前制定专项瓦斯抽排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B、对塌方体上方聚积的瓦斯应设置局部通风机排除。

C、加强对塌方地段围岩岩隙瓦斯逸出监测,掌握瓦斯浓度变化,及时发出险情报告。 D、尽快处理塌方、冒顶,减少瓦斯涌出量。

E、瓦斯事故一旦发生,必须立即启动瓦斯事故救援预案,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险 人数、事故发生具体位置以及洞内瓦斯与通风情况,缩小事故范围。启动瓦斯事故救援处理预案:

a、立即根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协作,责任明确,联络通畅,及时求助外部专业救援单位。

b、发生瓦斯事故,应首先切断通往灾区的电源。

c、尽快了解事故性质、原因、发生地点及出现的其它情况。

d、以抢救伤员为主,本着先活后亡、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组织抢救。

e、救援人员进入灾区应佩戴安全防护设施、干粉灭火器、甲烷测定器等,进入灾区应首先检测瓦斯气体浓度,经确认瓦斯浓度低于 1.0%,无再次爆炸危险后深入灾区内部开展救援作业。 f、发现明火火源必须及时扑灭,以防二次爆炸;确认工区内无火源后,尽快修复通风系统,迅速排除瓦斯爆炸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为救护创造条件。

g、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及时清除坑道堵塞物,以便于开展后续救援工作。

h、救护人员穿过支护结构破坏区段或冒落堵塞区段时,应安排专人架设临时支护,保证人员通行安全。

i、隧道内一旦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应按照事故救援预案通知矿山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并向有关单位汇报情况。 F、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瓦斯工区发生火灾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启动灭火预案,不得停风,但应根据火灾位置和现场实际情况控制风向、风量。 b、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c、不能直接灭火时,可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并悬挂警示牌。

d、封闭火区确认火已经熄灭,方可启封。启封已熄灭火区应制定安全措施,逐段恢复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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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有害气体检测;发现复燃征兆,须立即停止送风重新封闭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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