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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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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管理,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调动和发挥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公司及控(参)股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做出贡献者,视贡献大小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先进称号等。 第五条 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通报表扬:

(一)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做出表率,年度考评为优秀者; (二)积极参与各种活动,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三)发挥模范作用,为公司生产经营做出较大贡献者; (四)有其他贡献者。

第六条 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记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有积极建议,采纳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者;

(二)节约材料备件取得显著效益者;

(三)遇有灾害发生勇于保护他人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者; (四)检举盗窃案件,维护公司利益者; (五)有其他类似较大功绩者;

(六)通报表扬满三次以上,功绩突出者。 第七条 有以下事迹之一者,公司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重大事故或灾害时奋不顾身,避免人身伤亡或公司重大损失者;

(二)保护公共财物或他人人身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四)有重大技术革新改进或管理创新,使公司产生重大效益者; (五)有其他类似功绩者;

(六)记功满三次以上,功绩突出者。

第 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公司给予晋级或授予先进称号: (一)职工个人创造发明,对公司生产经营做出贡献,降本增效成果显著者;

(二)通过技术改造,简化作业程序、方便操作、显著提升效率、品质者;

(三)积极挖潜,解决公司重大困难、避免公司重大损失做出显著成效者;

(四)其他类似重大贡献者。

第三章 惩罚规定

第九条 公司对违反企业规章或其他管理制度的员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惩罚。

第十条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开除。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警告:

(一)妨碍公司安全保卫人员工作,不服检查、询问者;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延误者; (三)违反公司考勤纪律者; (四)在不允许吸烟的区域内吸烟者; (五)上班不穿戴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者; (六)工作疏忽导致轻微损失者;

(七)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记过: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二)因疏忽导致公司设备、物料受损或伤害他人者;

(三)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影响他人工作经教育不改者; (五)年度累计警告三次以上者。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记大过:

(一)因个人行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或引起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者;

(二)擅自操作车辆、设备、仪器等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自作主张变更操作工艺或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检查工作时,故意隐瞒或谎报,导致严重后果者; (五)利用公司物料、设备制造私人物件者;

(六)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制造事端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发生问题有意包庇下属者; (八)年度累计记过三次以上者。

第十四条 受记过、记大过以上惩罚者,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降级惩罚。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并提请职工代表组组长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开除:

(一)一年内累计记大过两次以上者;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年度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且拒不改正者;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盗窃或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未经公司许可在外兼职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业务,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者;

(六)故意毁损、涂改、窃取重要文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七)故意传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职工与公司关系,造成不稳

定事件发生者;

(八)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管理秘密者; (九)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损坏公司名誉者;

(十)无视公司安全制度,在危险品区吸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

(十一)擅离职守,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者。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或较大损失者;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员工奖励和处罚实行归口管理,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或通过相关会议做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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