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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来源:华佗健康网
附件1

全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 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安委会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定于2015年8月初至2015年9月底,在全省组织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危险化学品罐区泄漏、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零泄漏、零火灾、零死亡、零事故”目标,进一步推进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以下简称:罐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罐区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和消防安全,认真开展彻底的专项安全大检查,全面摸清全省罐区基本情况和安全状况,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堵塞漏洞,进一步提高罐区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储油罐区、储气罐区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罐区(含油气长输管道附属油气罐区,下同),港口区域罐区、城镇燃气配套罐区等。重点检查储存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罐区,以及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

(二)重点检查内容。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专项安全检查,根据《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号)重点检查内容所列罐区总体检查内容、罐区特种设备重点检查内容、罐区消防重点检查内容,组织进行全面检查。

港区内罐区、城镇燃气配套罐区等其他罐区的专项安全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号)要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内容,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组织专项检查情况9月15日前报省安委办。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专项安全检查,采取企业自查、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各级安委会组织联合督查的方式。

(一)企业自查。

各罐区管理企业要根据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

三„2014‟94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罐区安全检查表和检查方案,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整改工作。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罐区安全管理台帐,认真填报《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所有罐区企业要在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于8月30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自查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部门督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进行专项督查。其中: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大检查的综合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总体检查内容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罐区安全大检查的自查自改工作。

门:具体负责罐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罐区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和督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请于9月15日前,向省安委办报送本行业组织专项检查督查的工作情况总结。

(三)各级安委会联合督查。

各市、县(市、区)安委会组织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配备专家,对辖区内罐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自查工作落实情况。各市安委会要于9月中旬前完成督查工作,并于9月20前向省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区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同时汇总上报本地区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附件2)和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省安委办将于9月中、下旬,组织省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质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开展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形成总结报告,向省安委会及安委办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

各市、县(市、区)安委会要迅速部署开展本地区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企业和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全面的自查自改和督促检查。要立即以县(市、区)为单位,召开由各有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督导,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坚决防止走过场。

(二)严格自查自改,及时消除隐患。

各罐区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

案,对罐区进行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规定的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和控制措施要求的,要立即组织整改。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

各地区要对所有企业分片包干,全面摸清辖区内罐区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各县级组织对辖区内罐区的监督检查要全覆盖。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列出隐患清单,督促限期整改;发现企业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位于城区内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罐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提出整改方案立即整改。对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凡是存在火灾、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风险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采取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附件:

1、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基本情况调查表

2、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 3、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基本情况汇总表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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