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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音乐产业现状调查分析

来源:华佗健康网


中外音乐产业现状调查分析

1、音乐产业的界定

要调查中国的音乐产业及分析出其与国外音乐产业的区别,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音乐产业。关于“产业”这个词语最早出现于工业、商业和农业等给人们以物质基础的行业中,它是指一系列同行业里相关工作的集合。产业和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实施,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于是对于精神文化的需求也逐渐迫切,随之便出现了以精神文化层面为背景的产业,现统称为文化产业。我国著名艺术经济史学家李向民教授曾将艺术产业分为三类:1、艺术生产部分;2、艺术传播部分;3、艺术经营部分。文化产业的概念可以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定中得到体现,该组织定义“文化产业”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存储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它具体包括在工业化和商业化方式下所进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再生产、供应文化用品、传播文化和受众的消费等过程。教科文组织还规定了影视业、音像制品业、广告服务业、网络IT产业、出版印刷业、旅游业、娱乐业等给人精神享受或需求的都属于文化产业。这些行业彼此相通,并会在今后的发展中相互融合,共同进步。音乐产业也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市场经济等工具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音乐文化需求。

对于音乐产业来说,并不仅仅是音乐产业内部各个分支之间的关系及整体音乐产业的发展变化,还应该包括整个音乐产业与其他各行各业的关系,以及它对整个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说构建好音乐产业是完善整体社会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音乐产业与体育行业的关系可以宏观概括音乐产业与其它行业的密切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产业中的各个分支都相应的相互渗透,国外对于该渗透的发展

比较成熟。例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末就开始注意到音乐产业与体育行业的密切关系,因此从那时起就开始有意识的在精彩赛事中加入劲暴音乐以满足观众的审美需求。而当时我国正处于文革时期,没有对国外的该领域进行认真考察,导致我国的音乐产业对其他行业的渗透作用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音乐产业便逐步与体育行业结合,致使音乐产业得到迅速发展,也增加了体育赛事的可观赏性。与此相通的还有影视剧音乐及广告配乐等等。

2、音乐产业的发展

传统音乐产业是以工业复制的流程为基础的,产品也是物质层面的传播媒介,人们通过消费来购买可触及到的物质产品,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买卖或租借也是以物质的音乐传播媒介为核心来进行交易的,而现在的数字化音乐则有较大不同,消费者之间不需要购买,只要轻动鼠标,“复制”给彼此就解决了音乐信息不能共享的问题了,真正做到了“他有我也有”的结果,而且它也不需要消费者做出任何消费活动,例如现在网络上十分流行的由前Napster公司推出的P2P文件共享网络就为该种行为提供了十分便利的网络工具。这种行为虽然为音乐传播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却对音乐产业的正常运营构成了重大威胁。

现代音乐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既有文化产业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它的作用也是在满足人们随着经济发展而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运营方式来看,它也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音乐产业的各行各业也都要受到市场竞争及供需比例的影响。21世纪是信息科技的时代,音乐产业除了随改革开放的步伐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发展外,在传播领域里也有很大的飞跃。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音乐再也不是单线条的传播模式了,而逐步变为了多元化的传播模式。它可以借助于网络、广告、影视、娱乐节目等而得到迅速普及。这里我重点要强调的是网络对于音乐产业的影响,因为它无论是从利的方面还是从弊的方面对其作用都是相当明显的。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

后,国内的音乐产业逐步和世界音乐产业接轨,并开始相互融合。网络便是各国音乐产业相互融合可以利用的最直接有效的工具。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更新,数字化音乐便应运而生,它突破了传统音乐产业的以唱片、CD、盒带等物质化音乐媒介为音乐产品来进行传播的限制,而将传统的音乐信息物质化时代逐步过度到虚拟的网上数字化时代,从事音乐行业的人员也渐渐的从过去的传统音乐制作人、大型工业复制物质化音乐信息传播媒介逐步过渡到音乐IT制作行业和网络音乐信息传播行业。从人们对音乐信息的需求量和需求效度的满足来看,它无疑对社会文化产业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数字化音乐不需要成本,虚拟产品成型快,且基本与原曲相同,可操作性强,方便简单的家用型音乐制作软件可为大众操作制作音乐,且有传播迅速可靠的优势,这些对于传统音乐产业的影响无疑是相当巨大的。面对这些对于音乐运营商的负面影响,有很多音乐企业选择了为其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网络音乐内容来获得市场份额,其公司力推的广告内容也把音乐质量放到了首位,用以区别于其他网络音乐。近年来所形成的音乐山寨文化也是网络技术对于音乐产业造成影响的必然结果,这种山寨音乐文化钻了国家法律的空子,强调其音乐的模仿性,而对其潜在的侵权行为熟视无睹。

固然网络数字化音乐的优势十分明显,其劣势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现在的音乐产业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盗版和免费。盗版音乐在市场上层出不穷,这主要是因为数字化音乐的操作不在仅仅建立在音乐知识的层面上,而更多的要求是在作为运营者的IT行业人员的知识是否健全的史无前例的层面上。盗版可以从网上随意分享他人的数字化虚拟音乐信息,而将这些信息存储记载在物质化载体的传播媒介中,并在市场上以正版物质传播媒介的价格进行出售,这对于国家正规注册运营商和音乐提供商来说无疑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互联网的信息时代,版权问题已经日渐明显并有扩大的趋势,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版权的维护便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对音乐产业意义重大,也对被音乐产业渗透的其他多重文化产业有着很大影响。国外的发达国家已经在版权方面建立了相当完善的制度,用以保证其音乐产业的健康高速发展和在该领域里的合法运营商获得巨大收益。例如在美国就

有明确的网络音乐法律法规来限制非法运营者和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合法网络音乐运营商会对某个唱片中的各个单曲音乐信息进行剪辑,选出不超过5分钟(超过5分钟者视为侵权)的精彩片段供网上用户进行下载聆听,并提供给用户其音乐的出版发行日期、出版商、作曲家、演唱者,并规定销售地点等等。这样做便既可以达到网络技术对音乐唱片的广告宣传作用,又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存在。该法律不仅适用于网络,在美国现实生活中也有其相应作用,例如华盛顿大学指挥蒂姆西-萨尔茨曼曾在2003年夏季举办过一场校际音乐会,他首先要在乐谱上进行修改,使单个整体音乐节目不超过5分钟,如果超过了5分钟则需要争求该曲目出版商的许可,经许可同意后便要给予出版商一定金额的版税。如果曲目没有超过5分钟则可以不用请示直接演出,但其曲目的内容要大致与原曲相同,不可篡改歌词或随意加装饰音,否则视为侵权。蒂姆西-萨尔茨曼先生将所有乐曲统统压缩在5分钟以内,并邀请其交响乐团所演奏曲目的音乐出版商参加,法律认为其演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其乐团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出版商还为其乐团资助了很多资金用以排练经费,他们认为这是在为他们的音乐产品做宣传。从这个经典例子足可以看出以网络技术为前提的数字化音乐信息与版权问题其实并不矛盾,是有解决办法的。

3、中国音乐产业的现状与发展

中国的音乐文化产业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这不仅需要音乐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及社会其他相关行业的支持,当然也需要消费者的自觉行为。对于音乐产业人员来说,他们不仅要学习音乐知识,还要学习与音乐传播相关的技术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保证个体企业不被不法企业侵权。对于国家法律是否健全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国家法律对于网络和市场的限制和规范往往都会滞后于这二者的进度,因此只有通过尽快修改完善对版权规范的相应法律,才能从国家的角度来强制减少侵权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生活水平还处在对物质享受

渴望与精神享受渴望的过渡阶段,要想让消费者消费掉一张能欣赏到最佳聆听效果的正版CD而不去上网下载一首品质虽然有些差但不需要消费者做出任何消费活动的虚拟数字化音乐信息还是需要很长时间的,这不仅仅是社会音乐产业的问题,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大方向的问题。

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音乐产业相关企业技术知识的提高,我国的音乐产业会有很大改观和长足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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