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的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接触职业危害岗位认定和接触人数的统计,并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号]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
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
二、采购部门根据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保管部门提供库存数量,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对采购部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手续。
四、保管部门凭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出具的验收手续,接受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按产品说明书进行保管。
五、各工区按照本单位公司个人防护用品配发标准,统一向保管部门领取个人防护用品,并由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指导从业人
员正确使用。
六、从业人员要按照个人防护用品谁明书和职业健康健康管理人员指导正确使用、保养、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对已失效个人防护用品及时向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申请报废,更换防护用,并由单位统一返还保管部门,对需要维修的个人防护用品由技术部门负责维修。
七、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是个人防护用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人防护用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综合监督管理。
八、本制度由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随着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修改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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