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上税率折算成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的税金费率为:
1、2011年2月1日以前:
市区3.445%;县镇3.381%;乡村3.252%。 2、2011年2月1日以后:
市区:3%×(1+7%+3%+2%)/[1-3%×(1+7%+3%+2%)]=3.477%; 县镇:3%×(1+5%+3%+2%)/[1-3%×(1+5%+3%+2%)]=3.413%; 乡村:3%×(1+1%+3%+2%)/[1-3%×(1+1%+3%+2%)]=3.284%。
三、部分区域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有特殊规定的,可按上述公式及当地有关规定另行计取。
四、税金费率调整属于国家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对于2011年2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开票的建设工程,调整前后工作量的划分,按当地税务部门具体收取规定执行。
2011年3月9日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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