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种担保⽅式,可以⽤来保证双⽅当事⼈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顺利的实现。如果债务⼈不履⾏债务的话,债权⼈是可以要求保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的。那么,《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式是怎样的?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式有什么
保证的⽅式,是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式。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保证的⽅式,从⽽更好地明确保证⼈地责任承担⽅式。因为不同地保证⽅式,保证⼈承担地责任不相同。保证地⽅式有两种:
(1)⼀般保证。这是指保证⼈仅对债务⼈不履⾏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这是指保证⼈在债务⼈不履⾏债务时与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订⽴的,由保证⼈承诺当债务⼈不履⾏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责任。因此,作为担保法律关系,实际上包括了主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由债权⼈与债务⼈签订的主合同和债权⼈与保证⼈签订的保证合同构成。
⼀、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区分⼀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后果是不同的。在⼀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必须⾸先向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能单独起诉保证⼈,债权⼈⼀旦通过上述⽅式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根据《民法典》692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作⽤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对保证⼈的诉讼时效很可能超过,对债权⼈未免不公平。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在连带保证责任时,情况则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68的规定,在主合同履⾏期届满后,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履⾏。此时,与⼀般保证责任相⽐,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的独⽴性,债权⼈可以直接向保证⼈主张权利。⼀旦债权⼈向保证⼈主张权利,则产⽣两⽅⾯的效⼒,⼀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是诉讼时效开始发挥作⽤,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因,往往是由于当事⼈的⾏为,即由于当事⼈的⾏为(如债务⼈起诉、提出要求、或者债务⼈同意履⾏义务)⽽产⽣。
因⽽,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应当根据债权⼈是否有可能⾏使权利,其是否真正⾏使权利⽽有所不同。⽽诉讼中⽌,则是因⾮当事⼈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产⽣,如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因此,⽆论对于主债务还是保证债务均应⼀律对待,主债务诉讼时效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同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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