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规范集团各类安全信息的报告工作,确保相关必要类的信息报告渠道畅通、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类事件、社会安全类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实现有情必报、有报必应、有应有果的工作机制,为集团决策服务,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办法》(友安通字【2012】21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报告范围
(一)自然灾害类信息。包括雷雨、暴雪、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特别是引发、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信息。
(二)事故灾害类信息。伤亡事故(简称伤害)、一般事故(人身未受伤害,受伤结果轻微、停工短暂、与人体机能障碍无关的事故)、物质遭受损失的事故(物质的破坏、倒塌、火灾、爆炸等迫使工作、生产过程停顿,并致财产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经营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损失,导致经营活动暂时中止等)、火灾(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火(警)情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人身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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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等;按造成人身伤害的成因可分为:物体打击造成人身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承)重伤害、触电(电击、电伤)、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伤害)、爆炸(煤气、液化气)、锅炉、容器等其他爆炸和其他伤害,所致人身及财产损失事故的信息。
(三)公共卫生类事件信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员工与客人健康损害的,包括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的疾病及其他致企业员工和顾客健康的公共卫生类安全的相关信息。
(四)社会安全类事件信息。包括各单位管辖的所有区域(含办公区)所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行政案件,以及因民(间)事造成一定后果的纠纷等、因项目开发施工或工程项目改(扩)建等引发的建筑施工人员及居民群众等的上访上告和群体访、缠闹访等、因店庆或节假日等所举办的经营促销活动而引发的挤伤、踩踏、哄抢、损坏财物、扰乱经营场所正常的工作经营秩序等情形的、造访者、业户或业主与公司员工发生的冲突等导致伤害的或致损害赔偿后果的、针对单位管理层人员(主指单位负责人及重、热点岗位人员)或员工的各类恐吓(匿名信、手机短(彩)信、声像资料等)的威胁或袭扰,影响工作生活正常进行的以及损坏机动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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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场所设施的损伤毁坏等的社会安全类信息。
二、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件)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后果及成因的初步分析判断、情节、方式、手段等以及初步处置、应对措施的采用和目前所面临的现状。
三、报告主体
本制度报告范围所列自然灾害类信息(一)、公共卫生类信息(三)的需报送的全部信息和社会安全类信息(四)中的情节、手段、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的事(案)件的信息,由事发单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送;报告范围所列事故灾害信息(二)与社会安全类信息(四)中所列的内容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严重的事(案)件的信息,由事发单位总经理报送。
四、 报告程序
(一)发生一般类事(件)故或者经济损失较轻以及后果较轻的各类事(件)故,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报告,单位主管负责人接报后必须立即向集团安全部报告,由集团安全部请示集团领导后下达指令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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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发生较重大的事(件)故致(多)人伤害或者后果较重,经济损失较大以及危害性质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各类事(件)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集团安全部报告,由集团安全部向集团领导请示后,指令所在单位向市(区)事故归口的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件)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所有工作信息,事发单位要及时向集团安全部主动续报。
(四)事(件)故处置与调查处理完成后,事发单位应向集团安全部报送结案报告。
五、纪律要求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保工作的负责人,要不断强化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对事(件)故以及按照本办法向集团报告相关安全工作信息重要性的认识,及时、认真、准确的遵照执行本制度。确保安保工作信息渠道畅通,为集团决策服务。
(二)发生本制度所列的事(件)故、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类各类信息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误报、迟报或者拖延不报。对有以上情形的,集团将视情节轻重实行安保工作一票否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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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主管安保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本制度自2013年4月26日实行。 (五) 本制度由集团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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