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3]167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汕头市: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障(个人)卡收费标准的意见的函》(粤劳社函〔2003〕43号)、汕头市《关于牡丹社保IC卡工本费收费问题的请示》(汕府〔2002〕156号)均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经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统一发行IC卡的市、县,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卡)20元,遗失补发也按此标准收费。
二、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可采用参保人员一次性交付或从其帐户分月扣减的形式收取。
三、此项收费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
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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