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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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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1、总 则

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及其它相关要求,制定本动火审批制度。

(1) 在施工现场使用电、气焊(割)、喷灯、明火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动火证。

(2) 冬季施工严禁使用明火加温、保温;液化气瓶、乙炔瓶、氧气瓶等气瓶,严禁动用明火加热、烘烤;严禁使用超过 200W 的大功率电器;严禁在仓库内动火作业。

(3) 施工现场严禁一级动火(特殊动火)。确需动火时必须编制防火施工方案,并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上一级技术部门和监理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具动火证,同时报上级安全总监处备案;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总分包安全员、消防监督员必须全程旁站监督;除配备 4 只灭火器、消防水桶外,必须将临时消防水引至动火点 5 米内。

2、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 一级动火(特殊动火)

指在一类易燃、易爆物存放及施工部位附近(水平距离小于 10 米或在一类易燃、易爆物上方的动火作业)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施工现场常见一类易燃、易爆物——液化气、乙炔、氧气瓶,汽油、柴油、机油、冷底油等油品,油漆、稀料、胶水、有机涂料,保温挤塑板、防水卷材、橡塑保温材料,各类包装纸箱和塑料布等。

(2) 二级动火

指在二类易燃、易爆物存放及施工部位附近(水平距离小于 10 米或在二类易燃、易爆物上方的动火作业)的具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施工现场常见二类易燃、易爆物——竹胶板、木方、竹木脚手板、安全网等。

(3) 三级动火(一般动火)

指一、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一般指在水平固定场所,且周围 10 米范围内无一、二类易燃、易爆物情况下进行的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审批流程 (1) 一级动火审批

①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质部及项目所在地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② 一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七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不超过8小时,期满应重新申请。

(2) 二级动火审批

①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质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② 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申请。

(3) 三级动火审批

①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部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② 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③ 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监护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④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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