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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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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 2006-12-14 浏览次数: 1158

关于颁布《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 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要按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依据本规定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明确各管理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二、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必须将本《规定》列入合同条款。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到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切实加强政府监督职能。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现公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新改建、大中修)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工程各从业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应职责,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六条 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七条 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第八条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种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二)供电线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作业和交通。

(三)火工产品、高压气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管理。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四)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特殊情况下使用安全带。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四条 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 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各施工标段的安全生产应经常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

第十七条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其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选择施工企业时,必须注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素质,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项目法人在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 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推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证上应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工地)作业道路应保持平整,设有路标。机具材料应做到“二整”: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并插置标示牌。

第二十五条 工地现场外观应做到“三洁”: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洁净。

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

办公室、作业区、仓库等场所内部应整洁有序,生活区中的食堂、供排水、浴室、医务室、宿舍及厕所应符合防火、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标段内每个重要人工构造物(桥梁、隧道、房建)应设置标明名称、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旁站监理等内容的公告牌。

第二十七条 各类拌合场内地区必须便化处理,材料分隔堆放,并标明名称、产地、规格,

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防雨、隔潮设施。

第二十八条 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沥青砼合料拌合设备、摊铺机、压路机等)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名称等。 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合设备[如沥青混合料拌合楼、基层材料拌合楼、水泥砼拌合楼(机)等]旁,应设立正在拌合生产的混合料配合比控制牌。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每个施工点,均应有负责人现场指导施工,主要部位应有技术人员盯岗,现场指挥和技术人员要熟悉操作工艺要求、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 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对路面造成污染的附属工序要提前进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碍于间层结合的工序不准在路面上施工或摆放材料。

第三十一条 施工便道(包括施工企业自建的临时道路和因施工需要而通行的原有道路),应进行日常养护,保证晴雨通车,经常清扫、洒水,防止尘土飞扬,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生产活动。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污染或污染降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条 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相应的有关《规范》进行,做到层次清楚,紧张有序,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员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第三十五条 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桥梁等做好修复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有事故隐患或存有野蛮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确,限期清退出场,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河北交通建设市场。对因此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进行项目招标时,必须将本规定列入合同条款中。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作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施工单位应当按

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米。围档应当牢固、整洁、美观。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两层以上(包括两层)时,其临街立面应当用硬质材料封闭,并与作业面同步。封闭面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但采取提升或者滑模板等新工艺施工的,可按照其作业要求进行封闭。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宽度不超过5米,并用混凝土实行硬覆盖,覆盖宽度与出入口一致,厚度不小于15厘米。实行钻孔灌注桩工艺施工的桩基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降土或者硬地坪覆盖等防止泥浆漫溢的有效措施。

第十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和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进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施工中冲洗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对沟井坎穴及桩基孔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工程规范相适应的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运输流体、沙石等容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遗漏。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出场,污染路面。处置施工渣土,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数量、运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除抢修、抢险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混凝土电动震捣机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夜间施工不能避免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档和出入口整洁,临街面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必须坚持日做日清,工完场清,严禁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余留物料和垃圾。

钢管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无严重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2.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

3. 外脚手架立杆间距钢管不得大于1.8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5m;

4.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拉结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结。在拉结点处设可靠支顶:

5.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0m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m。严禁用竹芭作脚手板;

6.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m以上的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其宽度不得超过7根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高度在20m以下的,必须设置正反斜支撑;

7.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m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8.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646N/㎡。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N/㎡;

9.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10. 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支搭和使用脚手架的负责人及安全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履行交接验收手续。特殊脚手架,在支搭、拆装前,要由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报上一级技术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

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公路工程建设事业发展迅速,我们应抓住 这有利的时机发展壮大事业的同时,不要放松对安全问题的 重视,因它不但系着每个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还牵系着企业的发展前途,以往的教训证明,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实施安全生产显得尤为重要。

“人、机械车辆、物”是公路行业工程生产的三个要素,其中人占主导地位,下面就以这三个方面谈谈在安全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1、“人 ”是公路工程施工活动中的首要因素,也是工程建设的核心。

我们要以人为本,运用各种手段来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行,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作为领导者与管理者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我们在工程施工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1)安全学习制度。为及时贯彻落实、掌握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当前安全形势,吸取外省、市、县单位事故教育,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学习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会议制度。会议是及时了解情况、部署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组织协作的重要措施。安全领导小组应建立定期、不定期的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总结工作和交流经验,深入开展五月 “安全周”、“反三违月”、“安全活动日”、“安全警示月”活动。

(3)检查制度。安检小组应对下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安全工作指示、计划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或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反馈给初检单位。

(4)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之后应及时上报,重特大事故不超过24小时上报,事后应写出书面报告。

(5)隐患整改制度。在工作中及时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若知情不报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严罚。

(6)风险抵押金及奖罚制度。全员风险抵押金对事故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进行追究责任,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以提高警觉性。

作为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各种数据,在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都要亲力亲为,对施工条件、环境应调查摸访清楚,为指挥机械操作人员作出正确的指导。

作为机械操作人员与汽车驾驶员,更应该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技术,操作水平,熟练程序,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加强对安全交通法规的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工程安全顺 利施工。

2、“机械、车辆”即工程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

它们是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工具,是确保工程进度的载体,同时也是事故隐患最大的所在,所以我们要对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及时保养、检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让机械带病作业,这也要求我们的操作人员尽心尽职,时刻拉紧安全意识这根弦,安全与不安全都掌握在自己的双手中。

3、“物”即指我们的基础设施、用电设施等。

我们应对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特别是用电设施更要小心谨慎,严格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办,排除一切事故隐患。特别是在夏季雨汛期,更应加强防范,要安排专人负责值班,做好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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